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从判决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的免责债务承担
鞠常山律师
[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中,当第三人承诺代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该承诺究竟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裁判方向。本文以(2022)鲁1524民初611号判决为例,拆解法院审查逻辑,提炼债务承担认定的具体方法与操作要点,帮助实务人士快速把握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与争点:从“以房抵债”到“承诺付款”
原告公司与案外人某装饰公司签订《铝单板购销合同》,约定以案外人名下两套公寓房抵顶应付原告的货款946800元。后原告公司与被告解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按原合同房价购买上述房屋,并按原合同总价款946800元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日5‰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请支付欠款及违约金。被告抗辩称实际欠款数额不足,存在利润及分歧金额。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告解某是否因《协议书》而成为该946800元债务的承担人,以及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二、法院认定:免责式债务承担的核心要件
法院认为,案涉债务转移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承担情形。判决书明确指出: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案涉946800元系原债务人免除型的债务承担,即该946800元应由解某承担。”
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原债权人(原告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书》明确同意被告解某承担该笔债务,且原债务人某装饰公司基于原告出具的联系函已将房屋转让给被告,实质上原债务人退出了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关系,属于“免责式”债务承担,而非单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具体审查方法可分解为四步:
- 审查书面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本案《协议书》载明“乙方向甲方提议以原合同房价购买上述房屋,并按原合同房屋总价款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该表述已构成债务承担合意。
- 确认债权人是否同意。原、被告直接签订协议,债权人本身即为协议一方,满足“经债权人同意”要件。
- 判断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的关系。结合案外人已按原告要求将房屋转让给被告的事实,原债务人不再负有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的义务。
- 注意对价条款与债务承担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付款的对价虽为取得房屋,但其向原告付款的义务源自对原债务的承受,而非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不能以房屋未过户为由拒付。
三、被告抗辩不获支持:利润争议应另案处理
被告辩称实际欠款约40万元,并提交对账单主张存在利润和分歧。法院对此未予采纳,判决书指出:
“解某提交的《对账单》,因其对利润(合同价与净价差额)金额有异议,本案不予以抵销,其可另行主张。”
这说明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中,债务承担人不能以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对抗债权人的付款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的销售利润结算问题,与本案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实务中,承担人若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应在签订承担协议前完成对账并写入协议;否则,只能另案主张,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折抵。
四、违约金调整:从约定到司法酌减的裁判路径
原协议约定“逾期未付的,每日按总房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标准明显过高。原告起诉时自行调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此后按LPR四倍主张。法院则认为违约金起算时点应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判决书载明:
“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因同一法律事实互负债务,在本案中如再苛以解某自2017年1月1日起承担违约金,则超过解某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故对原告的损失自其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22年1月24日)起保护。”
违约金调整的具体步骤:
- 审查约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案约定日5‰即年利率182.5%,显属过高。
- 结合当事人是否存在互负债务、双方过错及履行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酌减的事由。
- 确定合理起算点。法院并未支持原告从债务到期日起算,而是从起诉之日(2022年1月24日)起算,理由是避免超出可预见损失范围。
- 参照同期LPR确定利率。本案以年利率3.7%(当时一年期LPR)作为违约金标准。
最终判决主文为:
“一、限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946800元及违约金(以94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裁判结果与实务启示
本案系典型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法院通过审查协议签署背景、债权人同意方式及原债务人是否免责,认定了被告的付款责任,同时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司法调整,兼顾了当事人利益平衡。
对债权人的启示: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应明确记载“原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负担”等表述,并尽量将违约金约定在合理范围内(例如不超过LPR四倍),避免因约定过高而在诉讼中被大幅酌减。对债务承担人而言,应充分了解债务背景,将利润分配、货款抵扣等争议在协议中一并解决,否则另行主张将增加诉讼成本。如您正面临类似债权债务转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围绕协议条款、债权人同意证据及违约金合理性进行系统准备。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鲁1524民初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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