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1

佛山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汇总:行政审批领域渎职深度解析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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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秦增添律师·刑事辩护 ——24年专注刑事辩护,高净值人士刑事风险防控与重罪轻辩实战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增添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秦增添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增添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增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增添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同的办案闭环。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增添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成功率超4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涉外纠纷、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150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数亿元的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的跨境赌博案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增添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刑事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秦增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63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外因素等疑难复杂案件156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不予批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李某某、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出庭质证、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避免长期羁押对企业经营造成致命影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增添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增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6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 佛山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广东省同级地区。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企业合规风险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佛山秦增添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律师深度解析:行政审批权力边界就是法律红线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犯罪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罪名之一。特别是行政审批领域的渎职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性强、政策变化快、历史遗留问题多等特点,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业务水平不足”还是“超越职权滥用”,常常成为庭审交锋的焦点。

本文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0803刑初187号案件为样本,深度剖析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构罪逻辑、案发场景及辩护要点。该案中,湛江市人防办工程科原科长徐某因在审批人防工程报建过程中,超越职权不按规定核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致使国家损失人防易地建设费高达14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被告人: 徐某(时任湛江市人防办工程科副科长、科长)

案发时间: 2003年1月至2008年4月任职期间

涉案金额: 国家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合计约1407.5万元

指控罪名: 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二、什么是滥用职权罪,行政审批领域如何构罪

(一)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的典型行为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常见行为模式包括:

  1. 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处理自己无权决定的事项;
  2. 违反法定条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3. 擅自降低审批标准,不按照法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
  4. 违规减免应缴费用,擅自决定减免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5. 明知违法仍然审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

三、本案深度解析:七个审批项目逐一拆解

本案中,徐某在长达五年的任职时间内,先后在七个不同的人防工程报建项目中,以不同的方式超越职权、违规审批,充分展现了行政审批领域渎职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下逐一拆解分析:

项目一:金沙湾碧海园项目——擅自改变面积计算方式,少建人防5225.82㎡

项目基本情况: 2004年5月,湛江市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建金沙湾新城第4期碧海园项目,共19幢商住楼。其中5栋为10层以上高层建筑,其余14栋为9层以下多层建筑。

正确计算方式: 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湛江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10层以上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核算,该项目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应为10787.28㎡。

徐某的错误审批方式:

  • 高层建筑仅按其中十层的投影面积计算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
  • 多层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而非法定的4%)计算。

损失后果: 少建防空地下室5225.82㎡,按照当时人防易地建设费交费标准1050元/㎡计算,造成国家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5487111元。

辩护要点提示: 该项目的审批并非徐某一人签字,验收环节还有其上级领导张某1共同签批。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这并不能免除徐某作为直接经办人的责任,因为徐某在审批环节中的错误计算是导致后续验收错误的根本原因。

项目二:华盛家园项目——高层建筑错误套用投影面积,损失264.3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湛江市建设发展公司分别于2001年8月和2003年6月报建A、D和B、C四幢商住楼。其中A、B幢属超过10层且基底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C、D幢为多层建筑且均在2003年9月前报建。

正确计算方式:

  • A、B幢按首层建筑面积报批人防地下室;
  • C、D幢按总建筑面积的**2%**报批人防地下室(2003年9月前报建适用旧标准);
  • 共应建人防地下室7179.08㎡。

徐某的错误审批方式: 擅自把高层建筑仅按照其中十层的投影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最后核准应建面积为4568㎡。

损失后果: 少建2517.68㎡防空地下室,造成国家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2643564元。

项目三:明景花园项目——塔楼、裙楼拆分计算导致少批,损失130.4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2004年7月,湛江市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报建位于开发区明哲路的明景花园项目,共15栋商住楼,全部为10层以上且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高层建筑。

正确计算方式: 根据规定,应按15栋商住楼的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为6185.74㎡。

徐某的错误审批方式: 擅自将塔楼以基底面积计算人防工程面积,裙楼以总面积的4%来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核准应建面积为5067.6㎡。

损失后果: 少建1242.74㎡防空地下室,造成国家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304877元。

辩护要点提示: 在本项目审批过程中,徐某辩称是“对‘首层面积’理解错误”。但法院认为,作为一名从事人防工程审批工作十余年的专业人员,以“理解错误”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特别是人防办曾组织学习《湛江市实施办法》,徐某本人还在该文件传阅单上签字确认。

项目四:大天然海鲜居综合楼、宿舍楼项目——明知不合格仍批准验收,损失199.4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2003年1月,湛江市大天然有限公司报建位于赤坎区军民路的综合楼和宿舍楼。

正确计算方式:

  • 综合楼有地下室部分:基础埋深超过3米,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面积1175.73㎡;
  • 宿舍楼:基础埋深超过3米,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人防面积724㎡;
  • 合计应建1899.73㎡。

徐某的错误审批方式:

  1. 错误按综合楼和宿舍楼**总建筑面积的2%**核准人防工程总面积为441.04㎡;
  2. 在明知该项目修建的人防地下室未达到相应防护要求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的一纸“承诺书”,仍然超越职权签批验收合格,同意使用。

损失后果: 国家损失人防易地建设费1994716.5元。

辩护要点提示: 本案中,徐某辩解“我曾坚持不要办验收手续,但领导签字要办,我们也没有办法”。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工程科科长,在明知人防工程未达标的情况下没有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反而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同意,属于超越职权行为。这一情节也说明,在行政审批领域渎职犯罪中,“领导指示”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项目五:城市假日B区幼儿园项目——擅自给予减半优惠,损失4.6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2006年5月,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建城市假日B区幼儿园,总建筑面积3067㎡,基底埋深不超过3米。

正确计算方式: 按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人防地下室,应建面积为122.68㎡。且法律明确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时不允许有减免优惠政策

徐某的错误审批方式: 擅自认为幼儿园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可以减半优惠,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核准应建面积为61.34㎡。

损失后果: 少建61.34㎡防空地下室。特别说明: 法院最终认定该项目应补缴的易地建设费为46005元(减半收取),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92010元,因为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文件规定,新建幼儿园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减半收取。

项目六:锦华海滨花园项目——忽略基础埋深超3米的事实,损失124.7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2003年11月,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报建冠华海滨花园(后改名锦华海滨花园)。

正确计算方式:

  • 有地下室且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人防地下室1781.05㎡;
  • 无地下室且为9层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应建496.72㎡;
  • 合计应修建2277.77㎡。

徐某的错误审批方式: 没有考虑该项目的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事实,擅自将人防地下室面积**全部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核准面积为988㎡。

损失后果: 少建1188.49㎡防空地下室,造成国家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247914.5元。

项目七:银湾居项目——错误认定建筑性质,按低标准收费,损失135.1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湛江市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建银湾居商住楼,该栋楼为地下一层、地上九层建筑,地下部分基础深埋大于3米。

正确计算方式: 基础埋深大于3米,应按照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人防地下室1480.05㎡;若不修建,应按照105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共计1554525元。

徐某的错误审批方式: 擅自将该项目认定为9层以下的低层建筑,仅要求银地公司按照21元/㎡的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03406元。

损失后果: 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351119元。

辩护要点提示: 在本项目中,银地公司实际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与应缴数额相差悬殊,费率相差50倍。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审批结论,是认定滥用职权罪中“超越职权”的重要证据。徐某辩称是“疏忽”,但法院认为,开发商报建资料中明确显示有地下**,作为专业审批人员不可能不注意到这一关键信息。

四、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与法院的裁判说理

(一)指控逻辑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逻辑链条为:

  1. 徐某作为湛江市人防办工程科科长,负有审批人防工程报建、核算人防工程面积、审批竣工验收的法定职责;
  2. 徐某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超越职权审批;
  3. 徐某的行为导致国家少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400余万元;
  4. 国家利益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且损失数额远超“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30万元),甚至超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150万元)。

(二)法院裁判说理

法院在判决中针对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回应:

1. 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各方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徐某在七个项目中均存在不按规定核算人防工程面积、超越职权审批的行为。

2. 关于“没有滥用职权行为”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徐某不按规定核算相关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应缴易地建设费,擅自对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的建筑按投影面积或总面积的2%和4%、对塔楼按基底面积、裙楼按总面积的4%、对幼儿园减半、对2003年9月以后报建的按总建筑面积的2%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擅自按21元/㎡审批易地建设费,造成涉案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和少缴易地建设费,属于明确的超越职权行为。

3. 关于“经济损失可以追缴,损失不明确”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虽然人防办可以追缴易地建设费,但直到案发,涉案项目均未补缴,有的甚至连承诺整改的工程都没有建设。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涉案项目投入经营使用后长期未补缴,已经构成实际损失。国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损失合计14075307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 关于“没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从徐某的任职经历看,其从事人防工程审批工作多年,对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熟练掌握。特别是涉案项目审批时间跨度长、涉及项目多、错误方式多样,不是简单的“业务水平不足”所能解释的。即使不存在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但对自己超越职权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五、滥用职权罪在行政审批领域的十大案发场景

基于本案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常见案发场景可归纳如下:

场景一:擅自改变法定计算标准或审批条件

典型行为: 审批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计算方式、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解或“惯例”擅自改变标准。本案中徐某将法定4%的比例改为2%即为典型。

场景二:在竣工验收环节把关不严

典型行为: 明知工程未达到法定验收标准,仍然签字同意通过验收。本案中,大天然海鲜居项目在明知人防地下室未达到防护要求的情况下,仅凭一份“承诺书”就同意验收,是最严重的渎职行为之一。

场景三:擅自减免法定收费项目

典型行为: 对依法应当全额缴纳的费用,擅自决定减免、打折或降低收费标准。本案中银湾居项目按21元/㎡而非1050元/㎡收取易地建设费,费率相差50倍。

场景四:错误适用新旧法律标准

典型行为: 在新法律法规已经生效实施的情况下,仍然适用旧标准进行审批,或者为新旧法的衔接设置“缓冲期”。本案中徐某声称“有一个执行法律缓冲期”,但法院明确认定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场景五:忽略关键事实导致错误审批

典型行为: 审批时未认真审查报建资料中的关键信息(如基础埋深、地下室情况、楼层数等),作出错误审批决定。本案中多个项目均因忽略了基础埋深超过3米这一关键事实而导致审批错误。

场景六:将“技术问题”政治化、人情化

典型行为: 碍于领导压力、人情关系或开发商请托,在明知不能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审批通过。本案中徐某辩称“领导签字要办”,但法院不予采纳。

场景七:审批流程形同虚设

典型行为: 不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实质性审查,走过场、走形式,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获得批准。本案判决书显示,多个项目在审批过程中,现场验收和实质性审查严重缺失。

场景八:以“惯例”为由拒绝适用新规定

典型行为: 以“以前都是这样做的”为由,拒绝适用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标准。徐某在庭上辩称“我们理解就是仅仅计算10层以上的首层面积”,但实际上2003年9月20日《湛江市实施办法》施行后,该计算标准已经不合法。

场景九:超越层级权限审批

典型行为: 明知某事项需要上一级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但擅自作出审批决定,或先斩后奏、边审边建。

场景十:未依法履行监督核实职责

典型行为: 在审批后未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导致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少建或缓建人防工程。本案中多个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发现实际建设面积与审批面积不符,但并未引起审批人员重视。

六、刑事辩护律师的提示

对当事人的三点警示

1. 行政审批无小事,签字就要负责任。 本案中徐某辩称审批是经过领导签字的,但最终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上级审批程序,直接经办人员的审核责任并不能被免除。每一份审批意见书的签名,都是法律责任的载体。

2. 专业能力不达标,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很多渎职案件的被告人都会辩称自己是因为“业务水平不高”“理解错误”才导致审批失误,但法院一般认为,既然担任该职位,就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如果因为专业能力不足而导致审批错误并造成重大损失,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 “惯例”不能对抗法律的明文规定。 实践中,一些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习惯于沿用历史做法,即使这些做法已经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正如本案所示,“惯例”不是法律,对“惯例”的坚持不能成为抗拒法律适用的理由

对辩护律师的三个辩护要点

在办理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案件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寻找辩点:

1. 审查主体资格和职权范围。 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起诉书认定的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

2. 审查损失数额的认定。 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考虑了追缴的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者计算错误?本案中法院就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城市假日B区幼儿园项目损失数额进行了纠正,从92010元调整为46005元。

3. 审查因果关系链。 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有多因一果的情形?在多层审批的行政体制中,上级审批环节是否中断了因果关系?

七、结语

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罪,其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不当干预。每一个审批环节的失守,都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对行政审批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正在加大,特别是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审批失职行为,即使没有收受贿赂、没有徇私舞弊,依然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对于在行政审批岗位工作的公职人员而言,依法依规办事不仅是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在每一次审批决定中,都应谨慎核实法定条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定标准,切勿以自己的“理解”代替法律规定。


附:相关政策法规解答(含佛山及广东地区常见咨询)

问:我在佛山市南海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在报建人防工程时,人防办经办人员将我项目的高层建筑按塔楼投影面积计算,而没有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导致我项目被认定少建人防工程,这种情况属于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吗? 答:这种情况和湛江徐某案中的审批错误非常相似。根据《广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筑,应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人员擅自改变计算标准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如果你认为审批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同时,如果人防办事后向你追缴巨额易地建设费,你可以主张该审批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要注意,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审批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免除你单位依法补缴的义务。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问:在佛山顺德区,我们公司2010年报建的项目,人防办按总建筑面积2%收取了易地建设费,现在十年后突然说当时的收费比例不够,要求补缴差额,这个诉讼时效有何规定?相关审批人员是否会因此被判滥用职权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人防办在立案前已经通过追缴程序追回了部分损失,相应金额可以从损失总额中扣减。但需要提醒你,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追缴不因时间久远而免除,因为国家利益受损后,追缴机关仍然可以继续追偿。至于审批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与追缴是否成功没有必然关系。

问:我是佛山市三水区某镇人防办的工作人员,我们一直采用“按十层投影面积”计算高层建筑人防工程面积,这是从以前就传下来的做法,如果按照新规定应该按首层面积计算,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该怎么办? 答:你描述的情况正是湛江徐某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法院在该案中明确认定,2003年《湛江市实施办法》施行后,“按十层投影面积”计算的方法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如果因你的审批导致国家少收应缴费用,且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你立即向单位领导书面反映相关问题,主动学习并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并留存相关学习记录。如果确有历史问题被追责,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问:在佛山市高明区,我公司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人防工程实际面积比审批面积少了300平方米,但人防办仍然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现在我公司被人防办追缴易地建设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人防工程实际面积与审批面积不符,仍通过验收,这一方面说明人防办行政审批环节存在瑕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建设单位实际未按批准面积建设人防工程,构成违规行为。如果人防办工作人员明知实际面积不足仍验收通过,并造成国家少收易地建设费,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于贵公司而言,被追缴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追缴行为,应当积极配合补缴,避免产生滞纳金或行政处罚。同时,贵公司可以审计审批行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并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的权利。

问:我是一名在佛山禅城区从事报建工作的经办人,人防办审批人员让我们在申请材料中自行填写“应建人防面积”,他们只负责盖章审批,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审批人员不审核就盖章,是否会构成滥用职权? 答:你反映的情况在行政审批实务中并不少见。根据湛江徐某案判决书披露的情况,人防办经办人员徐某是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资料进行计算并填写的应建面积,表面上看是“自行填写”,实际上审批人员负有实质审核义务。如果审批人员不认真审核资料,机械盖章,导致应建面积错误,国家少收易地建设费,审批人员同样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作为申请人,如果明知填写内容不实,可能构成共同违法,建议如实申报,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问:我是湛江市某区的一名退休人防办干部,退休前审批过类似案件中的项目,现在检察院找我调查,我是否必须配合?不配合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义务。如果检察院通知你接受询问,你应当按时到场,如实回答相关问题。拒不配合的,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可能因为妨碍诉讼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你积极配合调查,客观陈述当时审批的过程、依据和考虑因素,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如何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问:在广州市白云区(与佛山相邻地区)有项目因类似问题被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开发商认为人防办审批错误、应该由审批人员个人承担损失,这种主张有依据吗? 答:这种主张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国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即使行政审批存在瑕疵,建设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应缴费用,仍然负有补缴义务。审批人员的渎职犯罪由其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免除建设单位的行政缴费义务。当然,如果因为审批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单位产生了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主张民事赔偿。

问:在东莞市(珠三角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中,人防部门提出按“基础埋置深度是否超过3米”判断是否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请问基础埋深如何认定?如果审批人员认定错误导致少建人防工程,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答:根据湛江人防办出具的复函,建筑物基础埋深应按照桩基承台顶面距离地面的高度计算。实践中,一些审批人员只看地下室层数,而不考虑桩基承台的设计标高,导致对“基础埋深超3米”的判断出现错误。如果审批人员应当注意到报建图纸中的基础设计数据而疏忽大意未注意,或者故意忽略相关数据,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该案中,大天然海鲜居项目和锦华海滨花园项目均存在因忽略基础埋深超3米而导致审批错误的情况,法院均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

问:我是体制内的审批人员,如果领导口头指示我“特事特办”,在缺少部分材料的情况下先办后补,这种情况是否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在行政实践中,“特事特办”如果违反法定的审批条件,即使有领导口头指示,经办人员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特事特办”与“超越职权”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程序上的灵活处理,后者是实体上的违法决定。如果你的“特事特办”最终未造成实体上的损失,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你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批准,且造成了重大损失,即使领导有口头指示,你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在湛江徐某案中,被告人曾辩解“领导签字要办”,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辩护意见。

问:在佛山市的项目报建中,如果开发商存在“少报多建”的情况(报建面积少于实际建设面积),人防办审批人员没有发现,导致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减少,这种情况下审批人员构罪吗? 答:这正是湛江徐某案中多个项目的典型特征。徐某在审批过程中,对开发商报建的资料未进行仔细核对,部分项目存在“少报多建”问题,导致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减少。法院认为,审批人员对报建资料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未能发现明显的面积差异或者偏差,属于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因此,如果审批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国家少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且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作为开发商,如果人防办在审批中计算错误,导致我公司被少批了人防工程面积,也少缴了易地建设费,现在被要求补缴,我公司是否可以主张信赖利益保护? 答: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确实存在,但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特别是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是法定强制义务,其征收目的是保障战时防空需要,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即使审批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机关仍然有权纠正,并可以要求相对人补缴应缴费用。因此,即使你在审批过程中是被动接受错误审批结果,实践中你仍可能被要求补缴差额部分。但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审批机关的错误行为给你造成的额外损失。

问:在惠州市(珠三角地区)有类似的人防审批追缴案例,项目已经竣工多年,现在人防办要求按现在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是否合法?补缴标准应按报建时还是追缴时的标准执行? 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适用的收费标准。在湛江徐某案中,检察院和人防办对于补缴费用是采用报建时的收费标准(1050元/㎡)进行计算,而不是按追缴时的标准(1500元/㎡)。这一处理方式是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预期。但需要明确的是,各地区的执行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应当以当地物价部门和人防部门的规定为准。

问:在珠海市(珠三角地区)的类似案件中,人防办向开发商追缴欠缴的易地建设费,开发商已经倒闭或注销,无法追缴,这笔损失能否认定为审批人员的渎职损失?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或者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如果开发商已经注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欠缴的易地建设费无法追回,该部分损失仍然会计算在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中。

问:在佛山市的项目报建中,人防办审批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人防面积核算,第三方机构核算错误,审批人员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审批人员仍然负有实质审查义务。第三方机构的错误不能当然免除审批人员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审批人员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查意见不加甄别直接采纳,而在案证据显示该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审批人员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渎职。当然,如果审批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仅因第三方机构的专业错误导致审批结果有误,则可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我公司项目在佛山市南海区,2023年人防办对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008年报建时人防面积计算有误,要求补缴易地建设费300万元,我公司认为这是人防办自己的审批错误导致的,不应该由我公司买单,这种想法是否合理? 答:从法律角度讲,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国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审批机关的计算错误而消灭。建设单位作为缴纳义务主体,始终负有足额缴纳的义务。虽然在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没有过错,但其未足额缴纳的结果仍然存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追缴。当然,建设单位在补缴后,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错误审批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问:在湛江徐某案中,法院认定徐某“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损失达到多少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入罪标准是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本案中,法院认定徐某造成国家损失14075307元,远超150万元的标准,因此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因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问:在佛山市顺德区,我们公司是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人防办在竣工验收时提出我们施工的人防工程不符合防护标准,拒绝验收,但实际上我们完全是按照人防办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这种情况下责任如何认定? 答:如果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工程仍然不符合防护标准,可能的原因包括:一是施工图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二是人防办审批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审批人员可能构成渎职。但需要提醒的是,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如果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等行为,即使审批人员有责任,也不能完全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议你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不符合标准的原因,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问:我是佛山市三水区的一名公务员,刚刚调入人防办工作不到一年,前任审批的项目存在问题,现在检察院在调查,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渎职犯罪的责任认定以行为发生时担任的职务为基础。如果你是在前任人员审批之后才调入该岗位,且没有参与相关审批行为,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你在调任后发现审批项目中存在明显违法问题却不予纠正,可能构成玩忽职守。建议你尽快对在办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避免因不作为而被追责。

问:在佛山市高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人防办在审批时,没有给我们出具书面的审批决定书,只是口头告知应建人防面积,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后续出现面积争议,我们有什么保障? 答:人防报建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口头告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湛江徐某案中,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报建及收费登记表》《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等文件,既作为审批依据,也是验收时的重要证据。如果人防办仅进行口头告知,建议你公司要求其补充出具书面文件。如果因未出具书面决定导致后续无法证明审批内容,产生争议的,你公司可以主张人防办未依法履职,同时结合当时的报建材料、缴费凭证等证据综合判断。

问:在行政审批领域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同样的审批错误为什么会按滥用职权罪而不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答: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滥用职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玩忽职守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主观上一般是过失。本案中,徐某擅自改变法定计算标准——将4%改为2%,将“首层面积”理解为“塔楼投影面积”,属于积极超越职权、故意违法处理公务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而非玩忽职守罪。如果仅仅是因为疏忽大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一般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问:民营企业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例如,人防办委托的第三方审图机构人员在审核中故意降低标准,能否追究其滥用职权罪? 答: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营企业人员一般不构成该罪的主体。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第三方审图机构是受人防办委托行使审图职权,其工作人员在审核中故意降低标准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能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佛山市禅城区,我公司项目在2009年报建时,人防办审批人员没有审核出我公司报建图纸中地下室面积不足的问题,同意按报建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2019年人防办检查时发现当时少缴了200多万元,现在要我们补缴,我公司能否以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为由拒绝?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是2年,但追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收权属于国家公权力,一般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只要国家利益受损的事实仍然存在,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追缴。在本案中,即使时间已过多年,人防办仍然可以追缴差额部分。建议你公司积极配合补缴,避免产生滞纳金或者被处罚。

问:行政审批领域的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计算是以“应建未建面积”的市场价值还是以“易地建设费”的应收标准计算?不同的计算方式是否会导致不同的定罪结果? 答:在涉及人防工程的渎职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在人防工程领域,如果本应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无法再补建的,损失即为应缴纳而少缴的易地建设费;如果可以补建,则以补建费用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在湛江徐某案中,由于涉案项目均已竣工使用,不具备补建条件,因此以少缴的易地建设费作为损失数额。不同计算方式可能导致数额差异,直接影响是否达到30万元的入罪标准或15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问:在佛山市南海区,人防办的审批人员同时审批了多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出现了审批错误,造成损失50万元,其他项目正常。这种情况下,该审批人员是否可以仅就该50万元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是的,刑事责任以个案认定的损失为限。但如果多个错误审批行为均系同一被告人实施,且具有连续性和概括的故意,法院通常会将其合并认定为一个犯罪事实,累计计算经济损失总额。如果累计总额超过150万元,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次。这也是湛江徐某案中,七个项目的损失被累计计算的逻辑所在。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当注意审查各起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以及是否有部分事实已超过追诉时效。

问:我在佛山市高明区有个人防工程项目,人防办审批时将我项目的高层建筑按“塔楼基底面积”而非“首层建筑面积”计算人防面积,造成少建人防工程,我公司因此被追缴高额易地建设费。我可以举报审批人员滥用职权吗?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我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答: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不起诉,你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同时,你也可以向监察委员会举报,由监察委进行调查。需要说明的是,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但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决定。

问:在人防工程审批中,如果开发商主动提出“少建人防工程,愿意多缴易地建设费”,审批人员同意并降低了人防工程面积要求,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答: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才可以缴纳易地建设费。如果项目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却通过少建人防工程、多缴易地建设费的方式变相规避人防义务,审批人员明知该情况仍然批准,则属于超越职权。本案中,大天然海鲜居项目中开发商出具承诺书要求先验收后整改,徐某仍然批准验收,即是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在佛山市三水区从事物流仓储项目开发,我们公司报建的单层仓库基础埋深不到3米,但人防办要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审批人员如果不同意,是否可以举报其滥用职权? 答:根据《人民防空法》及各地实施办法,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实存在一些特殊功能的建筑(如物流仓库、厂房等),可以依法申请减免人防工程建设义务。如果人防办无故拒绝合法申请,你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拒绝申请的审批行为本身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除非该决定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且审批人员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问:在行政审批领域渎职案件中,是否只要造成了经济损失就一定构成犯罪?行政审批决定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并出具了书面意见,经办人是否可以免责? 答: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可以作为经办人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证据,但不能绝对免责。审核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多层级审查减少错误,但每个层级的审查人员都负有相应的职责。经办人如果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导致法制部门审核意见错误,经办人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多层审批中的每一层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只是在责任程度上可能有所区别。

问:在湛江徐某案中,法院认定经济损失为1407万余元,但公诉机关指控的是1412万余元,差额在哪里?为什么法院会调整指控数额? 答: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合计为14121312元,法院最终认定14075307元,差额为46005元。这个差额主要来自城市假日B区幼儿园项目的认定。公诉机关按照1500元/㎡的收费标准,认定该项目少建61.34㎡,损失为92010元。但法院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幼儿园属于减半收取的民用建筑,因此认定损失应为46005元。这也说明,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律师对损失数额的精细计算和核对,可以对量刑产生直接影响。

问:在佛山市的项目报建中,人防办工作人员找到我公司,说如果我们愿意缴纳一定费用,可以把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审批得低一些,这种情况属于什么性质?我们可以举报吗? 答:这种情况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人防工程面积审批有法定标准和程序,审批人员无权自行决定降低标准。如果审批人员以此索要财物,还可能构成受贿罪。建议你保存好相关证据,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同时,如果你公司按照错误审批结果完成了报建和建设,后续被人防办追缴易地建设费,你公司可以主张审批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在行政审批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影响缓刑适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在湛江徐某案中,虽然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但由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400余万元,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不能适用缓刑。对于经济损失相对较小、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仍然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建议当事人积极悔罪,争取在量刑上获得有利结果。

问:在佛山市禅城区担任审批岗位公务员,如果我发现单位内部存在违规审批的做法,我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将来被追究责任? 答:首先,坚持原则,对所有审批事项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办理。其次,将发现的违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保留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明显违法的审批事项,经办人员以自己的名义签字批准,即使是在执行领导指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字前一定要认真审查,觉得有疑问的,宁可不同意,也不要心存侥幸。

问:在行政审批领域渎职案件调查中,调查机关通常调取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 答:在湛江徐某案中,调查机关主要调取了以下证据:证人证言(包括人防办同事、开发企业经办人员等)、书证(包括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人防工程审批表、验收意见书、竣工备案材料、缴费票据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或专业机构出具的说明等。在此类案件中,审批文件上的签名笔迹、审批流程记录、与申请人的沟通记录等都可能成为重要证据。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有对己有利的证据(如对审批依据的研究记录、业务培训记录等),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

问:在佛山市南海区的人防审批案件中,人防办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人防面积核算,第三方核算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导致审批错误,审批人员是否能够以“专业信赖”为由免除责任? 答: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是常见做法。审批人员对第三方专业意见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但该信赖应当建立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即审批人员应当对第三方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形式审查,看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是否明显存在错误。如果审核意见在形式上就存在明显错误,如适用标准错误、计算方式明显违法,审批人员仍然明知的,不能免除其渎职责任。在湛江徐某案中,审批人员并未委托第三方,而是自己直接计算填写应建面积,因此不存在此项抗辩空间。

问:我是一名律师,正在代理一起类似湛江徐某案的滥用职权刑事案件。本案中关于“首层建筑面积”的理解存在争议,辩方认为应仅指塔楼投影面积,控方认为应包括裙楼面积。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 答:根据湛江徐某案中广东省人防办向检察院的复函以及2014年《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求对〈关于明确人防结建工作几个重点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规定,“首层面积”应当为裙楼和塔楼首层面积之和。法院在徐某案中采纳了该观点,认为将裙楼面积排除在“首层面积”之外的理解是错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实践中对于上述问题,不同部门仍可能存在理解分歧。辩方律师可以重点关注涉案项目报建时间、项目类型、是否属于新旧法律衔接期等关键节点,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

问:在中山市(珠三角城市)有项目因审批人员错误计算人防面积导致被人防办追缴易地建设费,起诉期限如何计算?开发商提起行政诉讼的空间有多大?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类似追缴易地建设费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如果开发商认为该追缴决定违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过,由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支持行政机关的追缴行为。

问:在湛江徐某案中,徐某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是2003年至2008年,但直到2016年才被立案调查,这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超过时效? 答: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此追诉时效为十年。徐某最后一起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2006年至2008年之间,检察机关立案时间是2016年,间隔并未超过十年。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本案中追诉时效问题没有成为辩护空间。

问:在行政审批领域,如果审批人员已经退休,是否还能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即使已经退休,仍然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已经退休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在职期间的渎职行为被追责的案例并不少见。退休身份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也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退休人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并依法提起公诉。

问:在佛山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何避免因人防审批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答:首先,报建前应当认真核对项目是否属于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筑,明确应建人防面积的计算方式。其次,在报建材料中如实申报建筑面积、层数、地下室设计参数等信息,避免因“少报多建”引发后续追缴风险。再次,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建设人防工程,避免擅自变更设计。最后,在竣工验收前,主动核实人防工程面积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有不足及时整改。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因审批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问:在珠海市有类似项目的审批人员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判决中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比湛江徐某案,徐某造成损失1407万元,为什么只判处三年? 答:根据刑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在湛江徐某案中,法院认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但不一定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因此,徐某虽然造成巨额损失,但因具有坦白情节,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该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刑期。不同案件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的差异,即使损失数额相近,量刑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

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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