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0

上海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汇总及主观故意过失区分要点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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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一个容易被低估的重罪

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一种“边界模糊”的状态。很多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时,第一反应往往是:“我只是按惯例办事”“我没拿一分钱”“我是为了工作,只是方法不当”。然而,滥用职权罪并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也不以“造成损失”为唯一标准,其对“主观故意”的认定更是引发了大量争议。

本文将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滥用职权罪的所有典型案发场景,深入剖析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争议,并针对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细节展开分析。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面临此类调查,请务必认真阅读本文。


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框架与构成要件

一、法条原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核心构成要件拆解

|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实务争议点 | |---------|---------|-----------| | 犯罪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 合同制、聘用制、临聘人员是否构成? | | 客观行为 | 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违反程序、不正当行使职权 | 何为“滥用”的边界? | | 危害结果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损失的认定标准与因果关系 | | 主观方面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与“玩忽职守罪”的过失如何区分? |

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全维度盘点)

实务中,滥用职权罪的案发场景远比普通人想象得广泛。根据上千份判决书和最高检指导案例,按以下八类高频场景分类汇总:

场景一:违法处理公务型(最常见)

  • 擅自减免、缓缴行政收费或税款;
  • 违法发放许可证、批准文件;
  • 违反规定将应当依法查处的案件不查处;
  • 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违规操作。

典型案例痛点: 执法人员为了“招商引资”或“企业扶持”,擅自降低环保、安全标准,事后发生重大事故,被追究滥用职权罪。

场景二:非法拘禁、逼债型(对人身权利的滥用)

  • 以“协调纠纷”为名,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指使下属将债务人及其家属扣留,逼其还债;
  • 动用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非法关押当事人。

本场景是传统“滥权”最直接的表现,主观故意明显,几乎无法辩称“过失”。

场景三:违规审批、签字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

  •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 在资金拨付中,未按规定进行实质审查便签字同意;
  • 流于形式、走过场式审批。

争议焦点: 行为人辩称“我信任下属,没有仔细看”是否构成过失而非故意?

场景四:利用职权干预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指定特定企业中标;
  • 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为特定关系人谋取资质或资格;
  • 利用职务影响力干涉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注意: 此场景虽未受贿,但滥用职权的故意极其明显。

场景五:怠于履行职责型(不作为型滥用职权)

  • 对应当管辖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 对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不督促整改;
  • 接到群众举报后置之不理,最终导致重大事故。

实务难点: 不作为型滥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模糊,故意与过失之争最为激烈。

场景六:强拆、野蛮执行型(违反法定程序)

  • 未履行公告、听证、补偿程序即强拆房屋;
  • 执行判决或行政决定时,明显超出范围执行;
  • 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场景七:违法决定重大事项型(超出决策权限)

  • 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重大投资、担保事项;
  •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专家论证即作出重大决策;
  • 在重大疫情、灾害中不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场景八:数据造假、虚报瞒报型(大数据时代的滥用)

  • 虚报统计数据、瞒报事故信息;
  • 授意下属在统计数据中弄虚作假;
  • 利用信息系统漏洞篡改数据。

第三部分:以案说法——本判决书深度研析

一、基本案情与诉讼经过

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身为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实施了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1)被告人主体身份: 被告人系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负责该乡的计划生育、乡镇企业及民政工作。案发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二、认定的事实:一次“逼债式”滥用职权

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998年12月间,被告人伙同该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及乡干部若干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村民章记(注:当事人名字已隐去,下同)带到乡政府,采取不准回家、派人看管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为刘国之妻的借款提供担保。章*记在被逼无奈之下,出具了一张“借条”。

数日后,被告人等再次将章记带至乡政府,仍然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又将章记之妻张兰,以及前来查看情况的刘显二人,先后带至乡政府看管起来。以“妻子在手里”为筹码,持续向章*记施压。

其后,被告人授意与本案无关的杨浩等人将章记带到县城关派出所,非法拘禁长达七天七夜。直至1998年12月17日,章*记在被逼写下多张借条后才被释放。

三、判决核心观点:主观故意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并授意他人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其写借条,致使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

“原审被告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逼要借款,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重大侵害,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四、本案中的主观故意与过失之争:为何不构成玩忽职守?

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起诉已超过追诉时效”等辩护意见。

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1. 关于主体身份:被告人在乡政府从事公务,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追诉时效:法院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驳回了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
  3. 更深层次的逻辑:虽然判决书没有在字面上展开主观故意的长篇论述,但从法院认定的事实“采取不准回家、派人看管”“授意他人”来看,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明知与刻意追求已经昭然若揭。

这就是故意与过失区分的典型判例:

  • 过失(玩忽职守)的前提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故意(滥用职权)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被告人不仅明知,而且积极采取行动,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


第四部分:滥用职权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司法实践五大裁判规则

规则一:看“明知”程度

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并且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结果,有明确的认知,仍然实施,则认定为故意。如果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规性没有认识,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后果,则可能认定为过失。

案例场景: 某局长在审批文件时,下属已经标注“该企业不符合条件”,局长仍然签字。局长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签字批准,属于间接故意。

规则二:看“放任”还是“反对”

  • 故意中的间接故意:明知可能造成损失,但放任结果发生,即“无所谓”的态度;
  • 过失中的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损失,但轻信能够避免,内心对结果持否定态度。

辨析细节: 如果行为人在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常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征;如果事后不闻不问、甚至隐瞒,更倾向认定为间接故意。

规则三:看“违反命令”的性质

  • 故意违反明确的、具体的禁令,属于滥用职权;
  • 因业务能力不足、错误理解规定,则更接近过失。

规则四:看“介入因素”的异常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损失之间,介入了异常的第三者行为或重大偶发因素,通常倾向于认定为过失,甚至中断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行为人的滥用行为直接且自然导致的,属于故意。

规则五:看“个人动因”与“工作动机”的混杂程度

  • 为了个人私利、情面、报复等徇私动机 → 认定为故意;
  • 为了完成工作、急于求成、方式不当 → 存在过失的辩护空间。

第五部分: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细节全解析

痛点一: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9人以上;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舆情关注、群体性事件等);
  •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重大国际影响。

痛点二:羁押期间如何应对讯问?

三条重要建议:

  1. 不要急于认罪或辩解,客观陈述事实即可;
  2. 对自己不清楚的情节,明确回答“不知道”或“记不清”,而不是推测;
  3. 坚持要求律师介入,对讯问笔录逐字核对。

痛点三:单位领导指示或集体研究能否免责?

  • 违法指令是无效的,“领导让我这么干”不能构成出罪理由;
  • 如果行为人只是机械执行,且未起到关键作用,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或情节轻微;
  • 集体研究并不能为个人滥用职权“背书”,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均可能被追责。

痛点四:已经造成损失,还有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吗?

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

  • 补救挽损: 案发后积极挽回经济损失,退赔赃款、恢复原状;
  • 自首坦白: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 认罪认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沟通,争取从宽量刑建议;
  • 因果链条抗辩: 强调损失是多因一果,自己的行为仅占次要地位。

痛点五:被错误定性为滥用职权,如何启动申诉?

  • 在审判阶段:重点抓住“主观故意”的证据瑕疵,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 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诉,向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提出;
  • 再审重点:新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或者损失结果与自己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六部分:滥用职权罪辩护的黄金节点与策略

| 阶段 | 辩护重点 | 操作关键词 | |------|---------|-----------| | 刑事拘留(37天黄金救援期)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批捕辩护 | 无逮捕必要、无社会危险性、证据不足 | | 审查起诉阶段 | 争取不起诉决定,做“存疑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 阅卷、证据链断裂、主观证据不足 | | 一审阶段 |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玩忽职守) | 主观故意证据审查、因果关系鉴定 | | 二审阶段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 上诉理由、新证据、改判空间 |


结语与综合问答

滥用职权罪的边界不在于“权力”本身,而在于“明知”与“放任”。每一个公职人员都应当记住:程序不仅是约束,更是保护;权限不仅是权力,更是一副责任的镣铐。


以下为与本文相关的常见咨询问答(涵盖上海各区实务场景)

1. 问: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几年? 答:根据刑法第397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海浦东新区、徐汇区等地法院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通常倾向于在五年左右量刑,存在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三年以下。

2.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中,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是必须同时满足的吗? 答:不是必须同时满足。只要造成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重大损失情形之一,即可立案追诉。

3. 问:领导指示我签字批准的,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关键看你是否明知违法。如果明知违法仍然签字,并且具有实质决定权,不因领导指示而免责;如果仅是程序性签批,且未起实质作用,可争取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

4. 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哪个更严重? 答:法定最高刑都是七年,但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更被看重,且与受贿等罪名竞合时数罪并罚的可能性更高。

5. 问:我在上海静安区某街道城管执法时,违规扣押了商户货物,后来造成商户自杀,我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答: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追责。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即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且违规扣押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将面临刑事追诉。

6. 问:什么情况下滥用职权罪可以被不起诉? 答:主要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在上海,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在虹口区、杨浦区等地的检察院有一定几率作出相对不起诉。

7. 问: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答:法定最高刑为五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十年。但如果案件已经立案侦查,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8. 问:我是事业编制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吗? 答:可以。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无论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9. 问:滥用职权造成损失后,积极赔偿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答:不能直接免除,但可以作为从宽情节。赔偿到位、损失全部挽回的,在上海市闵行区、嘉定区等地的实务中,结合认罪认罚,可以获得30%-50%的量刑优惠。

10. 问:被滥用职权罪调查,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答: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申请取保候审或提供不批捕意见。

11. 问:滥用职权罪中的“违反规定”是否需要明确的书面规定? 答:不要求一定有明文规定,还包括工作准则、法治精神、行政惯例以及基本的注意义务。法官会根据岗位职责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12. 问:如果我是因为专业知识不足而做出了错误决策,会不会被认定滥用职权? 答:这种情况更有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或者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13. 问:滥用职权罪属于职务犯罪吗?由哪个机关管辖? 答:属于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调查,之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上海,此类案件在监察调查阶段即可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14. 问:滥用职权罪中“恶劣社会影响”是如何认定的? 答:一般指引发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新闻媒体报道、重大国际影响等。上海法院会结合报道的传播范围、点击量、社会评论综合判断。

15. 问:取保候审期间会失去工作吗? 答:公职人员被刑事立案后,一般会先停职,取保候审不等于免于处分,可能面临开除公职的政务处分。

16. 问:辩护人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全部证据材料? 答:可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并可向检察院提出书面辩护意见。

17. 问:滥用职权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实际获利? 答:不要求。即使未获任何个人利益,只要滥用职权并造成重大损失,就可以构成犯罪。

18. 问:造成损失30万元已经在立案前由单位追回的,是否还追究刑事责任? 答:立案前全额追回损失,直接影响“重大损失”的认定。若在立案前全额挽回且未造成其他后果,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再追诉。在上海长宁区、普陀区的类似案件中,有不少因追回损失而撤销案件的实务案例。

19. 问: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答:国家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滥用职权案件中,行为人有故意,极有可能被追偿部分或全部金额。

20. 问:检察院量缓刑建议,法院会采纳吗? 答:大部分情况下会采纳。如果行为人认罪认罚、退赔挽损、做出合规承诺,上海市金山区、松江区等地法院依法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

21. 问:滥用职权罪能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海实践中,损失金额刚过立案标准且全额退赔的,判处缓刑可能性较大。

22. 问:羁押期间家属可以申请会见吗? 答: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会见在押嫌疑人,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但家属可以提供衣物、生活费,并可通过律师了解案情。

23. 问:滥用职权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有什么区别? 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特殊罪名,如果行为符合特殊罪名构成,适用特殊罪名;不符合特殊罪名时,一般以滥用职权罪兜底。

24. 问:下级执行上级命令,什么情况下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如果下级执行的是形式上合法的命令,且不知道命令违法,不构成犯罪;如果明显违法、超出下级认知的基本正义,则不能免责。

25. 问: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是否包括无形资产损失? 答:司法实践中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主,但在特定领域,如环境破坏、声誉损失、数据泄露等,理论与实务上也在探索将部分无形损失纳入“重大损失”的范畴。

26. 问:在上海市黄浦区某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购买办公设备,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需要看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如果金额较小且及时归还,通常按违纪处理;如果金额巨大,造成了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27. 问:职务犯罪和渎职犯罪是同一个概念吗? 答:不是一个概念。渎职犯罪特指刑法分则第九章的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职务犯罪是更大的范畴,还包括贪污贿赂犯罪。

28.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吗? 答:可以。职务犯罪案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必须真诚悔罪、全面退赔,不得以虚假认罪获取从宽。

29. 问:民事纠纷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滥用职权的责任吗? 答: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30. 问:举报单位领导滥用职权,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答:尽量提供书面文件复印件、会议记录、证人联系方式、银行流水等客观性证据。仅凭举报人陈述,一般难以引发立案调查。

31. 问:从监察委调查到检察院起诉,一共要多长时间? 答:没有固定的期限,通常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监察调查一般三个月,可以延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

32. 问: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答:徇私枉法罪要求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特定行为,具有“徇私”动机;滥用职权罪则适用于更广泛的行政管理行为,不要求徇私。

33. 问:滥用职权被判刑后,退休金还有吗? 答:公职人员被判刑后,退休金按相关政务处分法执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工龄清零,退休金取消。这一问题也是上海退休公职人员咨询的热点之一。

34. 问:就同一事实,已经被政务处分了,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不能相互替代。受到政务处分后,如果行为构成犯罪,仍然会移送司法追究刑责。

35. 问:滥用职权罪的损失认定是否以审计报告为准? 答:审计报告是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法院还会结合评估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作出综合判断。

36. 问:伪造会议记录和签字,为了应对审计,是否构成新的犯罪? 答: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7. 问: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直接领导先被调查,我作为具体经办人会如何? 答:具体经办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是否明知违规、是否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只是奉命行事且没有决策权,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受政务处分。

38. 问:上海青浦区、奉贤区等地对滥用职权类案件的量刑宽严程度如何? 答:整体上上海各区的裁判尺度相对均衡,但远郊区在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的案件中,判处缓刑的比例略高于中心城区。个案结果仍取决于具体证据和情节。

39. 问:滥用职权保险吗?我作为经办人,签字之前需要看哪些文件? 答:签字前必须核对审批依据、前置条件、程序要求三个基本要素。实务中,很多经办人因为“没有看全文件”而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因此签字前复印留痕是最重要的自我保护手段。

40. 问:滥用职权罪在合作方造假的情况下,能否免除责任? 答: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如果合作方造假手段极其高明、无法通过正常审查发现,可能缺乏“明知”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连基本形式审查都未履行,责任难逃。

41. 问:与滥用职权罪并罚的常见罪名有哪些? 答:常见包括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上海近年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并滥用职权的比例较高,数罪并罚后刑期明显加重。

42. 问:滥用职权罪判决生效后,如果发现新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能否再审改判? 答:可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事实确实错误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再审程序一旦启动,改判的几率较大。

43. 问:监察委调查期间,家属可以探望吗? 答:不可以。监察委调查期间,除了律师可以经批准会见外,家属不得探望。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代为传递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4. 问:在上海虹口区因疫情管控措施不当被追责,属于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答:如果决策时明知措施违法仍然作出并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滥用职权;如果因对政策理解不足或者信息掌握不全而作出错误决定,通常属于履职不力,可能按玩忽职守认定。

45. 问:滥用职权罪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流程是什么? 答:由家属或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保证金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可退。上海地区的具体保证金金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通常为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确定。

46. 问: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否包括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 答:如果他们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救灾款物的管理、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在上述公务范围内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47. 问: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后会立即被开除吗? 答:一般会被停职,是否开除取决于最终生效判决。如果被判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可能撤职而不一定开除;如果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通常予以开除。

48. 问:滥用职权案件能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答:刑事案件中,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如果当事人认为查封范围不当,可以通过律师提出书面异议。

49. 问: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在二审中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调解弥补? 答:二审期间退赔、调解达成谅解,也是改判或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上海二中院、上海高院在二审审理中,如果原审被告人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改判缓刑的实务案例并不罕见。

50. 问:个人需要为滥用职权行为的“其他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只要属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重大舆情、群体事件等,均可能纳入刑事评价,必须特别注意。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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