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2026-08-29

郑州主动投案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的刑辩启示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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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于看似铁板一块的案卷中,找到法律适用的精准切口。一起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寻衅滋事案,围绕“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的争议,为刑辩实务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法院在终审裁定中明确否定了两名上诉人的自首主张,其裁判说理对辩护人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要件具有深刻启示。

一、自首认定的法律基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相互独立,缺一不可。

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告人误以为只要主动到案就当然成立自首,却忽略了“如实供述”才是自首制度从宽处罚的正当性根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如果行为人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供述中隐瞒主要事实、否认关键行为,甚至避重就轻,则不能认定自首。

二、判决书原文透视:为何“主动投案+未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张某均以构成自首为由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关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均称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某、张某虽系主动投案,但在第一次供述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这段裁判要旨揭示了两个关键点:第一,司法机关认可二人“主动投案”这一前提;第二,自首的成立还取决于“如实供述”的独立判断。所谓“第一次供述”,既是侦查机关确定其认罪态度的起点,也是衡量其是否愿意真正配合司法调查的重要标尺。若第一次供述避重就轻、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即便之后再做有罪供述,也不能改变此前已经丧失从宽机会的事实。

从本案案情看,张某某作为贷后部主管,委托王甲某等人通过盗取、追逐、拦截等手段非法收车,并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其行为已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在此背景下,其辩称“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本质上是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定,而非对具体情节的辩解。因此,二审法院的否定评价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三、刑辩实务:面对“未如实供述”指控的应对方法与步骤

对于辩护人而言,当检方以“第一次供述未如实供述”否定自首时,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有效抗辩:

第一步:调取并逐字比对全部首次讯问笔录

辩护人应第一时间复制侦查卷宗中的首次讯问笔录,仔细核对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陈述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根本矛盾。如果首次供述中只是遗漏了部分细节,但对行为性质、对象、结果等主要事实未作虚假陈述,则不能简单认定为“未如实供述”。

第二步:界定“主要犯罪事实”与“法律评价”的边界

“如实供述”要求行为人交代客观事实,而非要求其认同指控的罪名或法律定性。若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如声称自己不知道对方违法),只要其未隐瞒已知的客观行为,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如实供述。本案中张某某声称“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法院认为这属于对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否认,已超出辩解范畴,直接否定其供述的完整性。辩护人应就此提出反驳,论证行为人的辩解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而非对事实的否认。

第三步:寻找司法解释中“如实供述”的时间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见,如实供述的核心在于是否在定罪裁判形成前恢复真实供述。如果行为人在第一次供述后、第二次或后续讯问中即如实交代,辩护人应主张“首次供述瑕疵不影响自首成立”。本案张某某、张某未能通过这一检验,因为其始终未如实供述核心事实。

第四步:程序性防御,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行为人主张“第一次供述系记录错误”或“侦查人员存在诱供”,辩护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法庭调取首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核查笔录的客观性。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直观反映讯问过程是否合法、笔录是否真实,也是推翻“未如实供述”认定的有力武器。

四、案件延展与行动指引

本案除了自首问题,还涉及“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推定等争点。对于企业贷后部门从业者而言,尤其需要警惕:即使未直接实施暴力,委托他人利用盗取手段收回担保物并索取高额费用,也可能被认定为“软暴力”犯罪链条的一环。刑事风险离日常经营并不遥远。

如果您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刑事指控,请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有效的刑事辩护不仅是庭审上的辩论,更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中对于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的精密博弈。早一步介入,多一分机会。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刑终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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