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案主从犯认定:二审辩护策略解析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对抗指控,更在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法律评价。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甚至决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范围。本文以(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为样本,围绕“李某乙是否构成从犯”这一争议焦点,结合判决书原文,解析辩护人如何有效展开主从犯辩护。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预谋以介绍工程为名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1万元及借款7万元,后伪造公章欲继续诈骗未遂。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八年,李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某乙不服,上诉称自己系被李某甲唆使利用,赃款均由李某甲支配,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意见。
因此,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能否认定为从犯?
二、判决书原文:主犯认定的裁判逻辑
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如何判断“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司法实践往往重点考察行为人的犯意发起、行为参与度、赃款分配等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作出了明确回应。判决书写道: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积极实施诈骗活动,均应定为主犯,上诉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有关李某乙系从犯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这段论述揭示了法院认定主犯的关键依据——“积极实施诈骗活动”。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主动参与、分工配合、共同完成犯罪链条,即使犯意由他人发起、赃款由他人支配,也不必然成立从犯。
三、辩护人如何挑战主从犯认定:方法与步骤
从辩护角度,若要争取从犯认定,不能仅停留在“我作用小”的笼统陈述,而应逐层拆解,构建具体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以下是可操作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审查犯意发起与犯罪计划制定。 从犯通常不是犯意发起者。若证据显示当事人仅被动接受他人安排,则具备从犯基础。本案中,李某乙声称“系被李某甲唆使利用”,但判决书事实部分载明“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李某乙预谋以介绍无极灯工程名义诈骗被害人”,一个“预谋”二字直接否定了单纯的被引诱、被利用。
第二步:剖析行为分工与参与程度。 共同犯罪中,参与者是否具体实施关键环节是区分主从的重要指标。本案中,李某乙不仅参与将被害人从北京带至保定白沟镇“参观”并谎称有工程,还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31万元赃款。判决书载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被害人黄某中自北京市带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并对被害人黄某中谎称有10公里无极灯路灯工程可以介绍。”
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辅助”范畴,而是诈骗实现的核心环节。法院据此认定其“积极实施诈骗活动”。
第三步:考察赃款分配与获利情况。 虽然李某乙称赃款由李某甲支配,但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将31万元汇入李某乙账户,后由二人取现,李某甲用赃款购车并存入12万元。可见李某乙对赃款具有实际控制权,且未证明其未分得利益。因此,仅凭“赃款由他人支配”难以推翻主犯认定。
第四步:评估认罪态度与退赃情节。 从犯认定失败后,退赃、谅解等情节仍可作为从轻处罚的独立事由。本案中,李某乙认罪态度好已被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辩护人若能在二审阶段促成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即便不能改变主从犯定性,也可能影响量刑幅度。
四、延展:超越个案的辩护启示
本案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启示是:主从犯之辩是一场证据与逻辑的博弈。辩护人应尽早介入,全面阅卷,重点挖掘犯意关联、行为作用、利益分配等细微证据,避免空洞的“作用小”式辩护。同时,也要正视司法实践对“积极参与”的宽泛认定,制定务实的量刑辩护策略。
如果你的亲属或朋友正面临类似共同犯罪指控,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分析卷宗材料,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每一个量刑环节都值得全力以赴——专业,是自由与尊严的底线。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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