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挪用公款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罪数形态与牵连关系争议
闫金超律师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一份判决书引出的挪用公款罪全景透视
近期,一起医院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在法律实务界引发关注。某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工作人员任某与同事王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多次挪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涉案金额巨大。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书展现了一个典型的"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场景。然而,挪用公款罪的案发场景远不止于此。从挪用到案发,从单一罪名到罪数交织,从职务便利的认定到牵连关系的辨析,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深刻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以该判决书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挪用公款罪的所有案发场景,深度剖析罪数形态与牵连关系的争议焦点,为公众提供一份有深度、有温度的普法指南。
二、挪用公款罪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核心
要深入理解挪用公款罪的案发场景,首先须把握其法律构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本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医院财务人员、国有学校财务人员、国有企业会计等均属此列。值得注意的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的,也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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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
- 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时间限制);
- 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不受数额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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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包括:
-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挪用公款罪所有案发场景全景汇总
挪用公款罪的案发场景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的分析与归纳,该罪的案发场景可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全景式梳理:
(一) 按挪用用途划分的案发场景
1. 营利活动型挪用——案例中的典型场景
场景描述: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存入银行赚取利息、投资房地产、合伙做生意等,以获取经济收益。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案发场景。
典型案例回放: 前述判决书显示,任某、王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医院财务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最终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痛点细节关键词:
- “营利活动”的认定:实践中,只要挪用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有价证券等经营行为,不论是否实际获利,均构成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实际获利与否不影响入罪” 是很多当事人的认知盲区。
- 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万元。对于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理财,即便短期归还,数额达到五万元即构成犯罪。
- 短期挪用的风险: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今天挪、明天还”便不构成犯罪,但营利活动型挪用 “不受挪用时间限制” ,只要数额达到五万元,即便只用了一天也构成犯罪。这是因炒股、买理财而案发的重灾区。
2. 非法活动型挪用——性质最严重
场景描述: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赌博、走私、行贿、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挪用 “既不受数额限制,也不受时间限制” ,只要挪用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且往往与其他罪名产生牵连关系。
痛点细节关键词:
- 数额无下限:用于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不论大小均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曾有挪用数千元用于赌博而被追诉的案例。
- 与赌博罪、走私罪等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处:这涉及罪数形态的争议问题,后文将详细展开。
- “明知”与“应知”的证明:当行为人辩称不知对方将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时,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是庭审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3. 超期未还型挪用——“借鸡生蛋”的案发陷阱
场景描述: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用于日常消费、购房、买车、偿还债务等非营利、非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这是 “人情型”挪用 的高发区——碍于面子将公款借给亲友救急,却忽视了期限红线。
痛点细节关键词:
- “三个月”期限的计算:从挪用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至案发时是否已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归还的时效性极其重要,但须精确到天。
- “数额较大”与“超过三个月”的双重门槛:二者缺一不可。若数额未达到五万元,或者未超过三个月,则不以犯罪论处。
- “案发前归还”的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前”的时间节点认定,直接决定当事人所能获得的从宽幅度。
- “挪用人与使用人”的分离情形:当挪用人将公款提供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未按期归还的,挪用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以“钱不是我用”为由推脱。
(二) 按行为主体划分的案发场景
4. 财务人员单独挪用——监守自盗型
场景描述:单位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利用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单独实施挪用行为。这是最常见的案发主体。
典型场景细节:
- 出纳人员利用保管现金、支票、网银U盾的职务便利,直接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利用 “银行余额调节表” 的编制漏洞掩盖挪用行为。
- 会计人员利用做账、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 “伪造记账凭证”“虚列支出”“延迟入账” 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
- 财务负责人利用审批公款的职务便利,以“借支备用金”“预付款”等名义将公款挪出。
5. 单位领导指使挪用——权力寻租型
场景描述:单位负责人、部门主管等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权、决策权,指使或安排财务人员将公款挪出使用。此类案件中,领导与财务人员往往构成共同犯罪。
痛点细节关键词:
- “个人决定”与“单位决定”的界限: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谋取个人利益”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领导授意时,财务人员是否具有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是否构成胁从犯或从犯,需结合具体证据审查判断。
- “集体研究”的变形:以“班子会”“办公会”形式集体决定,但实际为个人利益服务的,仍应认定为人个行为。
6. 业务人员经手型挪用——“过路财神”型
场景描述:采购员、销售员、信贷员等非财务岗位人员,利用经手、管理特定款项的职务便利,截留、挪用货款、回款、客户资金等。
典型场景细节:
- 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后不交回单位,直接用于个人经营或消费;
- 采购人员虚构采购事实,将预付款挪作他用;
- 信贷人员吸收客户存款后不入账,体外循环用于发放高利贷或投资。
痛点细节关键词:
- “经手”的职务便利认定:需要判断该业务人员是否具有独立管理、支配该款项的职权,还是仅作“过手”传递。
- “本单位资金”的外延: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单位资金,不仅限于现金,还包括汇票、支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以及单位管理的客户资金、专项基金。
(三) 按资金流向与操作手法划分的案发场景
7. “拆东墙补西墙”连环挪用型
场景描述:行为人为了掩盖前一次挪用造成的资金缺口,在案发前不断挪用新款项填补旧缺口。这种“滚动式”挪用中,挪用的数额累计计算,在案发时未归还的金额可能数额巨大。
痛点细节关键词:
- 累计计算规则: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用于超期未还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但若后次挪用是为了归还前次挪用的,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是否可以扣减,司法实践中存在激烈争议。
- 案发时未归还金额的重要性:该金额直接决定法定刑幅度——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百万元,这一数字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8. “公款私存”吃利息型
场景描述:行为人将单位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获取存款利息归个人所有,本金随后归还单位。这种行为属于“营利活动型”挪用,存款利息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典型场景细节:某国有单位财务科长将单位资金10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某商业银行一年定期,获取利息3万余元后本金转回单位账户,一年后因审计发现账外资金而案发。
9. “借新还旧”体外循环型
场景描述: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但贷款资金未进入单位账户,而是被直接转入个人或其关联公司账户使用。这种将贷款资金“体外循环”的方式,表面上是“合法融资”,实质上已构成挪用公款。
痛点细节关键词:
- 贷款资金的性质认定:以单位名义贷出但归个人使用的资金,是否属于“公款”,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公款。
- 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若行为人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获取贷款,又可能牵连骗取贷款罪,引发罪数争议。
10. “资金归集”与“小金库”挪用型
场景描述:单位设有“小金库”或账外资金,保管人员利用管理漏洞将该资金挪出使用。因“小金库”本身不入法定账册,隐蔽性强,往往在离任审计、巡视巡察中才被发现。
11. “公款出借”收取高息型
场景描述:行为人将单位公款以单位名义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收取高额利息,利息归个人或特定关系人所有。这既涉及挪用公款罪,又可能涉及受贿罪,构成典型的牵连关系。
(四) 按案发原因划分的典型场景
12. 审计发现型
场景描述:在单位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通过比对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存货盘点等方式发现资金缺口或异常往来。
痛点细节关键词:
- “账实不符”的核证路径:审计报告中载明的资金缺口、异常交易记录,往往是侦查机关立案的起点。当事人辩解“单位欠我报销款”“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等,需要充分的书面凭证支撑,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无合理辩解”。
13. 群众举报型
场景描述:因单位内部人员、业务往来单位人员或知情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而案发。举报内容通常较为具体,指向性明确。
14. 关联犯罪牵发型
场景描述:行为人在其他案件中被留置、调查或审判时,主动交代或被动查出其挪用公款的事实。特别在受贿案件、贪污案件、职务侵占案件的侦查中,“以贪查挪”“以挪查贪”是常见路径。
15. 资金链断裂主动投案型
场景描述:因投资失败、赌博输钱、出借资金无法回收等原因,导致被挪用资金无法归还,行为人在巨大压力下向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
痛点细节关键词:
- 主动投案的认定与自首的成立:向单位投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在单位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通常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单位报案后再到案的,不构成。
- “退还能力”对量刑的影响: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在量刑时会有显著差异。积极退赔退赃退息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核心情节。
四、罪数形态与牵连关系争议深度解析
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适用中,罪数形态与牵连关系的认定是最复杂、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份判决的罪数认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最终刑罚——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一) 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罪数处理
1. 基本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行贿、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罪的,如行贿罪、赌博罪、走私罪等,应当数罪并罚,而不是“从一重处断”。
2. 争议焦点
- “同一行为”的界定:挪用公款与后续的使用公款行为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如果认定为“一个行为”,则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认定为“数个行为”,则需数罪并罚。司法解释倾向于“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犯罪行为”的数个行为说。
- “非法活动”的范围界定:非法活动是否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若挪用公款用于嫖娼、吸毒等一般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活动,则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但若用于赌博构成赌博罪,用于行贿构成行贿罪,则应并罚。
3. 争议中的常见辩解
- 行为人辩称,挪用公款的行为与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之间存在“手段—目的”的牵连关系,按照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处理原则,应“从一重处断”。但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是独立犯罪,其后续使用行为再构成其他犯罪时,通常被认定为“另起犯意”,而非“牵连犯”,因而数罪并罚。
(二) 挪用公款与受贿的牵连关系
1. 典型场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将公款挪用给请托人使用,同时收受请托人财物。此时,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独立行为:挪用法益行为与受贿行为。该情形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数罪并罚,即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
2. 争议焦点
- “谋取个人利益”与受贿的交叉:挪用公款罪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利益”,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重合?若行为人未“个人决定”,而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从中收受了好处费,应如何认定?
- 观点一:行为人系“单位决定”而非“个人决定”,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只能认定受贿罪。
- 观点二:尽管形式上是“单位决定”,但收受好处费后,实质已转化为“个人决定”,应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倾向观点二。
(三)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界限与转化
1. 界限标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贪污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暂时使用公款,但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思。
- 核心区分标准: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携款潜逃、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等手段,表明其主观故意已由“挪用”转化为“非法占有”,则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 争议焦点
- “挪用后不归还”的定性: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若因主观上不想归还而不退还的,则可能认定为贪污罪。
- “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的区分:由于投资失败、被骗、被盗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属于“客观原因不能退还”;若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将资金用于挥霍、赌博等,属于“主观原因不退还”。认定中,“资金去向”成为关键证据。
- “平账”行为的证明意义:行为人挪用后是否实施了“平账”行为,如涂改账目、伪造单据、销毁凭证,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
(四)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中的罪数问题
1. 国家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共同挪用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此过程中,外部人员可能还实施了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此时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处,存在争议。
实践倾向:若伪造印章等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手段行为,且不具有独立评价的必要性时,可能被吸收,不再单独定罪;但若其已构成独立犯罪且造成的法益侵害超出挪用公款罪所能评价的范围,则宜数罪并罚。
2. 公款使用人教唆挪用的罪数
公款使用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在获得公款后,又将该款用于赌博、行贿等犯罪活动的,使用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与赌博罪等,应数罪并罚;挪用人若对此不知情,则不承担挪用后非法使用的罪责。
(五) 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交叉竞合
1. 竞合场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将单位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款项无法追回,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若是归个人使用)与玩忽职守罪(若是归单位使用且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损失)。
2. 处理原则
- 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在挪用公款罪内部加重处罚,不再另定玩忽职守罪。
- 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单位决定借出,但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则可能单独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六) 多次挪用的罪数评价——连续犯与同种数罪
多次挪用公款的,是否认定为连续犯,还是同种数罪,直接影响量刑时数额的计算方式。
-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若认定为连续犯,则按一罪处理,数额累计计算。
- 同种数罪:若多次挪用间隔较长、故意不相同,虽触犯同一罪名,但并非基于概括故意,司法实践通常按一罪处理,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 争议焦点:多次挪用之间的“时间间隔”“金额大小”“具体用途的差异性”,是判断是否属于连续犯的考量因素。
五、挪用公款案发后的自救与合规建议
案发后的应对策略,往往决定案件走向与最终结果。 当事人在面对挪用公款指控时,应保持冷静,妥善应对:
1. 第一时间归还本息
无论属于何种挪用类型,在案发前主动归还全部本息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最关键因素。在超期未还型案件中,在三个月内归还或在案发前归还,都可能在司法机关处理时获得重大从宽。
2. 准确判断“案发”时间点
“案发”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立案的时间,还是指单位发现或者审计发现的时间?这一时间节点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在案发前完成归还、从而获得从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办案机关初查或者立案时为准,但单位已经发觉并调查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已案发”,当事人应结合专业律师意见综合判断。
3. 自首与坦白的及时固定
- 自动投案的时机:在单位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可以争取认定为自动投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两者的从宽幅度不同,须依托专业律师进行口供固定与证据梳理。
- “单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单位在报案前形成的调查笔录,若能够如实反映行为人主动交代的过程,是后续认定自首的关键书证。
4. 对“公款用途”的辩护策略
- 否认营利活动的相关证据:若行为人将款项用于日常消费,无法证明用于营利活动,则应着重论证“未进行营利活动”,从而需要适用“三个月未还”的入罪标准,争取出罪空间。
- “归个人使用”要件的抗辩:若款项实际用于单位业务(如支付工程款、发放工资),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关键在于保存“用于单位事务”的资金流水、合同、证人证言。
5. 主从犯与罪数辩护
- 在共同犯罪中,争取认定从犯、胁从犯,并在量刑建议中进行充分的罪责刑相适应论证。
- 在罪数问题上,若不能避免多个罪名成立,则需要从“一行为还是数行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是否属于连续犯”等角度据理力争,争取从一重处断而不是数罪并罚。
六、结语
挪用公款罪看似简洁,实则暗流涌动。从财务人员的"一时糊涂"到领导干部的权力寻租,从炒股炒汇到赌博行贿,案发场景千变万化,罪数问题交织缠绕。每一次挪用,都是对公共财产法益的侵害;每一次判决,都是对法律边界的重申。
对于社会各界而言,了解挪用公款罪的案发场景与法律风险,不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而是为了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法律的红线,永远不可逾越。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七、挪用公款罪常见咨询场景问答精选
问:我是在郑州某区一家国有企业做财务的,去年因为家里急用钱,从公司账户转了八万块钱出来,三个月内还上了,这种情况还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答: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作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八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五万元)的标准,且不属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类型。由于你在三个月内已归还,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才构成犯罪。你的行为因未超过三个月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严重违纪,可能面临单位的纪律处分。建议你如实向单位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问:我朋友在郑州某事业单位工作,挪用了单位二十万用于炒股,赚了三万块钱后把本金还回去了,现在已经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了。本金都还了还会判刑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五万元以上),不论挪用时间长短,也不论是否归还本金,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你朋友挪用二十万用于炒股,已完全符合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本金还回去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影响定罪。建议其家属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炒股所获利益),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或者量刑上的从宽处理。
问:我在郑州市中原区一家医院做财务科长,领导让我把单位的一笔专项拨款转到他个人账户里,他说是临时周转,月底就还。我照办了,现在领导被查了,我会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答:根据你的描述,你明知是单位公款而按照领导指示将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在客观上帮助领导完成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该行为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如果你能证明你是在领导的强制要求下实施的,且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你可以争取认定从犯或胁从犯,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问:我是郑州某小学的会计,学校有一笔二十万的"小金库"资金存放在账外账户里,我从中取了五万用于给母亲看病,四个月后才归还。现在学校审计发现了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
答:你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你挪用"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五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已经涉嫌挪用公款罪。目前情况比较严峻。建议你:第一,在正式立案前主动向学校领导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争取认定为主动投案;第二,积极归还本息,争取获得从轻或免除处罚;第三,"小金库"资金虽然是不合规资金,但依然属于单位公款,不能以此为由辩称不构成犯罪。务必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问:我一个亲戚在郑州某银行支行工作,他挪用了银行资金去赌博,输了两百万,现在还不上。现在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两个罪要一起判吗?
答: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你亲戚挪用银行资金用于赌博,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应当数罪并罚。挪用公款数额两百万且用于非法活动,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上赌博罪的刑罚,刑期会较重。建议家属尽快委托专业律师,积极退赔损失,深入了解案卷证据情况,争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获得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问:我是郑州市管城区一家国企的销售员,收了客户的货款三十万没有交回公司,拿去买理财了。四个月后公司对账时发现了,我赶紧把钱全部还上了,公司还报案了。我还了钱还会被判刑吗?
答:根据你的情况,你作为国企工作人员,利用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货款(属于单位公款)用于购买理财,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三十万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不受三个月时间限制。虽然你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全部款项,但归还本金只是从轻情节,不影响定罪。不过,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如何量刑取决于你是否被认定为自首、是否主动投案、款项归还时间节点等因素。建议你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争取最优的从宽处理结果。
问:我父亲是郑州某局的副局长,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一笔五百万的工程款借给一家民营企业使用,没有收受任何个人利益。现在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起诉了,请问这种"单位名义借出、个人未谋利"的情况构成犯罪吗?
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需要同时具备"谋取个人利益"这一要件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你父亲确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则该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利益"不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亲戚朋友的感情利益、潜在的职位晋升利益等。建议你们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并针对"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进行专业辩护。此案存有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建议尽快委托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问:我公司(郑州某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与一家国有单位的负责人是朋友,国有单位把两百万借给我们公司周转半年,该负责人后从我公司借款五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现在该负责人被指控挪用公款罪,我们公司会不会也受影响?
答:根据司法解释,国有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此案中,该负责人借给你们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且后续向你个人借款五万元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你们公司作为公款使用人,如果不明知该款项是挪用而来,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该公司负责人向你们借款的行为,可能涉及受贿罪的调查,建议你们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注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问:我在郑州市惠济区一家国有建筑公司做项目经理,因为工程急需,我把公司打给我的一笔进度款中二十万先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后来没有及时走完报销手续,现在公司告我挪用公款,我该怎么辩护?
答:你的情况在法律上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挪用公款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归个人使用"。你是将公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属于用于单位事务而非归个人使用,且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此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建议你收集以下证据:一、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二、工程进度报告;三、公司内部关于垫付事宜的请示或汇报记录;四、知情人证言。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你的行为是"用于单位事务"而非"归个人使用",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问:我们在郑州新郑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同事挪用了单位十万元公款,三个月内归还了,但单位还是向监察委举报了。现在监察委正在调查,请问这种情况会移送检察院起诉吗?
答:根据你同事的情况,其挪用公款十万元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需要判断其是否将该款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仅用于日常消费等非营利、非法活动,且未超过三个月,则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监察委可能在调查后作出不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但如果其在三个月内虽然归还了,但资金曾用于炒股、理财等营利活动,则仍然构成犯罪。目前监察委正在调查,建议你同事积极配合,如实说明资金的真实用途,切勿因害怕而编造虚假情况,否则可能涉及对抗组织审查等更严重的问题。
问:我是郑州市金水区一家国企的财务主管,公司有其他部门报销的发票拿过来入账,我明知其中有些发票是假的,还是做了账。现在公司出纳挪用公款被查了,我也被牵连了,我有什么责任?
答:在这个案件中,你的责任大小取决于你对出纳挪用公款行为的知情程度和参与程度。如果你明知出纳使用假发票套取公款,仍然帮助入账,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如果你只是对发票真实性审查不严,没有参与挪用行为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可能涉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罪。建议你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对你在整个过程中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对策略。
问:我是一名律师,当事人涉嫌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三百五十万,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已经归还全部本金,但利息没有退。请问最理想的辩护方向是什么?
答:根据你描述的案情,当事人涉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涉案金额三百五十万,若经审理认定数额巨大,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本金是重要的从宽情节。最理想的辩护方向包括:一、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将未退还的利息尽快上缴,实现全部退赃退息;二、梳理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三、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可重点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四、若存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情节,应当着力论证并争取认定;五、结合当地类案量刑均衡性,向法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甚至缓刑建议。
问:郑州巩义市某国有企业的领导在离任审计中被发现有八百万资金去向不明,经查是被他分批挪出用于给儿子买房和做生意,前后跨越两年多。这种情况数额如何认定?能否适用缓刑?
答: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超期未还的)。八百万的数额属于"数额巨大",且用于给亲属买房和做生意,属于"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量刑可能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争取缓刑的难度较大。建议重点关注其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全额退赃、是否取得单位谅解、是否系初犯等因素,并综合全案证据寻找可能存在的事实或程序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我在郑州某区一家国有医院做收费员,因为长期沉迷网络赌博,先后从收费窗口截留了三十多万的医疗款用于赌博。现在全部输光了,无力归还。我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什么罪?
答:你的行为同时涉及挪用公款罪和赌博罪。你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收费员的职务便利,截留医疗款用于赌博,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你参与赌博的行为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赌博罪。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由于三十多万的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低档(五百万元以下),且用于非法活动,你的刑期可能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赌博罪也将单独量刑。鉴于无力归还款项,"不退还"将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此案性质较为严重,建议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与家属沟通筹措退赔款项,争取获得从宽处理。
问:郑州中牟县某事业单位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把单位一笔五十万的专项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三个月后股票被套牢,无法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会以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起诉?
答:此案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会计只是暂时挪用炒股,意图待股价上涨后卖出并归还本金,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挪用公款罪;但如果会计在炒股亏损后,采取修改账目、销毁凭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或者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贪污罪。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会重点审查资金去向、账目处理、归还能力、归还意愿等客观证据。目前情况看,如果会计只是因套牢无法归还,未进行平账操作,那么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可能性较大。但因数额五十万属于"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下),且不退还,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问:我单位一位领导被指控挪用公款,但款项实际上是用于为单位员工发放福利,并不是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将公款用于单位员工福利发放,属于用于单位集体事务,不具备"归个人使用"的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需注意:一、如果以发放福利为名,实际上将大部分款项据为己有或分给特定少数人,仍然可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二、用于发放福利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若系套取的专项资金,可能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三、"单位员工福利"的范围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单位文件、会议记录、发放清单等。建议围绕"用于单位事务"的核心进行辩护。
问:我是郑州荥阳市一名个体工商户,一位国有单位的负责人把公款五十万借给我做生意,约定支付利息。现在该负责人被查了,我也被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刑事拘留,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明知是挪用公款仍然使用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如果你明知该款项是公款,仍然接受并使用,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不知道资金来源,或者你有理由相信该款项是该负责人的合法收入或单位正常出借的款项,则你不构成共犯。目前你已被刑事拘留,建议你:第一,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细案情;第二,积极退还款项及利息;第三,整理与资金出借相关的沟通记录,寻找能够证明"不明知"的证据;第四,配合调查,争取在审查逮捕阶段获得取保候审或者不批捕的处理结果。
问:挪用公款罪中的"从事公务"如何理解?我在郑州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做财务经理,我是劳动合同制员工,不是公务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答: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有单位对公共事务或国有资产进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你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等事务,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使你是劳动合同制员工,也不影响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因此,你属于挪用公款罪的适格主体。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从事公务"而非"干部身份"或"编制身份"。
问:郑州登封市某乡镇政府的一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征地补偿款用于个人购车,超过三个月未还。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公款"?市检察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征地补偿款在拨付至村集体或农户之前,属于国家管理的公共财产,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经手期间属于"公款"范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管辖权,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般由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对于发生在乡镇一级的案件,通常由县(区)级监察委办理,案件重大复杂的,市级监察委也可提级办理。你所述情形,应当由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问:我是一名企业法务,公司有一位高管被指控挪用公款罪,但涉案款项实际上用于公司业务招待和差旅费等事项,有些票据未及时报销。应该如何应对?
答:这属于典型的"用于单位事务"的辩解。辩护重点为:一、证明该高管的职位职责中包含业务招待和差旅审批权限,其使用资金的行为在职权范围之内;二、通过收集招待清单、客户来访记录、会议纪要、差旅行程等证据,证明资金实际用于单位业务;三、说明未及时报销的原因,如等待领导签字、财务流程滞后等;四、强调其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故意。若能够完整还原资金用于单位事务的证据链,则有充分理由争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此案的辩护关键在于**"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要件的瓦解**。
问:郑州上街区一家国企的财务经理,先后五次挪用公款,每次金额在三万到四万之间,总计十八万,都是用于个人消费,每次都在一个多月内归还。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答:根据你的描述,财务经理每次挪用数额均未超过五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且每次均在一个多月内归还,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五次挪用累计十八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虽然每次单独来看不构成犯罪,但累计计算后,只要有一次或多次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或者累计数额达到五万元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五次挪用行为间隔较短,且基于同一概括故意,可能会被认定为连续犯,数额累计计算。因此,该经理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建议其尽快委托律师,综合五次挪用的时间、用途、归还情况等因素进行专业评估和应对。
问:我丈夫在郑州某区税务局工作,因涉嫌挪用税款被监委留置了。税款是"公款"吗?他能被取保候审吗?
答:税款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手期间属于"公款"。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税款,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取保候审问题,监察委留置期间不适用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获得取保候审的难度通常较大。建议你们尽快委托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通过律师会见了解具体案情,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辩护意见,同时积极做好退赃准备,为后续从宽处理创造条件。
问:郑州某医院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案中,两名被告分别被认定为主犯和从犯。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对量刑影响有多大?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对量刑影响非常大。以挪用公款罪为例,在涉案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从犯可能获得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或者适用缓刑;而主犯则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主从犯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谁发起犯意、谁具体实施、谁控制赃款、谁决定资金用途、谁获得主要利益等。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定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方向。
问:我是郑州某大学的一名财务人员,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我因挪用学生学费被调查。学生学费属于公款吗?我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公办高校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学生学费属于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财产,属于"公款"范畴。财务人员挪用学费,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处罚幅度取决于挪用金额、用途、时间、是否归还等因素。如果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不同档次,对应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金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中的特别巨大情形,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你目前处于被调查阶段,建议你主动配合,积极退赔,争取在程序上获得从宽处理,在实体上获得从轻量刑。
问:郑州航空港区某国有公司的一位部门经理,将公司的五十万周转资金借给其朋友用于注册公司验资,三天后资金归还。朋友给了他一万元"好处费"。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
答:根据你的描述,该经理将公款借给朋友用于注册公司验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供自然人使用),且该用途属于营利活动(验资是设立公司的环节,用于经营活动)。虽然金额五十万超过五万元标准,且仅使用三天,但营利活动型挪用不受时间限制,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收取的一万元好处费可能被认定为受贿,若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则涉嫌受贿罪。根据司法解释,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该经理可能面临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建议他及时委托律师,在调查阶段争取主动,争取从宽处理。
问:郑州二七区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将单位公款一百万元以单位名义出借给一家企业,该企业负责人为其安排了一次全家旅游,价值一万五千元。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答:该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接受了使用单位提供的旅游安排,属于"谋取个人利益"。根据司法解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接受的旅游安排属于受贿行为,若价值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则同时构成受贿罪。并且,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因此,该负责人可能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面临数罪并罚的刑罚。建议相关单位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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