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2026-08-29

深圳推人坠楼致死伤:如何界定杀人与伤害故意?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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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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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人下楼致死伤,故意杀人或伤害?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透过行为的表象,洞察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真实内容,从而精准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区分,历来是辩护律师面临的最为微妙且复杂的挑战之一。本文将结合一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深入剖析该争议焦点,解析辩护思路与法院裁判逻辑。

一、案情回溯:感情纠葛引发的坠楼事件

本案源于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刁某甲之间的一场同性情感纠葛。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30日,曹某因被害人的分手提议心生不甘,前往被害人宿舍试图和好。遭拒后,在宿舍走廊窗口处,曹某在情绪激动之下,将坐在窗台上的被害人推下三楼,致使被害人坠落至二楼平台,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曹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则坚持认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剖析:主观故意的内容如何界定?

本案刑事部分的唯一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准确判断被告人曹某在实施推人行为时,其主观心理状态究竟是“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杀人故意,还是“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伤害故意。两种不同的故意内容,直接决定了罪名的成立与刑罚的轻重。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不在于是“推”这个动作,而在于被告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辩护方的逻辑与法院的裁决

(一)辩护方的“伤害故意”之辩

辩护人提出了几条看似有力的理由,试图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

  1. 对客观环境认知的抗辩: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知道窗户外面二楼有平台,即使推下去,不会有生命危险”。这一论点的逻辑是,如果被告人深知窗下有平台可作缓冲,那么其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便不存在“明知”和“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其主观内容应被限定在“伤害”的范畴内。
  2. 事后悔过与救助行为:辩护人强调,“事后的行为也说明其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事后,被告人与他人一同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并打电话联系朋友借款人民币2万元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这被认为是通过积极的事后救助行为,反推其事前不具有“杀人”的恶意。

(二)法院的“杀人故意”之认定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明确阐述了认定故意杀人罪核心理由:

  1. 从犯意产生过程看:法院查明,被告人曹某在供述中承认,“因感觉复合无果,生活已无意思,便产生将被害人推下楼,再自己跳下去的念头”。法院以此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并非仅仅想要“教训”被害人,而是基于“殉情”的念头,产生了与被害人同死的意图。这直接指向了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动机。

  2. 从客观行为表现看:法院指出,“客观上其实施了将被害人从三楼窗口向外推下的行为”。从三楼的高度、从窗口外推这一危险动作的极端性来看,任何正常人理应能预见到该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即便存在二楼平台,但坠落的姿态、撞击的部位等因素均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法院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高危行为,其对该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至少在主观上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

  3. 对辩护理由的回应: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的核心逻辑在于,被告人自己供述的“一同死”的犯意,成为击破“仅想教训”之辩解的最有力武器。

四、辩护策略的复盘与启示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提取刑事辩护中应对此类型案件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1. 首要步骤——锁定被告人的原始供述:辩护律师必须第一时间、最为详尽地研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全部讯问笔录。本案辩护失利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曾亲口供述“产生一起死”的念头,这几乎奠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基础。律师需要格外警惕此类关键性、直指主观故意的供述。
  2. 构建“主观故意”的辩护体系:当被告人供述中存在对己不利的内容时,辩护人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构建反驳逻辑。
    • 检索客观性证据:仔细核实现场环境,如本案中的“二楼平台”的具体位置、高度、宽度,论证其足以成为防止死亡的“安全网”。但要注意,法院不一定会采信这种“理性人”的分析,因为紧急状态下人的认知往往不精确。
    • 强调外界刺激与情绪状态:辩护人提到“被害人三次坐到窗台上,并用言语刺激被告人”,并强调“双方当晚均喝过酒”。虽然法院未予采信,但这为在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方向上争取,留下了论证空间。
    • 利用事后行为:积极救助、赔偿等“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推翻之前的故意,但可以作为佐证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的酌定情节,争取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处理。本案中,法院同样认可了“积极送被害人入院治疗”、“家属亦足额支付医疗费”等情节,并据此在未遂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酌情予以从轻。

五、结语与延展

回顾本案,尽管辩护人从客观环境、被害人过错、事后悔罪等维度进行了努力,但终究无法撼动被告人“一起死”的自我供述所构建的“杀人故意”的铁证。这警示所有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被告人的每一句陈述,都必须具有极高的敏感度与风险防范意识。

这起发生在2013年的案件,其裁判规则在今日依然具有深刻的参考价值。对于广大法律工作者与普通民众而言,理解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不仅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更能深刻理解法律对“生命法益”的绝对保护。如果您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界限,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例如本案判决中驳回精神抚慰金请求的法律依据)有进一步探讨的兴趣,欢迎继续交流。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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