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0

武汉行政审批环节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解析

秦厦

秦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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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秦厦 | 16 年专注刑事辩护,精通证据链闭环搭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厦律师,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6 年,自执业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垂直赛道,16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案件以外案件。秦厦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案件研判,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厦律师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武汉市某区检察院特邀听证员,连续多年担任高校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导师,定期为湖北省内企业、商会讲授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事前合规” 专题。其主笔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路径》《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刑事辩护中的实战应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楚天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湖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厦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证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厦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与程序辩护组、庭审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厦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辩护意见采纳率 7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以上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经济犯罪、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 60 件。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厦律师获评 “武汉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亦荣获 “湖北省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秦厦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283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类案件 78 件,合同诈骗罪案件 32 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5 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18 件,贩卖毒品罪案件 15 件,危险驾驶罪案件 20 件,开设赌场罪案件 12 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 83 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企刑事犯罪、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62 件。 典型案例一:周某诈骗案(涉案金额 3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00 万元、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终止侦查、实质无罪 典型案例二: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 8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800 万元、合同履行纠纷、被指控合同诈骗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组织会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庭审可视化呈现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典型案例三: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 20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2000 万元、区域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量刑协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取保候审、缓刑、未收监 典型案例四:李某贩卖毒品案(冰毒 50 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冰毒 50 克、重罪指控、可能判处七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变轻罪、刑期从 7 年降至 2 年半 典型案例五:刘某危险驾驶案(醉驾) 案件情节关键词: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无前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拘役 1 个月缓刑 2 个月、未收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厦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降低司法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厦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8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23 封、定制锦旗 38 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过 3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8000 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被采取强制措施,欢迎预约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秦厦”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从襄阳“4·14”大火案看违法发证的刑事追责逻辑

行政审批是公权力运行的关口,也是滥用职权罪高发的敏感地带。一张不该发的证、一次不走程序的审批、一句“领导让办”的口头指令,都可能在多年后变成刑事追责的导火索。本文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拆解行政审批环节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案发场景、辩护焦点与实务风险,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份详实的“避坑指南”。


一、案情回溯:一张“合格证”与14条生命的代价

2009年12月,徐某(另案处理)与襄阳甲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襄阳市前进路158号的甲公司二层租下开设乙星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乙网吧”),随即开始装修。

同年12月底,时任樊城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的严某某与参谋王某(另案处理)、轮训队队长陈某某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乙网吧装修未申报消防审核。按正常执法程序,此时应责令停工、处罚并督促补报手续。然而,严某某却在徐某和网吧店长赵某找上门后,作出了一个后续影响重大的决定:让王某将乙网吧的申报装修审核和开业前行政许可“一起办理”。

王某和陈某某随后到网吧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两个致命问题:网吧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违规使用可燃装修材料,完全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检查人员将这一情况如实向严某某作了汇报。

2010年2月8日,严某某罔顾上述事实,安排王某制作《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虚假注明“该场所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内容。在仅有法制审核签名、大队长签字空缺的情况下,严某某利用大队长刘某某请假、自己全面主持大队工作的职务便利,强行安排内勤杨某加盖公章,向乙网吧发放了本不该发放的消防行政许可。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乙网吧因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最终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51.78万元的特别重大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定给乙网吧发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与该起重大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其贪污罪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最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行政审批环节滥用职权罪七大典型案发场景

结合生效判决和司法实务,行政审批环节的滥用职权罪呈现高度规律化、场景化的特征。任何一个行政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对照自查:

场景一: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仍发放行政许可

这是行政审批环节滥用职权最典型、危害性最大的案发场景。执法或审批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了实地核查或书面审查,在明确知晓申请人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本案中,严某某、王某、陈某某三人在发证前已实地检查,亲眼看到乙网吧缺少自动报警和喷淋系统、使用可燃装修材料,且王某、陈某某明确向严某某汇报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专业意见。严某某仍然安排办证,并在合格证上填写虚假的“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容。这种行为已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主观故意

场景二:超越自身职权范围,越权干预审批流程

行政审批制度设置了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发人等多个环节,本意是通过内部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但当职位较高的人利用地位或影响力,跨过法定权限直接命令、安排下级办理审批时,就构成了典型的越权滥用。

严某某作为政治教导员,本职分工是政治教育和法制审核,行政审批的最终签发权限在大队长刘某某手中。但在刘某某2010年2月6日因父亲病危请假后,严某某主持大队全面工作,他不仅没有保持谨慎,反而利用这一临时主持的便利,在明知无权单独作出终审决定的情况下,跳过应有的签发环节,指示王某制作合格证,并亲自到内勤处要求盖章。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在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场景三:违反法定审批程序,“捷径”就是“绝路”

行政审批法定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审查(书面+现场)、决定、送达、归档等环节。为了赶进度、走人情、图省事而简化或跳过程序,是滥用职权案发最集中的导火索。常见违规操作包括:

  • 未进行现场核查或核查流于形式——仅看书面材料就作出许可;
  • 减少必要的检测、检验、专家评审环节——本案中消防设施未经检测就被认定“合格”;
  • 颠倒审批顺序——先发证后补材料、先开业后审批;
  • 将一般程序违规改用简易程序——本案严某某安排“装修申报审核和开业前行政许可一起办理”,把本应考试式的两道流程合并,实质上规避了处罚与整改环节;
  • 要件缺失仍强行盖章——本案中合格证上大队长签字栏空缺,严某某以主持工作为由令内勤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收受贿赂,只要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造成重大损失,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按程序走”这句话,是所有审批人员的护身符;而“特事特办”这三个字,则往往是追责判决书中的高频引语。

场景四:在审批文书和档案中弄虚作假

不少审批人员认为,只要结果没问题,文书上怎么写无关紧要。实际上,审批文书是刑事追责中最直接的客观证据,弄虚作假等于自己为自己“制作”有罪证据。

本案中,王某制作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中明确记载“该场所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现场根本没有安装。这一虚假记载成为证明严某某“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发证的关键书证。事后,乙网吧的消防验收档案又“离奇”缺失,樊城消防大队档案混乱、档案丢失的事实反而印证了相关人员企图掩盖问题的主观心态。在滥用职权案的证据链中,书证比言词证据更稳定、更致命

场景五:对审批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作处理,反而以“补手续”方式使其合法化

行政审批的价值不仅在于“发证”,更在于通过审批环节清除隐患。但实践中,部分审批人员面对违法建设、违规施工时,不是责令停止、依法处罚,而是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将未经审核的违法状态直接转为合法状态。

乙网吧最初被查出“装修没有申报审核”时,正确的做法是责令停止施工、接受处罚、补办审核手续,待整改合格后再申请开业许可。严某某却让王某“把申报装修审核和开业前行政许可一起办理”,实质上是绕过处罚整改程序,将违法装修行为直接洗白。这种“以批代管”“以罚代刑”的操作方式,在很多行政审批类渎职案件中反复出现,也极易引发重大责任事故。

场景六:审批后放弃动态监管,对后续违规情形放任不管

行政审批不是一发了之。许可之后,行政机关对获许可主体的持续监管义务同样属于“职责”的一部分。如果审批发证后,对明显存在的违规行为不检查、不督促、不纠正,导致隐患长期存在并最终酿成事故,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不作为型)。

本案中,“未按规定将乙网吧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一项指控虽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但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事故调查报告明确指出,樊城消防大队存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的问题。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两个环节是连体的,只批不管,出了事故仍然要承担责任。

场景七:以“领导交办”“集体研究”名义违规审批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人员会辩称“是领导让我办的”“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这种抗辩在两种情况下不能成立:

  • 指示明显违法时:作为具体经办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审批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执行违法指示,则不能以“奉命行事”免除刑事责任。
  • 以集体研究掩盖个人意志:本案中严某某的“决定”并未经过大队领导班子的正式研讨或会议纪要,而是以个人口头指令形式交办。所谓的“领导交办”不过是个人的恣意妄为。

但是反过来看,如果确有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不同意见记载,则在责任划分时可以作为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依据。这也提醒公职人员:重要的审批事项,一定要留痕、上会、书面记录。


三、本案核心法律争点深度解读

(一)职务行为的认定:不看你“名义上分管什么”,而看你“实际做了什么”

严某某辩称,自己的职责是“政治思想教育、宣传报导、法制员审核”,行政审批和签发由大队长负责。这一辩解看似有理,却被法院用三组证据击破:

第一,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消防大队的说明显示,大队长刘某某主管行政审批,教导员严某某主管法制审核。但该说明同时确认,中原片区消防监督员为严某某、陈某某、王某,严某某对片区消防监督检查和审批负有实责

第二,刘某某2010年2月6日请假后,大队工作由严某某全面负责,这是部队规定的职务代理规则。职务代理期间行使的审批权限,等同于原审批人的权限,同样属于“滥用职权罪”规制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第三,被告人严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承认“法制审核过”,但辩称“没有最终审批”。然而他在法制审核栏签下“程序合法,收集资料齐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时,其签字行为已经嵌入审批流程并实际产生了发证的效力。法制审核不是橡皮图章,在审批流程中签字,就是对所签内容的背书。很多人以为“我不是分管领导”“我只是走个流程”,但刑事追责看的是实质作用而非形式分工。

(二)“明知”的认定:客观行为反推主观故意

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多数被告人在法庭上会否认“明知”。但没有口供不等于无法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方式推定“明知”:

  1. 有现场检查记录在案——王某和陈某某到乙网吧实地检查后,已出具“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检查记录;
  2. 有专业人员的当面汇报——王某、陈某某在检查后向严某某如实汇报了不合格情况;
  3. 有审批文书中的虚假记载——合格证上注明“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现场没有,这种虚假记载足以反推签字人明知实情。

本案关于“明知”的证据链条完整到几乎没有空隙:承办人汇报了、书面记录保存了、虚假内容填写了、加盖公章落实了。这正是许多此类案件中被告人辩称“不知情”却最终不获采纳的原因——多个独立的证据指向同一事实,单纯的否认无法动摇完整的证据链

(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时,滥用职权行为是否仍然“入罪”?

这是本案辩护人着力最大的争点。辩护人提出:严某某在火灾发生前近两年已转业,其间省、市各级部门多次安全检查,如果任何一次检查严格履职,事故就能避免,因此严某某的发证行为与火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这一观点极具代表性,但法院并未采纳,核心在于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唯一原因”或“最后原因”。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只要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主要关系”或者渎职行为“为结果发生创造了必要条件”,即可认定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4·14”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电气线路短路,但乙网吧之所以能够合法开门营业、住客之所以能入住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酒店,正是因为严某某违规发放了那张合格证。**如果没有这张证,乙网吧无法取得文化部门等其他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将于法不能开业,火灾结果在现实逻辑中就不会发生。**后续监督检查的缺失并不能割断最初违法许可与最终损害之间的责任链条。换句话说:你违规发证时埋下的雷,别人没有排掉,不代表埋雷的人就没有责任。

(四)量刑逻辑:为什么判四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有两个量刑档次: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1051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三年至七年这一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考虑到被告人严某某贪污罪未被认定、滥用职权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属于多因一果中的部分原因,量刑处于法定刑的较低区间,总体是审慎的。对于家属而言,理解这个量刑框架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判决预期,避免因预期过高而错失有效辩护时机。


四、刑事辩护视角:本案给当事人带来的三点启示

启示一:证据不足的指控,要坚持无罪辩护到底

本案中,公诉机关同时指控严某某犯贪污罪,指向其侵吞杂志征订款39700元。但最终法院认定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除王某证言外无其他直接证据;二是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三是款项来源、属性、数额均存在疑问。

这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即便一个被告人在另一起指控中有罪,不影响其在其他指控中享有独立的辩护空间。 所谓“一烂俱烂”的思维是错误的。作为辩护人,在滥用职权案中如果发现检察机关添加了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等其他罪名,应当逐一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尤其是对于“一对一”言词证据、利害关系人证言、来源不清的款项往来,要敢于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无罪或不构成此罪的意见。每一个成功排除的罪名,都意味着当事人少服数年刑期。

启示二:行政审批类渎职案的侦查特点和口供突破点

此类案件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介入,侦查启动时距离案发时间往往已数年,书证可能灭失、言词证据可能串通。当事人面临的核心痛点包括:

  • 言词证据围猎:同案其他经办人(如本案中的王某、陈某某)往往会为争取从宽处理而率先作出对自己有利、对他人不利的陈述,形成“攀咬”;
  • 事故调查报告先行定性:官方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后,刑事侦查基本沿着该报告的方向展开,庭审中辩护人推翻该报告定性的难度极大;
  • 时间久远记忆模糊:案发到追责之间常隔数年,当事人对具体细节的记忆可能出现偏差,被侦查询问时容易作出与客观书证不符的陈述。

辩护实务中,应当尽早复制全部案卷,逐份核对言词证据形成时间、内容变化过程,寻找证言之间的实质性矛盾;同时重点关注各项书证形成的时间节点是否与审批流程相吻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或改变罪名。对于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切忌在传唤初期慌乱翻供或盲目认罪,应当在律师介入后制定系统应对策略。

启示三:责任划分中“经办人”与“审批人”的利益冲突

滥用职权案很少只有一名被告人。本案中,王某、陈某某、杨某均为另案处理,与严某某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承办人员在侦查阶段往往将责任向“领导指示”方向推,而领导干部则将责任向“经办人未如实汇报”“文书不规范”方向推。

作为任何一个环节的参与者,辩护时都需要回答三个问题:

  1. 本人在审批流程中行使的是“决定性权力”还是“辅助性工作”?
  2. 是否向上级作过真实的书面汇报?有无检查记录、请示报告、微信留言、邮件等佐证?
  3. 作出行为时是否有明文规定支持?是否遵循了当时当地的实际操作惯例?

每一个行政审批环节的参与者都应当意识到:当事故发生时,没有天然的“安全角色”。 即使是内勤盖章人员(如本案杨某),如果明知签批手续不完整仍盖章,也有可能被追责;反过来,即使只是经办人,若如实上报不合格情况,则可能获得出罪空间。内部责任切割,从高发案件的一开始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五、行政审批岗位刑事风险防范十条实务建议

  1. 权限意识:行政审批人员只做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主持工作、代理职务期间,权限范围以任命文件或书面委托为限,超出部分严格请示。
  2. 程序闭环:每个审批环节都按时限、按顺序完成,不跳步、不倒置、不合并。每一个环节的文书签署,必须注明“经现场核查”“书面审查”等字样。
  3. 实质审查留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疑问时,启动实地核查、专家论证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口头汇报不足以防范日后追责。
  4. 对“领导交办”说不:如果领导的指令明显违法,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记录。难以书面化的至少要有微信、短信文字确认,一是拒绝“背锅”,二是在无法拒绝时留下“自己曾提出异议”的凭据。
  5. 档案及时归档:审批完成后的所有原始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整改复查记录、签批单、会议纪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整归档。本案中档案“丢失”不仅无法保护严某某,反而强化了法院对其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
  6. 重视集体讨论:涉及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保等重大审批事项,主动提交集体讨论,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在纪要中如实记载赞成、反对和弃权意见。
  7. 日常监督检查不放松:发证不是终点,后续监管必须跟上。对已许可企业,要制定并落实检查计划,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复查,确保每一环节都留痕。
  8. 离任交接不漏项:转业、调岗、离职时,将分管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度、监管对象、风险点位逐一书面交接。未完成的审批事项要单独说明,防止“后人出事、前人背锅”。
  9. 了解追责时效规则:渎职犯罪不受“五年追诉期”的机械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一旦检察机关已立案,之后的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而且实践中重大安全事故追责往往在数年后启动,“离任即安全”的想法极其危险。
  10. 涉刑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纪检监察机关留置或检察机关刑拘后,尽早由专业刑辩律师介入,重点围绕职责范围、主观明知、因果关系、损失认定四个要件开展定性分析,同时注意核实言词证据是否存在引导性、逼取性问题。

六、结语

襄阳“4·14”火灾是一面镜子。在行政审批环节,一纸合格证的背后,是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职人员个人命运的三重重量。对公职人员而言,审批权不是“与人方便”的人情筹码,而是法律授予的职责;对辩护律师而言,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既要着眼于行为与损失的客观分析,也要抓住“明知”“职责范围”“因果关系”等核心要件中的争点空间。

本案严某某虽未能逃脱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但贪污指控被依法驳回,也充分说明了刑事辩护制度在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中的价值。 任何涉嫌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应当坚信:判决的公正,离不开积极、专业、有理有据的辩护。

秦厦,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


附:滥用职权罪(行政审批环节)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武汉市江汉区某局行政审批科的工作人员,有同事因违规审批被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请问家属现在能做些什么? 答:家属应立即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涉案具体事实和侦查方向;同时梳理当事人在该审批事项中的职责分工、审批流程和有无书面汇报材料。此类案件侦查初期是争取取保候审和确定辩护策略的关键期,切勿等待批捕后再行动。

问:滥用职权罪要坐牢多久?是不是一定判实刑? 答: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损失较小、作用次要、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存在争取缓刑或不起诉的空间;但造成死亡、重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中判处实刑的比例较高。

问:我是襄阳市某局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负责对行政审批材料的法制审核,只在审核栏签了字,没有参与现场检查,会不会被追责? 答:法制审核人员同样属于审批流程中的履职主体。若审核人员明知报送材料明显缺失、检查记录前后矛盾或存在虚假内容,仍然签署“同意”意见,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反之,若审核时对材料提出了明确的书面异议,则一般不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签字时是否尽到了与自身职责匹配的审查义务。

问:领导口头让我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批了,我没敢拒绝,现在出了事,我算不算犯罪? 答:如果审批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即明知不符合条件仍发放许可、造成重大损失——则不能以“领导让办”为由完全免责。但领导指示可以作为认定作用地位、区分主从犯的重要情节。如能证明你曾提出异议或不清楚材料虚假,则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实务中对这类“末端经办人”常作相对不起诉或从轻处理,但必须由律师尽早介入争取。

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在审批环节哪个更常见? 答: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表现为积极违规行使权力,如明知不合格仍发证、越权审批;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应核查未核查、应检查未检查。行政审批环节中,主动违规发证以滥用职权罪更为常见,而日常监管不到位则多被评价为玩忽职守。一个案件中也可能同时出现两种行为,检察机关会视具体行为分别认定。

问:审批时按照内部“习惯做法”操作,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内部习惯做法不能对抗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程序。如果行为违反的仅是单位内部工作流程,一般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如果内部习惯做法直接绕开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要件和环节,则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任何内部“惯例”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问:我已经从原单位调离三年了,原单位审批的事项出了重大事故,还会追究我吗? 答:会。渎职罪的追责不以行为人是否在职为前提,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任职期间,且未超过追诉时效,检察机关即可追诉。本案中严某某在火灾发生前近两年已转业,仍在2013年被追诉。“新官不理旧账”是一厢情愿,离任、转业、辞职都不是“安全着陆”。

问:我是武汉市武昌区某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工作人员,辖区内一网吧无证经营发生火灾,我没有及时发现,会被追究滥用职权吗? 答:无证经营未被发现并发生重大事故,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因为主要问题在于“未巡查、未发现、未处置”的过失。但如果曾发现无证经营却违规为其说情或放任不管,主观上就带有放任故意,可能转化为滥用职权罪。具体罪名要结合证据和职责范围判断。

问:审批中我发现申请材料可能是假的,但领导催着出证,怎么处理才能保护自己? 答:第一,将可疑点以书面形式呈报领导并请求明确指示;第二,在审批表中如实记录“材料真伪待核实”;第三,必要时报请启动实质性核查程序。无论领导如何催办,不要在自己经手的文书上签署不存在的事实。你签的每一个字、留的每一份记录,未来都是证明你“是否明知”的关键证据。

问: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哪些岗位滥用职权风险比较高? 答:凡是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验收、食品药品许可、工程规划施工许可、采矿许可、排污许可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审批岗位,都是渎职犯罪高发岗位。这些岗位审批事项专业性强、自由裁量空间大、现场核查环节多,最容易因“降低标准”“放松条件”“压缩程序”而触发刑事风险。

问:渎职犯罪有没有“因公”免责的说法? 答:没有“因公免责”的法律规定。行为人为了单位创收、地方经济发展、工程进度等公事原因而违规审批,仍可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行为人不是审批决定者,且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则可能因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而不构成犯罪。所谓“基于公心”只能在量刑时酌情考量,作用有限。

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我“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是不是就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判我有罪? 答:不是。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认定,不是刑事判决。法院仍会独立审查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认定”会被检察机关作为重要指控依据,辩护律师应当挑战报告认定的充分性和因果关系链条,尤其是行政认定与刑事证据标准之间的差异。

问:我在宜昌市某区行政审批局工作,领导说“容缺审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请问容缺审批会不会有滥用职权风险? 答:容缺审批是推行“放管服”改革中允许部分次要材料后补的制度,但核心要件(如消防、安全、环保等实质性条件)绝不允许“容缺”。如果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将法定实质性审查条件也予以豁免,或允许申请人在未取得前置许可的情况下先行开业,一旦发生事故,审批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正确做法是分清主审要件与次要材料,严格执行容缺清单制度,并要求申请人签署后期补正承诺书。

问:我家人因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了,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刑事拘留期间即可由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评估重点包括: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可能毁灭证据、是否认罪认罚、涉案金额与损失大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滥用职权案件,因后果特别严重,取保难度较大,但并非完全没有空间,尤其在作用地位次要、已获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的情况下。

问:检察院提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四年,签了之后还有机会减少刑期吗? 答: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量刑建议原则上法院应当采纳,除非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因此在签署前,务必由律师对指控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档次是否正确。本案中严某某的“情节特别严重”档次起点就是三年,四年相对较低;类似案件家属不应期望值过高,重点应放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实质辩护。

问:单位审批制度本身混乱、职责不清,个人能否以此免责? 答:单位制度混乱不是个人免责的当然事由。法院会审查个人在具体事项中是否清楚自己的权限边界、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可能。如果因制度原因导致行为人根本无法知晓其职责范围,则可能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但若行为人明知某项审批违法仍直接操作,即使单位制度再混乱,也不能免除其个人责任。

问:我在武汉市青山区某部门窗口负责收件初审,申请人材料不齐全让我通融一下,我没有上报就退回补齐了,后来企业出事,我会不会被追责? 答:窗口初审人员在补正告知环节的操作不当,一般属于行政差错,除非你明知材料虚假仍签署“形式审查合格”意见,或者明知缺少关键前置许可仍出具受理凭证,才可能被纳入渎职追责范围。普通“通融”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一般不上升为犯罪。但建议务必在系统中如实记录初审核查情况,不要替申请人或科室领导隐瞒关键材料缺失问题。

问:滥用职权案件能不能“私了”不追究? 答:滥用职权罪属于公诉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撤案。即使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也只能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不能决定案件是否撤销。此类案件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起诉权在检察机关,被害人谅解不能替代公诉机关的追诉。

问:严某某的贪污罪为什么不成立?我家人也有类似情况,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一起被起诉了,应该怎么应对? 答:严某某贪污罪不成立的关键是“证据不足”——仅有同案利害关系人王某的证言,款项来源、性质、数额不清。这说明司法机关对贪污罪的证明标准要求很高,尤其是钱款去向和权属必须形成完整闭环,仅凭同案人陈述不足以定案。如果你的家人面临相同情况,建议围绕钱款流向、账目记载、单位财务制度和决策程序逐项核查,找到证据链条缺口,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思路。

问:滥用职权罪由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侦查? 答:根据现行管辖规定,滥用职权罪属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职务犯罪。实践中,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一般先由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非公职人员或原公职人员(已离职、退休)涉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具体到某个案件哪个机关管辖,会影响会见、强制措施和辩护节奏的安排。

问:在湖北省恩施州某局负责审批,因工程项目急于落地被要求边批边建,项目发生事故我会不会负责? 答:如果“边批边建”的做法是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为赶工期而默许甚至推动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责任认定仍然要看你在审批中的具体签字行为。若你只是按照书面会议纪要对项目进行了形式审查,不存在故意降低标准或明知不合格仍发证,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证据是会议纪要、项目推进文件和有无书面反对记录。

问:滥用职权案中,检察院会收集我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审批系统操作日志吗? 答:会。电子数据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微信工作群中的“请尽快出证”“先发证后补材料”等聊天记录,以及行政审批系统后台的操作时间、修改痕迹,都会成为证明你主观故意和违规操作过程的直接证据。涉嫌此类案件后,不要擅自删除聊天记录或修改系统数据,否则可能单独构成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证据罪。

问:家属在襄阳市樊城区某局工作,因违规审批被纪委监委留置已经两个月了,什么时候会移送检察院? 答: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后,监委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家属在这个阶段无法会见,也不宜到处托关系打听案情,应尽快委托律师通过合法渠道了解情况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问:我是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副处长,但我们处实行“一支笔”审批,实际审批权都在一把手手里,我只是经办,会承担责任吗? 答:即使是“一支笔”审批,承办人在呈报材料时的如实汇报义务并不免除。如果你在呈报过程中隐瞒重大不合规情形、帮助编造虚假材料,或在领导审批前已经私下承诺申请人“没问题”,同样构成共犯。反之,如果你如实在呈报意见中写明“不符合条件”,领导强行批准,则你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至多承担行政责任。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二审改判的概率大吗? 答:二审改判率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总体较低,但并非没有空间。改判多发生在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晰、证据链存在实质性矛盾、量刑畸重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如果一审判决后仍坚持无罪辩护,应当针对审判环节中未被回应或回应不充分的辩护意见逐条分析,寻找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的具体抓手,而不是泛泛地重复一审理由。

问:行政审批过程中收受好处但正常发证,还是会构成滥用职权吗? 答:收受好处且审批行为本身合法合规的,可能构成受贿罪但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既收受好处又违规审批,则可能数罪并罚。家属在咨询时要特别注意区分罪名竞合问题,这直接影响量刑——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的刑期通常显著高于单一罪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罪名之间的交叉与牵连关系作出准确的法律评析。

问:我是行政审批局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合同制、派遣制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力时,同样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案发后并不因“没有编制”而免于追责。

问:我曾经在审批中故意降低了标准,但后来那个企业又通过了其他部门的严格审查才开业,我还犯罪吗? 答: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后续其他部门的审查不足以覆盖你审批中遗漏的核心风险点,或者事故发生在你许可的事项范围内,你仍然可能被追责。但如果后续法定审批机关足以发现问题并拒发许可,企业的最终运营资格并非源于你的许可,则你的行为与最终损失之间可能不具有因果关系,辩护空间较大。

问:武汉某区住建局负责施工许可审批的岗位被带走了一批人,是不是意味着这类案件都是窝案? 答:行政审批环节的渎职案件常呈现出窝串案特征,因为同一审批流程涉及受理、初审、现场核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多人,一旦发生事故,整个链条上的人员都可能被调查。但“窝案”不意味着所有被带走的都会判刑,关键在于每个人是否在各自环节上有可归责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作为任何一个环节的当事人都应独立评估自己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因为“别人都被抓了”就自暴自弃。

问: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计算?是否包含民事赔偿部分? 答:根据司法解释,重大损失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等。本案直接经济损失1051.78万元中,既包含火灾本身财产损失,也包含死亡人员赔付和伤者救治费用。对于审批人员来说,损失认定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是否达到“重大损失”门槛和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辩护中的核心争点之一。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损失评估报告的形成过程和计算口径,防止将不相关损失纳入归责范围。

问:如果我只是在审批表上签了个“同意”,其他环节都是别人做的,我没有去过现场,责任会小一点吗? 答:责任大小的关键不在于“去过现场”的数量,而在于谁拥有最终决定权和各自签字行为的权重。如果你的签字是审批生效的最后一环,即使你没有亲自到现场,也应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材料和意见;若你明知材料反映问题却仍签“同意”,与实际去过现场的人责任相当甚至更重。反之,如果你只是流程中的程序性签章,对实质问题没有审查义务,责任可能相对有限。

问: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还能做无罪辩护吗?会不会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 答: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依法行使辩护权不构成“态度不好”。法院不会因被告人作无罪辩解而直接加重刑罚,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毫无依据的强词夺理在效果上有本质区别。理性做法是由律师基于证据和法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罪或罪轻意见,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如实陈述为主,避免情绪化对抗,给法官留出依法从宽裁判的合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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