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28

上海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汇总及实务要点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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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行政审批权不是“唐僧肉”,滥权必被究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而行政审批领域则是滥用职权罪的“重灾区”。手握审批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旦在受理、审查、批准、收费等环节“任性用权”,轻则违纪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本文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案发场景、构罪逻辑、损失认定标准及辩护要点,为相关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也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特别说明:本文所涉当事人姓名均已作匿名化处理,敖超(原蓬安县人防办主任)、章(原蓬安县人防办工作人员)。

一、案情回放:一张“许可证”背后的滥用职权链条

1. 基本案情

蓬安县于2010年7月开始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2012年5月,蓬安县被列为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后,收费标准上调至每平方米4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被告人敖超(时任蓬安县人防办主任)与章(人防办工作人员)在办理金易•叠翠怡园、龙角丽景、相如之心、钜凯江岸居四个项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明知不符合受理条件仍然受理:按规定,申请办理易地建设许可证必须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批复等资料,手续不全的不予受理。但敖超、章在项目未取得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即违规受理并审批。
  • 明知该按新标准收费仍按旧标准执行:2012年7月1日后应执行40元/平方米的新标准,但二人对部分项目仍按15元/平方米的旧标准收费。
  • 人为降低缴费面积基数:本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收费,却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规模”收费,导致缴费基数大幅缩水。
  • 编造历史遗留问题骗取领导批示:敖*超为降低某江岸居项目缴费标准,亲自到项目部口述并修改申请书,编造“历史遗留问题”,向县长虚假汇报,骗取领导批示按旧标准执行。

经审理查明:

  • 敖*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86,037.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
  • 章*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2,628元

此外,敖*超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35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不入账方式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2. 判决结果

  • 敖*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

二、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汇总

结合本案及相关司法实践,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案发场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场景一:违规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网开一面”

案发表现:审批人员明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仍然予以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

本案体现:金易•叠翠怡园项目在未取得《建筑设计方案批复》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向人防办申请办理许可证。章*、敖*超明知不符合受理条件,仍予以受理、审批。

风险提示:审批环节是行政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经办人员在受理环节必须严格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人情受理”“关系受理” 是滥用职权的高发诱因,一旦后续审批通过并造成国家损失,受理环节的违规行为将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

场景二: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拿国家利益做“人情”

案发表现:在收费类行政审批事项中,审批人员明知法定收费标准已上调,仍按原标准收费,或擅自减免、缓收相关费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本案体现:2012年7月1日起,蓬安县人防易地建设费已从15元/平方米上调至40元/平方米。但敖超、章对金易•叠翠怡园、龙角丽景、相如之心项目仍按旧标准执行,仅此一项就给国家造成数百万元损失

风险提示收费标准是国家政策刚性规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审批人员切莫以“为企业减负”“招商引资需要”“领导打过招呼”为由擅自降低标准,一旦造成损失,检察机关将直接以滥用职权罪追责。

场景三:擅自缩减缴费面积——在计算口径上“做手脚”

案发表现:本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计算缴费基数,审批人员却“创造性”地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规模”或项目部分面积收取费用。

本案体现

  • 金易•叠翠怡园项目:应按《建筑设计方案批复》上总建筑面积14,347.7㎡收费,却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建设规模≤12,085.35㎡收费。
  • 龙角丽景项目:对20,000平方米按旧标准收费,仅对剩余6,000余平方米按新标准收费,人为拆分缴费面积
  • 相如之心项目:本应按总建筑面积78,164.2㎡收费,却按63,000㎡收费。

风险提示:在缴费类行政审批中,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是决定缴费金额的核心要素。审批人员通过缩减面积、拆分项目等方式降低缴费金额,本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便没有收受好处,只要造成国家损失,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

场景四:虚构事实骗取领导批示——“上行下效”不是免责金牌

案发表现:审批人员为达到违规审批目的,故意向领导隐瞒真实情况或编造虚假事实,诱导领导作出错误批示,然后以“领导已批示”为由推进违规审批。

本案体现:敖超为降低相关项目人防费征收标准,亲自到项目部口述并修改申请书,编造“历史遗留问题” ,向时任县长进行虚假汇报,建议按旧标准执行,骗取县长批示同意。法院认定:敖超并非“按领导批示办事”,而是利用领导批示掩盖违法目的

风险提示: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以“领导批了”“集体研究的”作为抗辩理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如明知违法仍执行,同样难以免责。

场景五:预缴费“打擦边球”——利用新旧政策衔接期做文章

案发表现:在收费标准调整前后,审批人员允许申请人在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提前“预缴”费用,按旧标准执行,从而规避新标准。

本案体现

  • 金易•叠翠怡园项目:2012年5月(新标准执行前)在未取得建筑设计方案批复的情况下预缴费用;
  • 龙角丽景项目:2012年5月17日(新标准执行前)在未提交受理资料的情况下预缴20,000㎡费用;
  • 相如之心项目:2012年5月29日在未取得批复文件的情况下预缴50万元。

南充市人防办明确说明:预缴易地建设费必须在相关受理要件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也就是说,“预缴”不是挡箭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预缴本身就是违规行为。

风险提示:政策过渡期是滥用职权案件的高发期。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握“受理条件成就”的时间节点,不能以“预缴”“先交钱后补手续”等名义变相规避新标准。

场景六:违规颁发许可证——把审批权变成“利益输送工具”

案发表现:在申请人未缴清费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审批人员提前或违规颁发许可证。

本案体现

  • 金易•叠翠怡园项目:申请人以“欠条”方式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办在未实际收到费用的情况下即进入审批程序。
  • 相如之心项目:仅缴纳50万元(远低于应缴金额)即获批许可证,剩余费用后续才补缴。

风险提示“先办证后缴费”“先上车后补票” 是行政审批领域的常见违规操作,极易诱发滥用职权罪。许可证的颁发必须以法定条件的完全成就为前提,任何“变通”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三、滥用职权罪的构罪要件深度解析

1. 犯罪主体:谁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关键点:章系借调到人防办的事业编制教师,其辩护人曾提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主体”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定:章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行使行政许可职能,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律师提示临时工、借调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同样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主体,切不可以为自己“没有编制”就与渎职犯罪无关。

2. 客观行为:什么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

  • 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如违规受理、违规审批、擅自降低标准;
  • 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如行使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
  • 以不正当目的行使职权:如为个人私利或人情关系而滥用审批权。

3. 危害结果:损失达到多少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同样构成犯罪。

本案关键点:敖超造成损失408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章造成损失89万余元,属“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损失与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必须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由其他因素独立造成的,则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本案关键点:法院认定,少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损失是直接因敖超、章的违规审批行为造成的。对于“验收时还能追缴”的辩解,法院援引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指出:经济损失应计算至立案时已实际造成的损失,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四、当事人最关心的十个痛点问题

痛点一:“领导让我办的,我是不是就没责任?”

律师解答:不是。根据司法解释,“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你明知审批行为违法,仍然执行,同样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你是受胁迫或完全不知情,则另当别论。实务中,“领导交办”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不能作为出罪理由

痛点二:“我只是经办人,没有最终决定权,也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任大小取决于具体作用。本案中,章*作为经办人,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对其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从犯免除处罚并非必然结果,取决于损失数额、参与程度、是否提出反对意见等因素。

痛点三:“造成的损失后来追回来了,还算犯罪吗?”

律师解答:算。根据司法解释,经济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损失。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予扣减,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事后补救”不能出罪,只能争取从轻处罚

痛点四:“我确实没拿一分钱好处,也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构成。滥用职权罪不以“谋取私利”为构成要件。即便没有收受任何好处,只要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或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犯罪。当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法定刑更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痛点五:“收费标准的认定有争议,能作为辩护点吗?”

律师解答:可以。收费标准、计算基数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如果规范性文件对收费面积、收费标准规定不明确,或存在多种理解,可以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本案中,省、市、县三级文件收费标准明确,法院认定不存在模糊空间。

痛点六:“自首能减多少刑?”

律师解答:自首是此类案件最重要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敖超、章均构成自首,敖超被从轻处罚(滥用职权罪判三年),章被减轻处罚(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痛点七:“立案前把损失补上,还有救吗?”

律师解答:有助于从轻处罚,但无法出罪。在立案前主动挽回损失,可以体现悔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如果损失完全挽回且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在面临调查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止损方案。

痛点八:“数罪并罚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解答:如果一人犯数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敖*超滥用职权罪判三年、贪污罪判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最终决定执行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执行有期徒刑

痛点九:“这类案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吗?”

律师解答:需综合判断。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社会危险性较小、涉案金额不大、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退赔,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取保难度较高。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痛点十:“如果被错误追究了,如何有效辩护?”

律师解答:可以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①主体身份是否适格;②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③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④损失与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⑤损失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⑥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情节;⑦程序是否合法。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越早越好

五、刑事合规建议:如何远离滥用职权罪

  1. 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不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2. 把握政策节点:在收费标准、审批条件等政策调整前后,务必严格按照新政策执行,不搞“变通”“预缴”“补手续”。
  3. 规范自由裁量:对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应制定内部适用标准,避免“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4. 抵制违法干预:面对领导违法指令,应明确记录并书面提出异议。如无法拒绝,至少应留下书面反对意见,以便在后续追责中证明自己“没有犯意”。
  5. 及时纠错止损:一旦发现审批错误或违规,应第一时间纠正并挽回损失,争取最轻处理。
  6. 留存履职痕迹:对审批过程中的沟通、汇报、请示等,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留存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六、结语

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罪,看似“隐形”,实则“致命”。一个签名、一次点头、一通电话,都可能成为日后刑事追责的依据。作为行政审批权力的行使者,唯有敬畏法律、严守程序、洁身自好,才能行稳致远。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亦当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在每一个案件中精准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领域,办理过多起渎职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附:滥用职权罪行政审批领域常见咨询问答(精选)

1.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达到立案标准。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上海地区各级法院均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2. 问: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窗口工作,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可以。只要你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都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上海某区曾有事业编制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因违规审批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案例。

3. 问:领导让我违规审批,我提了反对意见但无效,还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留下了书面反对意见,且能证明你确实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仅是口头反对后仍执行,风险较大。建议务必保留书面记录。

4. 问:审批时少收了费用,但后来已经补收回来了,还算犯罪吗? 答:损失计算至立案时。如果立案前已补收,可从轻处罚;如果立案后才补收,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不影响定罪。

5. 问:滥用职权罪可能判缓刑吗? 答:如果损失在30万至150万之间、具有自首或从犯情节、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上海地区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损失超过15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案件,缓刑难度较大。

6. 问:我在审批中收了钱,会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收钱后违规审批,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后果比单罪严重得多,务必重视。

7. 问: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明知违规仍为之;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两者主观方面不同,量刑也有所差异。

8. 问:检察机关立案后,聘请律师有用吗? 答:非常有用。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在审判阶段进行有效辩护。越早介入,辩护空间越大。

9. 问:滥用职权案中,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答:以侦查机关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包括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债务人破产、潜逃或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同样计入损失。

10. 问:我在上海某区审批局工作,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举报滥用职权,会被调查吗? 答:民间借贷纠纷本身不构成滥用职权。但如果借贷关系涉及其管理服务对象,且影响了公正审批,可能涉嫌违纪违法。建议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

11. 问: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审批,个人需要负责吗? 答:需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如明知违法,同样可能被追责。

12. 问:自首如何认定?电话通知到案算自首吗? 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一般认定为自首。本案中,敖超、章均系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被认定为自首。

13. 问: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上海地区对历史遗留审批问题仍可能启动追诉,不可掉以轻心。

14. 问:被留置后还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留置是监察调查措施,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建议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提出申请。

15. 问:滥用职权案中,审计报告的作用有多大? 答:审计报告是认定损失数额的核心证据,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如果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16. 问:我在审批中确实有违规,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损失,还犯罪吗? 答:如果未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能面临党纪政务处分。上海地区法院在损失认定上要求“实际造成”的损失,不能是推测或不确定的损失。

17. 问:为招商引资而变通审批,会不会被追责? 答:如果变通审批导致国家损失30万元以上,即便是为了招商引资,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了工作”不是出罪理由,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18. 问:滥用职权案中,主犯和从犯如何区分? 答:主要看谁起决定作用、谁具有最终决定权。本案中,敖超作为人防办主任具有最终审批决定权,被认定为主犯;章作为经办人起次要作用,被认定为从犯。

19. 问:我在上海某区建管委工作,开发商材料不全但我先审批后补件,有风险吗? 答:有风险。如果开发商后续未能补齐材料,而你已出具审批文件,造成国家损失或公共利益损害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上海地区对此类“先批后补”行为持严厉态度。

20. 问:如果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家属应该怎么办? 答: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同时切勿串供、毁灭证据。家属应配合律师了解情况,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有利结果。

21. 问: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无罪有什么区别? 答: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而不判处刑罚;宣告无罪则是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章*滥用职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仍有犯罪记录。

22. 问:审批中贪图小便宜收受财物,数额不大,会数罪并罚吗? 答:如果收受财物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3万元以上),将数罪并罚。数额不大但多次收受的,累计计算。上海地区对行政审批中的“微腐败”同样严查。

23. 问:滥用职权罪能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答:主要条件包括:①损失数额较小(30万至100万之间);②具有自首或从犯情节;③积极退赃退赔;④认罪认罚;⑤无前科劣迹。上海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24. 问:审批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后来被撤销了,还算滥用职权吗? 答:如果审批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即使后来被撤销,也不构成滥用职权。但如果审批时文件已失效或明显违法,仍可能构成犯罪。

25. 问:我在上海某区市场监管局工作,因审批时限超期被举报,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答:单纯的审批超期一般属行政不作为或违纪问题,构成玩忽职守罪需造成实际损失30万元以上。但若因超期导致严重社会后果,仍可能被追责。

26.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有用吗? 答:如果一审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量刑过重等问题,上诉是有效的救济途径。但需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27. 问:什么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答:徇私舞弊是指出于私情、私利而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如亲友请托、收受好处、报复陷害等。有此情节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28. 问:审批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材料真实性,材料造假导致国家损失,我有责任吗? 答:如果你负有实质审查义务而未履行,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如果只负形式审查义务,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一般不承担责任。

29. 问:我在上海某区规划局工作,领导口头指示违规批项目,我该怎么做? 答: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要求领导出具书面指示。如无法拒绝,应在审批文件中注明“按领导指示办理”并保留沟通记录。同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30. 问:滥用职权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能减少多少刑罚? 答: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额退赔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如果退赔且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31. 问:滥用职权罪的“经济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吗? 答:司法解释规定,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必然产生的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难以预见的间接损失。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32. 问:我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调查,但情节较轻,有机会不被起诉吗? 答:有机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认罪认罚、积极悔改、挽回损失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因素。

33. 问:滥用职权案中,书证材料对我有利但侦查机关未收集,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交证据线索,申请调取。辩护律师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需注意取证合法性。

34. 问:上海地区对行政审批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如何? 答:上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行政审批领域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的违规审批,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5. 问:退休后被追究滥用职权罪,会影响退休待遇吗? 答:会的。根据相关规定,公职人员退休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影响退休待遇,如取消或降低退休金等待遇。建议涉嫌此类案件的退休人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36.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答:可以。滥用职权罪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处罚和程序上的从简处理。

37. 问:我在审批中犯了错,但已经调离原岗位,还会被追责吗? 答:会。滥用职权罪的追责不受岗位变动影响,只要行为构成犯罪且在追诉时效内,无论调离还是退休,都可能被追究。

38. 问:滥用职权案中,如何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故意”? 答:可以从以下方面举证:①曾对违规行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②基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理解而作出判断;③受到上级明确指示或强令;④未从违规审批中获得任何利益;⑤事后积极补救。

39. 问:上海地区各区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否统一? 答:上海高院对渎职犯罪有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各基层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结合案情酌情裁量。专业律师熟悉上海各区法院的量刑尺度,可以提供针对性辩护。

40. 问:家属被留置后,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 答:被留置期间属于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会见。但家属可以在留置期间即委托律师,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了解案情,为后续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做准备。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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