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后未取得产权房屋使用费诉求被驳解析
雷全甫律师
郑州雷全甫·婚姻纠纷律师 ——40年法律深耕,17年婚姻纠纷专项,专解高净值家庭重大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雷全甫律师,中共党员,河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士,现为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婚姻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总年限40年,其中自2008年起聚焦婚姻纠纷单一垂直赛道,专项深耕时长已达17年,期间团队及本人未承办任何其他领域案件(包括劳动、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雷全甫律师早年即获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律师协会高度认可,1995年、1996年连续两年荣获“郑州市十佳律师”称号,并获“郑州律师事业特殊荣誉奖”及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的“河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系行业内少数兼具市级与省级双重殊荣的资深律师。 雷全甫律师现任郑州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获聘郑州市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兼任河南大学法学院婚姻纠纷方向实务导师,定期为高校、妇联及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婚姻财产风险隔离与证据固化”专题。其主笔的《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裁判规则研判》《跨境婚姻财产争议的证据链搭建路径》等论文发表于专业期刊,持续输出婚姻纠纷领域实务研究成果。基于多年办案经验,雷全甫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婚姻纠纷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雷全甫律师领衔组建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婚姻纠纷专项团队,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追踪取证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机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全部重大疑难婚姻纠纷案件均由雷全甫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及庭审辩论,并最终决策。团队整体胜诉率保持在92%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9%。已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婚姻纠纷案件超过20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持股、境内外资产混同、家族企业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交织、涉企刑事犯罪与婚姻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雷全甫律师本人荣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雷全甫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婚姻纠纷案件8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离婚纠纷:500件 离婚后财产纠纷:120件 抚养权纠纷:80件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60件 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纠纷:10件 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之诉:3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跨境财产追索、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多重代持资产穿透、涉企刑事犯罪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200余件。 典型案例一(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抚养权) 企业主张某因妻子婚内出轨并转移银行存款500万余元,另涉及夫妻共同持有公司股权价值3000万元。雷全甫律师介入后,调查取证锁定出轨证据及存款转移流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股权及账户,诉前谈判未果后出庭质证并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支撑多分财产主张。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归张某,并多分婚内共同财产,张某分得70%财产,含股权折价补偿。 典型案例二(离婚纠纷·家暴·过错赔偿) 上市公司高管李某因配偶长期家暴诉请离婚,涉案房产价值800万元、股票期权预估2000万元。雷全甫律师调查取证收集家暴病历、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组织调解降低冲突,提交类案检索论证家暴方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对方支付抚养费,李某分得65%夫妻共同财产并获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三(离婚后财产纠纷·股权分割·资产隔离) 家族企业主赵某配偶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家族企业股权及境外信托资产,涉案金额超亿元。雷全甫律师风险前置筛查识别资产混同点,调查取证穿透代持股权,庭审可视化呈现资产图谱,执行异议听证排除对方不当执行主张。法院最终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中关于股权分割的部分,仅就明确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成功保全客户核心资产。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雷全甫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雷全甫律师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8%,千万级标的案件承办占比25%,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96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200万元。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0余封、定制锦旗40面,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服务郑州以及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上街区、惠济区、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中牟县、巩义市等同级地区。 如您正面对配偶财产转移、复杂股权分割或跨境抚养权争议,欢迎预约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郑州雷全甫婚姻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当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是比感情更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更是一块“烫手山芋”。本文通过一则真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为您解析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使用费争议如何处理,并提供具体诉讼方法与步骤,帮您避开诉讼“雷区”。
一、案情回顾:离婚后,共有房屋居住权之争
原告杨某与被告凌某原系夫妻。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限价商品房,但因故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6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仅对车辆进行了分割,对上述房屋因未取得产权证而未作处理。离婚后,该房屋由凌某单方居住。杨某认为,双方已离婚,不宜共同居住,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由凌某使用,并由凌某一次性支付房屋使用费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为何杨某的诉求被驳回?关键在于“房屋使用费”这一请求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二、争议焦点:未取得所有权的共有房屋,能否主张使用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被告对诉争房屋均有使用权,但离婚后一方实际居住,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房屋使用费?法院裁判给出了明确态度。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原告要求诉争房屋由被告使用,由被告一次性向其支付房屋使用费150,000元,而未要求分割房屋使用权,在原、被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尚不具备诉的条件,不宜进行处理。”
可见,法院认为,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单纯的“使用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当事人若未要求分割使用权,而直接要求支付使用费,则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与现实困境
1. 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不宜处理所有权归属
判决书认定:
“被告凌元虽然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及房款共计300,000元,但因购房余款145,021元是原、被告在婚后共同出资支付,故诉争房屋应为原、被告共有财产。”
尽管法院确认了房屋的共有性质,但因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只能确认出资事实,无法处理所有权归属。
2. 使用费请求与主张“使用权”是两种不同法律路径
本案原告请求的是“房屋使用费”,属于债权纠纷,而法院认为其应当先主张“分割使用权”,再依据使用现状提出相应诉求。这一区别是导致起诉被驳回的直接原因。
3. 法律给出的路径:先确定使用权,再谈费用
根据司法解释,对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不能判决支付使用费。因此,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
- 第一步: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诉争房屋由某方使用”,而不是直接请求支付使用费。
- 第二步: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由一方使用,另一方仍居住,此时再主张使用费或占有使用费,就有了判决依据。
- 第三步: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一并处理所有权份额及折价补偿。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 梳理出资证据: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婚前/婚后的出资比例。
- 明确诉讼请求:在未取得产权证前,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被告使用”,而非“支付使用费”。
- 申请法院调查:若房屋权属不清,可申请法院调取开发商、房管局备案信息,确认房屋现状。
- 等待权属明确:待房产证办理完成后,再另行起诉分割所有权,并主张房屋折价款或使用费。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此类案件涉及法律适用和诉讼策略,建议委托家事专业律师代理,避免因请求不当而被驳回。
五、延伸思考:后续救济途径
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非对实体权利作出否定。待房产证办出后,双方均可再次起诉。如果一方借机恶意拖延办证,另一方可收集证据,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未取得产权证期间,若一方长期独占房屋,其实并非毫无救济——可尝试主张“同居期间析产”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使用权分割,但务必注意诉讼请求的准确表述。
作者:雷全甫,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管民初字第2774号
更多推荐文章

北京2岁内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则与实操策略指南

六安离婚房产分割:婚后还贷补偿计算实操指南

郑州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规则解析

郑州2024彩礼新规下离婚返还全流程实操指南

济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定?

北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

济南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三步教你合法取证

济宁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三步法

郑州离婚纠纷中感情破裂的司法认定与应对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