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案中经济纠纷抗辩的审查与辩护策略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看似“铁证如山”的证据中挖掘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将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精确对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处理结果。本文以(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2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该案辩护人提出的“经济纠纷”抗辩未被法院采纳的典型场景,梳理诈骗罪辩护中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非法占有目的”,并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辩护步骤。
一、案件回顾:一次“办户口”引发的诈骗指控
根据判决书载明的事实:2013年年初,被害人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谢某,谢某自称可以办理深圳市的户口调入,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和其两名儿子的户口调入深圳市,调入成功后付款。期间谢某谎称张某小孩计划生育证明有问题索要1万元,后又用伪造的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招用员工通知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领取回执等文件骗取张某25000元。
辩护人董文革提出三点意见:
- 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双方因装修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被告人产生了要回自己付给对方的装修款的念头;
- 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争议焦点:为何“经济纠纷”不能阻却诈骗罪成立
本案的“经济纠纷”抗辩,核心逻辑是:被告人并非想骗钱,而是为了要回自己此前支付的装修款,因被害人欠钱不还,被告人才采取欺骗手段“自救”。这种“事出有因”的说法,在诈骗案中经常出现,但法院未予采纳,原因在于:
- 诈骗罪的成立,不要求“无任何经济纠葛”。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诈骗。
- “经济纠纷”与“非法占有目的”并非互斥。即使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若行为人以虚假文件、虚构事由超额索取财物,超出债权范围的部分仍属于非法占有。
- 证据不足以支撑“索债”动机。本案被告人用伪造的政府文件骗取25000元,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不法性,与“索要装修款”的目的严重脱节。若真想追索装修款,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而非伪造入户文件。
三、具体辩护方法与步骤
从本案辩护人的成功与失败中,可以提炼出在类似诈骗案件中处理“经济纠纷”抗辩的具体路径:
第一步:全面梳理双方资金往来,寻找“纠纷”证据链
辩护人需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合同等,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本案辩护人提交了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和被害人出具的收条,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退赃”而非“纠纷”。若要主张“索债”,必须证明在案发前被害人曾欠被告人钱款,且金额与骗取金额相当或有关联。
第二步:严格审查“虚构事实”是否与“索债”直接相关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必须是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直接原因。如果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只是“索债”的手段,仍需判断该手段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伪造“准予迁入证明”“招用员工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是办理户口的核心凭证,与装修款毫无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经济纠纷”抗辩自然失败。
第三步:评估被害人过错是否达到影响量刑的程度
被害人过错在诈骗案件中一般难以成立。本案被害人找“关系”办理户口,确有“贪图非正规途径”之嫌,但这属于一般道德瑕疵,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胁迫、敲诈等严重过错,辩护人需要提供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扎实证据,否则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第四步:优先落实退赃退赔,争取法定从轻情节
本案最有效的辩护点在于退赃。法院判决写明:“被告人谢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退款凭证和收条,成功使全额退赃获得确认。这一情节直接影响了量刑:被告人以11万元为谈判起点,实际骗取35000元,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第五步:权衡认罪态度与经济纠纷抗辩的矛盾关系
本案被告人“承认控罪”,同时辩护人又提出经济纠纷抗辩,两者在逻辑上存在张力。法院采纳了“认罪态度较好”,却明确不采纳“其它辩护意见”。这一结果提示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决定认罪认罚,就不宜再坚持“索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性无罪辩护,否则可能削弱认罪态度的认定。合理的策略是在认罪基础上,用“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动机的说明,而非阻却违法性的理由,从而争取法官从轻考量。
四、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虽然辩护人未成功推翻“经济纠纷”抗辩,但其通过退赃、认罪等举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刑期。
核心启示:在诈骗案中,以“经济纠纷”为由进行辩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陈述,而应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的目的确实是为实现债权,且所涉金额与债权范围相符。更重要的是,辩护人应当审时度势,在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做出理性选择,优先确保退赃退赔、自首坦白等确定性从轻情节落地。
五、延伸与建议
对于正在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或家属,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律师不仅需要研究卷宗中的每一份书证、每一次转账记录,还要善于从判决书中发现法院对证据采信与不采信的关键节点。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都是下一次辩护精细化升级的起点。
如果你对“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或“退赃退赔的量刑作用”有进一步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交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专业判断才能制定最优策略。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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