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2026-08-31

深圳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审查的两步法实务要点解析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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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从授权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审查要点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与侵权诉讼中,权利归属与授权范围的审查,往往决定案件走向。本文以(2016)粤0305民初7471号判决书为例,解析权利人如何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身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并为企业版权合规提供可操作路径。


一、争议焦点: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经“风潮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取得涉案专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则抗辩称原告并非著作权人,也未获得合法授权,不享有独占性权利,不是适格主体。

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2、被告是否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文重点围绕第一项争议焦点展开。


二、权属审查的两步法:署名推定 + 授权链条

第一步:以作品署名初步认定权利主体

法院首先依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进行判断: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公开出版的专辑,涉案专辑上有风潮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署名,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风潮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专辑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享有相应的录音制作者权。”

实务要点:
权利人应保存正式出版物的实体样本或高清扫描件,确保封底、盘面、内页中的权利标记清晰可见。本案原告提交了公开出版的《王宏恩同名专辑》,封底显示“windrecordsco.ltd”,法院结合企业名称变更事实认定其与授权人为同一主体,这一细节对固定主体身份至关重要。

第二步:核验授权书的范围、期限与维权资格

仅有原始权利归属尚不足够,原告还必须证明自己通过授权获得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继续审查授权文件:

“原告经过风潮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对上述录音、录像制品在授权期限内享有独占性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具体授权书载明:

  • 授权性质:独占专有使用;
  • 权利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词曲作者著作权等;
  • 使用方式:在线播放、缓存、下载、推广、内置预装等;
  • 转授权与维权权利:原告有权转授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投诉及行政投诉;
  • 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 授权期限: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实务要点:
授权书必须逐项列明权利种类、地域、期限、是否独占、是否包含维权权利。若授权书中存在“不得转授权”或“维权需另行书面授权”等限制,被授权方将无法独立起诉。本案授权书明确赋予原告“独占专有”使用权,且授权期限覆盖了侵权行为发生期间(2015年11月25日取证),构成完整的权利闭环。


三、抗辩事由的审查:对方无相反证据即应采信

被告抗辩原告非适格主体,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专辑署名或授权真实性。法院据此认定:

“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

举证责任提示:
著作权权属诉讼中,初步证据由原告提供。一旦原告完成署名+授权的初步举证,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被告若质疑授权真实性,应提交相反署名记录、合同解除证明、授权期限截点等证据,否则抗辩不能成立。


四、避免“音源不一致”风险:侵权取证与权利清单必须对应

本案判决书还记载了被告的另一抗辩:

“原告提供的实体专辑中部分歌曲与侵权取证歌曲音源不一致,部分歌曲时长较短,不构成作品。”

法院最终通过公证书确认: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从被告‘QQ音乐’软件下载的《王宏恩同名专辑》音乐专辑,共10首歌曲,其作品曲目及数量与原告主张一致。被告对‘QQ音乐’软件上提供下载的本案涉案的歌曲与原告主张的歌曲音源一致性不持异议。”

实务步骤:

  1. 在权属证据中,制作《授权作品清单》,列明专辑名称、曲目名称、时长、演唱者、词曲作者。
  2. 在侵权取证时,对网页或客户端搜索结果的歌曲名称、歌手、专辑、音源文件哈希值进行逐一比对。
  3. 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或当庭播放比对,以消除“音源不一致”的质疑。

五、结语与启示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体现了司法对正版音乐版权的严格保护。对企业而言,构建版权资产台账、保留完整授权文件、建立侵权监测与下架机制,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动作。

若您在音乐版权授权、软件许可或内容合作中面临权属争议,建议立即系统梳理授权链条,核对权利期限与范围,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诉讼或谈判策略。


作者: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05民初7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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