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29

上海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汇总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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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疫情防控中的“权力任性”绝非小事

2020年以来的疫情防控中,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保安、志愿者等承担了大量管控职责。手握“放行权”“核验权”“报备权”的人员,如果私自放宽标准、擅自放行重点管控人员,不仅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更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这一职务犯罪罪名。

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是滥用职权罪中极具时代特征的一类案发场景。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交织着上级指令与个人判断人情关系与制度刚性程序瑕疵与实质危害等多重矛盾,也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最感“冤枉”、争议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

本文以案说法,系统梳理该罪名在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的全部典型案发场景,深度解析立案标准、入罪逻辑、量刑情节、辩护要点,并回答当事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二、滥发职权罪的法律框架与构成要件

(一)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要件拆解

|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疫情防控场景对应 | |---------|---------|----------------| | 犯罪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街道干部、社区书记、派出所民警、疾控中心人员、隔离点负责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 | | 客观行为 | 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规定行使职权) | 擅自放行密接者、次密接者、红黄码人员、封控区外出人员等 | | 危害结果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疫情传播扩散、多人被隔离、区域封控延长、医疗资源挤兑、社会恐慌 | | 因果关系 | 滥用职权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因放行行为直接导致病毒传播链延长或扩散 |

(三)关键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的;
  •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疫情防控案件中,最常见的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标准。 只要擅放行为引发了区域封控、大量人员隔离、严重舆情,司法机关往往据此认定“重大损失”,不要求必须出现死亡或巨额经济损失。

三、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的典型案发场景全景汇总

根据已公开判决和实务报道,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七大类案发场景

场景一:社区(村)卡口擅放红黄码人员

案例画像: 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刘*(化名刘某),负责辖区中风险小区卡口管控。2022年3月,其朋友王某(黄码人员)要求进入小区取物,刘某碍于情面,未核验核酸检测记录和行程卡,直接放行。后王某被确诊新冠,导致该小区封控延长14天,200余名居民被集中隔离。

争议焦点:某辩称“我只是让朋友进去几分钟,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但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卡口负责人,明知疫情防控规定,擅自放弃核验职责,其行为与疫情扩散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滥用职权罪。

场景二:集中隔离点擅放密接者外出

案例画像: 某集中隔离点点长赵*(化名赵某),2022年4月期间多次允许密接者孙某(化名孙某)私自外出购买香烟、取快递。孙某外出期间与多人接触,后确诊阳性,导致隔离点工作人员及其他隔离人员共37人感染。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常见辩解与司法认定:

  • “我出于同情,觉得他关太久了” → 法院:防控规定具有强制力,同情不能对抗制度
  • “我请示了领导,领导默许的” → 法院:在无正式指令、无书面记录的情况下,不能免除个人责任
  • “别人也这样放行过” → 法院:他人违法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场景三:交通卡口/高速路口放行重点疫区车辆

案例画像: 某高速公路出口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陈*(化名陈某),2022年5月收到其表哥电话,称自己从高风险地区返回,希望“通融一下”。陈某在未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证明的情况下,引导其表哥车辆从备用通道驶出,未做登记报备。其表哥后确诊,导致与其接触的20余名亲属全部感染,当地一中学因此停课两周。

该场景特点:

  • 属于关口型节点,一旦失守,后果呈几何级扩散
  • 往往涉及亲戚、老乡、熟人请托
  • 车辆流动性强,接触人员范围难以精准追溯,社会影响评估等级高

场景四:封控区内外出的“特殊通道”放行

案例画像: 某封控小区执行“足不出户”管理期间,物业经理周*(化名周某)受小区内某企业老板石(化名石某)请托,利用自己掌握的侧门钥匙,三次在夜间放石某外出处理公司事务。石某在第二次外出时在某餐馆就餐,导致该餐馆成为密接场所,7名店员被隔离。事后查实,周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属于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

关键细节:

  • 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志愿者、物业人员、保安)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钥匙”“备用通道”这类便利手段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 私自放行次数越多,量刑越重

场景五:大数据排查/流调环节故意瞒报漏报

案例画像: 某区疾控中心流调人员吴*(化名吴某),在负责阳性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排查时,因与被调查对象游(化名游某)系小学同学,将游及其家人的活动轨迹、接触人员信息故意隐瞒、不录入系统。导致游一家已在社会面活动3天后才被管控,期间接触的人员中有2人确诊。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区别于一般擅放行为:

  • 此场景不是“放人出去”,而是“放任风险不排查”
  • 属于信息管控权的滥用
  • 流调工作具有极强专业性,司法机关通常参考防控指南认定其“职权范围”

场景六:闭环管理环节(冷链、口岸、定点医院)违规“开口子”

案例画像: 某定点救治医院后勤保障科负责人杨*(化名杨某),负责闭环管理人员(医护、保洁等)的出入审批。2022年6月,杨某收取保洁班长好处费3000元,违规批准其离开闭环酒店外出回家。该保洁班长外出后与其配偶共同前往超市购物,被同超市购物的阳性感染者传染,回到医院后导致3名医护感染。

该场景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为什么不定受贿罪?→ 因受贿数额未达受贿罪立案标准(3万元),但滥用职权罪不以金额为前提
  • 为什么不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该罪名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且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而本案是“故意违规”,故以滥用职权罪评价更精准

场景七:隔离酒店/方舱医院外包安保人员擅自离岗放行

案例画像: 某方舱医院雇佣的安保公司队长郑*(化名郑某),在值夜班期间多次睡觉,未锁闭安全通道门,导致3名无症状感染者自行离开方舱,在附近商业街活动近两小时,后被巡逻民警发现。郑某及安保公司对接人李*(化名李*某)均被追责。

重要提示:

  • 外包安保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是否受政府机关委托从事公务
  • 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管控、看护、禁止外出”等职责约定,且政府防控指挥部对其实施管理考核,则通常认定为“受委托从事公务”
  • 如果只是纯商业合同、无行政管理授权,则可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四、从判决书角度拆解:法院如何认定“滥用职权”与“重大损失”

(一)擅放行为的“职权滥用”三台阶

| 层级 | 行为形态 | 举例 | 可罚性 | |------|---------|------|-------| | 第一级 | 完全放弃职责型 | 擅离职守、关闭监控、不查验即放行 | 通常直接构罪 | | 第二级 | 变通执行型 | 降低核验标准、以“目测”代替扫码、不登记信息 | 需结合后果严重性判断 | | 第三级 | 越权决策型 | 擅自决定解封、调整管控级别、单方面中止隔离 | 即使“出于公心”也构成滥用 |

(二)“重大损失”认定实务要素

法院在认定疫情防控类滥用职权案件的“重大损失”时,重点采集以下证据:

  1. 确诊/感染人数:因被放行人员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阳性病例数
  2. 隔离人员规模:被重新判定为密接、次密接并集中隔离的人数
  3. 封控影响时间:因破防导致封控延长天数、区域范围扩大面积
  4. 经济损失:区域消杀、人员转运、防控物资追加投入的费用(多为30万以上)
  5. 舆情与社会影响:是否存在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上级通报批评
  6. 防控秩序破坏程度:是否导致整体防控策略失效或调整

(三)一份典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切片(脱敏示例)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疫情防控卡点点长期间,
违反《某市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某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封控区管理的通告》等规定,
未对进入小区的黄码人员王*某进行"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
仅凭熟人关系即予放行。王*某在小区内停留20余分钟后离开。同年4月13日,王*某核酸检测阳性。
经疾控部门流调,因王*某进入该小区,致使该小区2号楼、5号楼共74户213名居民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
或次密切接触者,全部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该小区封控时间延长7天,额外支出防疫费用共计人民币31.6万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滥用职权,擅自放行重点管控人员,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五、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问题与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痛点一:“我只是不想得罪人,怎么就成了犯罪?”

细节关键词:人情请托、情面难却、熟人社会、不好意思拒绝

这是此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心态背景。当事人往往觉得“放一个人进去是小事”,没有意识到自己掌握的是受法律委托的公共权力

司法裁判规则:

  • 动机是“出于人情”“为了面子”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 法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严重后果发生,只要求“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即可
  •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相关规定(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且无重大过失,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这一辩解在防控形势严峻时期被采纳的概率极低,因为相关规定往往经过了多轮通知、培训、签订责任书等程序

痛点二:“放行的人后来没确诊,我还要担责吗?”

细节关键词:未确诊、无后果、请求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裁判规则:

  • 如果被放行人员最终未被确诊,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聚集、封控延长、经济损失),则可能不满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入罪条件
  • 但在某些案例中,即使被放行者未确诊,但因其擅自进入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导致场所紧急封闭、大量人员隔离管控、全员核酸检测的,司法机关仍可能认定“恶劣社会影响”,从而构罪

痛点三:“我是临时工/合同工/志愿者,能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细节关键词:受委托从事公务、劳务派遣、志愿者身份、辅警、协管员

裁判规则:

  • 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事的是“公务”,而非身份称谓
  •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两高”相关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实践中,疫情防控志愿者、社区网格员、物业保安、高速公路收费员、企业借调人员在受政府防控指挥部明确授权管理管控事务时,均可认定为此罪主体

痛点四:“我是按照领导指示做的,要承担责任吗?”

细节关键词:上级指令、领导授意、层级责任、共同犯罪、责任豁免

裁判规则:

  • 如果领导下达明确的放行指示,而执行者仅是照办,一般应追究决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
  • 但如果执行者明知指示违法仍然执行,则可能与领导构成共同犯罪,只是作用大小不同
  • 特别注意的是:口头指示、事后补签的批示、微信群消息撤回等情形,在证据上对执行者和决策者都存在很大辩解空间,律师通常会从指示真实性、明确性、是否具有强制力三个角度突破

痛点五:“我放行的人是自己偷偷跑的,我没有主动放,算什么?”

细节关键词:脱管、逃离隔离点、值守睡觉、发现未上报

裁判规则:

  • 如果行为人发现被管控人员逃离,但没有及时上报、未组织追回,属于“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如果行为人因为睡觉、饮酒、脱岗导致被管控人员趁机逃脱,则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 但若行为人明知对方要逃跑而默许、装睡、故意不锁门,则属于滥用职权罪的故意范畴

痛点六:“疫情已经过去了,还会被追责吗?”

细节关键词:追诉时效、五年以下、追溯期限

裁判规则:

  • 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为十年
  • 对于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 在疫情结束多年后被追责的案例并不少见,尤其是舆情发酵后重新调查、审计发现线索、上级督导组交办等情形,会重新启动追责程序

痛点七:“我已经被单位处分过了,还会判刑吗?”

细节关键词: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刑事追责、双重评价

裁判规则:

  • 纪律处分(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开除公职)与刑事处罚是并行的责任体系,不能互相替代
  • 但如果同一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酌情从轻处理
  •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有效辩护点之一:积极争取单位谅解、主动接受处分并有深刻悔过表现

六、辩护律师的实战策略:从四个维度切入

(一)客观归责之辩——切断“因果关系”

  • 论证被放行人员在当时并非明确的确诊病例,甚至不是密接者,只是“风险地区来人员”
  • 论证即便不擅自放行,按照正常工作流程也不可能发现其异常,防控防线已存在其他漏洞
  • 通过疾控专家辅助质证,重新评估“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扩散”的证明标准

(二)主观故意之辩——否定“明知”与“放任”

  • 突出行为人依据当时当地的通知口径作出的判断,而非“明知故犯”
  • 分析上级指令覆盖与政策多变的背景,证明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合理可能
  • 强调疫情防控政策初期存在“来不及学习理解”的客观现实,以推翻滥用职权罪的“故意”要件

(三)主体身份之辩——切割“公务”属性

  • 对于受委托人员,严格审查委托手续是否完备、授权范围是否明确、管理监督是否实际存在
  • 对于物业、保安、志愿者,主张其服务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履约而非行政管理
  • 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主张其从事的疫控工作属于自治事务而非公务,除非有政府的明确委托文件

(四)损失认定之辩——挑战“重大损失”的量化标准

  • 对“经济损失30万元”要求审计报告逐项质证,剔除不属于“直接损失”的项目
  • 对“恶劣社会影响”要求出具具体的舆情报告、上级认定文件,不能仅凭主观推定
  • 对隔离费用、消杀费用等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避免将常态化防疫成本纳入本案损失

七、综合案例复盘:一个基层干部的从被追诉到缓刑之路

当事人背景: 袁*某,男,55岁,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2022年4月被临时抽调到社区卡口承担管控任务。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袁某在卡口值班期间,其表弟余某驾驶车辆要求进入该社区取生活物品。袁某见是亲戚,只查验了余某的健康码为绿码,未查验行程卡和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即予放行。事后发现,余某当日核酸结果为阳性(此前已采样待出报告),且行程卡带星号(14天内有过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余某进入社区后与其母亲共同生活2小时,其母后被确诊。该社区二栋楼被封控,涉及居民346人,隔离14天。

追诉过程:

  • 2022年5月,袁*某被所在单位党纪立案,先行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2022年7月,公安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袁*某立案侦查
  • 2022年9月,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 2023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袁*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量刑考量因素:

  1. 袁*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构成自首
  2. 袁*某在案发后主动协助社区开展消杀、配合流调工作,有悔罪表现
  3. 余*某进入社区时健康码为绿码(但存在核酸报告未出的情况),属于“部分核查但未全面核查”,主观恶性较小
  4. 袁*某此前无前科,工作表现一贯良好
  5. 社区封控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经审计为27.4万元,未达30万元的数额标准,但法院结合“两年内两次封控”的社会影响认定构成“重大损失”

辩护启示: 本案最终获得缓刑,关键在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说服家属协助袁*某主动投案,并引导当事人在第一次讯问中稳定、如实供述,不推卸责任,为后续认罪认罚从宽奠定了基础。同时,律师对“经济损失”提出了有力质证,将抗疫常规支出从“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中剥离,缩小了案件严重性。

八、如何防范“擅放”法律风险:给一线工作人员的十二条建议

| 序号 | 建议 | 具体操作 | |------|------|---------| | 1 | 任何放行必须有三方在场 | 卡口管控至少两人同时核验,避免独自操作无人证明 | | 2 | 留痕是保命符 | 每次核验必须拍照、录视频、扫码留痕、登记台账 | | 3 | 熟人请托必须突破“熟人”立场 | 告诉亲友“我不放行是保护你,也是保护我自己” | | 4 | 上级口头指示要求书面确认 | 发送微信/短信:“收到您的指示,请确认是否放行该人员” | | 5 | 拿不准就向上级报告 | 哪怕半夜也要拨打负责人电话并在工作群中说明情况 | | 6 | 任何“通融”都要有审批单 | 使用统一格式的《特殊情况出入审批表》,签字上报 | | 7 | 离开卡点务必交接 | 交接要写清人数、物资、异常情况及处理建议 | | 8 | 绝不接受任何财物 | 哪怕是“一条烟、两瓶酒”也可能从违规升格为犯罪 | | 9 | 警惕“被记录同意” | 领导事后补签时一定要注明“系补签”及原由 | | 10 | 情绪同情不能替代制度执行 | 对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走正规救助通道而非私自放行 | | 11 | 注意保密信息 | 不向亲友透露人员管控名单、隔离地点等内部信息 | | 12 | 万一出事抢时间 | 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告、第一时间启动追回程序、第一时间止损 |

九、结语

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引发的滥用职权罪案件,映射出一个深刻命题:在非常时期,权力行使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被置于法律放大镜之下。 基层一线的“小小通融”,往往可能演变为刑事追责的重大风险。法律不苛求每个人都成为防疫专家,但它要求每一位手握职权的人,把制度当作信仰,把流程当作保护,把人命安全置于人情之上。

正如一句司法裁判中的法理表达:“权力的本质不是给予方便,而是守住边界。”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附: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相关法律问答(40组)

1. 问:疫情期间社区卡口人员擅自放行黄码人员进入小区,会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该人员属于受政府委托从事管控工作,擅自放行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嘉定区曾办理过类似案件,卡口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2. 问:我是物业保安,不是公务员,也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可以。根据司法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闵行区曾有物业保安因擅放封控区人员被起诉。

3. 问:放行的人最终没有被确诊,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 答:不一定。如果没有确诊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原则上不满足“重大损失”的入罪条件。但杨浦区曾发生过被放行人员未确诊、但因进入学校导致全校停课和全员隔离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构成“恶劣社会影响”。

4. 问:因为亲戚求情才放行的,属于“法理情”中的情有可原吗? 答:人情不能对抗法律,请托动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阻却犯罪成立。静安区有案例中被告因照顾亲戚被放行后造成疫情扩散,最终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5. 问:领导口头让我放行,我照做了,我有责任吗? 答:明知放行违规仍然执行,你不能完全免责,但可以争取从犯或胁从犯认定。建议在仑律师配合下,尽快固定领导口头指示的证据,这会影响责任划分。虹口区有此类案件最终仅追究了领导责任。

6. 问: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答: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黄金救援期内申请取保候审。普陀区有案件因辩护律师在拘留后第3天介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

7. 问: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多少年? 答: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长宁区的案例中,擅放行为导致200余人感染的,被告人被判处二年六个月。

8. 问:已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还会被刑事追诉吗? 答:会。政务处分和刑事追责是两条线,互不替代。但已受处分、悔罪态度好的,法院量刑时会酌情从宽。青浦区有案例,当事人在被双开后主动自首,最终获得缓刑。

9. 问:我在高速路口放行了一辆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车辆,车主后来确诊了,我会被怎么处理? 答:需要综合评估实际传染人群、扩散范围、封控成本。如果造成多人感染或大面积封控,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大损失”。宝山区疫情初期曾发生过类似案例,值班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一年二个月。

10. 问:擅放行为与疫情扩散之间的因果关系难证明吗? 答:是辩护的核心争议。如果无法证明“没有被告人的放行行为,疫情扩散就不会发生”,则不宜定罪。奉贤区有一起案件因因果链条中断,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1. 问:我是隔离点的工作人员,隔离人员自己撬锁跑了,我算责任吗? 答:如果你不存在擅离岗位、锁闭不到位、发现后不报告的情况,一般不会追究。徐汇区有一起保安被追责的案件,查实其当晚离岗饮酒导致隔离人员脱管。

12.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滥用职权罪中适用吗? 答:适用。如果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下的,适用率很高。

13. 问:为什么我朋友被定为滥用职权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 答:区别在于“故意”还是“过失”。擅自违规放行属于明知不能为而为之,是滥用职权;如果是疏忽大意没有检查行程码导致放行,则可能属于玩忽职守。黄浦区有案件因定性争议,律师成功将滥用职权罪辩为玩忽职守罪,刑期明显下降。

14. 问:我是负责流调工作的,漏报了一个密切接触者,构成犯罪吗? 答:如果是故意隐瞒或恶意漏报,且导致疫情扩散,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仅仅是工作疏忽,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浦东新区有一起流调人员故意漏报同学轨迹被起诉的案例。

15. 问:滥放封控区人员出去取钱、买菜,但对方并没感染,会被追责吗? 答:仅就“无感染后果”而言,入罪空间较小。但如果有多次放行、严重违反管控措施、造成群众恐慌等情节,仍可能以“恶劣社会影响”认定。崇明区有一名社区干部多次私自放人外出,虽未导致感染,仍被以滥用职权罪起诉。

16. 问: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有用吗? 答:非常有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提出不起诉或罪轻的法律意见,甚至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或量刑建议上的让步。金山区曾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终止追诉。

17. 问:什么情况下能判缓刑? 答:刑期在三年以下、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积极赔偿或挽回损失、无前科劣迹,综合评估没有再犯危险和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松江区有案例,因被告人主动缴纳防疫赔偿金并获得社区谅解,获判缓刑。

18. 问:因疫情擅放人员而被单位辞退,还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如果是被刑事追诉后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构成严重违纪的,通常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但如果在法院判决前仅被停职、仍保持劳动关系,失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19. 问:我是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擅放人员,原单位还是借调单位负责处理? 答:一般由案发时的工作单位(借调单位)出具调查材料和委托手续。刑事追诉则不受单位归属影响。如涉及赔偿或行政处分,由借调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办理。

20. 问:疫情政策一天三变,我不知道新规定还按旧的执行,算不算滥用职权? 答:如果来不及接收新规且依赖的旧规尚未废止,可能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不构成故意滥用。但单位一般会通过工作群、视频会、责任书等方式传达政策,举证难度较大。闸北(现属静安区)有一名干部因未及时查看工作群通知而放行重点人员,法院以疏忽大意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

21. 问:我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如果涉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申请。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等因素都会增加批准概率。

22. 问:被放行人员强行冲卡,卡口人员追不上,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卡口人员已履行了拦截、报告义务,且不存在故意放水的情况,则不属于滥用职权。青浦区有案例,保安追出500米未能拦住强行冲卡人员,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23. 问:因疫情擅放人员被判刑,家属可以申诉吗? 答: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也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有新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或损失未达标准,申诉成功率较高。

24. 问:我擅自放行的是自己的妻子,会造成更严重的处罚吗? 答:不一定更严重,但“为亲属谋方便”这一动机虽不改变定性,却可能在量刑时因“徇私情”而酌情从重。在有明确“严禁亲属优先”的制度背景下,法院会从严把握。

25. 问:什么是“恶劣社会影响”?怎么判断? 答:主要指引发公众恐慌、谣言传播、居民投诉、新闻媒体报道、上级督导组通报批评等。静安区有一起案件因居民拍摄视频上传网络播放量超过10万,被认定为恶劣社会影响。

26. 问:认罪但不同意量刑建议,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吗? 答:可以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不宜签署。若不签署,庭审程序会转为普通程序,律师可以在法庭上继续为量刑辩护。

27. 问:擅放行为导致方舱医院患者逃离,和社区放行有不同吗? 答:方舱医院内人员均为确诊患者,风险等级更高,司法机关会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奉贤区有方舱安保人员因疏忽导致患者外逃,按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

28. 问:我想争取不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较小、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悔过并已经挽回影响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闵行区有案件因放行未造成感染且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

29. 问:单位已赔偿了防疫损失,个人还需要赔偿吗? 答:刑事案件中的积极赔偿可以作为从宽情节,但不以个人赔偿为前提。如果判决责令退赔或赔偿,单位先行赔付后可根据内部规定向个人追偿。

30. 问:在卡口工作,被亲友辱骂“不近人情”,放行一次真会被判刑吗? 答:从司法实践来看,放行一次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追诉,但是否产生重大后果取决于运气和传染链条的走向。无论如何,一次“不近人情”远好于一次牢狱之灾。

31. 问:单位内部培训时强调“灵活掌握”,我理解错了政策怎么办? 答:如果确实存在上级培训内容模糊或导向偏差的问题,律师可以以此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辩护基础。徐汇区有案件因上级培训口径混乱,检察官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

32. 问:在封控小区值夜班时睡觉,导致人员外出,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答:大概率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因为“睡觉”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行为。但如果查明你“假装睡觉放任外出”,则属于故意,构成滥用职权罪。

33. 问:擅放人员导致严重后果后,怎么做能减轻处罚? 答:第一时间追踪流向并协助将相关人员重新管控、配合疾控开展流调、如实向上级报告、主动接受处分、积极协调赔偿。这些工作做得越快越好,律师会将其作为“及时挽回损失”论据提交法院。

34. 问: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能保留公职吗? 答: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被判刑的通常面临开除公职或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只有个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才可能保留公职。

35. 问:什么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认定标准? 答:核心看三点:是否有正式的委托文件(如防控指挥部的通知、聘书);是否实际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是否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虹口区某物业经理只有口头通知,未签委托协议,最终未被认定主体适格。

36. 问:我所在的街道人手不足,让我一个非党员去管卡口,我心里也委屈,犯罪了会酌情吗? 答:工作量与资源不足不能豁免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行为人承受的巨大防控压力、上级组织管理不完善等客观背景。

37. 问:认罪认罚后还能上诉吗? 答:可以,但要特别慎重。如果一审判决后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可能抗诉,反而导致不利结果。建议在庐山律师(此处指称中立,非具体机构)详细分析后再作决定。

38. 问:家属可以做什么帮助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答:及时委托律师;配合退还违法所得(如有);积极与受害社区或单位沟通,出具谅解书;整理当事人平时表现优秀、多次获得表彰的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求情书。

39. 问:滥用职权案有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答:有。比如放行人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被放行者48小时内核酸阴性且无任何可疑症状、未发生传播、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且无舆情影响的,通常不认为是犯罪或不予起诉。

40. 问:听说疫情追责类案件会“秋后算账”,是真的吗? 答:追诉时效为五年或十年(视判刑档次),在此期间内任何时间发现犯罪线索都可能立案调查。疫情防控中的监控、台账、通信记录等数据保存较完整,为事后追责提供了证据基础。

41. 问: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公开开庭吗? 答: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或防控工作秘密,可能不公开审理。但绝大多数此类案件可以公开开庭。开庭时间一般在受理后一个月左右,家属可以通过法院公告查询。

42. 问:同一卡口两个人值班,一人放行另一人没有制止,没有制止的人有责任吗? 答:如果两人都有核验职责,对违法放行行为不作制止和报告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共同滥用职权。但通常仅追究殉私放行者或现场负责人,未制止者视情节可能仅受行政处分。

43. 问:此案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基层工作人员,领导干部被追责的多吗? 答:也不少。领导干部更多因决策不当、压案不报、指挥不力而被追责,罪名可能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甚至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嘉定区有街道副主任因默许下属违规放行高档小区业主被追刑责。

44. 问:网上有人发帖曝光我放行的事情,我可以告他侵犯名誉权吗? 答:如果曝光内容属实、涉及公众关注的疫情安全事件,法院倾向于认定属于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建议将精力放在配合调查和正常辩护上,而非与网友纠缠。

45. 问:聘请律师的费用一般是多少? 答:刑事案件根据阶段和工作量收费,上海地区一般在数万至十万元区间,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曾为一名被追责的保安提供免费辩护,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

46. 问:判决书生效后,我还能做些什么来恢复名誉? 答:服从判决、接受矫正、积极工作,品行良好连续多年后,可以向判决法院申请开具“表现良好证明”。今后就业时法律对前科报告义务有要求,应如实说明。

47. 问:如果我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诉几次? 答:申诉没有次数限制,但只有存在新证据、原判决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等法定条件的申诉才可能被立案复查。建议委托律师撰写申诉书,一次性提升成功率。

48. 问:法院在判刑前会评估我的日常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吗? 答:会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是缓刑适用的重要依据。如果所在社区、街道愿意出具“愿意接收并监督矫正”的意见,缓刑的概率会大幅提升。

49. 问:滥用职权罪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答: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很少见,但在被判主刑时如果附加适用,则必须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一般滥用职权罪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非情节特别严重。

50. 问:上海各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吗? 答:上海各基层法院(如静安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等)总体上遵循“两高”及上海市高院的指导意见,但个案因事实细节、证据完整度、被告态度等存在差异。建议在仑律师协助下,充分了解本地区近两年的类案判例,以进行精准的预期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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