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0

上海滥用职权罪新领域新型案发场景全汇总及争议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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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职权滥用的边界在哪里?——新领域新型案件全景式梳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调整、数字化治理深入推进,滥用职权罪的案发领域已从传统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场景,延伸到大数据管理、金融创新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国有资产处置等新兴领域。与此同时,"新型职权"的认定标准、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专业人员履职的注意义务边界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争议。

本文以多个真实裁判案例为样本,以案说法,系统梳理滥用职权罪在新领域、新场景下的法律适用争议,为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划定"红线",也为辩护律师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专业参考。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法律框架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上: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上:表现为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玩弄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
  3. 结果上: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上:滥用职权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但近年来,在新领域新场景下,"损失"的形态日趋复杂,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是涉及预期利益落空、公共利益受损、行政相对人权益被侵害等,司法认定存在诸多争议焦点。

二、新领域案发场景逐一拆解:以案说法的深度分析

场景一:大数据与信息化项目管理中的职权滥用

典型案例:某市大数据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某,负责该市政务云平台建设项目。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明知A公司不具备相关技术资质,仍通过设置倾向性评分指标、泄露其他投标人信息等方式,使A公司中标。项目建设过程中,张*某又对A公司提供的服务器配置、安全防护等级未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草率签字通过。后该政务云平台运行期间发生严重数据泄露事件,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定: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中,违反招投标法规和项目验收规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时,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社会影响恶劣"是否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大规模泄露?
  • 信息化项目中"技术性验收不规范"能否认定为"滥用职权"?

实务提示:大数据项目具有专业性强、更新迭代快的特点,行政管理人员往往难以全面掌握技术细节。但法律不因此免除其管理责任,形式性审批、签章式验收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建议在信息化项目中建立专家评审、第三方检测、分阶段验收等多重把关机制,并留存独立、客观的决策依据。

场景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流程性滥用"

典型案例:某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李某,负责该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审批。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该区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李某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缺少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且存在明显伪造痕迹,但仍以"推进项目进度、优化营商环境"为由,违反内部审批流程,在未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签字批准。后该项目因土地权属纠纷导致无法建设,大量购房者遭受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法院认定:李*某在"容缺受理"中未依法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以改革创新为名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容缺受理"的适用边界如何确定?是否意味着放弃实质审查?
  • 改革创新背景下的"试错"与滥用职权的界限在哪里?

实务提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最多跑一次"等便民措施,不能成为权力滥用的挡箭牌。实质审查义务仍然是审批人员的法定职责,程序简化不代表标准降低。对于"容缺"材料,必须明确补正期限和后续监管措施,形成"宽进严管"的全链条闭环。

场景三:财政资金管理与产业扶持政策执行中的争议

典型案例: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某,负责该区产业扶持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在审核某新能源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时,王某在明知该企业实际投资额远未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工作人员通过虚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伪造项目进度报告等方式,使该企业获得扶持资金800余万元。事后,该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扶持资金无法追回。

法院认定:王*某违反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产业扶持资金的性质是否属于"公共财产"?发放决策属于"行政裁量"还是"职权滥用"?
  • 如果王*某在决策时存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动机,是否影响定罪?

实务提示:产业扶持资金、补贴补助、专项奖励等财政资金,属于典型的公共财产。实践中,一些干部为了招商引资、政绩考核,在资金审批中"打擦边球",甚至帮助企业粉饰申报条件,这些行为一旦造成损失,很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决策依据的客观性、程序合法性、资金用途监管是此类案件审查的三个关键环节。建议保留完整的论证过程记录、会议纪要、资金使用情况追踪档案。

场景四:疫情防控等应急管理中的"临机处置"问题

典型案例: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该辖区防疫物资的采购、调配和发放。因疫情紧急,赵某未经集体研究,也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程序,直接与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高价购入一批防护服和口罩。后经查,该批物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部分口罩过滤效率不达标,直接导致参与一线防控的多名工作人员被感染。

法院认定:赵*某在应急状态下虽享有一定的临机处置权限,但仍应遵循基本程序规则和合理性审查义务,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紧急状态下的"特事特办"与"程序违法"如何平衡?
  • 应急采购中质量验收义务的履行标准是否应区别于常规采购?

实务提示:突发事件应对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紧急处置权,但紧急处置不等于任意处置。司法审查中,法院会重点考察:采购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供应商选择是否有基本依据、是否进行了力所能及的质量把关。即便在紧急状态下,基本的成本意识、程序底线和质量把关义务不能放弃,关键决策应及时记录并事后补正程序。

场景五: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裁量权"的边界

典型案例: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周*,在查办某企业违法排污案件过程中,接受该企业负责人请托,在明知该企业排污超标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将法定的罚款幅度从最高档降为最低档,并违规同意该企业延期缴纳罚款。同时,对后续巡查中发现的该企业偷排行为不予立案查处,致使该区域水污染持续加剧,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定: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违背裁量基准,并以不作为方式放任违法行为持续,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在何种程度上构成"滥用"而不仅是"不当"?
  • 裁量基准中的"情节轻微""配合调查"等酌定因素如何认定?

实务提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自由"。行政裁量必须符合裁量基准,说明理由,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实践中,同类案件不同处理、明显偏离基准幅度、无正当理由降格处理极易被刑事追责。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制作书面说明理由的材料,纳入案卷归档,做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可审查。

场景六:数据信息管理领域的"新型职权"滥用

典型案例: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科负责人孙*某,利用其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权限,接受朋友请托,多次违规查询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用于债务催收和商业营销。虽然未直接造成财产损失,但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且其中一名被查询人因信息泄露遭受电话骚扰和威胁,产生严重后果。

法院认定:孙*某超越权限查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信息管理权限是否属于"职权"?非行政审批类、非资金分配类的"权限滥用"能否构罪?
  • "个人隐私泄露"能否被认定为"恶劣社会影响"?

实务提示:数字化管理赋予了工作人员大量"权限型职权",这些权限本质上是对公共数据的管理权,属于"职权"范畴。近年来的司法判决明确:违规查询、泄露、篡改、删除数据信息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标准,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这是新领域中最值得警惕的刑事风险。各类数据管理人员应严格区分"工作必需"与"越权访问"的界限,建立查询日志留痕机制。

场景七: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组织管理中的"监管不作为"

典型案例: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某,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在对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违规担保、资金池操作等问题,风险隐患突出。但徐某考虑到该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且与多位领导关系密切,仅下发整改通知了事,未及时采取暂停业务、接管等强制措施。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大量债权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法院认定:徐*某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过程中,明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不依法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属于滥用职权中的"不作为"形态,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金融监管中的"风险预警"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 监管裁量权的行使程度是否属于"滥用职权"还是"监管水平问题"?

实务提示:金融监管领域是近年来滥用职权罪的高发新领域。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和滞后性,监管不作为的损失认定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评估。"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存在,但未采取实质性监管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监管人员应当建立风险台账、处置留痕、逐级报告机制,以证明履职尽责。

场景八:国企改制与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决策争议

典型案例:某市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担任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国资委干部郑*某,在企业资产评估环节中,对评估机构提出的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在企业资产转让给私营企业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挂牌交易,而是直接协议转让。后经查,该企业名下多处房产和仓储设施的实际市场价值远超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百万元。

法院认定:郑*某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定程序,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国有资产处置中,"未经公开挂牌"是否与损失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如果郑*某是"根据领导指示"行事,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实务提示:国企改制、资产转让、产权交易等领域是滥用职权罪的传统高发区,但在新时代背景下出现了新的争议点——"集体决策"与"个人责任"如何区分。司法实践的立场是:领导个人拍板、未经法定程序、绕过集体研究或虽经集体研究但个人起决定性作用的,即使有会议纪要等形式,仍可能认定为滥用职权。参与决策的人员,如果明知程序违法且可能造成损失,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保留书面异议。

场景九:生态环保监管中的"选择性执法"

典型案例:某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韩*某,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线索核查期间,对辖区内多家化工企业长期偷排废水、废气的问题,未组织全面排查,而是仅对其中一家规模较小、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整改,对另外几家规模较大、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偷排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整改验收环节也未实地核查即签字确认通过。此后,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问题被媒体曝光,引发重大舆情。

法院认定:韩*某在环保执法中"选择性执法",对已知违法问题未依法全面处理,在验收环节弄虚作假,构成滥用职权罪。

争议焦点

  • "选择性执法"中的"选择"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 "舆情曝光"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如何与行为建立因果关系?

实务提示:生态环保领域,"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日益受到刑法的严格审视。面对"领导打招呼""企业是纳税大户"等压力,执法人员必须坚守原则,做到执法标准统一、台账记录完整、豁免理由充分、信息公开透明。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步到位的,应当制定分步整改方案,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而非视而不见。

三、新领域职权滥用案件中的辩护要点与争议焦点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新领域新型职权滥用案件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职权"的认定是否过于宽泛?

争议点:在数字化管理中,技术人员、信息管理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掌握的"技术权限"是否属于"职权"?

辩护空间:如果行为人仅掌握技术操作权限,不具有行政决策权,且未违反具体操作规程,能否认定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职责文件、授权范围、岗位说明书等进行严格判断。

焦点二:"损失"的认定标准是否明确?

争议点:新型案件中,"损失"往往不是直接的财产减损,而是社会影响、公共利益损害、预期利益落空等。在"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上有怎样的证据标准?

辩护空间:应当严格区分"确实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与"引发了舆论关注"。网络舆论具有易变性和主观性,不能简单以媒体报道、网络关注度作为"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依据。应当考察是否实际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是否损害了公众的切实利益、是否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等客观指标。

焦点三: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

争议点:在涉及多因一果的案件中,如金融监管案件中,损失结果可能由市场风险、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国家政策调整等多种原因造成。如何切割出"滥用职权行为"的原因力?

辩护空间:应重点审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与独立性。如果损失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市场风险、企业自身行为、第三方过错造成的,且行为人的滥用行为没有实质性增加风险或导致损失扩大,则应否定因果关系。此外,对于"如果依法履职,损失是否能避免"的问题,应通过同类机构类比、专家辅助人意见、模拟推演等方式进行论证。

焦点四:主观故意的证明是否到位?

争议点: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要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职责,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但在新领域案件中,行为人常常以"专业判断不同""工作失误""经验不足"为由抗辩。如何区分"故意滥用"与"过失不当履职"?

辩护空间:如果行为人基于当时掌握的信息、行业惯例、专业意见作出的判断,且履行了基本审查程序,即使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也属于专业技术判断失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行为人违反的是企业内部非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操作指引,而并非法律、法规明确设定的程序性义务,则主观故意的认定需更加慎重。

焦点五:改革创新背景下的"容错纠错"适用问题

争议点: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在改革创新中敢于担当。那么,容错纠错机制能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出罪事由?

辩护空间:在辩护中,应积极调取地方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改革创新风险备案材料、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证据,论证行为符合当地容错免责的条件。但需注意,容错不等于免罪,如果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不太可能仅以"改革创新"为由排除犯罪构成。

焦点六:集体决策与个人责任的切割

争议点:在重大项目中,决策往往是集体研究、集体签字的。"集体决策"能否免除参与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

辩护空间:"集体研究"的决定,如果内容本身违法且执行人明知违法仍然执行的,不能以集体研究免责。但辩护中应重点区分: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决策会议、是否提出了反对意见、是否对违法性具有明确认知。会议纪要、个人笔记、电子邮件等形成于决策当时的过程性材料往往是证明个人责任的关键证据。

四、给公职人员与相关当事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面对新领域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的不断拓展,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相关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刑事风险防控。

对公职人员:

  1. 留痕思维:所有职权行为,从决策依据到执行过程,从内部审批到对外沟通,都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建议养成阅读并保存会议纪要、请示批复、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习惯,对自己经手的事项做到全过程可回溯。
  2. 程序底线:任何情况下,不闯法定程序的"红灯"。程序违法,是滥用职权罪中最容易被认定的行为特征。哪怕是在"特事特办"的情形下,也应当事后补正程序,并留有合法的依据。
  3. 异议保留:在集体决策中,如果认为决策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当,应当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书面记录在案。这是事后证明自己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关键证据。
  4. 专业判断存档:对于涉及专业判断的事项,如工程质量评定、技术标准适用、风险等级划分等,应引入第三方专业意见,或形成详细的论证分析报告存档,避免事后被指控为"胡乱拍板"。

对相关当事人及辩护律师:

  1. 早期介入:滥用职权罪案件的调查往往从监察委的初步核实开始。一旦收到谈话通知或协助调查通知,应当立即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在恐慌中作出不利陈述。
  2. 关注因果关系:在案件审查中,最核心的辩护方向之一就是因果关系的断裂。需要全面梳理损失形成的完整链条,寻找介入因素,论证损失并非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
  3. 损失数额的重新认定:在涉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要特别关注损失数额的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是否合理。特别是涉及股权价值、无形资产、预期收益等新型财产时,通过专业评估人员提出独立意见,争取对损失数额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4. 区分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并非所有滥用职权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较轻、损失未达立案标准或因果关系不清晰的案件,争取不移送司法、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是重要的辩护目标。

五、结语

滥用职权罪的边界,正在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明晰和拓展。新领域、新型职权的涌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权力清单"之外不可为,"权力运行"过程必留痕

对于手握公权力的人员而言,最好的风险防范,就是时刻保持对法律底线的敬畏,依法用权、规范用权、廉洁用权。而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企业以及被追诉的公职人员而言,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准确识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是需要专业法律帮助的重要事务。

六、新领域滥用职权罪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单位内部的信息系统管理,可以违规查询同事的工资信息吗?会不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的公务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即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若达到严重程度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严格遵守信息管理权限规定,避免一切非工作必需的查询行为。上海静安区曾有类似案例,系统管理员违规查询前同事隐私信息并散布,最终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问:我们公司正在跟某区政府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对接,审批人员暗示需要"好处费"才能加快审批进度,这种情况下如果审批人员违规发放,责任算谁的? 答:审批人员的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廉洁性,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审批人员在收受贿赂后,违反规定发放了不符合条件的扶持资金,且造成重大损失,将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作为企业,如果以行贿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而不是迎合违法要求。

问:我在街道办工作,领导让我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但我没实际去现场看过,只是走个形式。现在工程出了质量问题,我会不会也被追究滥用职权罪? 答:在工程验收中仅签名而未尽到实际查验义务,属于典型的不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因此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你主观上明知验收程序要求但故意不履行,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即使你没有收受任何利益,纯属"帮忙签字"或"服从领导安排",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建议立即对已签字的项目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上海普陀区某街道工作人员就因"形式验收"导致消防设施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问:我是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的成员,当时资产评估报告明显偏低,但我只是"随大流"签了字,现在被监委找谈话,我该怎么办? 答:这属于国企改制中较为常见的"集体决策、个人签字"型案件。在接受调查之前,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一是梳理自己在该项决策中的具体角色和参与程度;二是查找你是否在会议中发表过异议意见的证据;三是确认当时是否具备发现评估报告偏低的条件和专业知识。如实配合调查,同时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一位成员因在会议记录中明确提出了书面异议并建议重新评估,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我在行政执法中,考虑到企业是本地纳税大户,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这算滥用职权吗?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首违不罚"等制度,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如果你出于"保护税源"的考虑而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完全不处理、不记录、不责令改正,一旦该行为引发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正确的做法是: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在执法文书中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问:我在审批企业资质时,因为人手不够,简化了内部复核流程,但结果没有问题,这样有风险吗? 答:如果简化了内部流程但最终审批结果合法合规,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需要注意,如果你"简化流程"是为了为特定企业谋取利益或明知该企业不符合条件而故意跳过审核环节,即使最终结果尚未造成损失,仍可能存在违纪风险。如果已造成重大损失,且简化程序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刑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建议建立内部审核日志制度,对特殊情况下的流程简化进行如实记录和说明。

问:我是一名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滥用职权罪案件。监委移送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主要是网络舆情报告,我该如何质疑? 答:网络舆情报告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或书证范畴,但也需要审查其来源的客观性和完整性。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质证:一是舆情报告的制作主体是否具有资质、是否客观中立;二是舆情数据的采集范围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断章取义;三是网络关注度的高涨是否与行为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可以强调"网络舆论不等于社会影响",建议申请调取同级同类行为的一般社会反应作为参照。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某信息泄露案中,明确采信了辩护人关于"舆情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的意见,最终被告人仅被判处玩忽职守罪(轻罪)而非滥用职权罪。

问:如果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通过民事途径全部追回了,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损失追回属于事后补救措施,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改变"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这一事实。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只要损失在行为发生时已经形成,且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即使事后追回,仍然构成犯罪。追回损失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包括适用缓刑。因此,案发后积极协助追赃挽损,对于争取宽缓处理非常重要。上海虹口区一案例中,被告人因积极协调资金全部追回损失,并取得单位谅解书,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问:我是区属国企的负责人,在对外投资决策中,由于市场变化导致投资失败造成损失,会不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答:这需要区分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滥用职权导致的损失。如果决策过程合法合规,进行了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且当时的决策是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即使最终因市场变化造成损失,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决策时故意无视明显风险、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专家论证、甚至隐瞒不利信息强行推动投资,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你是否履行了基本的谨慎审查义务。建议将项目决策全过程的背景材料、评估报告、论证意见、会议记录等完整归档保存。

问:我收到监委的询问通知,但通知上写的是"谈话",我需要请律师吗? 答:监委的"谈话"与"讯问"性质不同。谈话一般属于初步核实或一般性了解情况,但如果谈话内容涉及具体涉嫌犯罪的事实,且你已经可能面临刑事追诉,那么请律师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律师虽然不能介入监委的调查谈话,但可以在谈话前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辅导。上海地区有多家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职务犯罪辩护业务,建议选择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

问:法院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对"损失数额"是直接采用审计报告的结论吗? 答:审计报告是损失数额认定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辩护律师有权对审计报告的基准日选取、损失计算方法、资产减值认定标准等提出质疑,甚至申请重新鉴定。在一些涉股权、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新型损失的案件中,损失数额的争议空间很大。法院最终的认定以庭审质证后的证据为准。建议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异议报告,作为辩护意见的专业支撑。

问:我在工作中因为疏忽大意遗漏了一项重要的对外公示公告,虽然最终没有造成后果,但影响了办事群众的利益,现在被举报了,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要求故意,而疏忽大意属于过失。如果你的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事后能够及时补救、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属于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涉及刑事责任。建议主动向单位报告情况,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并消除影响,争取从宽处理。

问: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对当事人有什么实际影响? 答:两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法定刑相同(基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罪过不同: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玩忽职守罪是过失。实务中,司法机关经常会在两罪之间反复斟酌,最后根据行为形态定性。但对辩护而言,如果能够论证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且放任"的故意,而是由于水平不足、经验欠缺、情况紧急等因素作出的不当判断,有机会争取按过失犯罪处理,在量刑上往往有更大协商空间,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更高。上海长宁区一案例中,辩护人成功将起诉的滥用职权罪辩为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免于牢狱之灾。

问:律师在滥用职权罪案件中,如何帮助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答: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在滥用职权罪案件中,争取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是辩护重点。需要重点论证:一是涉案损失未达到立案标准;二是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四是案件具有特殊情况,如改革创新、落实上级部署等。向检察院提交翔实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是推动不起诉决定的关键环节。上海市检察院及其各区检察院每年办理多起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建议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时间窗口。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一般由哪个机关管辖?在哪个阶段可以委托律师? 答: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管辖规定,滥用职权罪案件由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律师的介入时间是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但在监委调查阶段,家属可以向监委了解情况,并为被调查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监察调查阶段虽不允许律师会见,但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为被调查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法律预案,并为后续阶段做好准备。

问:我父亲被监委留置了,家人可以探视吗?需要准备什么? 答:根据监察法规定,被留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家属探视或会见。家属需要做的是:及时委托律师了解案件阶段、向监委提交法律意见书、提供被留置人身体状况信息和家庭困难情况,申请酌情解除留置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如果被留置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留置期限届满,可以申请解除留置。建议家属尽快整理被留置人平时的工作表现、获奖情况、悔罪态度信息等,为后续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从监委调查到法院宣判,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监委调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再延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可退回补充调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法院一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延长。整体来看,一个滥用职权案件从留置到一审判决,正常情况下在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长达两三年。家属要做好长期准备,同时关注案件在每个阶段的法定时限是否超期。

问:如果滥用职权行为涉及金额不大但社会影响大,会不会影响定罪量刑? 答:会。根据司法解释,"恶劣社会影响"是独立于经济损失之外的入罪标准。即使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等,同样可以定罪。在量刑上,"社会影响"的大小也是重要的酌定情节。不过,对于"社会影响"的认定应当有客观依据,不能简单以被害单位或个人的主观感受作为标准。上海闵行区曾有一案件中,因行为导致网上形成较大的负面舆论,但法院认为该舆情尚属可控,未达到"恶劣社会影响"程度,最终仅作了违纪处理。

问:企业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如按照违法指示伪造材料、虚报数据,企业及相关人员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企业相关人员如果明知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滥用职权行为,仍积极配合并帮助实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即使不构成共犯,如果伪造材料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虚报数据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面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应当保持边界,不配合制作虚假材料,必要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上海杨浦区某企业会计因配合时任科长虚列支出项目,被以滥用职权罪共犯提起公诉,后因认罪认罚且积极配合追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问: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行政不作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有作为义务,且该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或岗位职责的明确规定;二是行为人明知违法状态存在或有明确线索指向违法风险,仍不履行查处、监管职责;三是不作为导致了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质结果,且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如果确认监管部门人员的工作量已超负荷、多次上报未获批准、已履行了力所能及的职责,则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我在审批项目过程中,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我基于该报告作出了批准决定,现在出了事,责任怎么划分? 答:如果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过程合法,且没有理由怀疑其报告的客观性,在作出决定前已尽到了初步审查义务,则因中介机构报告失实导致的决策错误,一般属于"多因一果"中的介入因素,可以据此抗辩排除或减轻你的责任。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行政人员不承担超越其专业能力的审查义务。但若选聘程序明显不当、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曾在工作接触中发现该机构有不良记录而仍予采用,则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的风险会显著上升。此类案件中,建议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第三方选聘过程材料及初步审查的留痕记录。

问:当事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家属应为委托律师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建议准备以下材料: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或任免文件复印件;二是监察委留置通知书或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书;三是当事人基本的健康状况证明,特别是存在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医疗记录;四是家属能够提供的当事人历年考核评优、获奖证书、领导评价等证明其平时工作表现的资料。这些材料对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申请以及量刑辩护非常重要。同时,家属要控制好情绪,相信法律和律师的专业判断,不要盲目传播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以免干扰办案。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中,"损失"发生后当事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能否争取到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答:在司法实践中,案发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乃至不起诉的重要筹码。特别是对于损失金额刚过立案标准、情节较轻的案件,通过全额退赔、恢复原状、有效整改,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上海宝山区某案中,被告人及时追回了全部扶持资金,并推动制定完善了内部审批制度,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事后补救的及时性和实质性非常重要。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空间? 答:有。监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或者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需要注意的是,监委对被调查人主动交代问题的认定程序与司法机关有所不同,建议委托律师尽早介入,协助梳理和提交相关材料。上海奉贤区一起受贿、滥用职权案中,当事人因揭发一名局级干部受贿问题,被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仍获得了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进入二审后,还有希望改判吗? 答:二审的改判重点通常放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或量刑不当等法定事由。团队化专业辩护在二审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如果一审在损失数额认定、因果关系证明、主观故意判断等关键问题上存在偏差,二审有机会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但二审改判率总体较低,建议始终把辩护重心放在一审阶段,系统化组织证据和论证,力争在一审获得理想的裁判结果。

问: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必须同时满足"公共财产损失"和"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吗? 答:不是"同时满足",而是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具体分为三种情形:(1)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2)造成人员伤亡、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后果;或(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公信力。辩护时应逐项审视,把突破口放在证据最薄弱、证明标准最高的一项上。

问:行政机关负责人被留置后,单位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家属可以向单位反映情况吗? 答:不建议家属直接向单位反映案情或寻求帮助,因为这可能被认为干扰办案或泄露调查信息。如有正当需求,如发放工资、报销医疗费、处理家庭紧急事务等,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沟通,或者向监委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协调解决。监委办案过程中一般会考虑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家属不必过分担忧。

问:办案人员在调查阶段能否扣押我的手机、电脑等私人财物? 答:监委在调查期间,依法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包括电子设备等。但如果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或者超出必要范围,当事人及家属可以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扣押。对于手机中的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如果与案件无关,应当不予提取或予以排除。需要注意,在解除扣押之前,最好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并记录清单,以便后续维权。上海青浦区一案例中,因办案机关超范围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私人财物,辩护人提出异议后,相关物品被依法退还。

问: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同时构成时,如何处罚? 答:如果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属于同一因果关系链条中的手段与目的行为,则可能从一重罪处断(以受贿罪一罪从重处罚)。实践中区分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精准把握。上海金山区某城管队长收受贿赂后违法拆除合法建筑,最终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辩护律师如果能够论证两罪属于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断可以大幅缩短刑期。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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