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异议实务解析
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当事人往往发现房产被查封、账户已被冻结,而此时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诉讼期早已届满,还能“翻盘”吗?如果查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由承租人使用,又该如何应对?这就是本文要聚焦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利害关系人异议”。
一、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中的利害关系人异议?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将行政决定付诸强制执行的制度。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再进入执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权益可能受损的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主要有:
-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至第58条;
- 《行政诉讼法》第97条;
-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34条(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以案说法: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三种异议
2022年5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地某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在历城区某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仓库,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处罚款12万元。公司负责人王*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听信他人“拖着别理就行”的劝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公司送达《催告书》,要求10日内履行义务。王*强仍未理会。催告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向某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书面审查,于2022年11月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封了公司名下的一处办公楼和两辆货运车辆。这时,三种争议同时浮出水面:
- 王强的妻子李梅提出:办公楼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虽然只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自己享有一半份额,法院不能整栋查封;
- 公司提出:两辆车中有一辆已出租给第三方,且罚款加每日3%的加处罚款已滚至36万元,远超12万元本金,请求法院减免;
- 一直没有露面的股东张*华提出:法院查封的土地中有其个人承包的部分,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执行。
这三个异议,分别对应案外人基于共有权的执行标的异议、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面逐一拆解。
三、被执行人的异议:针对“执行行为”而非“处罚决定”
(一)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异议?
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实务中常见事由包括:
- 超范围、超标查封:如为执行20万元罚款,查封了价值数百万元的厂房设备;
- 执行金额计算错误:尤其体现为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计算基数错误;
- 未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划扣账户资金时未依法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生活费;
- 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送达即采取强制措施;
- 财产处置程序违法:没有依法评估、拍卖,或拍卖公告期不足、价格明显不合理等。
案例中,王*强主张“加处罚款过高”就属于执行金额异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72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可以”加处并不等于“必须”加处,加处罚款通常不应超过本金数额。如果行政机关加处金额计算不当,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中提出,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更正,并可与行政机关协商减免。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不服,怎么办?
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大的困惑——处罚决定错了,但复议和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还能不能在执行阶段翻案?
原则上不能。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不会再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理由是: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前,已经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此时再想推翻原行政决定,只能通过以下途径:
- 向原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
- 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为由,在执行异议中主张执行依据不合法,请求终结执行;
- 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害,另行提起行政赔偿。
(三)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要点
- 向哪个法院提? 负责执行的法院;
- 什么时间提? 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越早越好;
- 什么形式? 书面异议申请书,写明请求、理由,并附证据材料;
- 法院审查期限? 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 对裁定不服?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必须注意:执行行为异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不等于“暂停执行”的权利。
四、案外人的异议:守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谁能成为案外人?
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但法院执行的标的物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典型情形有:
- 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另一方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主张份额;
-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因欠缴罚款被强制执行;
- 承租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租赁权,法院要求腾退时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 公司财产被查封,实际出资的自然人或者持股股东主张财产权属;
-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
案例中,李梅和股东张华都属于案外人。李*梅主张的是共有权——她并不要求排除整栋楼的全部执行,只是要求保留自己的份额。法院处置共有不动产时,不能直接剥夺另一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拍卖,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预留共有人相应份额。若案外人主张整个标的物归自己所有,则属于完整的“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标准和后续程序有所不同。
(二)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及后续救济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 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对驳回裁定不服,案外人不能申请复议,而是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是与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异议截然不同的程序安排,也是当事人最容易弄混的地方。
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一般不会对被提出异议的标的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但如果案外人知情后不作为,等到拍卖价款已分配完毕,就只能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维权难度显著增加。
(三)租赁权能排除执行吗?
“先租后封”或“先租后抵”的情形下,合法租赁权可以对抗强制执行。承租人提出异议后,可以要求继续使用房屋直至租赁期满。但如果租赁关系形成于查封之后,则不能对抗执行。
实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备案、租金支付凭证、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防止被执行人串通他人伪造租赁关系对抗执行。
五、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红线”——三个关键节点
节点一:催告程序是强制前置
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未催告直接申请执行,法院不应受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中提出,请求终结执行。
这一阶段往往是解决争议的黄金窗口期。 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仍有时间书面陈述申辩、主动履行义务,或与行政机关沟通减免加处罚款。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催告书视而不见,直到账户被冻结才后悔莫及。
节点二:申请期限只有3个月
行政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只能在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果行政机关超期申请且法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中明确提出,请求终结执行。
节点三:法院审查阶段的“听取意见”机会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8条,法院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可以听取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的意见。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在这个阶段提交书面意见、参与听证,是在执行启动前阻止错误执行的最有效时机。
一旦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再翻盘的难度就成倍增加。
六、“裁执分离”模式下,救济路径千万不要走错
在违法建筑拆除、责令交出土地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实行“裁执分离”——法院负责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具体实施行为由政府或街道办等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过程中超出裁定范围、损坏案外人合法财产,不属于法院执行行为,不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应当以实施机关为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违法强拆赔偿。
不少当事人分不清这一点,跑错了法院,告错了部门,白白浪费宝贵的维权时间。
七、实务痛点与律师建议
- 加处罚款“滚雪球”:每日3%的加处罚款会让当事人“雪上加霜”。建议在催告阶段就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达成执行和解,申请减免加处罚款,避免越拖越重。
- 夫妻共同财产被整体执行:配偶要及时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提交产权登记材料、出资凭证、结婚证明等,确保自己的份额不被侵害。
- 租赁权与查封之间的冲突:承租人应保留书面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和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必要时主动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维护装修损失和使用权益。
- 法定代表人“限高”与失信名单:公司被强制执行后,法定代表人个人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会严重影响出行和商业活动。如果公司未实际经营或债务与个人无关,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申请解除。
- 执行和解后信用修复:与行政机关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后,应及时申请法院屏蔽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修复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结语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意味着行政决定“铁板钉钉”。无论是被执行人还是案外人,都有法定的异议渠道和救济途径。 别等房子贴了封条才想起维权,也别对催告书视而不见。 写好一份书面异议,提交给正确的法院,往往比过激的上访和拖延更有实际效果。
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异议常见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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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需要行政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行政机关已履行催告义务、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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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济南市历下区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但之前并没有收到催告书,怎么办? 答:催告是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没有催告,法院不应受理。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确认执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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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了我,我不服,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还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前,行政机关尚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如果你在复议期限内已经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一般不应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你应当将复议受理通知书及时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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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已经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还能不能提异议? 答:准予执行裁定本身不能上诉,但可以针对后续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果行政决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还可以向法院申诉请求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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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市中区,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后,法院多长时间会出裁定?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争议标的的执行;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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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起诉期限是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务必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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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公司设备不服,应当提执行异议还是执行复议? 答:第一步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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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被执行人,法院超范围查封了我妻子的婚前房产,我妻子该怎么维权? 答:你妻子属于案外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交房产证、婚前财产公证、出资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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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因工作需要乘飞机出差,可以申请解除吗? 答: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向执行法院说明限高措施与案件执行无关的事实,或提供财产担保,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解除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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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被罚款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了,合法吗? 答:如果执行依据上仅以公司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不应被冻结。法定代表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解除对个人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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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地上还有尚未收获的庄稼,如何申请暂缓执行? 答: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暂缓执行申请,附农作物生长周期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法院可酌情决定暂缓实施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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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槐荫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加处罚款超过本金,可以要求减免吗? 答:可以。加处罚款可以协商减免,实践中法院会在执行和解中促成行政机关适当调整。你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草案,请求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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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政机关还能申请恢复执行吗? 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金额、财产范围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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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济南市历城区经营商店,行政机关认定我销售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一直没有催告,法院直接查封了冰箱和冰柜,是否违法? 答: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前必须经过催告程序。未经催告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查封措施存在程序违法,你可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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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街道办组织强拆,我对强拆中损坏的屋内物品不满,怎么提异议? 答:这种情形属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不属于法院执行行为,不能向法院提执行异议,而应当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违法强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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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执行人愿意履行,怎样和行政机关达成执行和解? 答:可以在执行阶段由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分期履行金额和期限。行政机关申请减免加处罚款时,法院通常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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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租赁厂房被法院拍卖,承租人担心装修损失无法拿回,应当怎么做? 答:承租人应当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租赁合同、装修发票、租金支付流水,要求法院在处置中依法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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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案外人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同时提吗? 答:不能互相代替。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执行标的物提起,后续可以接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程序路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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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利息计算多了,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附原始处罚决定书、缴纳票据、法院的执行款计算明细,重点列明计算错误的节点和应当扣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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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前没有送达催告书,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法院在审查阶段发现未催告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可请求终结执行,并主张执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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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财产被拍卖,股东认为起拍价过低,能否申请重新评估并参与竞买? 答:可以提交执行异议,请求重新评估,说明评估程序中存在的程序问题。股东作为自然人,也可以依法参加司法拍卖竞买,但需符合竞买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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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章丘区,法院查封了我家的唯一住房,房子如果被拍卖,家里人住到哪里? 答:执行唯一住房时,法院应当依法扣除房屋租金或保留安置费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你可以就安置费用标准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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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案外人主张该笔钱属于自己,该怎么办? 答:案外人应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供银行流水、代收款合同、权属证明等材料,证明款项所有权归属,法院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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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不服,能否申请再审? 答:准予执行裁定通常不适用再审程序。你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维护权益;若发现原行政决定确实重大违法,可请求法院终结执行并另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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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时提交了伪造的送达回证,被执行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法院审查申请执行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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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济阳区,被执行的标的是违章建筑内的机器设备,设备所有人不是被执行人,怎么办? 答:设备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所有权证明,并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不要等到设备被拆毁后再主张,否则只能另行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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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出执行异议需要交费吗? 答:执行异议审查不收取费用,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根据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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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期间,法院还能继续拍卖吗? 答:执行行为异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对异议财产应当暂缓处置,其他与异议无关的财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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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3个月申请期限,法院仍然准予执行了,我该怎么办? 答:你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指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终结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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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莱芜区,我和丈夫离婚后法院才查封房产,房产证仍是两人名字,我能排除全部执行吗? 答:你只能主张自己的共有份额,不能排除对前夫份额的执行。建议尽快办理析产登记,并向法院提交离婚判决和析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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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行政机关还能申请恢复执行原处罚决定吗? 答:可以。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行政决定,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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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执行罚款时查封了公司账户,导致员工工资无法发放,员工能否提出异议? 答:员工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对查封账户提异议。但员工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工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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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钢城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限期拆除决定,房子是租来的,承租人拒绝搬离,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生效执行裁定,法院可以强制腾退。承租人若主张装修损失、物品损失,应另行向出租人主张赔偿,但无法阻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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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法院没有在15日内作出裁定,应当怎么办? 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催告,要求限期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还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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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平阴县,被执行人是我父亲,但法院查封的房产由我出资购买,登记在父亲名下,怎么主张权利? 答:你需要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并提供实际出资凭证、购房合同、居住使用证明等,证明你是真实权利人,请求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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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前,被执行人想陈述意见,该联系哪个部门? 答:可以联系法院立案庭或行政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在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时,可以组织听证或听取意见,这是最后一个阻止错误执行的程序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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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物品后,第三人发现拍卖物属于自己的财产,怎么救济? 答:如果拍卖已经成交,第三人不能再提案外人异议,只能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或者依法申请执行回转程序追回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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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商河县,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罚款,我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可以申请分期履行吗? 答: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分期履行申请书和财务状况证明,经行政机关同意后分期缴纳,避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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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出具的欠款金额与被执行人核算的不一致,该怎么办? 答:立即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核算明细,并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核对执行款本金、加处罚款及迟延利息,防止执行金额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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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执行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限高措施会延续多久? 答:限制消费令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达成和解、提供担保或法院依法解除前持续有效。被执行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申请解除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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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济南市历下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哪个部门来拆除? 答:按照裁执分离机制,通常由区政府或街道办组织实施拆除,法院负责监督。被拆除人若对实施行为有异议,应起诉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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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后,我和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什么时候可以解除查封? 答:履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支付凭证等材料,法院在5日内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通常一周左右可完成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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