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假证抵押还款能否阻却诈骗罪——高某案辩护要点

张欣然律师
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犯罪开脱,而在于通过精细的“法眼”审查,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交叉地带,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评价。本文以(2019)黑0104刑初7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骗取财物后使用伪造房产证抵押还款”这一情节,剖析其在诈骗罪认定中的法律意义,并梳理辩护人可资借鉴的攻防路径。
一、判决要旨与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高某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以承揽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1钱款;二是为应付追债,伪造房产证与被害人签订抵押合同。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法院最终两罪并罚。争议焦点在于:高某事后用假房产证抵押还款的行为,能否否定其此前取财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将诈骗罪降格为民事欺诈?换言之,事后的“还款”尝试,能否成为阻却诈骗罪成立的辩护理由?
二、判决书对犯罪事实的认定
判决书载明:
2012年5月,被告人高某向被害人张某1谎称其承揽了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医院的拆迁工程,以让张某1入股为名,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信用社门前骗取张某1人民币10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经被害人追索,高某退还张某15千元。
对于事后行为,判决书进一步认定:
2014年某月,因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高某索要被骗钱款,高某通过楼道内小广告联系他人伪造了房屋所有权人为高某,编号为哈房权证呼字第××房产证一本。2014年11月24日,高某用伪造的上述房产证在哈尔滨市东直路359号与张某1签订抵押合同,用以偿还张某1被骗钱款。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
从上述认定可见,法院并未因高某事后伪造房产证抵押还款,而否定其前行为的诈骗性质。理由是:高某在取得10万元时即已谎称“承揽工程”,且“赃款均被其挥霍”,说明其主观上并无归还的诚意和能力,非法占有目的在取财时已经形成。事后伪造证件抵押,不过是逃避追索的延续,而非真实的还款意愿。
三、辩护人可采取的应辩路径
面对此类“骗钱后补票”的案件,辩护人可从以下四个步骤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步:锁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时点。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必须引导法庭关注“取财时”的客观状态:是否有真实项目?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资金去向如何?本案中,高某毫无工程承包资质,收款即挥霍,这一时点的主观恶性难以消解。但若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有真实投资渠道,或款项用于经营周转,则可能推翻诈骗定性。
第二步:区分“事后退款”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通常有积极履行或补救的意思;而刑事诈骗中,事后的“还款”往往是被迫的、象征性的,甚至是用新骗局掩盖旧骗局。本案高某退还5千元,仅占诈骗总额的二十分之一,且随后用假证抵押,明显缺乏真实还款行动。辩护人若想以此抗辩,需重点收集行为人主动、及时、足额退赔的证据,而非一纸空头抵押。
第三步:质疑“伪造印章罪”与“诈骗罪”的牵连关系。 高某伪造假证用于抵押,其目的仍是为搪塞被害人、维持骗局。法院将其单独评价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辩护人可探讨该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或者是否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但需注意,本案中伪造房产证是独立的犯罪对象和法益侵害,法院观点较为稳健,此项辩点难度较大。
第四步:充分利用自首、退赔等法定从轻情节。 判决书载明:
2018年7月,被害人张某1报案,2018年10月30日,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高某系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投案经过、如实供述笔录,同时积极促成退赔,争取在量刑上获得最大幅度的减免。
四、裁判结果与辩护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自首”情节的价值——没有自首,刑期可能更重。同时,也警示刑事辩护同仁:事后补救行为不能轻易动摇“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但可以通过程序性辩护和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实际利益。
延伸而言,每一个刑案都是“事实拼图”与“法律解释”的双重博弈。当事人及其家属若遇类似涉嫌诈骗的案件,切不可寄希望于“还了钱就没事”的朴素直觉,而应在侦查阶段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围绕款项去向、履约能力、事后补救行为等核心要素构建辩护体系。毕竟,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往往就在最初的37天。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黑0104刑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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