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8-29

济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终本执行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探析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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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阶段,债权人往往面临“胜诉却无法受偿”的困境,尤其是当被执行人涉及“保交楼”项目、名下资产处于特殊状态时,执行程序能否继续推进便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本文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执6907号执行裁定书为样本,聚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深度解析法院的审查标准与申请执行人的应对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用的实务路径。

一、案件背景与执行困境

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皓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达成调解,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49925元。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预曝光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然而,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随后,法院启动全面财产调查,但结果并不理想。如裁定书所述:

“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更关键的是,被执行人名下项目陷入特殊监管状态:

“被执行人名下华皓锦域项目所涉房产不具备查封条件,暂时无法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法院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仍未发现财产线索。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争议焦点:终本条件是否成就?申请执行人如何应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在“保交楼”项目房产无法查封、其他财产不足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认为债权未获清偿,不应草率终本;被执行人则消极应对。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已穷尽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法终本。

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判断终本是否合法?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以下提供具体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核查法院是否“穷尽调查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提是法院已依法完成法定调查手段。根据裁定书,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发出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预曝光通知书。
  2. 线上查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房产、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
  3. 线下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

申请执行人应核对法院是否已经完成上述动作。如果法院仅进行线上查询,未作线下核实,或未对已知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则终本可能不合法。

第二步:审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具体依据

本案中,法院认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需注意两个特殊点:

  • 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小,法院已冻结;
  • 被执行人名下“华皓锦域”项目房产因列入“保交楼”项目名单而无法查封。

这里需要探讨:“暂时无法查封”不等于“永远无法查封”,更不等于“无财产”。 但终本制度允许因客观障碍暂不能处置的情形。法院在合议笔录中明确:

“被执行人名下华皓锦域项目已列入‘保交楼’项目名单,项目所涉房产无法查封。”

这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正当阻却事由。申请执行人应重点审查该“不具备查封条件”是否有正式文件支撑,以及“暂时”是否合理。若法院未提供依据,可提出执行异议。

第三步:关注“申请执行人同意”与约谈程序

终本程序必须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裁定书记载:

“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已明确同意终本。如果申请执行人当时未同意,法院则需依法审查是否满足终本条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应谨慎对待约谈,切勿轻易签署同意文件。若已同意,可在后续发现财产线索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三、终本不是终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障与恢复执行

法院在裁定书中特别强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是终本制度对债权人的核心救济。申请执行人应当认识到:

  1. 终本不等于债权消灭。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然存在,且继续履行义务。
  2. 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只要发现新财产,随时可申请恢复。
  3. 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这会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出行和消费,形成持续压力。

四、延展建议:未雨绸缪与持续追踪

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本案具有警示意义:

  • 缔结合同前,应充分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避免陷入“纸面胜诉”。
  • 进入执行后,应主动协助法院查找财产,如发现“保交楼”项目后续具备处置条件,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
  • 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动态,包括工商变更、项目复工、预售审批进展等,一旦具备执行条件,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债权实现的路径往往充满波折,但法律程序并未终止保护。理解终本规则,善用恢复执行机制,是申请执行人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鲁0211执6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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