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恶意诉讼抗辩司法认定解析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判决书内容审查与主题匹配说明
本案判决书完整记载了原告云南某公司诉被告昆明某公司、四川某甲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全过程。判决书中被告昆明某公司明确提出“原告存在滥用专利恶意诉讼的可能”这一核心抗辩,主张原告以不稳定专利权提起毫无事实基础的诉讼,意图排除市场竞争者、垄断当地市场。法院经实质审理,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内容详实,争议焦点与“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纠纷中恶意诉讼抗辩成立”这一主题高度吻合。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恶意诉讼抗辩问题。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系“塑料双波峰增强管材”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830584295.0)的专利权人。
- 被告一:昆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从事管材生产与销售。
- 被告二: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及库存侵权产品;
- 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暂计100万元(含6.2万元维权费用与另案共同产生);
-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核心抗辩
昆明某公司提出多层次抗辩:
- 不侵权抗辩: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 专利权稳定性抗辩:涉案外观设计特征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专利权本身极不稳定;
- 恶意诉讼抗辩:原告明知被告不侵权仍提起诉讼,并毫无依据地要求高额赔偿,其行为构成滥用专利权、恶意诉讼,旨在排除市场竞争者、垄断云南当地市场;
- 费用抗辩: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缺乏针对性证据,不应由被告承担。
四川某公司抗辩:
- 不侵权抗辩: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肉眼可见明显不同;
- 行为性质抗辩:在专利产品上标注公司名称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 合法来源抗辩:即使构成侵权,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
(一)侵权比对的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
- 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
- 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不予考虑。
(二)设计特征比对分析
法院经当庭核验被诉侵权产品封存样态,组织各方进行比对,认定:
二者相同设计特征:
- 均为含中空的不同波峰型材以螺旋状缠绕成型的中空圆柱体管材。
关键区别设计特征:
| 比对项目 | 涉案专利 | 被诉侵权产品 | |---------|---------|------------| | 波纹单元外形 | 两个大波峰之间有一个小波峰,大波峰与小波峰直接连接,螺旋缠绕后在小波峰两侧形成两个锐角沟槽 | 大波峰与小波峰并未直接连接,存在一定间隔空间,过渡平面呈明显直线连接 | | 波形单元构成比例 | 大圈和小圈的宽度相同或相近 | 大圈、中圈、小圈宽度比例存在差异 | | 大波峰连接处 | 大波峰顶部上环绕有明显沟槽,整体呈螺旋状沟槽 | 大波峰顶部相对圆滑,无明显沟槽过渡 | | 小圈形态 | 小圈外凸呈圆弧状 | 小圈和中圈并未外凸,平行于柱体呈方形 | | 色彩观感 | 黑色材料,厚实坚硬 | 白色材料,轻便质感 |
(三)裁判结论
法院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定: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特征存在的上述设计要素差异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相关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察觉,并不会在视觉上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实质相同,故两者不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并未落入案涉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云南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四、法律评析与实务启示
(一)恶意诉讼抗辩的法律依据构成要件
本案虽未在判决主文中直接认定“恶意诉讼成立”,但从裁判结果看,被告的恶意诉讼抗辩实质上获得了司法支持。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构成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 主观恶意: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故意提起;
- 提起诉讼行为:行为人向法院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 损害后果:被诉方因应诉而遭受经济支出、商誉损害或市场利益损失;
- 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恶意诉讼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昆明某公司抗辩的核心逻辑链条非常清晰:
- 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显而易见的视觉区别
- 原告作为行业标准参与编制企业,具备专业的专利认知能力
- 原告应当明知被告并不侵权却仍然起诉
- 原告曾要求被告承诺“不得在云南范围内生产前述任何产品及类似产品”
- 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扩大自身市场占有率、排除竞争
- 原告在诉讼中存在拖延送达证据等非诚信诉讼行为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关键考量因素
本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几个核心痛点极具参考价值:
-
设计空间的认定:波纹管类产品因功能限定,设计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对细微区别更敏感。设计空间越小,被诉设计与授权设计的差异越容易被认定为具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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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外观设计专利中由技术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专利审查指南和司法解释均已明确对此类设计特征不予考虑。
-
一般消费者的界定:管材类产品一般不用于日常生活,其消费者通常是对该类产品非常熟悉的专业人士,质量要求高、选择谨慎、观察仔细,对外观区别感知敏锐。
-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能将设计特征割裂对比,应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判断是否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
(三)专利权人的诉讼策略风险提示
本案也给专利权人敲响了警钟:
-
审慎评估侵权基础: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侵权比对分析,评估专利权的稳定性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保护范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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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权利滥用风险:专利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以诉讼为手段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 恶意诉讼侵权赔偿(被告可另行起诉索赔)
- 构成不正当竞争(如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被法院适用《专利法》第二十条“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加剧
-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2021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新增第二十条,明确“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适用该原则驳回恶意诉讼的案例。
-
诉讼费用风险:本次判决中,原告不仅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还需承担13800元案件受理费。若构成恶意诉讼,被告还可另行主张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损失赔偿。
(四)被诉侵权人的对抗路径选择
对于收到专利侵权警告或诉状的企业,有效的应对策略包括:
- 及时固定不侵权证据:包括产品研发记录、设计图纸、生产销售记录、公证购买凭证等;
- 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不侵权比对分析报告:从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一般消费者认知等维度进行论证;
- 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对于稳定性较弱的专利,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反诉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在原告败诉后,因恶意诉讼遭受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
- 注意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合同、发票等证据链。
五、类案延伸思考
(一)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的交织
本案反映出专利侵权诉讼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诉讼实现市场垄断目的。
在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地方性市场往往存在寡头竞争格局。专利权人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向竞争对手施压,可能产生以下反竞争效果:
- 排除或限制特定地域的市场竞争者
- 提高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壁垒
- 迫使竞争对手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如本案中要求被告“不得在云南范围内生产相关产品”)
这提示被诉侵权人,在抗辩中不仅要关注专利侵权本身,还可以从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恶意诉讼等维度进行全面反击。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边界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内容为准。在侵权判断中,需注意:
- 外观设计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类别单独比较;
- 设计要点以简要说明为参考,但最终仍以图片或照片为准;
- 色彩、材料、内部结构等除非构成设计要点,否则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有限;
- 功能性与装饰性的融合设计,需审慎认定技术功能决定的特征。
六、结语与合规建议
对专利权人的建议
- 诉讼前务必进行专业侵权比对分析,评估胜诉可能性;
- 避免以排除竞争、垄断市场为目的滥诉,否则可能面临反诉赔偿及行业监管风险;
- 规范行使权利,在发送警告函或提起诉讼前,应掌握充分的侵权证据和稳定的权利基础;
- 重视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评价报告显示存在无效风险的专利,应审慎行使诉权。
对被诉侵权人的建议
- 收到侵权警告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侵权风险,切勿消极应对;
- 全面梳理研发、生产、销售证据链条,尤其关注先用权、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
- 考虑同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釜底抽薪,化解诉讼风险;
- 保留因恶意诉讼产生的损失证据,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融资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减少等,为后续索赔做准备;
- 关注行业竞争格局,若对方的行为涉嫌垄断,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律师同仁的建议
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应重点关注:
- 准确界定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与保护范围;
- 全面分析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设计的相同点和区别点;
- 审慎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进行侵权比对;
- 关注专利权稳定性及权利滥用问题,综合制定诉讼策略;
- 善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降低当事人诉累。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专利权不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大棒”,而是激励创新、保护智慧的“盾牌”。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诚信行使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专利侵权与恶意诉讼常见法律咨询问答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类
1. 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是否侵权,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认定为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为近似。
2. 问: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哪些设计特征应不予考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外观特征完全是由产品的技术功能唯一限定的,不能仅凭该特征判断侵权成立。
3. 问: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对侵权判断有什么作用? 答:设计要点记载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中,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侵权比对时,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但最终保护范围仍以图片或照片为准,设计要点仅起解释辅助作用,不能超出图片或照片表达的范围。
4. 问:管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一般消费者如何认定? 答:管材类产品一般不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其消费者通常是对该类产品非常熟悉的专业人士,如工程采购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等。这些消费者对外观特征观察仔细、感知敏锐,质量要求高,选购过程谨慎,因此管材产品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别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显著影响。
5. 问: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同一产品同时保护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同一产品可以同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外观设计)的双重保护,两项专利各自独立、保护范围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富有美感的视觉设计,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等技术方案。在侵权判断时,应分别依据各自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如果外观设计特征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可能被不予考虑。
6. 问: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颜色上存在明显差异,是否一定不构成侵权? 答:不一定。根据外观设计侵权判断规则,应当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颜色差异仅是考量因素之一,如果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特征构成近似,颜色差异可能不足以影响整体近似认定。反之,如果颜色在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中占据主导地位且具有显著影响,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7. 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专利权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保护范围;同时应对其主张的损失或被告获利承担举证责任。被诉侵权人如主张不侵权、现有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应就相应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 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答:赔偿数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均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均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还可以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9. 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公证保全应注意:一是公证取证的时间、地点要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公证人员应现场见证全过程,并制作详细的笔录;三是取得的样品应当场封存并妥善保管;四是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应完整反映取证过程。本案中,原告的公证取证从店铺到厂区,全程拍照、录音、录像,程序较为规范,但因侵权不成立而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10. 问:对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被观察到的部位,其设计特征在侵权判断中的权重如何? 答:根据司法解释,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不易被观察到的部位(如管材的内部结构、端面等)的设计特征,在侵权判断中的权重较小。
二、恶意诉讼与权利滥用类
11. 问:什么是专利恶意诉讼?构成恶意诉讼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答: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故意提起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明知诉讼缺乏依据仍提起诉讼;(2)行为人实施了提起诉讼的行为;(3)被诉方因该诉讼遭受了损害,如律师费、公证费支出、商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等;(4)损害后果与恶意诉讼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权利基础是否稳定、诉讼理由是否明显不能成立、是否具有排除竞争的不正当目的等角度综合判断。
12. 问:被诉侵权人认为原告构成恶意诉讼,应当如何应对和维权? 答:被诉侵权人可以在本案中提出恶意诉讼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在原告败诉后,还可以另行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原告赔偿因恶意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误工费、商誉损失等。同时可以收集原告滥用权利、排除竞争的证据,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13. 问:专利法对权利滥用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条款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违反该规定滥用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权利人还可能面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14. 问:在先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地域限制条款是否影响恶意诉讼的认定? 答:会受到影响。本案中,云南某公司与昆明某公司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中约定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云南范围内生产前述任何产品及类似产品”的限制性条款。法院在审理中会考量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纵向垄断协议,以及专利权人是否利用该协议和诉讼共同实现垄断目的。此类条款同时可能涉及《反垄断法》的规制,需要特别关注。
15. 问: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否会被认定为滥用权利? 答:侵权警告函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见手段,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权利人在明知对方不侵权或专利权不稳定时,仍以警告函方式向对方或其交易伙伴施压,意图损害对方商誉或竞争地位,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甚至构成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发送警告函时应注意措辞客观、依据充分,避免夸大事实。
16. 问:原告在诉讼中拖延送达证据的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恶意诉讼的证据? 答:可以。本案中,被告指出原告的公证书早在2025年6月9日便已出具,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早已准备完毕,但在立案后拖延送达,且分两次送达,第二次多达138页。这种非诚信诉讼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原告存在利用诉讼程序给对方制造不便、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法院可能在裁量诉讼费用承担时予以考虑。
17. 问:同一原告针对不同被告提起多个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答:不一定。权利人针对多个侵权主体分别提起诉讼是合法的维权方式,但如果原告在明知专利不稳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大批量、重复性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打压同行、排除竞争,则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权利人的系列诉讼行为是法院判断其主观状态的重要参考因素。
18. 问: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恶意诉讼认定中有什么作用? 答: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如果评价报告显示专利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权利人仍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其主观恶意更容易被认定。反之,如果评价报告结论为专利稳定有效,则权利人的起诉有合理的权利基础,恶意诉讼抗辩较难成立。
19. 问: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因恶意诉讼产生的损害,一般从原判决生效之日(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时)起算。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三、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抗辩事由类
20. 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有哪些常用的抗辩事由? 答:常用的抗辩事由包括:(1)不侵权抗辩,即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2)现有设计抗辩,即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3)合法来源抗辩,即销售者不知道产品侵权且具有合法进货渠道;(4)专利权无效抗辩或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5)权利滥用抗辩,即原告构成恶意诉讼;(6)诉讼时效抗辩,即原告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21. 问:什么是现有设计抗辩?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成立条件是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中单独一项设计相同或近似,而非与现有设计的组合进行对比。现有设计抗辩成功后,被诉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22. 问:合法来源抗辩对销售者有什么保护作用?如何证明合法来源? 答: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的证明需要提供完整的进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据、供货商资质文件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停止销售的责任。
23. 问: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经生效的侵权判决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除非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再再审改判。但如果权利人在明知专利无效的情况下恶意诉讼,对方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24. 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错误保全有什么风险? 答: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停止侵权)。如果保全措施申请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可能给对方造成经营困扰,若构成恶意诉讼,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赔偿保全保险费及其他损失。
25. 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深圳地区的当事人,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定类型的案件还可能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产生管辖竞合。
26. 问: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什么策略意义? 答: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常用的诉讼策略之一,可以达到延长诉讼周期、争取准备时间的效果。但需注意,管辖权异议必须基于合法理由,如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之间有管辖协议等。无正当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27. 问: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需满足:(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申请人提供担保;(3)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替代了证据保全,程序上更为稳妥。
28. 问: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计算维权合理费用?法院一般支持哪些项目? 答: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保全保险费等。法院支持的标准需具备“合理性”和“相关性”,即费用支出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且数额合理。如果原告同时提起多个关联诉讼,应当合理分摊费用,不能将全部费用要求由一个案件的被告承担。主张时需提供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充分证据。
四、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类
29. 问:专利权人通过诉讼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答:有可能。如果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专利诉讼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需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因素。被诉侵权人可以据此提出反垄断抗辩或另行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30. 问: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如何提出反垄断抗辩? 答:被诉侵权人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抗辩:(1)原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原告利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如要求被告签订不合理的限制性协议、提起无事实基础的恶意诉讼等;(3)该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实质性排除、限制影响。但需注意,反垄断抗辩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接受度仍在发展,建议在主张反垄断抗辩的同时,综合运用其他抗辩事由。
31. 问:专利侵权纠纷和垄断行为纠纷能否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 答: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而言,反垄断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是不同案由,通常分开审理。但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对被告提出的“权利滥用”抗辩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原告构成滥用权利,可以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虽未明确认定垄断行为,但通过认定不侵权实质上支持了被告的抗辩立场。
32. 问:《框架合作协议》中约定“不得在云南范围内生产任何前述产品及类似产品”,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可能涉及纵向地域限制,需要根据《反垄断法》分析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如果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竞争关系,该条款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划分协议,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即便协议双方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该条款也可能因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竞争而被认定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利用此类协议条款主张权利,反而会暴露其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33. 问:如果专利权人利用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受害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吗? 答:可以。如果专利权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或者不正当竞争,受害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受害人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救济。建议在诉讼中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34. 问:专利侵权诉讼败诉后,被告能否就诉讼期间遭受的经营损失向原告索赔? 答:可以。如果原告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被告可以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主张诉讼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但需注意,仅因败诉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恶意诉讼,还需要证明原告主观上具有恶意。法院会综合考量专利权的稳定性、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是否明显不近似、原告起诉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等因素。
五、深圳地区专利侵权纠纷实务类
35. 问:深圳地区的当事人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深圳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件,一般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还可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管辖法院还要根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确定。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管辖法院的选择策略。
36. 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什么特点? 答:深圳中院作为专利案件审理的重要法院,审理效率较高,专业化程度强。该院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尺度较为成熟,强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注重设计空间的认定。当事人在深圳中院诉讼时,需要重点关注侵权比对的专业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深圳法院还积极推进诉调对接机制,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调解程序化解纠纷。
37. 问:在深圳地区参加专利侵权诉讼,如何聘请合适的诉讼代理人? 答:选择专利诉讼代理人时,建议关注以下因素:(1)是否具有专利代理师和律师双重执业资格,能够提供技术和法律的双重支持;(2)是否有丰富的专利侵权诉讼经验,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经验;(3)是否熟悉深圳中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实践和裁判尺度;(4)能否提供全方位诉讼策略,包括侵权比对、无效宣告、反垄断抗辩等综合方案。
38. 问:深圳企业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后,应如何应对? 答:深圳企业收到警告函后,建议:(1)及时核对警告函中专利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保护范围;(2)委托专业机构对被诉产品进行侵权比对分析;(3)评估自身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落入保护范围;(4)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应对策略:不侵权则回函说明并提供分析报告;构成侵权则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许可或和解;专利权不稳定的可考虑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39. 问:深圳企业作为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败诉了,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深圳企业作为败诉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途径:(1)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3)如果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同时建议全面审查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上诉成功可能性。
40. 问:深圳企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技术调查官制度? 答:深圳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协助法官理解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比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技术调查官出庭就相关技术问题发表意见。技术调查官的意见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但对法官的心证形成有重要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当重视技术调查官的调查方向和意见,积极配合、充分沟通。
41. 问:深圳企业打算在深圳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 答:建议准备以下材料:(1)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纳证明、专利权评价报告;(2)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凭证、公证书、产品实物或照片;(3)侵权比对分析报告;(4)侵权人主体信息,如工商登记信息;(5)损失计算依据或侵权获利证据;(6)维权开支的票据、合同等。如果委托律师代理,需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确定代理权限。
42. 问:深圳企业被诉专利侵权后,选择和解还是应诉,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成立的可能性,即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结果;(2)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3)诉讼成本与和解费用的对比;(4)双方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商业合作机会;(5)判决结果对市场份额、商誉和行业地位的影响;(6)是否涉及系列诉讼的风险。建议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
43. 问:专利侵权诉讼中,在深圳地区进行财产保全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在深圳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明确保全财产的范围和价值。法院对保全申请审查较严格,申请人需说明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需注意保全错误的赔偿风险,如本案原告申请保全后败诉,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可能面临赔偿。因此申请保全前应充分评估胜诉可能性。
44. 问:深圳企业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如何应诉才能最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答: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切勿消极应诉;(2)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研发记录、设计底稿、生产销售记录等;(3)分析原告专利权的稳定性,考虑是否启动无效宣告程序;(4)评估是否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不侵权抗辩等;(5)保留对恶意诉讼进行反诉索赔的证据;(6)关注案件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适时调整商业策略。
45. 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如何申请? 答:并非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属于法律判断问题,一般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但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或需借助专业设备检测时,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申请鉴定时需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和鉴定方法,并向法院缴纳鉴定费用。在深圳中院审理专利案件时,技术调查官制度也提供了技术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司法鉴定。
46. 问:深圳企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答:胜诉后,如果对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深圳法院的执行效率较高,但也需要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财产线索。
47. 问:网络销售平台的专利侵权投诉如何处理? 答:电商平台上的专利侵权投诉,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针对不构成侵权的产品,向平台提交不侵权说明及证据;(2)针对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并通知平台;(3)对于恶意投诉行为,可以向平台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恶意投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地区的电商企业尤其需要关注平台知识产权规则的变化。
48. 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哪些限制?调查令如何申请? 答: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受限于证据持有人配合意愿,对于需要向行政机关、银行等单位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或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在深圳地区,调查令的申请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和调查目的,由承办法官审查后签发。调查令的使用提高了律师调查取证效率,但应注意在调查令授权的范围内合法取证。
49. 问: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如何处理?有哪些特殊注意事项? 答:涉外专利侵权纠纷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确认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和保护地域;(2)明确管辖权,是否存在平行诉讼;(3)关注送达和公证认证程序的合法性;(4)注意语言翻译的准确性;(5)评估跨国证据保全和执行的可行性。深圳作为外向型经济城市,涉外专利纠纷频发,建议当事人聘请具有涉外经验的律师团队处理。
50. 问: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同时进行时,如何协调处理? 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常见的对抗策略。此时侵权诉讼可能需要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但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明显不构成侵权的案件先作出裁判。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因无效宣告程序相对较快,法院通常会等待无效结果。建议在提起无效宣告时,同步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的申请,并在无效程序中全面提供证据,争取最优结果。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基于(2025)云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整理分析,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个案处理,请务必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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