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0

上海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汇总及主体身份认定实务要点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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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本文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所刘涛、易明滥用职权案(〔2017〕黔01刑终179号)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滥用职权罪在行政执法、拆迁审批、国资处置等领域的高发场景,深入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的实务认定标准,并为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切实可行的辩护思路与维权路径。


一、从一起质监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案说起

2012年9月,贵州省仁怀市千喜年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在未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贵州中道酒业公司周辉合伙,在贵阳市乌当区界牌林场租用场地,从仁怀等地购进散酒,灌装生产“老土酒”品牌白酒,共计10986件。

贵阳市乌当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刘涛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该局对千喜年公司无证生产白酒案立案侦查,案件承办人正是刘涛与检测所负责人易*明。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无证生产白酒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然而,案件进入调查阶段后,千喜年公司法人陈刚及中道酒业法人周辉分别托关系找到时任乌当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易某,请求对“老土酒”案从轻处理。易某向刘涛、易明表示,千喜年公司是招商引资企业,希望减轻处罚。

随后,陈刚等人伪造千喜年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的证明材料提交质监局。2012年10月9日,乌当区质监局案审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老土酒’(10986件)、处以货值金额10%罚款”的处理意见。但刘涛、易明在局长易某的安排下,擅自删除了“没收违法生产产品”的处罚内容,并上报贵阳市质监局。

贵阳市质监局经两次案审会讨论,最终作出“罚款10万元;对产品监督作技术处理”的处罚决定。乌当区质监局也作出类似决定。但易某再次安排刘涛、易明不执行“对产品监督作技术处理”的决定,将涉案10983件“老土酒”全部发还陈刚、周辉,并由刘涛带人将3件白酒及部分包装盒运至垃圾场焚烧,拍照伪造“全部白酒已销毁”的现场,制作虚假销毁记录用于备查。

刚、周辉将这批白酒全部销售,得款105万元。经鉴定,该批白酒价值人民币176.2752万元。

案发后,刘涛还因收受陈刚好处费5000元、以借款为名索贿20000元,被另认定构成受贿罪。

最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十万元。易明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刘*涛提起上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权力被滥用”案件,同时牵出滥用职权罪中一个核心争议问题——涛、易明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在判决中已经给出:二人系案件承办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绕该主体身份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案件值得深入探讨。

二、滥用职权罪为何频发?——案发场景全景汇总

为帮助读者直观理解滥用职权罪的适用范围,以下按实务中出现的高频领域梳理常见案发场景:

①行政执法与处罚环节(本案场景)

  • 擅自删改案审会决定、更改处罚种类和幅度;
  • 对应当没收、销毁的违法产品予以发还或变相放行;
  • 伪造执法现场照片、销毁记录、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 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以罚代刑,私自降格处理;
  • 收取当事人财物后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处罚决定。

主体身份争议点: 执法人员系事业编制、工勤编制或聘用合同制人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属于委托/授权关系还是内部工作安排关系。

②食品安全与市场监管领域

  •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放任生产销售、不履行抽检职责;
  • 为违法企业通风报信、协助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合格证明;
  •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选择性执法、对特定企业“放水”。

主体身份争议点: 检测机构、检验所、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

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与违建治理

  • 虚构被征收人信息、虚报征地面积或地上附着物数量,套取补偿款;
  • 明知属于违法建筑,仍违规予以补偿或不予拆除;
  • 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违规强制拆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负责违建认定的人员,因收受贿赂对应当拆除的违建不予认定。

主体身份争议点: 拆迁公司、评估机构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乡镇执法大队非在编人员是否适格。

④财政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拨付领域

  • 违规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
  • 对申请材料审核流于形式,导致被骗取巨额财政补贴、扶贫资金、惠农补贴。

主体身份争议点: 国有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财政资金时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⑤招投标、政府采购与国有资产处置

  • 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泄露标底、引导评标结果、与投标人串通;
  • 违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指定给特定关系人;
  • 在国有资产转让、国企改制中低价评估、定向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主体身份争议点: 评标专家、第三方咨询机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主体。

⑥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环节

  • 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司法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公安人员在办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等环节滥用职权。

主体身份争议点: 辅警、协警、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认定规则。

⑦税务、海关与检验检疫领域

  • 税务人员擅自减免税款、违规办理出口退税;
  • 海关关员放行走私货物、不履行查验职责;
  • 检验检疫人员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出具虚假检验证书。

⑧安全生产与环保监管领域

  • 对安全隐患、环境污染行为不依法查处,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延误救援造成损失扩大;
  • 为违法排污企业违法违规发放排污许可。

主体身份争议点: 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检查的第三方机构人员是否承担责任。

三、主体身份认定争议:谁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该主体要件的认定是滥用职权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争点,也是辩护律师重点突破的方向。

(一)典型主体:四类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该类人员身份明确,主体资格争议小。

(二)延伸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本案刘涛、易明被认定为主体的法律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以下人员可以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主体:

  1.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就意味着,并不是只有“公务员”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聘用制合同人员,甚至抽调、借调人员,只要实际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都可能落入该罪的规制范围。

(三)本案主体身份认定的三个关键点

回看刘涛、易明一案:

  • 刘*涛捕前系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所工作人员,大专文化;
  • 易*明系该检测所负责人,大学文化;
  • 二人均系事业编制,并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序列。

但法院仍然认定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有三:

  1. 案件承办人身份:在千喜年公司无证生产白酒案中,二人是立案审批表载明的案件承办人,实际代表质监局行使行政执法权;
  2. 案审会参与权与执行权:二人参与了案审会讨论,并负责执行案审会决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
  3. 形式上虽无“行政编制”,实质上在“从事公务”: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检测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主体资格辩护在本案中未能成立。

(四)实务中常见的主体身份争议场景

在办案实务中,“主体身份”的辩点往往集中在以下细节上:

  • 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 行为人是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上签名;
  • 单位内部的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
  • 所在单位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是仅系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
  • 行为人行使的权力属于“行政管理职权”还是“技术检验、检测”等辅助性事务;
  • 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行使权力的性质。

⚠️ 特别提示:对于检测所、检验中心、评估中心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是纯技术检验、检测、鉴定行为,不涉及行政处分或公共事务管理,通常不构成该罪。

四、滥用职权罪案件的刑事辩护要点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结合本案及大量同类案件实务经验,以下辩护要点值得涉案人员及家属重点关注:

1. 主体身份之辩:不是“官”也能定“罪”?关键看授权

如上所述,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若行为人的身份是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其行为属于技术性、辅助性工作,不涉及行政决定权,则有充分空间进行无罪或改变定性的辩护。

2. 职权关联之辩: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裁量,即使效果不佳,也不宜认定为犯罪。例如在本案中,删除“没收产品”决定、伪造销毁记录、发还查封财产等行为,已经明显超越了行政执法权限,辩护空间相对有限。

3. 损失认定之辩:经济损失的计算基准

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为涉案白酒价值176.2752万元,依据是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但其中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发还的10983件白酒最终销售得款105万元,赔偿或追缴是否应当从损失中扣除?司法解释规定,“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立案前已经追回或者挽回的损失,不计入。实务中,行为人在立案前主动追回财物、挽回损失,直接影响立案数额标准的认定。

4. 因果关联之辩:上级指令与介入因素

本案中,刘涛、易明均是在局长易*某的授意、指使下实施上述行为。这成为二人被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受上级指使、指令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下级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参与程度、主观认知、是否提出异议等综合判断责任大小,必要时可争取从犯、胁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5. 情节与数额之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 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本案涉案白酒价值176万余元,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由于刘涛、易明系从犯,加上如实供述等情节,最终减轻处罚,刘涛该罪仅获刑六个月,易明免予刑事处罚。

6. 数罪并罚之辩:受贿与滥用职权是否构成牵连关系

本案刘*涛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法院最终数罪并罚。这里涉及一个常见争点: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是否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如果受贿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存在高度牵连,部分法院会选择择一重罪;但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倾向于数罪并罚。辩护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选择有利的辩护方向。

7. 程序之辩:调查程序、留置措施与非法证据排除

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案件,通常由监察委员会调查。家属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就以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 行为人是否被留置?留置期间家属能否会见?
  • 调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诱供、逼供?
  • 涉案财物鉴定、价格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 起诉和审判阶段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五、给涉案人员及家属的忠告

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于体制内人员而言,不仅意味着刑事风险,更意味着公职身份、退休待遇、个人名誉的全面冲击。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监察委调查的案件,证据收集能力极强,任何“技术性操作”都可能在谈话笔录、银行流水、通讯记录中被还原。
  2. 不要盲目翻供或对抗:滥用职权罪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3. 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特别是在损失金额接近30万元、150万元等关键节点时,及时挽回损失可能直接改变定罪量刑档次。
  4. 重视程序节点: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每一个节点都可能决定案件走向。如果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务必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5. 关注主体身份和职权授权的证据:尽早收集任职文件、委托书、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流程规范等书证,为辩护做好准备。
  6. 区分“上级指令”与“个人滥用”:如系执行上级违法指令,应保留相关会议记录、工作批示、聊天记录等证据,争取认定为从犯、胁从犯,或者责任层面的减轻事由。

六、结语

滥用职权罪的本质,是对国家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破坏。本案中,刘涛、易明作为基层执法人员,一次“放水”和“假销毁”,最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76万余元,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令人警醒。

从主体身份认定的角度看,“编制”不是护身符,“职权”才是定罪的关键。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只要实际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就必须依法履职,否则可能面临滥用职权罪的指控。

如果您或您的家属正面临滥用职权罪的调查或指控,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准确判断案件定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七、滥用职权罪常见咨询问答(含上海地区实务参考)

1.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判几年? 答: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中“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条)。上海地区各级法院在裁判时均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比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滥用职权案件均以该数额为量刑基准。

2. 问: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会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会。如本案,刘涛、易明系检测所工作人员,因实际承担案件承办人职责、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仍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是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是否具有公务员编制,均可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3. 问:家属被监察委留置了,涉嫌滥用职权罪,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答:监察委调查期间,律师不能会见,但家属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了解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即可阅卷并会见当事人。在上海,如果当事人被留置在上海市纪委监委办案点,移送审查起诉后一般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或第二分院管辖,届时律师即可全面介入。

4. 问:滥用职权罪能不能取保候审? 答:可以争取。如果涉案金额刚过30万元立案标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没有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者有毁灭证据、串供可能,取保难度会加大。上海地区法院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还会重点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及配合诉讼的可能。

5. 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滥用职权罪是“积极作为”型的权力滥用,比如擅自决定、违法处置、越权审批;玩忽职守罪是“消极不作为”型的严重不负责任,比如应当履职而不履职。两者主体相同,立案标准一致,但行为方式不同,辩护侧重点也不同。

6. 问:在上级领导授意下实施了违法行为,下级会被追责吗? 答:可能被追责,但责任一般较小。本案刘涛、易明即系在局长易*某指使下行事,法院认定二人构成从犯并减轻处罚。如果下级曾提出异议、不知情或者被迫执行,可进一步争取免除处罚。因此,执行上级指令时留痕、表达反对意见非常重要。

7. 问:免予刑事处罚需要什么条件? 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实践中需要满足:从犯或胁从犯、认罪悔罪、损失已挽回、无前科劣迹等。本案易*明即被免予刑事处罚,主要原因是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上海地区的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较为规范,如果律师能够提交有效的类案检索报告,对争取免罚有较大帮助。

8. 问: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立案前已经追回,还算不算损失? 答:根据司法解释,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立案前已追回或挽回的损失不计入。因此,立案前积极追回钱物对出罪或降低刑档非常重要。

9. 问:行政执法人员“以罚代刑”会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可能构成。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仅作行政处罚,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如果因此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0. 问:本案中刘*涛为什么要数罪并罚? 答:刘涛收受陈刚5000元好处费、索贿20000元,构成受贿罪;又在办案中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两者属于不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实务中,如果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高度牵连,部分法院会择一重罪,但具体要看案情和司法解释适用。

11. 问:涉嫌滥用职权罪,检察院量刑建议实刑,法院会判缓刑吗? 答:有机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没有再犯危险,法院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但滥用职权罪系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相对较低,尤其是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建议,并提交社会调查评估申请。

12.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无罪辩护空间? 答:有。可以围绕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损失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认定是否准确等核心问题进行辩护。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案件因主体不适格或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

13. 问:什么叫“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 答:例如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等。检测所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就属于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人员。判断标准是实质是否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而非仅看组织名称或单位性质。

14. 问:聘用制、合同制协管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可以。虽然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如果长期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15. 问:上海地区滥用职权罪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上海实行职务犯罪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滥用职权罪案件通常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审理,也可能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由相应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官会根据案情依法裁判。具体到个案,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或管辖合并申请。

16.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答:可以。滥用职权罪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果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采纳,对争取缓刑或降档处理有实际帮助。

17.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家属可以旁听庭审吗? 答:可以。滥用职权罪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开开庭审理,家属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根据案件情况,法院也可能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时家属无法进入法庭,但可以委托律师出庭辩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8. 问:检测所工作人员只是在检验报告上签字,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行政管理职权。如果仅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出具技术性报告,不参与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明知检验结果不合格仍然出具合格报告,帮助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其他犯罪。

19. 问: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追诉时效为十年。实践中需注意行为发生与立案时点之间的时间差。

20. 问:在拆迁领域虚报面积骗取补偿款,属于滥用职权罪还是贪污罪? 答:如果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补偿款,构成贪污罪;如果只是违规审批、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他人骗取补偿款,给国家造成损失,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者在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区别,需结合在案证据具体判断。

21. 问:案审会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办案人员不执行算滥用职权吗? 答:算。本案中,乌当区质监局案审会和贵阳市质监局均已作出“对产品监督作技术处理”的决定,刘涛、易明却擅自不执行,发还涉案白酒并伪造销毁记录,这就是典型的不正确行使职权。因此,执行环节同样会产生滥用职权罪风险。

22. 问:酒类违法生产案件中,“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违法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10986件“老土酒”共12瓶每件,价值经鉴定为176.2752万元,该金额直接影响立案标准和量刑档次。

23.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单处罚金的可能性? 答:没有。刑法第397条只规定了有期徒刑或拘役,未规定罚金刑。如果案件还涉及贪腐行为,另行认定的受贿罪才可能判处罚金。本案刘*涛被处罚金,是针对受贿罪部分,而非滥用职权罪部分。

24. 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滥用职权罪和监察委调查的有何不同? 答:根据《监察法》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再由公安机关侦查。但涉及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等情况,公安依法管辖相关罪名,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并案处理。

25. 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听取律师意见吗? 答: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全面阅卷,有针对性地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起诉建议书或量刑意见,甚至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这一阶段是刑事辩护极为重要的窗口期,当事人和家属应充分重视。

26. 问:滥用职权案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 答:司法解释未作量化规定,实务中一般考虑行为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媒体负面报道、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等。如果案件被广泛转发或引发大量关注,即使经济损失未达30万元,也可能因“恶劣社会影响”被立案追诉。上海地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会比较注重社会影响的证据固定。

27. 问:滥用职权罪的从犯如何认定? 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本案刘涛、易明系在他人指使下实施,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从犯的认定主要看:谁发起犯意、谁作出决定、谁具体执行、谁获取主要利益等。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8. 问:酒类等食品案件涉案财物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如何审查? 答: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鉴定方法与国家标准是否一致、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如有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本案的鉴定意见是损失金额认定的核心证据,辩护时也是攻防焦点。

29. 问:滥用职权案中发现受贿线索,会不会一起处理? 答:会。监察委调查职务犯罪时,通常会全面调查涉嫌的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或异种罪行,这可能构成自首或坦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30. 问: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后上诉有用吗? 答:如果一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或程序违法等情形,上诉有价值,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上诉状及理由。本案刘*涛虽然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是否上诉,建议先听取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

31. 问:滥用职权罪中“公共利益”如何理解? 答: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重大财产权益。滥用职权的核心在于侵犯了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公众对公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司法实践中,公共财产的损失、重大事故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等均属于公共利益受损的表现。

32. 问:涉嫌滥用职权罪,什么时间节点委托律师最好? 答:越早越好。从监察委留置、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到法院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监察委调查期间,律师虽然不能会见,但可以为家属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分析案情、准备申诉控告材料。进入审查起诉后,立即委托律师阅卷并制定辩护策略,是黄金时期。

33.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能否申请刑事和解? 答: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不属于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但行为人积极退赃、挽回损失,可作为从宽量刑情节。上海地区的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退赃挽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4. 问:基层执法人员最容易被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高危行为有哪些? 答:常见行为包括:现场检查时不制作笔录或事后补造笔录;查封扣押财物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案审会讨论擅自作出;将应当没收的财物私自发还或变卖;对涉嫌犯罪案件不依法移送。这些行为一旦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极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35. 问:滥用职权罪案卷中哪些证据最重要? 答:核心证据包括:任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案审会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销毁记录及照片、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律师辩护时应围绕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重点审查,尤其注意口供是否存在矛盾、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闭环。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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