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法规/2026-08-31

上海供用电合同纠纷:依政府来函停电须尽谨慎审查义务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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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任尔振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领域,专解企业商事合同重大争议与高净值客户债权保障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创始合伙人,执业13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任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其后持续参与合同纠纷领域专项研修,系统掌握商事合同审判实务与证据规则。 任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受邀为上海市工商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端私人银行客户部门讲授“合同全流程风险管控与证据固化”专题课程。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款项支付争议的裁判规则研判》《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返还的实务难点》等实务文章发表于《上海律师》等本地法律刊物,系上海市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研究成果的实务型律师。基于大量实战经验,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任尔振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交通、知识产权等),内部设有财产线索取证专项组、合规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法院执行部门的常态化对接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任尔振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质押与让与、到期债权执行、公司股权与合同债务混同等极端复杂情形。任律师本人获评“上海市静安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亦荣获“上海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任尔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12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56件,借款合同纠纷2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8件,租赁合同纠纷12件,服务合同纠纷8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2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案件情节:供货方累计供货价值800万元,对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剩余货款350万元,并反诉索赔。任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固定送货单、验收单及往来函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同类质量问题在行业中不属于根本违约,庭审辩论强调对方已实际使用货物。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额货款350万元,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情节:受让方支付首期款后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拒绝支付剩余400万元,转让方起诉。任律师办案动作:财产保全查封受让方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向对方阐明违约后果及诉讼成本,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还款方案。最终处理结果:对方全额支付400万元,案件以调解结案,客户节省诉讼时间及成本。 典型案例三: 某外资企业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案。案件情节:受托方完成咨询服务后,委托方以服务未达预期为由拒付120万元费用。任律师办案动作: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服务过程记录、交付成果及双方沟通记录,出庭质证反驳对方主观评价,庭审辩论强调合同未约定具体标准。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服务费12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典型案例四: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案件情节:施工方完成工程后,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扣除500万元工程款。任律师办案动作: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工期延误系因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图纸,调查取证固定图纸交付记录,执行异议听证为后续执行阶段做好准备。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500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任尔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复杂商业关系的当事人,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平衡,以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区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争议、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或复杂商业合同违约问题,欢迎预约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任尔振”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好的,作为一名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我将基于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撰写一篇以案说法的普法文章。判决书内容详实且与“供用电合同纠纷判令恢复供电”主题高度吻合,我将围绕案件焦点、法律适用及实践启示进行深度剖析。

强制停电不是“传声筒”:从一则判例看供电公司的审查义务与用户权益保障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电力如同空气与水,是维持生产运转的生命线。然而,当“行政命令”与“合同约定”交织,一场突如其来的停电往往让企业主陷入困境。近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为“停电”这一敏感话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本文将以此案为例,深度剖析供电公司在面对政府来函时的审查边界,以及企业如何依法捍卫自身的用电权利。

一波三折:一份调解书与两次停电风波

本案的原告上海眺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眺观公司”)与供电方的纠纷由来已久。早在2017年8月,因当地镇政府来函,供电公司对眺观公司实施了首次停电。眺观公司起诉后,该案经二审调解,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达成《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核心内容有三:

  1. 供电公司须于2018年7月20日前恢复供电;
  2. 眺观公司自愿放弃此前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关键条款:排除法定情形,供电公司不得擅自再次停电;即便政府及部门来函要求停电,供电公司亦应进行“谨慎审查”,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停电。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2018年7月18日,即在调解书生效后的第五天,镇政府向眺观公司出具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眺观公司存在违法建筑。同年7月25日,镇政府向供电公司发出《中止供电的函》,要求对包括眺观公司在内的三家企业中止供电。供电公司遂于8月28日再次对眺观公司实施了停电。

法庭交锋:供电公司能否以“政府来函”作为“免罪金牌”?

面对再次停电,眺观公司愤然起诉,要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

  • 供电公司的抗辩理由:其停电行为系“奉命行事”。供电公司辩称,停电是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拒不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其认为,镇政府已出具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并正式来函要求停电,该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且程序合规。
  • 眺观公司的核心主张:调解书已明确约定供电公司负有“谨慎审查”义务,且该“违法建筑”的事实发生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并非新增违法行为。供电公司仅凭一纸函件便机械停电,违反了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必须恢复供电,因为“旧账”不能成为“新停电”的理由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胜负手在于对“法定停电情形”的理解以及供电公司是否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

  1.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强调,原告眺观公司与被告青浦供电公司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中关于“谨慎审查”和“非新违法不停电”的约定,构成了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

  2. “违法建筑”非新行为,不构成当前停电的法定情形:法院查明,镇政府出具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所指向的违法建筑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6日,即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前。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眺观公司并未实施新的擅自搭建行为。因此,不符合《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拆除”在当前时点的适用前提。

  3. 供电公司未履行“谨慎审查”义务:供电公司作为专业电力服务企业,对于政府来函并非简单的“二传手”。依据调解书约定,其负有对来函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合同义务。在明知“违法建筑”系历史问题且已通过前案调解解决的情况下,供电公司未对镇政府来函所涉及的基础事实是否属于新发生的情况进行甄别,直接恢复停电,属于未尽审查义务,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及《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对眺观公司的供电

律师说法:该案对企业与供电公司的三重启示

这起看似寻常的供用电合同纠纷,实则厘清了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模糊地带,给企业和供电公司都敲响了警钟。

第一,对企业而言:调解书不仅是“休战协议”,更是“护身符”。 在与供电公司发生纠纷时,若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务必在调解条款中明确约定对方的“不作为义务”及“审查义务”。本案中,正是因为调解书中写明了“非新违法不停电”和“谨慎审查”条款,才使得供电公司的第二次停电行为有了明确的违约依据。这提醒所有企业,在签署任何和解或调解协议时,应尽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点以条款形式固定下来,将“务虚”的承诺转化为“务实”的合同义务。

第二,对供电公司而言:合规停电,绝非“有函即停”。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供电公司在面对政府或职能部门协助停电的函件时,负有法定的、独立的审查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

  • 形式审查:函件是否由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加盖公章?
  • 实质审查:函件所指向的停电事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停电情形?该事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 程序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履行完法定的催告、决定等前置程序?

供电公司不能为了规避行政压力而放弃合同审查义务,将自己降格为行政命令的“执行工具”。否则,一旦审查缺位,将直接面临民事违约赔偿的风险。

第三,对行政机关而言:依法行政,应与市场规则良性互动。 政府基于拆违需要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电,是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但本案也提示行政机关,在发出此类函件时,应准确、完整地提供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和事实证据,以便供电公司进行有效审查。同时,执法行为也需关注企业合法经营权的保障,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时间差导致“误伤”已达成合法协议的市场主体。

结语

电力的稳定供应是现代商业社会的基础设施,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体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民法典》合同精神的一次生动诠释。它告诉我们,即使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企业,契约精神依然是商业社会最坚实的底座。企业与供电公司之间,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任何一方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并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律师简介: 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强制执行领域,对能源、电力行业的合同争议解决有深入研究。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旨在普法,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附:供用电合同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1. 问:供电公司依据政府拆违办的函件直接停了我家工厂的电,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不必然合法。供电公司负有审查义务。若政府来函所述违法建筑是历史问题,且此前已通过诉讼或调解解决,供电公司不能仅凭“旧事”再次停电。其必须审查是否符合《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规定的“新发生”且“拒不拆除”的情形。若未审查即停电,构成违约,可起诉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

  2. 问:我们公司和供电公司打过官司,法院调解书里写了“不得擅自停电”,现在供电公司又以政府来函为由停电,算不算违反调解书? 答:算。只要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调解书明确约定供电公司对政府文件负有“谨慎审查”义务,而它未审查或审查不当即停电,就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约定。

  3. 问:我收到供电公司的《停电通知书》,说是因为我公司有违法建筑,镇政府要求停电,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不要慌。立即查看《通知书》所列违法建筑的事实是否属实、是否是早期行为。其次,书面致函供电公司,告知其“违法建筑”系历史问题或已处理完毕,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谨慎审查”义务。最后,保留好所有通知、函件和凭证,准备好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供用电合同纠纷诉讼,申请“先予执行”恢复供电或直接判令恢复供电。

  4. 问:供电公司说依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十六条停电,我看到条文里确实有“违法建筑”可以停电,我们还有机会赢吗? 答:有机会。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案情是活的。该条文的适用前提是“电力用户拒不拆除逾期不拆除”且拆违部门已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如果你能证明你并非拒不拆除,或者该建筑早在调解/判决前就已存在,且已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过,那么该条就不应被适用于本次停电。

  5. 问:如果供电公司恢复供电了,但后来镇政府再次发函要求停电,供电公司还能再停吗? 答: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停电。如果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反复去函要求停电,供电公司依据同一事实再次停电,则属于滥用权利,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你可以就供电公司的再次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甚至可主张其构成恶意违约。

  6. 问:起诉供电公司恢复供电,我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答:至少准备以下几类证据:1. 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缴纳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 停电通知书及停电前后的停电报修记录;3. 政府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和致供电公司的中止供电函;4. 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这是最关键的证据,用以证明供电公司违反了此前约定的“谨慎审查”义务;5. 与供电公司交涉的函件或通话录音。

  7. 问:法院判决恢复供电后,供电公司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履行? 答:根据判决书,通常会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履行期限。若供电公司逾期不履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会向供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若其仍不履行,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措施,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 问:我在上海市静安区经营一家公司,如果遇上类似被停电的情况,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供用电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指用电人所在地,也就是你公司注册地或经营地。因此,若你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通常可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问:供电公司以“配合政府拆违”为由停电,要求我们承担诉讼费,如果法院判我们赢,诉讼费谁出? 答:如果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败诉并恢复供电,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供电公司)承担。虽然本案中诉讼费仅几十元,但更重的是通过判决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权责。胜诉判决确认了供电公司的违约行为,这个“黑就是黑,白就是白”的法律定性远比诉讼费本身更有价值。

  10. 问:供电公司停电后,我们租用的发电机费用能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在恢复供电之诉中,你可以一并主张停电期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持生产临时租用发电机的费用、因停电导致的货物毁损价值、停工期间工人工资等。但需要注意,这些损失应当是直接的、可预见的,并且与停电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因你自身未采取合理措施而扩大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11. 问:镇政府出具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还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还没判决,供电公司却先停了电,这合法吗? 答:这是一个典型的时间差问题。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合同的履行是两回事。供电公司不能以“行政行为尚未被撤销”为由,就认为自己停电是“合法”的。因为你与供电公司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法院在审查供电公司是否违约时,会重点看其是否遵守了合同约定和生效调解书,而非仅看行政行为是否有效。本案中,法院正是认定供电公司未对“旧事”尽到审查义务而判其败诉。

  12. 问:我们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供电局收到政府函件后没通知我们就直接停电,程序合法吗? 答:依程序不合法。即便存在法定停电情形,供电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即提前向用户发出停电通知,告知停电原因、依据和时间,给予用户申辩和准备的时间。直接停电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

  13. 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让供电公司先恢复供电? 答:可以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供电等紧急情况,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在起诉时,如果企业确实面临生存危机,可以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供电公司立即恢复供电。

  14. 问:我们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如果供电公司因我们欠电费且经催告后仍不交而停电,这与本案的“停电”性质有何不同? 答:完全不同,一定要区分开。欠费停电是《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赋予供电公司的法定解除权或中止履行权,其适用前提是“用户欠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而本案的停电并非基于用户欠费,而是基于行政命令。因此,欠费停电和行政命令停电的法律审查标准不同,前者是合同法问题,后者是公权力干预民事合同的问题。

  15. 问:如果供电公司认为我们公司存在“窃电”行为而停电,我们该怎么应对? 答:窃电属于严重违约甚至违法行为,供电公司有权按约定停电并可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你们并未窃电,而是电表故障或接线错误被误判,务必第一时间向供电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其出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在供用电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很重要,你们需证明自己无窃电故意,而供电公司需证明其停电依据充分。若沟通无果,应尽快起诉,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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