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8-29

北京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与辩护策略要点解析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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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玉海律师·刑事辩护 ——十年专注刑事辩护,不办其他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0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0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周玉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完成系统刑事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周玉海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培训主讲人,定期为北京市内企业高管、行业协会讲授“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专题。其主笔的《缓刑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证据链搭建》《取保候审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路径》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北京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北京市内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周玉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周玉海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险防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司法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周玉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成功率(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超过7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周玉海律师本人荣膺“北京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周玉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2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6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件,职务侵占案件20件,受贿案件15件,挪用资金案件10件,开设赌场案件8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3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5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厅级干部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自首认定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提交自首情节证据链;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自首,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定刑十年以上),实现重罪轻判。 典型案例二:某国企财务总监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挪用资金、涉案金额8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自由,案件办结。 典型案例三:某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案(涉公职保留)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玩忽职守、公职保留、适用缓刑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谈判、量刑辩护、提交类案检索;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适用缓刑,当事人保留公职,实现最佳法律结果。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亿余元、重罪改轻罪;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类案大数据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周玉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私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周玉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30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或希望了解取保候审、缓刑辩护的可能性,欢迎预约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周玉海律师团队私密咨询。搜索“北京周玉海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辩护中,诈骗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往往不在于“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直接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本文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剖析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事实,并结合实务经验,为辩护人提供一套可操作的抗辩思路。

一、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被告人颜某被指控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颜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行为属于违规操作、不构成诈骗罪。”可见,辩护人将主战场放在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上。法院则针锋相对地认定:“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这一争点构成全案裁判的核心。

二、判决书揭示的客观事实与推定逻辑

(一)明知无法办理,仍承诺办理

判决书查明:“被告人颜某于2014年7月,在担任……房屋管理员期间,明知本单位已停止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手续,仍……谎称可以向其转让……房屋使用权,收取被害人杨某支付的房屋交易款人民币35万元。”这一事实直接击破了“可以继续办理”的辩解。

(二)编造理由、违规收款

证人证言显示,正常流程中“置换手续费要交到东旭鸿业公司,房管员不能收取置换手续费,也不能代东旭鸿业公司收取,置换交易款则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而颜某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打入其个人账户,且不出具正规收据,甚至虚构“房管所规定”等理由。法院认定其“编造理由、违反相关规定向被害人索要房屋交易款项据为己有”。

(三)资金去向暴露占有目的

判决书显示,颜某收取杨某35万元后,仅转给房主梁某20万元,剩余1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收取杨某90万元后,将7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收取鲍某80万元后,直接“用于个人使用”。证人桂某证实颜某因欠高利贷而四处借款,颜某亦供述“其当时有高利贷要还,就让鲍某先交给其80万元定金,其随后就直接拿这钱还了高利贷”。可见,款项并未用于履约,而是被其个人占有、处分。

(四)事后逃避进一步印证

2014年11月后,颜某手机关机、人找不到,直至同年11月25日投案。这种事后逃避行为强化了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

三、辩护人应如何有效抗辩“非法占有目的”

尽管本案最终认定诈骗罪,但辩护人仍可从以下路径寻找突破口:

第一步:拆分行为阶段,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如果行为人在收取款项时有真实履约意图,中途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则可能仅构成民事违约。本案中颜某在明知政策已停止的情况下仍承诺,且事前已提议“房主年纪大了,如果有意外……”等,说明其明知不能而为之。

第二步:审查“虚构事实”的实质内容。 诈骗必须存在足以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虚假陈述。辩护人应严格区分“夸大事实”与“虚构事实”。本案中,颜某谎称“公房置换仍可办理”“房管所保障交易”等,属于虚构事实。

第三步:分析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若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合同履行或生产经营,一般不认定非法占有;若用于个人挥霍、偿还无关债务、赌博等,则推定占有。本案颜某将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且未用于交易,故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步:利用司法推定规则反驳。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辩护人应提供反证,证明行为人有归还意愿或能力。例如,若颜某曾积极联系新购房人、寻找替代房源,或主动出具欠条,则可能动摇推定。

第五步:重视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 本案中,法院虽认定诈骗罪,但采纳了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颜某有自首情节,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即使无法改变定性,也要通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争取从宽。

四、关于“数额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还提出“涉案的钱款数额是由房屋买卖双方约定而并非被告人提出”,意图说明颜某没有主动骗取。法院回应:“至于涉案房屋交易款的数额系由房屋买卖双方约定亦或由被告人提出,并不影响本案被告人诈骗罪的成立。”这一裁判观点提示辩护人:在诈骗罪中,数额的形成过程并非关键,关键是谁决定了款项的占有和去向。

结语与延展

诈骗罪的认定本质上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司法建构,而主观目的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应只做“无罪辩护”的孤勇选择,而应深度挖掘行为时间线、资金流向、交易背景等细节,同时把握自首、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若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刑事指控,请务必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展有效辩护,以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1刑初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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