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法规/2026-08-30

深圳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不公平高价认定实务要点解析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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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专利侵权与反垄断交叉案件中,“不公平高价”认定是核心难点,也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实施者之间攻防交锋的主战场。当权利人一边索要天价许可费,一边申请禁令或提起侵权诉讼,实施者如何利用《反垄断法》进行抗辩与反诉?本文以典型案例为线索,围绕“不公平高价”的认定逻辑、诉讼程序和实务应对,提供有深度的参考。

一、以案说法:从“天价许可费”到垄断纠纷

华某公司是一家拥有某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在加入标准组织时作出了FRAND承诺。通某公司是终端设备制造商,在深圳市南山区设有制造基地。华某公司向通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按照“产品整体售价的5%”签署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协议,否则将停止许可并提起侵权诉讼。通某公司认为该报价远超行业合理水平,曾多次向华某公司索要具体的许可费计算依据、可比许可协议以及专利贡献度分析,但华某公司均不予回应。

双方谈判破裂后,华某公司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起诉通某公司专利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通某公司则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华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请求法院确认合理FRAND许可费率。

裁判思路(类案归纳):法院在审理中首先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由于实施者为制造符合标准的设备,必然需要获得该专利许可,且现有技术标准缺乏可替代方案,故华某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法院通过比较华某公司向不同实施者的许可费率、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实际贡献、行业专利许可费堆叠程度、双方谈判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最终认定5%的费率明显偏离公平合理区间,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不公平高价,并按照合理费率调整许可条件。

(注:本案例为基于实务经验的类案示范,当事人名称均已作化名处理。)

二、不公平高价的实体认定:五大关键维度

(一)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是否独立

在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交叉纠纷中,相关市场界定直接决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而言,由于实施者不能通过避开特定专利来实施标准,每一个无法绕开的必要专利都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则需要结合专利效力范围、许可谈判地和许可实施地综合判断,中国境内或全球市场均可能成为相关地域市场。

(二)市场支配地位:不可替代性与竞争压力

法院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会考虑以下细节:

  • 标准必要专利是否真的“必要”?
  • 是否存在可替代的技术方案或替代标准?
  • 实施者转向其他技术或标准的转换成本是否过高?
  • 买方力量是否能制衡权利人?
  • 标准组织的决策程序和投票机制是否影响权利人的单方议价能力。

从实务个案看,单独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通常会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仍需针对权利要求、标准版本和技术演进路线进行精确分析。

(三)不公平高价的判断基准

“不公平”不等于“价格高”,需要综合多个可比因素:

  1. 价格与成本是否明显偏离:权利人许可费率是否远高于研发成本、专利维持成本以及合理利润?
  2. 历史许可费与行业普遍水平:权利人对自己过往被许可人的报价、对其他行业实施者的报价,是否明显更高?
  3. 不同地域、不同实施者之间的价差: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的价格歧视?
  4. 许可费基数和费率结构:是否以“最小可销售单元”为基数,还是以整个终端产品为基数?按整机计价是否过度放大了专利技术贡献?
  5. 许可费堆叠总量:一项产品上同期需要获得多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权利人单独报价是否导致累计费率明显超过合理负担?
  6. 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真实贡献:芯片级专利是否可以要求按手机整机售价收取许可费?
  7. FRAND谈判过程是否透明:权利人是否在谈判中披露计算依据,是否提出善意报价,是否以禁令胁迫实施者接受不合理条件?

(四)FRAND承诺与反垄断法责任的边界

FRAND承诺从源头上看是权利人向标准组织作出的合同性承诺,而反垄断法中的“不公平高价”属于公法规制。两者不是同一概念:违反FRAND未必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凭借支配地位索取明显高于竞争水平的许可费,且妨碍技术市场创新和下游产品市场竞争,就可能同时违反FRAND义务和《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正当抗辩与“反向劫持”

被控侵权人或实施者并不是永远“弱势”。法院同样会关注“反向劫持”:实施者故意拖延谈判、拒不达成合理许可、利用无效请求拖延程序、滥用反垄断威胁索取远低于合理水平的许可费。故不公平高价认定必须建立在完整、双向的FRAND谈判评估之上,不能只看单方报价。

三、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纠纷中的程序博弈

(一)管辖选择与案件协调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垄断民事诉讼同样由专门管辖法院受理。在深圳,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设立的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提起相关诉讼。当事人需要充分评估:

  • 是否在同一法院提起反诉,还是另行起诉?
  • 是否申请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反垄断案件结果?
  • 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的合理空间?
  • 如何避免两地审理产生的事实认定冲突?

(二)证据获取是最大痛点

实施者通常缺乏权利人的内部定价文件和可比许可协议,举证难度很大。破解路径包括:

  • 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权利人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可比许可协议;
  • 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责令相对人提交许可账册;
  •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主张适用证据妨碍规则,作出不利于权利人的推定;
  • 通过反向工程、行业报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等渠道重建可比交易;
  • 申请经济专家证人出具竞争损害评估报告。

(三)行为保全与禁令威胁

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申请禁令通常意在迫使对方快速接受许可条件。实施者抗辩时应重点说明自己并非恶意拒绝许可,而是愿意在合理条件下达成FRAND许可。如果权利人未履行FRAND信息披露义务,禁令申请可能被法院驳回。此时,实施者可以同步提交反垄断反诉,向权利人施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压力。

(四)保密与商业秘密保护

许可费争议过程中,实施者必须提供销售数量、销售额、毛利等核心经营数据。为防止数据外泄,可采取:

  • 签订保密协议;
  • 申请法院发布保密令,限定证据知悉范围;
  • 由外部律师或独立审计机构代替企业直接披露敏感数据;
  • 对敏感财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隔离。

(五)调解与技术调查官的运用

深圳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尤其是FRAND费率争议,常通过“自上而下计费法”或“可比许可协议法”进行协商。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法官迅速理解标准必要性、技术贡献率、最低可销售单元等关键问题,对诉讼结果有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痛点清单与应对要点

很多当事人踩过以下几个典型的“坑”,需要特别注意:

  • 天价许可费不知道是否合理:不要简单拒绝或接受,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做费率测算。
  • 收到禁令威胁感到无措:立即保存善意谈判记录,表明愿意接受FRAND约束。
  • 谈判中对方不报价、只给黑箱价格:逐封书面要求对方披露费率结构和计算依据。
  • 对方将非必要专利打包许可:要求逐项列出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和许可地域。
  • 产品全产业链都可能被诉:评估从芯片到整机的每一层许可义务,防止重复收费。
  • 法院要求提交销售账册,却担心泄漏给竞争对手:积极申请保密令、限制阅卷范围。
  • 反垄断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做好预期管理,同时启动专利无效、不侵权抗辩等组合武器。
  • 担心被认定“恶意谈判”反而败诉:在每一轮谈判后发送会议纪要,主动提出符合FRAND的替代方案。
  • 不懂如何计算“合理费率”:常见方法包括从上而下法、可比许可法、行业利润贡献法、假设性谈判法。
  • 执行阶段对方仍拖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考虑通过竞争执法部门投诉施压。

五、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纠纷高频问答

  1. 问: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诉专利侵权,对方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索要比行业高很多的许可费,我该怎么办?
    答:先固定谈判过程,再以FRAND承诺和合理反要约作为抗辩;如果对方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另行提起反垄断诉讼,主张“不公平高价”并要求法院确定合理许可费率。

  2. 问: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反垄断案件能否与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侵权案件合并审理?
    答:两案涉及不同案由,可能由不同法庭或不同层级法院处理。你可以申请将反垄断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请求侵权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反垄断争议明确后再继续。

  3. 问:当事人如何收集“不公平高价”的证据?
    答:保存所有要约函、邮件、会议纪要、报价单、许可费计算表、行业公开许可费率信息,必要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要求对方提交与第三方签订的可比许可协议。

  4. 问:权利人拒不提交可比许可协议怎么办?
    答:可请求法院责令其提交;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主张适用证据妨碍规则,请求法院推定我方关于合理费率的证据成立。

  5. 问:相关市场由谁负责举证?
    答:原告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原则上需要对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可借助经济分析和专家意见综合判断。

  6. 问: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一定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答:不一定,需要看该专利是否真的无法绕开、标准是否可能被替代、技术演进路线和产业惯例;不过在实践中,单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被认定的可能性较高。

  7. 问:FRAND承诺是反垄断法的义务吗?
    答:FRAND承诺首先是标准组织规则和合同法义务;反垄断法义务独立存在。违反FRAND可能帮助证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还需证明产生了不公平高价和竞争损害。

  8. 问:谁承担“价格过高”的证明责任?
    答:实施者初步证明许可费明显高于可比价格或合理范围后,法院往往要求权利人披露定价依据并说明合理性,最终由法院对全案证据作综合认定。

  9. 问:按“手机整机售价”收取专利费合法吗?
    答:如果专利只是芯片或某一部件技术,按整机售价收费可能不合理,应优先考虑“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作为许可费计费基数。权利人若坚持整机计费,必须证明产品技术贡献。

  10. 问:许可协议中捆绑非必要专利,我可以拒绝吗?
    答:如果捆绑超出客观技术实施需要,且不合理地排除了竞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搭售行为,你可以拒绝并就相关许可条件另行主张。

  11. 问:权利人一边起诉侵权,一边又给“谈判窗口期”,这是不是滥用?
    答:需要审查整个谈判过程。如果权利人在谈判早期未作FRAND信息披露,后期以侵权诉讼和禁令施压,且报价明显过高,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行为的一部分。

  12. 问:同一专利对不同国家实施者费率不同,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
    答:地域价差本身并不直接违法,但如果不能以成本差异、市场环境和范围差异等理由解释,且造成中国实施者受到歧视性高价,则可作为不当高价或无歧视义务违反的重要证据。

  13. 问:许可费争议中,销售数据审计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怎么办?
    答:建议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由独立第三方审计,并由律师对敏感数据进行筛选;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密令,限制证据开示人员范围。

  14. 问:经济专家对认定不公平高价有多大作用?
    答:作用很大,专家可以帮助法院分析相关市场、竞争损害、成本价格偏离、许可费堆叠和假设性谈判结果,但专家报告需要经过实证数据和质证检验。

  15. 问: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否直接提出反垄断抗辩?
    答:如果合同纠纷的争议基础包含专利许可费问题,法院可审查权利人的请求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但涉及反垄断案由时,可能要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或移送申请。

  16. 问: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向标准组织作出的FRAND承诺,在诉讼中如何援引?
    答:可以主张权利人违反FRAND承诺,构成合同义务违约,同时作为反垄断分析的重要事实依据;法院会结合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来认定。

  17. 问:许可费堆叠应当如何证明?
    答:统计同一产品上需要支付的各类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分析累计费率是否远超行业合理利润率,并提交行业报告、专家证言、第三方监测数据等证据。

  18. 问: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反垄断为由请求中止审理,法院会同意吗?
    答: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反垄断之诉是否与侵权结果直接关联;如果反垄断争议是确定许可费的前提,且继续审理可能造成实质不公,法院可能中止,但不会一律支持。

  19. 问:实施者能否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答:可以。在权利人只发警告函不主动起诉,且影响实施者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实施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同时也可以一并要求确认合理许可费。

  20. 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如何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部分?
    答:反垄断诉讼属于集中管辖案件,通常应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宝安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你想以反垄断进行防御,可以申请移送或另案起诉,并评估两案事实重复的程度。

  21. 问:技术调查官在FRAND费率争议中能做什么?
    答:技术调查官可以就专利是否为标准必需、技术贡献率、最小可销售单元等提供技术事实审查意见,帮助法官理解复杂技术证据,从而影响费率判定。

  22. 问:调解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争议可行吗?
    答:可行且很常见。深圳法院鼓励通过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可以在法官或专业调解员主持下,采用自上而下法或可比许可法测算合理费率,既节省成本又快速恢复商业关系。

  23. 问:请求法院确定“合理许可费率”是否必须在反垄断诉讼中提出?
    答:不必须。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以权利人的FRAND承诺作为抗辩,请求法院在确定侵权成立的同时确定合理许可条件;反垄断诉讼则为另一种请求权路径。

  24. 问:不公平高价案件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答:反垄断民事诉讼一般按损失填补为原则,不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如果是专利侵权且构成故意、情节严重,可能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需要根据案由和证据具体判断。

  25. 问:权利人被判按合理费率许可,但拒不执行,怎么办?
    答: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判决履行签署许可合同义务;如仍不履行,法院可依申请采取罚款、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可能视为失信行为。

  26. 问:谈判中哪些书面材料是律师最需要的?
    答:律师最需要权利人的许可要约书、FRAND声明、报价公式、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许可价格、双方谈判纪要、律师函和反函,以及是否存在停止供货或诉讼威胁的记录。

  27. 问:在深圳打这类案件,语言和电子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答:大量邮件、微信、即时通信记录可能成为证据;建议及时公证、时间戳固化,并确保外文文件附中文翻译,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证据效力。

  28. 问:作为许可方,如何避免自己的报价被认定为不公平高价?
    答:建立清晰透明的计价模型,合理说明专利技术贡献,主动提供可比许可数据,避免在谈判初期使用禁令威胁,并对同类实施者采用持续、无歧视的许可条件。

  29. 问:专利许可合同中的“不质疑条款”是否有效?
    答:如果条款禁止被许可人挑战专利有效性,可能涉及限制竞争或限制技术市场,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较为谨慎;在FRAND谈判中,实施者仍可通过行政无效程序挑战专利。

  30. 问: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认定受谁影响?
    答:在专利侵权和反垄断案件中,必要技术特征需要对照标准文本进行分析,法院可能委托技术调查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专家证人发表意见,也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权利要求对照表。

  31. 问:在深圳地区,反垄断诉讼的诉讼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答:反垄断民事诉讼通常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具体由法院依法确定;若含赔偿请求,可能按财产案件标准计算,需要提前咨询案件所在法院的立案庭。

  32. 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怎样避免“恶意拖延”的负面评价?
    答:保持善意的FRAND谈判姿态,及时回复权利人要约,主动提供合理反要约,并保留所有谈判记录;如果对方拒绝协商或信息不透明,再将证据集中在后续程序中向法院说明。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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