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1

武汉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全解析

秦厦

秦厦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秦厦 | 16 年专注刑事辩护,精通证据链闭环搭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厦律师,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6 年,自执业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垂直赛道,16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案件以外案件。秦厦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案件研判,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厦律师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武汉市某区检察院特邀听证员,连续多年担任高校法学院刑事辩护实务导师,定期为湖北省内企业、商会讲授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事前合规” 专题。其主笔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路径》《类案大数据检索在刑事辩护中的实战应用》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楚天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湖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厦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证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厦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与程序辩护组、庭审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厦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辩护意见采纳率 7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以上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经济犯罪、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 60 件。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厦律师获评 “武汉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亦荣获 “湖北省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秦厦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283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类案件 78 件,合同诈骗罪案件 32 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5 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18 件,贩卖毒品罪案件 15 件,危险驾驶罪案件 20 件,开设赌场罪案件 12 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 83 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涉企刑事犯罪、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62 件。 典型案例一:周某诈骗案(涉案金额 3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00 万元、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终止侦查、实质无罪 典型案例二:林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 8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800 万元、合同履行纠纷、被指控合同诈骗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组织会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庭审可视化呈现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院不起诉、无罪 典型案例三: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 2000 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2000 万元、区域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量刑协商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取保候审、缓刑、未收监 典型案例四:李某贩卖毒品案(冰毒 50 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冰毒 50 克、重罪指控、可能判处七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质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变轻罪、刑期从 7 年降至 2 年半 典型案例五:刘某危险驾驶案(醉驾) 案件情节关键词: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无前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拘役 1 个月缓刑 2 个月、未收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厦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降低司法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厦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8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23 封、定制锦旗 38 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过 3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8000 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被采取强制措施,欢迎预约武汉市武昌区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秦厦”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

行政审批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滥用职权罪的高发领域。在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过程中,手握审批大权的个别领导干部,或为谋取私利,或为徇私枉法,在行政审批、违法建设查处等环节滥用职权,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和公信力。

本文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0)鄂122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各类案发场景,通过以案说法揭示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标准及辩护要点,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也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参考。

一、判决书内容与主题吻合性分析

本案判决书内容详实,涉及被告人卢**(卢玲章,以下隐去部分名字)在担任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通城县城市规划和管理执法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系列犯罪事实。其滥用职权行为集中体现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违法建设查处环节,与“行政审批领域渎职”主题高度吻合。判决书对华城大厦项目、东方明珠花园项目、华茂寄宿学校项目三大违建事件进行了详细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系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典型判例。

二、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常见案发场景

场景一:“边建边批”——默许未批先建,对违法建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案例聚焦:华城大厦项目】

2018年1月,崇阳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通城县隽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华城大厦楼盘。同年3月,开发商王**(隐名)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动工建设。该项目被列入“两违”黑名单后,时任规划执法线线长葛(另案处理)巡查发现并要求停工。

然而,被告人卢在明知华城大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五次收受开发商委托熊所送现金共计14万元,以“缓解村组安置工程矛盾”为名,默许该项目“边建设边办理建工手续”。期间,执法人员虽采取停水停电、拆除模板等措施,但均未实际执行到位,沦为“纸面执法”。最终,该项目实际建成23层,超出规划许可10层,超建面积达12245㎡

2019年3月案发时,开发商已预售购房款1500余万元却无法交房,拖欠施工人员工资500多万元无法兑付,引发购房户、施工人员多次联名上访,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和公信力。

该场景的典型特征:

  • 明知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仍默许施工
  • 以“协调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等名义为违开绿灯
  • 收受好处后放松管控,执法流于形式
  • 最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场景二:“先建后罚”——对已完工违建降格处罚

【案例聚焦:东方明珠花园项目】

2016年下半年,社会人员聂借用湖北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开发“东方明珠花园”楼盘。2017年3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被告人卢明知该项目的违建情形,没有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实质查处,放任该项目至2017年10月完工,违建面积共计18532.8㎡。

2018年1月,卢主持案件会审,决定按工程造价880元/㎡的7%处以罚款1141620.48元。而根据通城县政府办公室《“两违”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当年建设工程造价(楼梯房700元/㎡、电梯房1100元/㎡)的10%予以罚款**。经计算,该项目少处罚款896987.52元

在此期间,卢先后多次收受聂所送现金5000元及烟酒等财物。其本人供述更是直白地揭示了这类“放水执法”的真相:

“东方明珠项目立案后,我没有安排人员对该项目违建行为采取具体执法措施……实质上就是故意放水让它先违建起来,再进行罚款,违建面积越多,我们罚款收入就越多。”

该场景的典型特征:

  • 对已完工违建采取“走过场式”执法
  • 违反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标准,擅自降低处罚幅度
  • 以“集体会审”形式掩盖个人决策
  • 罚款收入与违建面积挂钩,形成“放水养鱼”的利益链条

场景三:“移花接木”——将违建面积缩小、降低处罚基数

【案例聚焦:华茂寄宿学校项目】

通城县华茂寄宿学校是2015年政府招商引资的民办教育项目。2018年4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被告人卢**华明知该项目违建,却以县政府“重点民生工程”为由,没有安排执法人员实际立案查处,默许项目建设至2018年6月底主体工程完工,实际违建面积达25786.13㎡。

同年11月,为帮助该项目补办手续,卢要求执法人员王将立案时间提前至当年4月,仅以1号教学楼4月份违法建设的底面积661.5㎡作为违建面积提交会审。2019年1月2日,卢主持案件会审,决定对该项目按工程造价1100元/㎡的5%处罚36382.5元。根据规定,该项目少处罚款1947331.8元**。

该场景的典型特征:

  • 以“招商引资”“民生工程”为挡箭牌
  • 将实际立案时间提前,人为缩小违建面积
  • 按违建初始底面积而非最终建成面积处罚
  • 采用处罚幅度下限(5%),低于规定标准(10%)

场景四:行政审批中“无权发证”——违反法定权限为他人谋利

【案例聚焦:渣土运输资质证书案】

2016年10月,通城县鑫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杜为垄断全县渣土运输市场,多次找到卢要求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卢在明知县城管执法局并无发放该证的法定职能**的情况下,仍安排下属为鑫诚公司、方某渣土运输公司等三家无资质公司办理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三级资质证书》。

后卢**又违规推动出台《通城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擅自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将非法证书合法化,并量身打造招投标条件,使相关公司顺利中标,实现了对全县渣土运输行业的垄断经营。

该场景的典型特征:

  • 明知无权审批而违法发放许可
  •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 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招标条件排斥其他竞争者
  • 非法许可造成市场垄断和公共资源浪费

场景五: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

【案例聚焦: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项目】

2017年8月,何为承揽城管执法局“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项目,通过关系找到卢,承诺给予好处费。卢同意将该项目交由其承建,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为帮助何中标,卢与其相互串通,以联通公司资质、业绩等优势条件作为加分项设置招标条件,何则借用三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最终,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湖北省公司以349.85万元中标,工程实际由何**承建。

项目中标后,卢向何索要了两部苹果X手机和一部华为P10保时捷款手机。2018年6月,卢又通过中间人多次向何催要“承诺的好处费”,何**遂给予现金10万元。

该场景的典型特征:

  • 利用职务便利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量身定制招标条件进行“精准围标”
  • 事先约定好处费并事后强行索取
  • 涉及金额大、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

场景六:变更规划条件收受财物

【案例聚焦:幼儿园楼层变更案】

2018年11月,通城县隽水镇白沙社区幼儿园项目开发商张为将幼儿园教学楼规划层数从2层变更到3层,请托黎向卢说情。黎到卢家中将张的现金1万元转送给卢**,卢**收受后予以关照。

该场景的典型特征:

  • 利用规划审批、变更权力收受好处
  • 违反规划条件私自提高建设规模
  • 行贿人多通过中间人“曲线”行贿

三、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交叉的司法认定规则

1.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罪的核心要件包括:

  •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行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 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定卢**作为执法局局长,在违建查处中“不正确履行管控、查处职责”,“默许违法建设”,其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力”,构成滥用职权罪。

2.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本案辩护人提出,卢**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法院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华城大厦超建面积达12245㎡,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 东方明珠花园项目少处罚款约89.7万元
  • 华茂学校项目少处罚款约194.7万元
  • 三项合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
  • 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由此可知,“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损失数额、社会影响、上访后果、行为手段等因素,而非单一标准。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滥用职权的边界

本案辩点之一:东方明珠花园项目按7%罚款是否属于合法裁量?

法院指出,《“两违”遗留问题处理办法》(隽政办发〔2017〕48号)系由包括城管执法局在内的职能部门会商制定,当时卢作为部门负责人参与了文件讨论。该文件规定“按违建面积造价的10%标准处罚”并不与相关法律相悖,具有行政约束力。卢为部门利益或徇私徇利,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实务警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自由”,不得基于私利不正当目的选择性执法,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

4. 干股受贿的既遂与未遂形态

本案涉及鑫诚公司20%干股问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卢虽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至案发前未实际分红获利,且约定公司解散时不退本金,故该部分受贿属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认定为类似干股受贿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

四、行政审批领域渎职案件当事人的关注痛点

1. 行政处罚合规问题

  •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 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
  • 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 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

2. 刑事责任风险评估

  • 违建查处不作为是否一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 行政处罚偏低是否必然涉嫌渎职?
  • 如何区分正常的裁量权行使与滥用职权
  • 收受财物与滥用职权之间的关联性如何认定?

3. 辩护策略选择

  • 自首的认定与作用
  • 立功情节的挖掘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 索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分及法律后果
  • 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4. 涉案财产处置

  • 受贿财物的追缴范围
  • 干股分红的计算方法
  • 退赃退赔对量刑的影响

五、律师观点与实务建议

1. 对公职人员的警示

行政审批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与私利挂钩,轻则违纪违法,重则身陷囹圄。务必牢记:

  •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 自由裁量不是“任量”,必须在法定幅度内合理行使
  • 任何以“协调”“变通”“灵活处理”为名的违规操作,都可能在事后被追究刑责

2. 对行政相对人的建议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

  • 留存书面申请记录受理凭证
  • 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变通”要求保持警惕
  • 在遭遇索贿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 如因行贿被刑事追诉,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3. 对辩护律师的提示

办理滥用职权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还是过失
  • 职责范围的明确界定
  • 损失结果的具体计算及因果关系
  • 是否有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
  • 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是否冲突
  • 程序性辩护要点:立案程序、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结语

本案是一起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卢**在担任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期间,在违建查处、规划审批、渣土运输资质办理等多个环节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该案警示我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把公权力当作“摇钱树”,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秦厦 湖北金必来律师事务所


附录:滥用职权罪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1. 问:我在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让我对某违建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照做了,现在项目出了事故,我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答:如果您是具体执法人员,明知项目违法建设而故意不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立即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2. 问:湖北省内城管局长默许房地产项目“边建边批”,一般会定什么罪? 答:此类行为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如果同时收受开发商财物,还可能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如本案卢**案,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 问:我是武汉市武昌区某城管执法中队负责人,对违建项目只罚款没有拆除,会构成渎职吗? 答: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执法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标准是否合规、是否因收受好处而放松执法。如果只是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不构成犯罪。

4. 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表现为故意逾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两罪均要求造成重大损失。

5. 问:我在武汉市江岸区审批局工作,因为业务量大没仔细审核材料就签字了,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批,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如果只是疏忽大意、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未造成重大损失,一般属于行政过错。但如果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6.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7. 问:我是武汉市汉阳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领导指示我对某违建项目“高抬贵手”,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以书面形式向领导说明法律风险并请求明确指示,同时做好记录。如领导仍强令违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避免成为“替罪羊”。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履职,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8. 问:渎职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计算? 答: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违建少处罚款、违法审批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等。本案中,卢**因少处罚款共计约284万元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9. 问:我是武汉市青山区某违建项目的承包人,城管局明知我无证施工却不查处,项目建成后我被处罚,城管局有责任吗? 答:城管局的不作为可能构成渎职,但您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施工本身违法,仍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如果因城管执法人员索贿而默许您施工,您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10. 问:滥用职权被纪委调查后,还能争取不起诉吗? 答: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

11. 问:我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规划局工作,开发商请托我加快审批进度并送我两瓶酒,算受贿吗? 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视情节轻重可能构成违纪或受贿犯罪。建议立即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上交礼品,避免问题扩大。

12. 问:行政审批中“告知承诺制”与滥用职权的界限在哪里? 答:告知承诺制是合法改革措施,但前提是申请人承诺属实并履行法定义务。如果明知申请人虚假承诺仍予以审批通过,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13. 问:我是武汉市黄陂区某街道的两违专干,拆违时被群众阻挠没有强拆,是否构成渎职? 答:不构成。强拆需依法定程序进行,遇到阻挠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履行了报告、协调职责,不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14.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缓刑吗? 答: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争取缓刑。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卢**情节特别严重,未获缓刑。

15. 问:我是武汉市新洲区某镇政府的公务员,因村民违建被上级问责,说我不作为,会被判刑吗? 答:如果只是履职不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一般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如果因收受好处而放任违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16. 问:滥用职权罪中“徇私舞弊”如何理解? 答:“徇私”包括徇私情、私利,“舞弊”指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更重。司法实践中,收受财物、人情关系均可认定为“徇私”。

17. 问:我是武汉市江夏区某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因业务量大委托科室人员代签审批文件,是否违法? 答:如果委托内容符合内部规定且尽到了监督职责,一般不构成违法。但如果明知代签人违规操作而放任,或对代签行为不加监督造成损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8. 问: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答: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十年。滥用职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追诉时效为五年或十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19. 问:我在武汉市蔡甸区某事业单位工作,被抽调参与拆迁安置工作,因把关不严多分了一套安置房给不符合条件的人,怎么办? 答:您需要立即向组织如实说明情况,配合整改追回安置房。如果因疏忽大意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可能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明知不符合条件仍予以分配并收受好处,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

20. 问:滥用职权案中“社会影响恶劣”如何认定? 答:通常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等。本案中,华城大厦违建导致购房户、施工人员多次联名上访,即被认定为“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21. 问:我是武汉市硚口区某国企负责人,不是公务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如果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主体。

22. 问: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申请。需综合考虑所涉金额、情节、社会危险性及认罪态度等。如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取保候审可能性较大。

23. 问:我在武汉市经开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工作,朋友公司材料不齐,让我先发证再补材料,可以吗? 答:不可以。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为朋友“行方便”而违规发证,一旦造成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24. 问:滥用职权案中,追缴的违法所得包括哪些? 答:包括受贿现金、实物折价款、干股分红收益等。本案中,卢**违法所得105.180703万元被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25. 问:我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某局工作,领导在审批项目中“打招呼”,我照办了,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如果您明知审批违法仍然执行领导指令,且未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报告,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对领导“打招呼”行为做好记录,必要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以自证清白。

26. 问: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 答: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本案卢**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受贿罪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

27. 问:武汉市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常流程是什么? 答: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材料审核、现场踏勘)→公示→核发。材料一般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等。如果您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划要求,而审批部门拖延不办,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8. 问:我是武汉市江汉区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规划部门审批人员向我索要“加急费”,我该怎么办? 答:这涉嫌索贿,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保存证据,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同时您也有权要求审批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29.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单位犯罪? 答:滥用职权罪是自然人犯罪,只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单位违法作出审批决定,相关责任人仍可能被追究。

30. 问:我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城管局工作,因拆除违建程序违法导致国家赔偿,会被追责吗? 答:如果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损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1. 问:滥用职权案件中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是实际损失还是应得利益损失? 答: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少收的罚款、被违法处置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其他明确可计算的利益损失。本案中将少处罚款认定为经济损失。

32. 问:我是武汉市武昌区某街道城管中队长,开发商承诺我项目建成后送一套房,我默许其违建至今,现在非常害怕,该怎么办? 答:您的情况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建议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3. 问:滥用职权罪中“渎职”与“行政不作为”的界限是什么? 答: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概念,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渎职犯罪行为则需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程度。不是所有不作为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结果要件。

34. 问:我是武汉市汉阳区某局窗口工作人员,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但领导让我先受理,我该怎么做? 答:建议在书面材料上注明审核意见和风险提示,避免单独承担责任。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领导批示、邮件记录等,以备核查。

35. 问: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后,什么时间请律师最合适? 答:越快越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尽早请律师可以及时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

36. 问:我在武汉市青山区某审批局工作,有个项目环评报告涉嫌造假,但我没发现就签字了,后来项目污染被曝光,我有责任吗? 答:如果环评报告的造假手段具有隐蔽性,你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发现,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存在明显疑点而故意不审查,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积极配合调查,说明审查过程。

37. 问:滥用职权罪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 答: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职权规定可能造成损失,而放任结果发生。如果确实不知情且已尽到注意义务,属于意外事件或过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38. 问:我是武汉市江夏区某局执法人员,对违法项目作出罚款决定后,对方拒不缴纳,我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无责任? 答:罚款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因怠于申请强制执行导致罚款无法追缴,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39. 问:滥用职权案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 答:证人证言是关键证据之一,但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中,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与书证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如仅有孤证,一般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40. 问:我在武汉市经开区工作,因审批程序违规被纪委约谈,会被直接移送检察院吗? 答:不一定。纪委调查后如果认为涉嫌职务犯罪,会将线索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仅属违纪,则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在纪委调查阶段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41. 问: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答:滥用职权罪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且必须出于徇私动机。两罪在主体、客观行为、动机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42. 问:我是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局规划科负责人,因为审批压力大,经常在材料不齐全时先出具“同意”意见再让申请人补材料,会涉嫌犯罪吗? 答:“先批后补”属于违规操作,但如果事后能及时补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因这种操作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批并造成重大损失,则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建议尽快堵住程序漏洞,并注意留存补正材料。

43. 问:滥用职权罪追诉中,检察机关负责什么? 答: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对监察委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滥用职权罪有立案侦查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出辩护意见。

44. 问:滥用职权罪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卢**认罪认罚,获得了从轻处罚。

45. 问:我是武汉市黄陂区某镇政府的安监站站长,辖区内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事先检查过并下达了整改通知,还要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您已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发现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且企业因拒不整改导致事故,您一般不承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了法定监管职责,建议保存好检查记录和整改通知等履职台账。

46. 问:滥用职权案中,如果损失是多方原因造成的,如何划分责任? 答:需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综合行为人的职责范围、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认定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卢**的行为对损失结果具有“原因力”,尽管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失职,仍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

47. 问:我在武汉市蔡甸区某局工作,因招商引资压力大,对某企业未批先建行为予以默许,企业投产后效益很好,但还是被查处了,这合理吗? 答:未批先建本身违法,即使事后效益好也不能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如果您仅是一般工作疏忽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违法而默许并收受好处,则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或受贿责任。招商引资不能成为违法审批的理由。

48. 问:滥职权罪判决后,对被告人的工作、子女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被判处刑罚的,公职将被开除,且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子女在报考公务员、军校、国企等涉及政审的岗位时可能受影响。此外,名誉损失和个人征信也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9. 问:我是武汉市硚口区某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审核处罚决定时发现处罚标准偏低,但领导坚持要按此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在书面审核意见中明确指出处罚标准问题并建议纠正,同时保留相关依据。如果领导仍决定违规执行,您已在职责范围内尽到提醒义务,应从轻或免除责任。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50. 问:对滥用职权罪判决不服,上诉一般多长时间有结果?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可能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个月。建议在一审判决后十日内提起上诉,并结合一审证据、事实和程序问题充分准备上诉理由。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