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8-29

郑州诈骗罪辩护: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实务路径解析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782160996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终极价值,在于通过缜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在公诉机关构建的犯罪图景中,找到足以动摇法官心证的辩点。本文以(2019)豫01刑初68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结合判决原文,剖析辩护人提出的无罪及罪轻辩护为何未被采纳,并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可操作的实务路径。核心价值在于:即使面对“借款后未归还”的不利事实,辩护仍可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共谋证据链三个维度展开精细化防御,但关键在于能否用客观证据击破“非法占有”的推定。

一、 第一阶段:审查主观故意——如何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及失败原因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辩护人首先主张被告人谢某(原文为谢良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要理由包括:其行为不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确定的非法占有情形;未归还是客观原因所致;且无挥霍行为。这一辩护策略逻辑上无懈可击,但法院的否定性评价恰恰揭示了此类辩点的实战关键——不能仅依赖法条比对,必须用证据切断“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推定。

1. 核心裁判观点: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意见,其推理过程如下:

“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记载,河南凯安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已无余额,并且无资料显示其名下存在其他资产。朱某、郭某的证言与相关书证相印证,证实谢某在向李某2借款之前有大量债务。上述证据表明,谢某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辩护启示: 面对此类证据组合,辩护人若仅停留在“纪要不适用于本案”的形式辩驳,必然失败。有效策略是反向审计借款时的资产负债状况。具体步骤:

  • 步骤一: 全面调取被告人借款前六个月的银行流水、公司账簿,制作《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步骤二: 寻找被告人借款时仍在正常经营、有应收账款或可变现资产的证据,例如本案中樊某证言提及的“收购白沙市场正在进行”,若当时有真实资金注入预期,即可反击“明知无能力”。
  • 步骤三: 若无力推翻资产状况,退而求其次,论证“未能归还”与“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断裂,强调资金链断裂的突发性。

2. 法院对“无挥霍行为”辩解的反驳 辩护人提出“并未有挥霍行为”,试图排除非法占有故意。法院对此专门回应:

“确无证据表明谢良凑有挥霍借款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辩护启示: “无挥霍”仅是排除“肆意挥霍”这一推定情形,并不能直接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需要将“非法占有”限缩解释为“据为己有且无法归还”,而“用于经营失败”则是抗辩核心。本案中,资金被用于“借给周金花600万”、“转给樊某100万”等,法院将其认定为“赃款处分”,而非“经营投入”。教训是:必须在借款后保留清晰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的凭证,且该用途应具备商业合理性与盈利预期。

二、 第二阶段:审查客观行为——如何破解“虚构事实”的指控

在客观方面,辩护人强调“收购白沙洁具市场正在进行,借款用途真实”。法院在肯定“收购事实存在”的基础上,通过揭示“未明示的重大风险”和“虚假担保”来认定虚构事实。这是本案辩护最值得反思的环节。

1. 法院认定的“隐瞒真相”行为:未披露资金缺口与担保瑕疵 判决书指出:

“其明知2,500万元与收购市场需要的资金相比,差额巨大,也明知用作定金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更明知其公司的资金能力,但上述情况,谢良凑并未向李某2明示;同时,在李某2要求担保的情况下,谢良凑并未考察担保能力,致使以王玉增已无资产的公司作为担保,担保作用无法实现。”

辩护启示: 此段裁判逻辑为辩护提供了反面清单。针对“隐瞒真相”型诈骗,辩护核心并非证明“有告知”,而是证明“无告知义务”或“相对方已知情”。

  • 策略一: 论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商事博弈结果,出借人李某2作为职业投资人有尽职调查义务,且其对市场风险有充分认知。
  • 策略二: 针对担保问题,若辩护人能证明保证人王某增在担保时仍有资产(如判决书中提及的魏某等借款),则“无资产担保”的指控不成立。本案失败在于,法院查明王某增的公司已成空壳,因此该辩点未获支持。

2. 法院认定的“后续欺骗”:利用复印件拖延还款 法院查明:

“在李某2催促还款的时候,王玉增持谢良凑从樊某处取得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收购白沙洁具市场已取得实质进展,将以产权抵押贷款归还借款。”

辩护启示: 这是辩点延伸的失败。即使初始借款目的真实,但事后为拖延还款而编造“贷款进展”的谎言,也会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的有力佐证。辩护人必须警惕:不要试图为被告人事后所有的欺骗行为作无罪化解,而应将其与前期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切割。

三、 第三阶段:证据链攻防——聚焦“共同预谋”与“数额扣除”

除罪与非罪外,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分担及数额认定。辩护人提出:谢某仅应对个人未归还数额(171.2万)担责,且归还款项中支付樊某的100万及转借周金花的600万不应计入诈骗数额。法院的回应明确了共犯辩护的边界。

1. “共谋分别使用”的认定:口供与客观行为的印证 关于是否事前预谋,法院采信了下列证据链:

“王玉增始终供认与谢良凑二人共谋借得资金后分别使用,被告人谢良凑对此曾予以供述,证人郭某证明曾听到二人电话中商议此事,借款合同约定款项汇入王玉增账户的事实,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辩护启示: 在共同犯罪中,若言词证据存在反复,辩护人应重点寻找客观性证据(如转账时间、商议录音、证人位置)来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版本。本案中,2,500万先汇入王某增账户,且谢某仅分得1,057万,辩护人本可据此强调谢某处于被动地位,但法院认定其“犯罪故意相对概括”,仅将其列为作用较轻主犯,未能彻底切割。

2. 对“赃款去向”的数额扣除辩点:为何不能成立 辩护人主张支付樊某的100万及转借周金花的600万因“无非法占有故意”而应扣除。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裁断:

“其个人未归还数额中支付樊某的100万元、转借给周金花的600万元,是诈骗既遂后对赃款的处分行为,不能认定谢良凑对该部分资金无非法占有故意,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辩护启示: 这一部分专业分析显示,刑事辩护中“数额”的计算逻辑与民事债务截然不同。一旦诈骗罪既遂,行为人对赃款的后续使用(无论投资、借贷还是挥霍)均在所不问,均不改变既遂数额。 辩护人若想降低数额,只能着眼于“未遂”或“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本案中,已支付的263万余元利息虽未直接扣除,但法院在量刑时已作为“作用相对较轻”的情节考量。

四、 尾声:从个案到类案——诈骗罪辩护的操作指引

通过(2019)豫01刑初68号判决书的复盘,我们可以提炼出诈骗罪辩护的三条黄金法则:

  1. 主观之辩要“实”:不要空泛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向法庭呈现借款当时的完整资产全景图,论证“有期待可能性”。
  2. 客观之辩要“细”:针对“虚构事实”,细致区分“对未来的夸大”与“对现实的隐瞒”,并审查出借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3. 共犯之辩要“分”:在多人犯罪中,利用转账记录、资金分配比例、言语攻讦,将被告人的作用从主犯向从犯剥离,进而影响量刑。

本案中,谢某虽获刑12年,但相较于同案犯王某增的无期徒刑,其“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认定无疑是辩护的有限胜利。这场庭审告诉我们: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即使无法做到全案无罪,每一分精准的法律技术运用,都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宝贵的自由。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刑初68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