劳动争议调解/2026-08-28

乌鲁木齐单位分立欠缴医保费,承继责任如何认定?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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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张瑞宏律师·医疗纠纷 ——专注医疗损害赔偿13年,专解重大医疗争议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瑞宏律师,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医疗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医疗纠纷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医疗纠纷以外案件。张瑞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办学项目,系统研修民商法学与医疗侵权法律实务,曾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流程,为专攻医疗纠纷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张瑞宏律师现任哈密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主任、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调解员,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及高级合规师资质。其主笔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证据链闭环构建实务》等专业文章在业内交流。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瑞宏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医疗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项团队,由张瑞宏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医疗证据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调解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医疗专家库、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瑞宏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二审改判率达30%以上、有效赔偿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百万的医疗纠纷案件50余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医疗责任、疑难医疗过错鉴定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乌鲁木齐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张瑞宏律师本人荣膺“哈密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瑞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医疗纠纷案件16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20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30件,医疗保险待遇纠纷12件。其中,涉及死亡、严重伤残、多机构转诊、涉外医疗等疑难复杂案件45件。 典型案例1:手术过错致下肢瘫痪赔偿案 某患者因手术操作过错导致下肢瘫痪,家属索赔300万元。张瑞宏律师代理后,调查取证调取完整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及护理记录,申请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60%,组织调解未果后出庭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赔偿180万元,并支持后续康复费用。 典型案例2:误诊延误治疗致癌症晚期案 某企业主因首诊医院误诊延误治疗,导致癌症晚期。张瑞宏律师调取多家医院病历,搭建证据链闭环,证明医院未履行必要检查义务,提交类案检索支撑主张,庭审辩论后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0万元。 典型案例3:药物过敏致死诉前调解案 某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致死,家属要求赔偿。张瑞宏律师申请药物鉴定,发现医院未做皮试即用药,诉前谈判中向医院展示过错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家属全额获赔80万元,避免诉讼消耗。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瑞宏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外当事人。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客户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医疗合规建议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张瑞宏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55%,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医疗资产价值5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8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争议、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或重大医疗事故赔偿,欢迎预约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02A栋A座11层3号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乌鲁木齐张瑞宏医疗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但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类型,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组织架构调整后,历史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的核心。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4民终639号判决书为基础,深度剖析用人单位分立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为遭遇类似困境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合规指引。

一、争议焦点: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原单位历史欠缴的医保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原巴林左旗某局在程某在职期间(2002年至2010年)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后在2012年分立为巴林左旗某某中心(后更名为某中心)和某巴林左旗分公司。分立后,程某被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那么这笔历史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应当由谁来承担?

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上诉提出四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费用产生于原巴林左旗某局期间,机构改革后应由承继权利的某中心承担;二是认为职工自己垫付缴纳后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争议;三是认为自2012年分立后其一直为职工缴纳社保,已履行义务;四是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只是规定当事人资格,并非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然而,二审法院并未采纳上述主张,而是维持了一审判决,确定由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二、法律分析:为何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要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需要从三个层面递进分析。

(一)用人单位未缴医保的法定义务与职工垫付后的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程某在2021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已自行垫付了医疗保险费31596.5元,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已无需再向用人单位追缴。

对此,一审法院精准地指出:“程某已经代缴完毕,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已经无需再向用人单位追缴,程某已无法通过行政方式获得救济。程某代缴后使得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劳动保险争议标的已经消灭,程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并无不当。”

换言之,行政追缴路径因职工自行垫付而受阻,若不赋予职工民事诉权,将使其陷入“行政无管辖权、司法不受理”的权利真空。这种处理方式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公平原则。

(二)分立后责任主体的认定: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程某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期间为2001年至2009年,此期间程某的用人单位为原巴林左旗某局,但该单位2012年已经分立为巴林左旗某某中心和某巴林左旗分公司,程某进入某巴林左旗分公司工作,故应当由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这一逻辑:“巴林左旗某局分立后,程某由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接收,纳入某巴林左旗分公司统一管理,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是实际的用人单位,与程某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支付程某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并无不当。”

针对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提出的“第二十六条仅是当事人资格规定”的抗辩,法院实际上明确回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与实体责任的承担具有一致性。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既然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实体责任。

(三)关于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援引的“整合协议”抗辩

某巴林左旗分公司主张按分立时签订的整合协议约定,自2012年3月31日起才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此前的应由某中心负责。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抗辩。

其法理在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内部之间的协议约定而免除或转移。 分立协议(整合协议)约束的是分立各方的内部权利义务分配,不能对抗劳动者向实际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内部协议如何划分责任,可在某巴林左旗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另行向某中心追偿。

三、实务指南:三步走维护垫付医保费用的合法权益

对于遇到类似问题的劳动者,可参考以下步骤有序维权:

第一步:确认欠缴事实与垫付金额。 收集原单位欠缴期间的在职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档案记录等)以及退休时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收据等原始票据,明确垫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

第二步:确认分立关系与实际用人单位归属。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机构编制文件或原单位改制方案等渠道,查明原用人单位是否发生合并、分立,以及自己由哪一方接收、目前在哪家单位工作或办理退休。此处应关注书面协议中对人员安置的约定,但需注意该约定不影响向实际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第三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 建议先向实际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垫付款项。若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为职工直接起诉后经一审、二审获得支持的典型案例。

四、判决启示与延展思考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对于广大职工,尤其是经历过事业单位改制、企业分立合并的老职工而言,本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即使原单位已分立多年,即使自己已垫付相关费用,只要实际用人单位明确,仍然有权要求其返还垫付的医疗保险费。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案涉及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广义上的医疗纠纷范畴——它不涉及诊疗行为的过错认定,而是聚焦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但两者在维权路径上有相似之处:都需要充分准备证据、明确适格的责任主体、注意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程某退休补缴时才知道医保缴费年限不足,时效起算点应由此计算,这也是劳动者需要注意的关键细节。

文中当事人名称、单位名称已作模糊化处理,判决书原文内容引用均保持判决书原貌。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内04民终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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