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技术开锁未窃财时毁损损失不计入盗窃数额

秦厦律师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秦厦 | 16 年专注刑事辩护,精通证据链闭环搭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厦律师,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6 年,自执业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垂直赛道,16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案件以外案件。秦厦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案件研判,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厦律师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武汉市某区检察院特邀听证员,连续多年担任高校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导师,定期为湖北省内企业、商会讲授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事前合规” 专题。其主笔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路径》《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刑事辩护中的实战应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楚天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湖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厦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证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厦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与程序辩护组、庭审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厦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辩护意见采纳率 7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以上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经济犯罪、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 60 件。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厦律师获评 “武汉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亦荣获 “湖北省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秦厦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283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类案件 78 件,合同诈骗罪案件 32 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5 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18 件,贩卖毒品罪案件 15 件,危险驾驶罪案件 20 件,开设赌场罪案件 12 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 83 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企刑事犯罪、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62 件。 典型案例一:周某诈骗案(涉案金额 3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00 万元、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终止侦查、实质无罪 典型案例二: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 8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800 万元、合同履行纠纷、被指控合同诈骗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组织会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庭审可视化呈现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典型案例三: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 20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2000 万元、区域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量刑协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取保候审、缓刑、未收监 典型案例四:李某贩卖毒品案(冰毒 50 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冰毒 50 克、重罪指控、可能判处七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变轻罪、刑期从 7 年降至 2 年半 典型案例五:刘某危险驾驶案(醉驾) 案件情节关键词: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无前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拘役 1 个月缓刑 2 个月、未收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厦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降低司法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厦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8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23 封、定制锦旗 38 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过 3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8000 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被采取强制措施,欢迎预约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秦厦”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犯罪行为寻找借口,而在于精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法定边界。即便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人仍须对定罪量刑所涉的每一个法律评价环节进行实质审查,确保罚当其罪。本文以(2019)鄂011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围绕“技术开锁未窃得财物时,车辆门锁毁损的损失能否计入盗窃数额”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专业剖析。
一、争议焦点:未窃得财物的毁损行为如何评价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袁某在2019年2月28日至3月2日期间,多次在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一带,以技术开锁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价值计人民币3200余元。但从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看,三笔指控中仅有第一笔实际窃得现金人民币3200余元,后两笔均“未窃得财物”。
然而,判决书同时载明:
“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牌号为鄂A×××轿车、鄂A×××轿车驾驶室车门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80元、人民币220元。车主为修复车辆门锁以及中控防盗器分别支出人民币850元、人民币550元。”
这里即出现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却极为关键的争议:后两次盗窃未遂行为中造成的门锁毁损损失,是否应当计入盗窃罪的犯罪数额? 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着本案“数额较大”的认定基准以及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二、法律分析:盗窃数额的计算规则与毁损财物的定性
(一)盗窃罪数额认定的基本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数额按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以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为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但毁损的财物价值不计入盗窃数额。又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如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司法认定的实际路径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最终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完全一致。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袁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将两次未遂行为中车门锁毁损价值纳入犯罪数额计算,结合第一笔窃得的3200余元,犯罪数额将被推高至3600余元。 而从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来看,法院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并未援引盗窃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的条款,这表明法院实质上贯彻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则:毁损价值不纳入盗窃数额,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三)辩护人应重点审查的裁判链条
在这一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逻辑中,辩护人需要精确审查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毁损财物与盗窃行为的主从关系。 技术开锁损坏门锁是为实施盗窃所采取的手段行为,属于“为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情形,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毁损财物价值不应计入盗窃数额,但应当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
第二,未遂行为对犯罪数额的影响。 后两次行为由于未窃得财物,属于盗窃未遂。对于未遂部分,不能以其所损坏的价值直接作为盗窃数额认定的基础,只能在综合量刑时酌情体现其社会危害性。
第三,修复支出与实际鉴定的差异。 车主实际修复支出分别为850元和550元,而鉴定意见认定的门锁价值分别为180元和220元。辩护人应当质证:被害人支出的修复费用包含中控防盗器的重置成本,与车辆出厂配置的门锁价值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以修复费用替代犯罪数额认定。
三、辩护实践:速裁程序中的实质性辩护方法与步骤
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空间形式上受到很大压缩。但从刑事辩护实务出发,即便在速裁程序下,辩护人仍可通过以下步骤实现有效辩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压缩:
第一步:审查起诉书与证据材料的对应关系。 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逐一与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进行比对,重点检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将毁损价值不当纳入。在本案中,辩护人应指出起诉书认定的“共价值计人民币3200余元”仅指第一笔窃得的现金,后两笔“未窃得财物”。
第二步:分析鉴定意见的基准与范围。 本案中门锁鉴定价值与修复支出的差异高达四倍(180元对850元,220元对550元),辩护人须向法庭强调:盗窃数额的认定只能依据法定鉴定意见确认的直接损失,而非被害人主观上的修复成本。同时须注意,鉴定意见是否存在超范围评估、鉴定期限是否合理、鉴定人资质是否合法等程序性审查要点。
第三步:区分“从重情节”与“数额认定”的逻辑关系。 辩护人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指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将毁损门锁作为“多次盗窃”的情节予以指控,而未将其列入犯罪数额的计算中,这一指控思路本身即说明公诉机关认可毁损价值不计入盗窃数额。辩护人的任务在于协助法庭维持这一区分。
第四步:将累犯从重与认罪认罚从宽进行对冲论证。 本案两名被告人均构成累犯——判决书载明被告人肖某于2017年、2018年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某于2016年因诈骗罪被判刑。同时,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决书明确表述了从重与从宽情节的并存:
“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以及累犯的从重量刑情节。被告人袁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吕某部分经济损失和赔偿被害人代某、余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以及累犯的从重量刑情节。”
在此结构下,辩护人可进一步追寻辩点:被告人袁某家属积极赔偿了全部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一情节是否应当获得更大权重的从轻评价?判决书对袁某的处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明显轻于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但从公开文本看尚未充分体现“赔偿并取得谅解”相对于普通从轻情节的差别化处理。
第五步:审查量刑建议与判决结果的均衡性。 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应结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充分考虑了犯罪数额、未遂情节的认定、赔偿谅解、累犯从重的比例关系等因素,确保不存在量刑失衡。
四、延展思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空间
本案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启示不仅限于盗窃数额的认定规则,更在于一种深化观察:认罪认罚案件并非辩护的终点,而是质量辩护的起点。 当事人在具结书上签字,仅代表其认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不等于放弃所有法律救济。辩护人依然能够在程序审查、数额认定、情节评价、量刑均衡性等维度上提供有力专业意见。
对于实务中涉及类似技术开锁、破坏性手段实施的侵财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阅卷、质证、量刑协商等环节,将盗窃未遂、毁损价值不计入犯罪数额、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因素充分纳入量刑建议考量范围,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应有之法律评价。
作者: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鄂0114刑初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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