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法规/2026-08-31

济南行政诉讼中法院超范围审理行为的规制要点

王德生

王德生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406999678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通过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超范围认定”的纠正,清晰界定了诉讼审理的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唐冶街道办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涉《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地上物补偿协议》(1号)签订后,被上诉人已支付1000万元,剩余款项因发现部分建筑属违章建设而停止支付,并作出变更决定要求退还多付补偿款。

一审法院不仅支持了被上诉人不予支付剩余款项的主张,还主动对“变更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二审法院则对此提出异议,明确指出该认定“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

二、两审判决核心分歧:审理范围之辨

(一)一审法院的“越界”认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写道:

“依照山东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该部分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高于尚未支付给原告的补偿金额,且二被告已经就《地上物补偿协议》(1号)作出变更决定,亦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

这一表述将“变更决定是否合法”作为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理由之一,实质上对变更决定进行了实体审查和合法性确认。然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原协议”,而非“撤销变更决定”。变更决定属于另一独立的行政行为,已在另案(2019)鲁0112行初149号中审理。

(二)二审法院的纠正与说理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该变更决定是二被上诉人停止继续履行涉案协议后,就上诉人是否还有应得补偿款项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该变更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变更后的补偿是否公平合法,不影响二被上诉人停止继续履行协议的合法性,不影响上诉人本案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变更决定合法性的认定部分,但维持了“驳回诉讼请求”的最终结果。

三、审判权边界的法理与实践要点

步骤一:识别诉讼标的——明确“审什么”

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以原告诉讼请求为基础。本案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应围绕该请求审查:协议是否有效、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是否有据、剩余款项是否应当支付。至于被上诉人另行作出的“变更决定”,是独立的新行政行为,应当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步骤二:区分“事实认定”与“合法性评价”

一审法院可以引用变更决定作为“背景事实”,但不能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决性认定。二审法院将“变更决定是否合法”剥离出本案审理范围,正是对审判权边界的清晰界定。

步骤三:遵守“不告不理”原则

即使变更决定与本案相关,只要当事人未在本案中提出撤销或确认该决定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得主动审查并定性。否则将造成“一案两判”的程序混乱,甚至产生既判力冲突。

步骤四:注意“中止审理”申请的处理

本案上诉人曾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予准许,体现了对诉讼效率与程序独立的尊重。

四、本案启示: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协议的合法路径

虽然本案二审维持了“不予继续履行”的结果,但判决同时强调:

“部分履行协议并不等同于二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补偿职责,二被上诉人后续还应当依法对相应条款作出更正,根据相应违法建筑面积,及时确定应当扣减的补偿款,并根据扣减的情况,确定是否还有应当继续向上诉人支付的补偿款项。”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发现协议内容违法时,不能简单“一停了之”,而应积极作出更正式处理,并保障当事人对该处理的独立诉权。

五、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实务规则:行政诉讼中,法院不得超范围审理未经起诉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变更行政协议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做好另行应诉准备;对于当事人而言,面对多个关联行政行为,应分别提起诉讼并妥善处理中止申请,避免权利保障漏洞。

若您遇到类似行政协议履行争议,建议及时梳理诉讼请求与关联行为,必要时分案起诉,确保每一项行政行为均得到司法审查。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行终561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