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2026-08-30

哈尔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汇总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公共资源交易历来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其中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与处罚备受社会关注。本文将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案号:(2021)陕0925刑初69号)为切入点,结合判决书内容,全面梳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罪的所有典型案发场景,为公众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深度法律参考。

一、基本案情回溯:一个绿化项目背后的权力失范

被告人杨某,男,1962年出生,案发前系安康市某局某科科长、四级调研员。2009年至案发,杨某先后担任安康市某局某科科长等职务,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的实施,参与绿化造林项目的投标公司资质审查、评标、苗木采购合同签订、苗木验收及苗木款拨付审签等工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苗木供应商赵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75,000元(其中索贿120,000元),并为赵某谋取利益。与此同时,杨某在负责2019年秋季安康某市直部门、中省驻安单位包抓绿化点苗木采购项目中,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将政府采购的苗木赠送给他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4,098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判决书中的滥用职权罪核心法律要点

本案中,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建立在一系列详实的证据和事实基础之上。为便于公众理解,现将判决书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逻辑进行拆解。

(一)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观行为: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3. 危害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本案中杨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杨某在实施2019年秋季绿化点苗木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几项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 序号 | 具体行为 | 涉案财物价值 | 行为性质 | |------|----------|--------------|----------| | 1 | 擅自安排将2205株曼地亚红豆杉运至赵某公司苗圃密植,后赠送给赵某 | 242,550元 | 超越职权,擅自处置公共财产 | | 2 | 擅自安排将南天竹666株、红花檵木1872株运至赵某苗圃栽种,后让他人全部拉走 | 11,160元 | 超越职权,擅自处置公共财产 | | 3 | 将600株曼地亚红豆杉送给王某 | 66,000元 | 超越职权,擅自处置公共财产 | | 4 | 擅自安排将260株曼地亚红豆杉送往骆某老家 | 24,388元 | 超越职权,擅自处置公共财产 |

以上四项行为合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44,098元。

(三)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的关键裁判逻辑

  1. 超越职权的认定:杨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仅负有采购、验收苗木的职责,但无权处置已采购的苗木。其擅自决定将苗木赠送他人,明显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

  2. 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杨某作为参与项目定价、招投标、验收的负责人,明知涉案苗木系国家财政资金采购,却仍然擅自处置,主观上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3. “未向领导汇报”的关键事实:判决书显示,杨某将苗木假植、赠送他人等行为从未向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汇报,也未告知验收小组其他成员,这印证了其擅自、超越职权处置公共财产的行为特征。

  4. 对“暂存”辩护理由的否定:杨某辩解2205株曼地亚红豆杉密植在赵某苗圃是“临时措施”,并非赠送。但法院认为,杨某既未向任何领导汇报,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在调查前曾与赵某串供,其辩解违背常理,不予采纳。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深度汇总

结合本案判决书及相关司法实践,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滥用职权罪,其案发场景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维度。每一个场景都对应着不同的权力失控模式和刑事风险点。

场景一:招标信息提前泄露,充当“内鬼”

本案中,杨某在2019年秋季绿化点苗木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主动联系赵某,向其透露项目信息,让其做好投标准备。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内鬼”式权力滥用。

  • 案发表现:将尚未公开的采购计划、预算金额、技术参数、评标标准等关键招标信息,提前透露给特定投标人,使其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 高风险岗位:负责项目立项、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的工作人员。
  • 刑事风险点:泄露招标信息不仅是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或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场景二:资格审查环节放水,纵容围标串标

杨某在负责投标资格审查时,明知赵某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仍利用职务便利使赵某控制的公司通过审查,未向评标委员会及局领导汇报。这是滥用职权罪在资格审查环节的典型表现。

  • 案发表现:对明显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予以通过;明知投标人之间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而故意不揭发、不处理。
  • 高风险岗位:负责投标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 刑事风险点:该行为极易与受贿罪交织。一旦收受投标人财物,则同时构成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场景三:验收环节弄虚作假,签字放水

杨某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多次在苗木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使苗木顺利通过验收。虽然判决书认定杨某在验收环节“未故意刁难”主要是受贿罪的事实情节,但在滥用职权案件中,验收环节是另一高危场景。

  • 案发表现:对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予以验收合格;不按照验收标准逐项检验,走过场、签“人情字”;明知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仍然签字确认。
  • 高风险岗位:验收小组组长、组员,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刑事风险点:验收环节是公共资源交易的“最后关口”。验收人员滥用职权签字放水,往往直接导致财政资金被骗取或公共财产损失。

场景四:合同签订与资金拨付环节失守

本案中,杨某不仅是项目负责人,还参与了合同签订和苗木款拨付审签工作。判决书显示,杨某多次在支付苗木款的发票上签署意见,同意拨付款项。

  • 案发表现:在供应商未按合同履约的情况下同意付款;对采购金额、结算金额审核把关不严;在合同签订时设置倾向性条款。
  • 高风险岗位:采购单位经办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 刑事风险点:该环节的滥用职权行为往往与贪污罪、受贿罪相牵连。如果明知供应商虚报工程量、虚增结算金额仍然签字确认,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甚至贪污罪的共犯。

场景五:擅自处置采购物资,造成公共财产流失

这是本案的核心滥用职权事实。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国家采购的苗木运至私人苗圃、赠送给其他公司和个人,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这是公共资源交易完成后,对交易标的物的"二次滥用职权"。

  • 案发表现:将采购的物资、设备、苗木等公共财产擅自调拨、出借、变卖、赠送他人;将政府采购的服务转包、分包给非合同相对方。
  • 高风险岗位:项目负责人、物资保管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 刑事风险点:该行为直接导致公共财产所有权转移或灭失,损失金额按照采购合同价格计算。即使行为人辩称“只是临时借用”“避免浪费”,但若未履行审批程序且事后不追回,仍然构成滥用职权罪。

场景六:项目变更、签证、结算环节违规审批

虽然本案判决书未涉及该项事实,但根据司法实践,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环节也是滥用职权罪的多发场景。

  • 案发表现: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量、变更设计方案;对虚假签证予以签字确认;在竣工结算时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
  • 高风险岗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造价审核人员、评审专家。
  • 刑事风险点:此类行为如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额巨大,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与施工单位串通,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或受贿罪。

四、本案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的法律警示

纵观全案,杨某从一个正科级干部沦为阶下囚,其堕落轨迹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对于身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工作人员,应当从本案中汲取以下沉痛教训:

(一)职务行为没有“任性”的空间

杨某将政府采购的苗木擅自赠与他人,其辩称是“为了避免苗木枯死”的临时措施。但法院明确认定,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超越了职权范围且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公共财产,就是滥用职权

(二)“心照不宣”不能逃脱法律制裁

杨某向赵某暗示不想还钱,赵某“会意”后拿出借条,杨某撕毁借条。这个过程没有一句直白的索贿语言,但法院仍然认定为索贿。同样,赵某承诺送手机迟迟未兑现,杨某在电话中一句“你说给我换一个手机的,怎么没有买呢?许空愿啊!”也被认定为主动索要。在司法实践中,“心照不宣”、“打擦边球”的隐性腐败与显性腐败同罪

(三)“串供”与“翻供”只会加重处罚

杨某在被调查前曾与赵某串通,要求“打死都不能承认”。案发后,杨某虽然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但在滥用职权罪上又翻供,否认赠送苗木。法院不仅没有采信其辩解,反而认为其翻供理由不充分、违背常理。在监察机关已全面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任何对抗调查的行为都是徒劳的,反而会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人情往来”是腐败温床

本案中,杨某收受赵某的贿赂款从5000元、20000元到100000元不等,双方的“交情”也是从一次次利益交换中逐步加深。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工作人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供应商的每一分“人情”都是有标价的。守住底线,拒绝第一次,是远离职务犯罪的关键。

五、滥用职权罪案件量刑与辩护要点

(一)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44,098元,超过30万元的入罪标准。如果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与受贿罪数罪并罚的司法实践

本案判决书明确指出,杨某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通行做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就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合并执行刑罚。

(三)辩点提示

本案辩护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最终未予采纳,但仍具有参考价值:

  1. 关于索贿的认定:如果行贿人主动提出,行为人仅仅是接受,能否认定为索贿,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动索要的言行。
  2. 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本案辩护人申请按照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每株40元计算苗木价值,而非采购合同价110元/株。法院以"采购价格已经法定程序确定,且行为人明知"为由不予采纳。但这一辩点提示我们,在滥用职权案件中,损失数额的认定方式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
  3. 关于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的,行为人只对其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六、结语

公共资源交易,一头连着政府的公信力,一头连着纳税人的血汗钱。杨某案再次警示所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是责任,不是筹码;职位是平台,不是工具。任何心存侥幸的越权、滥权,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公众而言,了解滥用职权罪的案发场景,有助于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运行,共同守护每一分公共财产。

七、相关咨询问答

问:我是哈尔滨市某区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参与了一个政府绿化项目招标,发现招标经办人向我们的竞争对手透露了标底,这属于什么行为?

:这属于滥用职权罪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典型场景——招标信息提前泄露。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泄露招标机密,使特定投标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该行为也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的共犯问题。建议您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问:我父亲是哈尔滨市某局的科长,他在一个采购项目验收时签字通过了,但后来被检察院认定滥用职权,因为他签字时没有仔细核对产品规格。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产品不合格仍然签字确认,以及是否因此造成了3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如果只是因为疏忽大意、工作不负责任而签字,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但如果是明知供应商以次充好,甚至收受了好处,仍然签字放行,则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您尽快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根据具体证据判断犯罪构成。

问:我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从事苗木生意,一个政府项目的负责人让我把一部分苗木先种在他指定的苗圃里,说以后再移栽到绿化点。后来这批苗木被那个负责人送给了别人,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对政府工作人员擅自赠送苗木的行为并不知情,只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苗木,您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苗木已经交付给采购方,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苗木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国家。政府工作人员擅自处置这些苗木属于其滥用职权的行为,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建议您保留好送货单、验收单等凭证,必要时向纪检部门说明情况。

问:我在哈尔滨市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工作,领导让我在评标时故意给某一家投标人打高分,我照做了,现在项目出了事,我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给特定投标人高分,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便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问:我是哈尔滨市阿城区的一名执业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滥用职权罪案件。当事人是某局的项目负责人,他擅自将采购的设备借给朋友使用,后被认定为滥用职权。但这批设备后来已经归还,还能认定犯罪吗?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滥用职权罪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设备在借用期间毁损灭失或者价值严重贬损,或者因出借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造成了其他经济损失,仍然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设备完好归还且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设备是否归还、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是辩护的关键切入点,建议您围绕损失数额和因果关系展开辩护。

问:我丈夫在哈尔滨市通河县某镇政府工作,他在一个扶贫项目中擅自将部分采购物资分发给了当地困难群众,没有经过审批程序。这会被认定滥用职权罪吗?

:这是一个比较常见但争议较大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公共物资,确实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但法院在判断时还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如果物资确实用于公益用途且没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但如果物资被挪作他用或者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完成,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挽回影响。

问:哈尔滨市某开发区一个道路绿化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多次在苗木验收时没有清点数量就签字,后来发现供应商少供了价值40万元的苗木。这个负责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这种情况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验收人员对到场苗木进行清点是其法定职责,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未清点数量的情况下签字确认,致使供应商少供苗木而国家支付了全额货款,造成了40万元的经济损失,远超30万元的入罪标准,该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查实其收受了供应商的好处,则同时构成受贿罪。

问:我是黑龙江省尚志市的一名普通市民,怀疑某单位在采购中有滥用职权行为,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您可以向尚志市纪委监委或者哈尔滨市纪委监委举报。举报时最好提供以下材料:一是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二是滥用职权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涉及的采购项目等;三是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如招标文件、合同、验收单据、照片、录音录像等;四是您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匿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会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直接损害公众利益,您的举报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问:我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营一家绿化公司,一个政府项目的负责人向我索贿,我拒绝后,他在验收时故意刁难,导致我公司尾款迟迟不能结清。我可以告他滥用职权吗?

:您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该负责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索贿罪。滥用职权罪不仅包括积极超越职权的行为,也包括不履行职责、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行为。其故意刁难的行为致使您公司无法及时结清款项,给您造成了经济损失,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您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注意保存该负责人索贿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

问:我朋友在哈尔滨市一家国有企业的采购部门工作,不是公务员,他在采购中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采购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在采购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有所不同,建议您朋友尽快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问:我在哈尔滨市方正县承包了一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采购项目,发现当地水利站的站长在验收时明知管材不合格仍然签字通过,导致工程刚完工就出现大量漏水。这个站长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根据您的描述,这个情况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水利站站长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明知管材不合格,仍不履行监督职责,签字验收通过,致使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如果其明知管材不合格仍然签字,且收受了供应商的贿赂,还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

问:我是宾县某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单位领导让我在一份虚假的工程验收报告上签字,我出于压力签了字。后来项目出问题,我会被追责吗?

:如果您明知工程验收报告是虚假的仍然签字,属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确实存在被追责的风险。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受上级强令签署的,如果能够证明您是被胁迫或强制,且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您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说明情况,如实陈述受胁迫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争取依纪依法从宽处理。

问:哈尔滨市呼兰区一个学校绿化改造项目,负责人将剩余苗木擅自卖给了私人苗圃,所得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加班费,这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款项去向。如果剩余苗木属于国家财产,擅自变卖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但变卖款用于发放加班费而非个人侵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判断变卖金额是否达到30万元以上,以及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变卖金额较小且全部用于公事,可能属于违纪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建议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汇报款项去向。

问: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是哈尔滨市某局的科长,他被指控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滥用职权,但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与他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这类辩护意见会被采纳吗?

:因果关系是滥用职权罪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如果辩护律师能够通过证据证明,所谓的"损失"实质上是由市场行情变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引发的,而非当事人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法院会对此进行认真审查。本案中,杨某的辩护人曾就损失数额的计算提出异议,但法院以"采购价格已经法定程序确定"为由不予采纳。因此,您需要重点收集市场行情变化的相关证据,并论证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客观因素而非当事人行为。

问:哈尔滨市某环卫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在专家评审结束后要求修改评标结果,将原本得分第一的供应商改为第二。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招标人擅自修改评标结果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如果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由于评标结果已经确定了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强制改变结果,可能致使不合格供应商中标,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或项目质量隐患。如果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可以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纪检部门可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问:我是延寿县的一名个体户,做园林绿化工程。一个政府的项目负责人向我暗示需要"表示表示",否则就不给我安排好的施工地块。这属于滥用职权还是索贿?

:这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索贿)。该负责人利用其安排施工地块的职务便利,主动向您索取财物,并以此作为行使职权的条件,属于典型的索贿行为。同时,其不公正地安排施工地块,也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是对职权的滥用。如果他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和索贿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问:哈尔滨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在查处违建时对某企业的违建行为放任不管,致使国家损失了数十万元的拆违费用。这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对该企业的违建行为本应依法查处而未查处,属于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果因放任违建行为导致国家需要多支出数十万元的拆除费用,损失数额可能已达到30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该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是基于收受企业贿赂的原因而放任不管,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数罪并罚。建议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该线索。

问:我父亲在哈尔滨市巴彦县某事业单位工作,他不是公务员,但负责单位的食堂采购。他在采购中虚报价格,多报的部分用于给员工发福利。这种情况构成什么罪?

:你父亲在事业单位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堂采购中虚报价格,套取公款用于发放福利,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虚报的金额较少,可能按照违纪处理。您所说的“发福利”虽然本人没有直接侵占,但虚报套取公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将公共财物擅自分配,也是滥用职权的表现。建议您劝您父亲主动向单位纪委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问:哈尔滨市某医院负责医疗设备采购的副院长,在设备验收时没有核实设备型号与合同是否一致就签字付款,导致医院多支付了60万元。该副院长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您的描述,该副院长在验收环节未履行核实职责,造成医院60万元的经济损失,已达到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追诉标准(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可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如果查实其收受了供货商的好处,则同时构成受贿罪。建议您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及验收材料。

问:我是哈尔滨市木兰县一个乡镇政府的公务员。领导安排我负责一个扶贫资金采购项目,但中标人明显不符合资质。我向领导反映过,领导说不用我管,只管走流程。如果项目出了事,我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这个问题涉及“奉命实施”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果您仅仅是按照领导的指令执行程序性工作,已经向领导明确反映了资质问题,而领导仍然坚持决定,那么您主观上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决策权,一般不会追究您的刑事责任。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您明知中标人不符合资质仍然故意提供虚假的审核意见或帮助隐瞒问题,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建议您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反映问题并保留相关记录,以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

问:哈尔滨市香坊区某环卫外包项目,环卫中心主任将合同直接指定给其亲属的公司,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该中心主任构成什么罪?

:该主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如果项目金额较大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可以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其在指定亲属公司的过程中还涉及利益输送,则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如果查实其通过亲属公司套取公款并据为己有,甚至可能构成贪污罪。建议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问:我在哈尔滨市经营一家市政工程公司,一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小区绿化项目验收时向我索要好处费。我拒绝后,他以多处苗木不存活为由拒绝签字验收,导致我无法结算工程款。我该怎么办?

:首先,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索贿,您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其次,关于验收问题,如果苗木质量确实符合合同约定,而对方无理拒绝签字,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结算纠纷,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议您在举报时提供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同时准备好合同、验收记录等证明您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文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我哥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某国有企业担任采购部长。他在一次设备采购中,为了加快进度,未按程序进行招标,直接与一家设备公司签订了合同。后来设备价格比市场价高出20万元。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根据您的描述,您哥哥作为国有企业的采购负责人,违反程序擅自决定采购方式,致使企业多支出20万元。虽然20万元未达到滥用职权罪30万元的追诉标准,但其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违纪,将受到企业内部的纪律处分或以其他罪名追究责任。如果查实该设备公司与采购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则可能涉及受贿或贪污。建议关注后续调查结果。

问:我朋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他负责单位的一个装修工程现场管理。施工方虚报了工程量,他因为工作繁忙没有仔细核算,在结算单上签了字,导致单位损失了35万元。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您的描述,该情况涉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您朋友因为在结算单上签字时未仔细核算,致使单位损失35万元,超过了滥用职权罪30万元的追诉标准,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能证明施工方提供了虚假的工程量清单且表面上有一定迷惑性,其主观过失程度较低,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问: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将拆违工程交给某无资质施工队,后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主任涉嫌什么罪名?

:该主任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其擅自将工程交给无资质施工队,违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超越职权,造成施工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即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该行为还可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类犯罪。

问:我是哈尔滨市依兰县的一名律师,正在代理一起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县级部门的一把手,他未经党组会议研究,擅自决定将单位的一处闲置房产低价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40万元。这个案件辩护空间在哪里?

:这个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第一,关于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依据;第二,关于出租决策是否属于“超越职权”,需要审查该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将房产出租列为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第三,关于流失的40万元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如果租金并没有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导致损失尚未最终确定,辩护空间较大;第四,关注是否有上级领导的授意或默许。建议您调取该单位的相关会议记录、决策文件、该房产的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进行辩护。

问:我在哈尔滨市工作,是某区税务局的干部。一个企业主朋友让我在税收优惠资格审核时帮他“把关”,其实是想让我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审核。如果我这样做了,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税收优惠资格审核是税务干部的重要职权。如果您明知该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仍然利用职务便利使其通过审核,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如果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收受了企业主的财物,则同时构成受贿罪。同时也要注意,如果该违法行为涉及税收领域特殊罪名,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建议切勿因“朋友义气”触碰法律红线。

问:哈尔滨市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在拆违工作中,对某些社会关系较好的违建户予以照顾,不予拆除,而对其他违建户强制拆除。这种选择性执法构成犯罪吗?

:选择性执法涉嫌滥用职权。如果该队长的行为致使违建长期存在,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性事件等恶劣社会影响,可以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基于收受贿赂而选择性执法,则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数罪并罚。这种执法不公的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注的线索。建议您向区纪委监委举报并提供相关具体线索。

问:我是哈尔滨市通河县某村村委会主任,协助镇政府管理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我将部分补偿款用于垫付村里的其他支出,后来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未能及时归还。我的行为违法吗?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属于依法从事公务,此时您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您将补偿款挪作他用,如果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此外,该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处置公共财产。建议您立即想办法归还资金,并向纪检部门主动说明情况。

问:哈尔滨市双城区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减少了一部分灌溉设施,但验收时仍然通过了验收。这个负责人构成什么罪?

:项目负责人擅自减少建设内容并骗取验收合格,属于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由于该项目使用的是国家财政资金,减少建设内容意味着国家投入的资金没有产生应有的效益,造成了国有资金的浪费。如果所减少的灌溉设施金额超过30万元,该负责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验收人员明知施工内容与设计图纸不符仍然签字验收,则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问:我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员工,在为哈尔滨市某事业单位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时,发现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暗示我们向某供应商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果我们照做了,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你们按照该负责人的指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你们和该负责人都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同时,如果该事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因此使特定供应商中标,且造成国家损失30万元以上的,该负责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你们虽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与该负责人构成共同犯罪,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你们不要执行该非法要求,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问:哈尔滨市阿城区某局的一名科长,负责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他在合同履行中发现了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因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导致超过质保期后问题无法追责,给单位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这个科长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根据您的描述,损失数额为25万元,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30万元)。因此,原则上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能构成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损失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在类似案件中,如果该科长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而只是工作疏忽,定性上更偏向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

问:我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的个体工商户,承接了镇政府的一个小型绿化项目。验收时,镇里的项目负责人让我把一部分苗木发票金额开高一些,说这样可以方便他们“调剂使用”。我照做了,现在会不会被追究责任?

:您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镇政府负责人利用虚开的发票套取财政资金,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或滥用职权罪,您是其共同犯罪人。即使您主观上不知道他们的真实目的,但明知是虚开仍然配合,仍属于违法行为。建议您尽快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问:哈尔滨市某局的财务处长,在局长签字同意后,拨付了一笔本应由集体决策的专项资金给某公司。后来发现该公司的申请材料是伪造的,这笔资金无法追回。财务处长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财务处长在拨付资金时,如果其仅负责程序性审核,且存在局长的签字等审批手续,其基于对领导审批的信赖而拨付资金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财务处长明知该局长的批示违法,或者明知申请材料可能存在虚假,却未提出异议仍然拨付,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如果局长与财务处长之间存在通谋,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则涉嫌贪污罪共犯。关键要看财务处长在资金拨付中的职责范围及其主观认知

问:我是尚志市的一名护林员。我们林场场长在没有经过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林场的一片林地承包给了一个老板搞旅游开发,导致部分林木被砍伐。场长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林场场长作为国有林场的负责人,其无权擅自决定将林地承包给他人。未经批准将林地承包给老板开发,致使林木被砍伐,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森林资源破坏严重,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同时,如果场长在承包过程中收受了老板的好处,则构成受贿罪。建议您向林业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委举报。

问:我堂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局工作,他负责的一个网络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专家验收,而是自己签了验收报告。后来发现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了重大损失。他的行为如何定性?

:你堂弟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组织专家验收是合同约定的重要程序,也是确保项目质量的关键环节,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而自行签字确认,属于程序违法。如果项目因为缺乏验收导致质量问题,造成了3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可能属于工作失职,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问:哈尔滨市松北区某街道一个社区养老服务项目,街道办事处主任指定了其朋友的公司承接,未进行任何比价程序,项目费用比市场价格高出15万元。该主任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该项目费用高于市场价格15万元,尚未达到滥用职权罪30万元的追诉标准。但其指定朋友公司承接且未进行比价,属于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纪。在此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如果查实该朋友事后给予主任好处,则构成受贿罪。建议您向区纪委监委举报,由纪委监委全面核查相关问题。

问:我在哈尔滨市经营一家软件公司,某政府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科长让我为其“代持”一家软件公司的股份,并让这家公司中标了一个项目。事后我才知道这个科长是在利用我洗钱。我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该科长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您为科长代持股份并协助其控制的公司中标,如果您明知该科长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则您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同时,代持股份并帮助其获取中标利益的行为,如果涉及掩饰、隐瞒贿赂款物,还可能涉及洗钱罪。建议您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争取从宽处理。

问:我是哈尔滨市某大学的后勤管理处处长,学校将一个绿化项目发包给一家公司,没有进行招标,原因是时间紧急。施工中,我发现该公司使用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苗木,但我没有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会追究我的责任吗?

:高校后勤管理处处长在学校采购项目中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绿化项目如果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而未经招标擅自发包,已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另外,您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苗木后未提出异议,属于不履行监管职责。如果因此给学校造成了30万元以上的损失,您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建议您主动向学校纪委汇报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问:哈尔滨市道外区的一个拆迁项目,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核验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对一处并无产权证的房屋进行了补偿,多支付了拆迁补偿款20万元。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该损失为20万元,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30万元),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该工作人员明知房屋没有产权证仍然给予补偿,且主观上故意为之,该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如果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该20万元的多支付补偿款,该工作人员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问:我是哈尔滨市依兰县的一个农民,我们村长把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偷偷给了他弟弟的农业公司使用,长达一年没归还。村长涉嫌什么犯罪?

:您所反映的情况中,村长协助政府管理土地补偿款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将土地补偿款用于其弟弟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其根本不想归还,则可能涉嫌贪污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也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建议您向依兰县纪委监委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

问:我朋友在哈尔滨市一家医院的后勤部门工作,医院的一个消防改造项目在验收时,他作为使用方代表签字确认了“验收合格”。后来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重新施工。朋友说签字的时候他根本没仔细看过。若造成损失,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你朋友在没有认真审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该消防改造项目因质量不合格需要重新施工,医院因此导致了3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且该损失与他签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他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他在签字时明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仍然签字,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我是哈尔滨市某区的公务员,我们局长让我在他起草的一份采购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后来发现这份合同明显有失公允,单位损失了不小的一笔钱,但我只是按领导指示办事,需要担责吗?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违法或明显有损本单位利益的条款,而您作为合同管理和印章管理人员,依法应当尽到审核义务,那么即使您是按照领导指示盖章,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可能被追究一定责任。但如果您在加盖印章前已经向领导提出了书面异议,并保留了相关记录,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建议您在工作中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明显违法的指示应当拒绝执行。

问:哈尔滨市双城区某局的一名科长,与供应商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倾向性技术参数,使唯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标,并从中收受了好处。该科长涉嫌什么犯罪?

:该科长的行为涉嫌三个罪名:一是受贿罪。收受供应商好处;二是串通投标罪。与供应商串通设置倾向性条款;三是滥用职权罪。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结果。这三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应当数罪并罚。这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犯罪的常见犯罪模式。纪检监察机关会全面调查其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我是哈尔滨市通河县的一个工程项目经理,在竣工结算时,甲方(政府单位)的负责人让我多报一些工程量,说多余的钱用来处理项目中的一些“杂项支出”。我多报后,钱到账后被他拿走了一部分。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您与甲方负责人合谋虚报工程量套取政府资金,涉嫌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甲方负责人利用其负责项目结算的职务便利,指使您虚报工程量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属于贪污;您明知其目的仍然配合,也属于共同犯罪。建议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问:哈尔滨市尚志市某乡镇的水利站站长,在抗旱设备采购中,购买了明显超过实际需要数量的水泵,导致大量水泵闲置浪费。该站长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该站长在采购中不顾实际需求盲目采购,造成大量物资闲置浪费,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滥用职权行为。如果闲置浪费的水泵价值达到30万元以上,可以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仅因工作失误造成浪费,则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会根据具体证据判断其主观状态。

问:我父亲是哈尔滨市阿城区某局的副局长,他在一个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进行验收,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只能重新建设,损失约50万元。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吗?

:你父亲在系统验收中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如果该系统因未按合同验收而导致无法正常运行,需要投入50万元重新建设,该数额已超过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你父亲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具体罪名取决于他在验收时是明知系统不合格而故意签字(滥用职权),还是因疏忽大意未发现系统不合格(玩忽职守)。建议你父亲尽快咨询律师,依法应对调查。

问:我是哈尔滨市木兰县的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我们发现一个项目在开标前有人向特定投标人透露了评标专家名单。我们不知情,但后来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发现中标人明显不符合要求。我们如果照常发放中标通知书,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你们已经发现了中标人不符合要求但仍然发放中标通知书,则你们属于明知违法仍然帮助完成交易,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或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建议你们在发现违法线索后,立即中止相关程序,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避免自身卷入法律风险。代理机构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的底线,不能因利益诱惑或压力而放弃原则

问: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学的校长,采购了一批教学设备。在验收中发现设备型号与合同不符,但供应商说“功能一样”,校长为了方便,就签字验收了。后来这批设备故障频繁,无法正常使用。校长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校长明知设备型号与合同不符仍然签字验收,导致学校财产损失,如果设备最终无法使用,损失数额超过30万元,校长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其收受了供应商的财物,则构成受贿罪。如果能够证明其主观上确实没有故意,只是轻信供应商的承诺而签字,则属于过失行为,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

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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