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破产重整期间查封执行财产的法律规则与维权指引
鞠常山律师
[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申请执行人能否对其名下财产继续申请查封乃至强制执行?本文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执复88号执行裁定书为样本,深度解析破产重整程序对个别债权执行的阻断效力,为债权人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指引——在破产程序面前,个别清偿须让位于公平受偿,理解规则方能避免程序空转。
一、案件脉络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位某与被执行人威海鸿图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鲁108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判令鸿图公司给付位某维修工程款344325.98元及利息。鸿图公司上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2021)鲁10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案涉不动产。
然而,执行法院早在2016年6月21日即作出(2016)鲁108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鸿图公司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6)鲁1083破2-2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
(二)执行异议裁定要旨
执行法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据此裁定:
- 中止对鸿图公司的执行
- 解除案涉不动产的查封
(三)复议申请理由
位某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张:
- 涉案债务系被执行人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正常经营所欠
- 复议申请人不是普通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
二、争议焦点的裁判说理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被执行人处于破产重整期间,执行法院能否查封执行其名下不动产?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第一,法律规则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而现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延续并明确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本案情况适用明确。 执行法院受理鸿图公司破产案件后,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实现各类债权人各自债权的依法公平受偿,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措施应当依法解除,同时亦不应为实现个别债权而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新的查封措施。
第三,另案执行不影响本案。 复议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名下另一不动产被另案强制拍卖为由主张本案亦可执行,法院明确回应:“基于案情不同,该不动产的执行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性,有关执行措施不能一概而论。”
最终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异议裁定。
三、申请执行人应对破产程序的三步操作法
对于债权人而言,遇到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如何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三步操作法可供参考:
第一步:核实破产受理状态
在申请执行前,先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渠道核查。本案例中,鸿图公司于2016年即进入重整,债权人在2021年申请执行,执行程序须向破产程序让位。
第二步:停止个别执行行为,转向破产程序
收到中止执行或解除查封裁定后,不应再寻求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强制执行,而应立即转向破产程序主张权利。位某的教训是:寄望于恢复个别执行,反而延误了债权申报时机。
第三步: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关注共益债务认定
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认为债权属于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应在申报时一并主张并提交充分证据,由管理人审核确认。
四、裁判规则的延展思考
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集体程序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债权人公平受偿。位某案揭示了一个核心规则:破产程序的受理构成个别执行的绝对障碍,该规则不以债权人是否知晓破产事实而改变。
实践中还需注意:
- 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行为可能构成无效或可撤销
-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 对债权性质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鲁10执复88号
更多推荐文章

济南破产重整期间查封执行财产的法律规则与维权指引

武汉主观明知淫秽性质在盗窃案件中的罪责认定要点

上海专注刑事辩护23年 用证据链守护生命与自由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全场景下用工主体认定实务解析

济南破产清算纠纷中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的实务解析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作价评估争议中债权人适格性认定

南京超50人债转股:股东上限非公司拒登记理由

2026北海烂尾楼维权律所测评及避坑指南

济南强制执行领域律师实务能力测评:五位执业者专业维度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