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被害人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解析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案例引入:一场利用“业务员身份”精心布置的骗局
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广州某乳业销售公司担任业务员(第三方派遣人员)的身份及便利,谎称有乳制品合作项目,以“投资人先行垫资、销售后利润分成”为由,通过虚构订单、伪造印章、合同、授权书等手段,骗取刘某等11名被害人投资款,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
张某采用“借新还旧”的典型庞氏手法——用后续投资人的钱偿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和所谓“利润”,直至2022年8月资金链断裂案发。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是一个教科书级别的**“业务员型”诈骗判例**,它清晰地展示了诈骗罪的核心逻辑链条: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下面,我将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视角,系统性梳理诈骗罪的全部案发场景,深入剖析“被害人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这两大核心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并结合本案及其他典型案例,逐一拆解各场景中的认定标准和辩护要点。
二、本案核心剖析:被害人“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的认定逻辑
(一)张某*的欺骗行为链条
本案中,张某*实施了一系列递进式的欺骗行为:
| 序号 | 欺骗手段 | 具体表现 | |------|----------|----------| | 1 | 利用身份 | 利用在蒙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第三方派遣人员)的身份 | | 2 | 虚构合作事由 | 谎称有乳制品合作项目,投资人先行垫资,销售后利润分成 | | 3 | 虚构订单 | 编造并不存在的购销订单以证明“项目存在” | | 4 | 伪造印章、合同、授权书 | 伪造公司印章、经销合同、授权书、对账单、销量表等文件 | | 5 | 部分履行 | 前期按时支付部分“利润”以获取信任,诱骗继续加大投入 | | 6 | 资金腾挪 | 用后面投资人的款项偿还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及承诺的佣金 |
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欺骗链条——每一环节都指向同一个目的:让被害人产生“这是一个真实且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的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投资款。
(二)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内容是什么?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包含以下层次:
- 对“项目真实性”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认为确实存在真实的牛奶购销业务和利润空间;
- 对“资金用途”的错误认识——被害人以为自己的钱投入了真实的购销业务中;
- 对“行为人身份权限”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误以为张某*有权代表公司发展经销渠道、开展合作;
- 对“回报来源”的错误认识——被害人以为获得的利润来自真实业务经营,而非自己本金的部分返还。
二审裁定书明确认定:“张某*利用其在蒙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身份,以合作开展牛奶购销业务、从中赚取利润分成为由,以虚构的订单诱骗被害人先行垫资,却未将被害人的投资款实际用于牛奶购销业务,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用后面投资人的投资款偿还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及约定佣金。”
(三)被害人“处分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体现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投资款。具体包括:
- 被害人与张某*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后主动转账;
- 被害人在对账后继续追加投入;
- 被害人在收到前期“分红”后加大投资金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因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这正是诈骗罪区别于抢劫罪、盗窃罪的关键所在。
三、诈骗罪案发场景全汇总:从类型化到个案识别
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诈骗罪的案发场景可以归纳为以下十大类型、三十余种具体情形:
(一)投资理财类诈骗(占比最高,本案即属此类)
1. 虚构高回报投资项目 行为人虚构所谓“内部项目”“国家扶持工程”“区块链”“虚拟货币挖矿”等,承诺高额回报,诱骗被害人投资。判断要点:投资对象是否真实存在、回报来源是否清晰、行为人是否具备运作资质。
2. 冒充“理财导师”“股票大神” 通过社交群、直播等方式,虚构专业人士身份,以推荐“涨停股”“内幕消息”为名,诱导被害人在虚假交易平台投资。
3. 假借“大客户渠道”诱骗垫资 即本案模式。行为人利用其在知名公司的业务员身份,虚构大额订单,以“先行垫资、利润分成”“预付款”“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资金。
4. 假冒“内部认购”“特殊渠道” 虚构能够以优惠价格购买紧俏商品(如茅台酒、奢侈品、房产、汽车),诱骗被害人支付定金或全款。
5. 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投资,用后期资金支付前期利息,直至资金链断裂。这类案件中需要严格审查资金流向:行为人是否将资金投入声称的项目,还是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
(二)冒充身份类诈骗
6. 冒充公检法机关 电话冒充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要求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核心欺骗点:国家机关不存在“安全账户”,公检法不会通过电话办案。
7. 冒充领导、老板 通过微信、QQ等冒充公司领导,要求财务人员紧急转账;或冒充政府部门领导,以“办事需要经费”为由索要钱款。
8. 冒充客服退款 冒充电商平台、快递公司客服,谎称商品质量问题或快递丢失可以“三倍赔偿”,诱导被害人点击钓鱼链接、提供验证码。
9. 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冒充银行、证券公司员工,以“调息”“降低贷款利率”“注销网贷账户”“修复征信”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
10. 冒充熟人借钱 通过盗用微信、QQ账号,冒充亲友、同学以“生病”“交通事故”“被拘留”等紧急事由借钱。
(三)婚恋交友类诈骗(“杀猪盘”)
11. 以恋爱为名诱导投资/赌博 在婚恋网站或社交软件上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带你赚钱”“一起规划未来”为名,诱导受害人到虚假投资平台或赌博网站充值。
12. 以“见面礼”“彩礼”等名义索要钱财 虚构身份和家庭背景,在恋爱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家人患病、生意周转、购买婚房等)向被害人索要钱款。
13. 冒充“高净值人群”骗婚 伪造富豪、海归、企业高管身份,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首饰或“验资款”。
(四)交易合同类诈骗
14. 虚构货源/客户签订合同 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收取定金或预付款后不发货或发假货。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载体、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15. 一房多卖 将同一房产出售给多个买受人,骗取多份购房款。
16. 虚假二手车交易 虚构车辆信息或抵押状态,以低价为诱饵骗取购车款。
17. 伪造票据/仓单质押 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用于质押骗取借款或货款。
(五)招聘就业类诈骗
18. 虚假招聘“入职费” 以高薪招聘为名,在面试后要求缴纳“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押金”等,收钱后拖延入职或消失。
19. 虚假“包过班”“证书挂靠” 以“考证包过”“证书挂靠赚钱”为名,收取高额培训费或挂靠中介费。
20. 虚构“内部指标”入学、入职 谎称有“内部关系”可以办理名校入学、公务员/事业单位入编,收取“疏通费”“指标费”。
(六)医疗保健品诈骗(主要针对老年人)
21. 虚假保健品/药品销售 以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为名,虚构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夸大保健品功效,高价销售,骗取老年人养老钱。
22. 冒充“名医”“专家”问诊 在电视购物、电话销售中冒充知名医院专家,通过“诊断”吓唬老年人,诱导其购买产品。
23. 虚假“以房养老”“养老项目” 以“以房养老”为名诱骗老年人抵押房产投资所谓的“养老项目”,实质是将房产抵押给贷款公司后资金被骗走。
(七)网络购物类诈骗
24. 虚假购物网站/小程序 制作仿冒购物网站或小程序,以超低价商品吸引点击购买,收款后不发货或不退款。
25. 虚假“海外代购” 冒充海外买手,以“免税店打折”“汇率波动”为噱头,代购奢侈品、化妆品,收款后发假货或不发货。
26. 游戏账号/装备交易诈骗 在游戏平台或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出售账号、装备的信息,要求先付款后交付,收款后拉黑。
(八)贷款类诈骗
27. 虚假贷款平台“包装费” 以“无抵押贷款”“不看征信”为诱饵,要求先交“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收款后消失。
28. “注销网贷账户”骗局 冒充网贷平台客服,谎称“不注销账户影响征信”,诱导被害人在多个平台借款后转入指定账户。
29. 虚假“征信修复” 以能“洗白”征信记录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实际上征信系统不存在收费“修复”的渠道。
(九)特种行业“关系办事”型诈骗
30. 虚构司法“关系”捞人 谎称与公检法“有关系”,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缓刑、减刑、不起诉等,收取“办事费”“打点费”。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因为“病急乱投医”而被骗,法律程序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
31. 虚构行政审批“关系” 谎称可以快速办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批、工程中标等,收取“好处费”“运作费”。
32. 虚假“法务”代理维权、反催收 冒充法律专业人士,承诺能“反催收”“债务重组”“解冻账户”,收取高额服务费。
(十)其他类型
33. 虚构“慈善捐款”骗局 冒充慈善机构或宗教人士,以“捐款返还”“爱心翻倍”等名义骗取财物。
34. 虚假“中奖”诈骗 通过短信、邮件告知被害人中了大奖,要求先缴纳“所得税”“公证费”才能领取奖品/奖金。
35. “杀鱼盘”/“杀鸟盘”等新型复合型骗局 以“免费领取福利”为诱饵,逐步引导被害人进行刷单、投资等复合型诈骗。
四、类案辩护焦点:被害人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错误认识”的认定标准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需要关注以下几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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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识的内容:被害人必须对“决定处分财产的关键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而非细枝末节的误解。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对“合作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资金是否用于购销业务”的错误认识,就是关键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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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识的产生原因: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所直接导致。如果被害人并非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交付财物,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如同情、赠与),则诈骗罪的因果链条可能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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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识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既采用“主观说”(被害人本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也参考“一般人标准”。但需注意:即使被害人有一定警惕性、有一定社会经验,只要其确实因欺骗陷入了错误认识,仍可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多名被害人均是有商业经验的中年人士,但依然被张某*的“专业包装”所蒙蔽,这恰恰说明欺骗手段的迷惑性。
(二)“处分行为”的司法认定——核心争议点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构造中的关键要素,也是辩护中常见的攻防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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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的含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将自己占有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这里的“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而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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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意识的内容:被害人需要认识到自己正在“转移财产”这一基本事实。如果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处分了财产(例如被调包),则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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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的认定:如果被害人是在暴力、胁迫下交付财物,则可能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趁被害人不备秘密取财,则构成盗窃罪。只有在被害人“明知交付、但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的情况下,才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本案中的处分行为体现在:被害人基于对张某虚构的“合作项目”的信赖,主动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将投资款交付给张某。该交付行为是被害人“自己主动实施的”,而非张某*抢夺或秘密窃取——这正是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通常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以下客观情节:
- 资金用途:是否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个人债务,而非用于声称的用途;
- 虚构事实的程度:是否大量伪造合同、印章、授权书等文件,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项目;
- 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承诺;
- 资金链断裂前后的行为:在明知无力偿还时是否继续骗取资金;
- 案发后的态度:是否逃匿、销毁证据,还是主动投案、配合调查。
本案中的推定依据:
- 张某*未将投资款用于实际的牛奶购销业务,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和“佣金”;
- 张某*伪造蒙某公司的印章、授权书、对账单、销量表等文件,虚构订单;
- 资金链断裂后仍继续骗取新投资人的资金;
- 客观上,张某*作为第三方派遣的业务员,并没有独立发展经销客户、签订授权合同的权限。
这些客观事实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二审法院未采纳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诉理由的关键所在。
(四)被害人自身过错的认定与责任分担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如贪图高额回报、没有尽到基本审查义务等),辩护人常以此主张减免刑责。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
被害人过错原则上不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理由在于:立法保护的是财产法益,被害人的轻信并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即使被害人有所贪心,也不能否定行为人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本质。
不过,在量刑阶段,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量。例如,如果被害人因明显贪利而被骗,法院在量刑时可能适当体现。
五、被害人如何维权:刑事报案与追赃挽损操作指引
(一)报案前的证据准备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建议第一时间整理以下证据材料:
- 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需体现收款账户信息);
- 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需体现对方承诺事宜、虚构事由等);
- 合同/协议文件:对方提供的合同、协议、收据、授权书、印章文件等;
- 身份信息: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等,尽量全面;
- 其他相关证据:如对方伪造的订单、对账单、宣传材料等。
(二)报案流程与管辖确定
- 确定管辖:诈骗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可以选择向自己所在地或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 提交报案材料:携带证据材料、身份证件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刑侦部门报案;
- 报案笔录:如实陈述被骗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金额、沟通细节等;
- 取得受案回执: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出具受案回执;
- 跟进立案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报案人。
(三)追赃挽损的途径
- 追缴违法所得: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并及时发还被害人;
- 查封、扣押、冻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 另行民事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如刑事程序未追究或无法追究),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 执行程序中的退赔:刑事判决生效后,追缴和退赔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退赔并不以被告人“有钱”为前提,法院会持续追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刑民交叉的法律问题
当同一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时,实践中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刑事程序优先。但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刑事程序无法推进或涉及善意第三人权益的,可以分别处理。被害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六、辩护视角:诈骗罪案件的常见辩护要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诈骗罪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辩护要点:
(一)事实层面的辩护
- 审查金额认定:审计报告是否全面、客观?是否包含了正常借贷、投资亏损而非诈骗的部分?是否扣除了已返还的本金、利息?
- 审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是否存在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
- 审查各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每个被害人的被骗经过、错误认识内容、处分行为方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部分被害人并非陷入错误认识而系基于其他原因交付款项的情形?
(二)法律层面的辩护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程度和因果关系。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仍有履行意愿和能力,只是夸大事实;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意愿和能力。
-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需精确区分。
- 犯罪数额的扣减:对于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本案中,二审法院对审计报告中未扣减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进行了审查,并维持了一审的认定。
(三)量刑层面的辩护
- 自首的认定与价值:本案中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罪行,被认定为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实践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 认罪认罚从宽: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张某*在上诉后否认犯罪,导致二审未再对其从轻处罚,这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
- 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张某*无能力退赔,直接影响了对他的量刑评价。
- 初犯、偶犯:对于初犯、偶犯,法院一般会酌情从轻处罚,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从轻幅度有限。
七、司法实践中的其他典型案例类型
案例一:“婚恋交友”型诈骗(杀猪盘)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王梅(女)在多个婚恋网站注册账号,虚构“留学归国女博士”“企业高管”身份,与多名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在取得信任后,以“投资虚拟货币稳赚不赔”为名,诱导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的“投资平台”。平台后台由王梅控制,初期让被害人小额盈利并成功提现,在被害人加大投入后关闭平台。共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事实,利用恋爱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该案中,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在于“投资平台真实存在且有利可图”,“处分行为”是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案例二:“冒充公检法”型诈骗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被告人李强等人在境外冒充公安机关民警,打电话给被害人张珍,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配合调查。随后,另一被告人冒充“检察官”与被害人视频通话,出示“逮捕令”,要求被害人将存款转入“安全账户”进行“资金核查”。被害人信以为真,将多年积蓄5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
裁判要旨:该案属于典型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陷入的“错误认识”是“自己涉嫌犯罪、需要配合调查”;被害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是基于恐惧和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而主动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要求转账、更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任何人接到此类电话均应高度警惕。
案例三:“投资养老”型诈骗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华等人注册成立某养老产业公司,以“养老服务”“以房养老”为名,许诺“年化收益率15%以上”,吸引老年人投资“养老公寓项目”。实际上,该公司并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谓的项目也多为虚构。其通过组织老年人参观“样板间”、免费旅游等方式获取信任,共骗取160余名老年人共计3000余万元。
裁判要旨:该案的被害人多为老年人,错误认识在于“养老项目真实存在且有稳健高额回报”;处分行为是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缴纳“会员费”“床位预订金”。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八、结语与律师寄语
诈骗罪的核心,始终落在“被害人错误认识”与“处分行为”这对因果链条上。无论是投资类、婚恋类、冒充身份类还是交易合同类,万变不离其宗——行为人编造一个美丽的谎言,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钱财。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能骗得849万余元巨款,并非因为他有高超的骗术,而恰恰因为被害人轻信了“知名公司业务员”这一身份标签,轻信了“合法经营、优厚分红”的虚假承诺。在司法认定上,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行为—财产损失”的完整链条,依法维持了有罪判决。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防范诈骗的核心在于:任何情况下不轻信“低风险、高回报”的承诺,不轻信“内部渠道”“特殊关系”,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在决定大额投资或资金往来之前,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项目真实性和资质文件。
对于涉嫌诈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一旦被卷入刑事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展有效辩护工作,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博超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诈骗罪常见咨询问答(25组)
1. 问:在深圳龙岗区被熟人骗了钱,去派出所报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被诈骗后到派出所报案,建议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件、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微信/短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对方出具的合同/协议/借条等书面材料,以及你能提供的对方身份信息。将这些材料整理成册,到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报案即可。
2. 问:张某案中,被害人没有直接和蒙某公司签合同,只是和张某个人签了“合作协议”,这还能认定是诈骗吗? 答:完全可以认定。张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但他利用了其在蒙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身份,伪造了蒙某公司的印章、授权书等文件,使被害人误以为是和公司合作。实践中,行为人虚构身份和权限、以个人名义签协议骗取财物,只要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等要件,同样构成诈骗罪。
3. 问:张某*用后面投资人的钱还前面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 答: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运作模式。在刑事上,这种行为恰恰证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他没有将资金用于声称的投资项目,而是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滚动。用后款还前款并不意味着不构成诈骗,反而强化了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具体到本案,这一运作模式也是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而非普通民事纠纷的关键因素。
4. 问:投资了一个项目,亏了100多万,对方说经营不善,这算不算诈骗? 答:需要区分是商业风险还是刑事诈骗。如果对方确实将资金投入了声称的项目,只是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这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追究。但如果是虚构项目、伪造文件、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则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建议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委托律师进行案件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是走民事途径还是刑事报案。
5. 问:在深圳福田区被网络诈骗了,金额不大可以报案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答:可以报案,也应当报案。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深圳的公私财物诈骗立案标准是六千元以上。即便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报案材料也可以为警方串并案提供线索。如果确实未达立案标准,您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资金。
6. 问:张某*案中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这笔钱能全部拿回来吗? 答:这个要根据执行情况来看。判决确定的追缴和退赔金额是849万余元,但如果张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被害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这也是实践中“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建议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被告人财产线索,尽可能保全财产。
7. 问:我被人以“合作生意”为名骗了几十万,对方写了一张欠条说分期还款,现在还了一期就不还了,这是不是变成民事纠纷了? 答:不能仅凭一纸欠条就认定为民事纠纷。关键看对方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果对方虚构了投资项目、伪造合同、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即使在事后出具了欠条,仍然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欠条可能只是拖延报案的手段。建议仔细梳理对方当初称述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资金去向是否明确等,再判断是走刑事还是民事路径。
8. 问:深圳南山区法院和广州天河区法院对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一样吗? 答: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全国基本统一(分别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但各地高院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调整。具体案件中,数额认定还涉及是否扣除案发前已归还部分、利息如何计算、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如何分担责任等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审核。
9. 问:张某*案中,为什么他没有将全部金额都认定为首案数额?有些被害人后来还收到了部分返还,怎么计算损失? 答:诈骗数额的认定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准,即应扣除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本案中,审计报告对每名被害人的投入金额和已返还金额进行了逐笔核算,以被害人最终实际损失金额作为犯罪数额。比如被害人黄某投入860840元,期间归还30000元,最终认定损失830840元。实践中,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和所谓“收益”一般都会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10. 问:朋友以资金周转为名找我和其他人借钱,承诺高额利息,后来本金和利息都拿不回来,我可以告他诈骗吗? 答: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对方确实有经营项目、借款时有一定还款能力,只是因经营失败无法还款,可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如果对方虚构经营项目、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以高息为饵大量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或借新还旧,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建议收集全部借款凭证、沟通记录、资金流水等,先进行专业评估。
11. 问:张某*案二审没有开庭审理,这是程序违法吗? 答: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阅卷、讯问张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12. 问:其他人以“有关系能帮我取保候审”为名找我收了10万元“打点费”,结果没办成,这算诈骗吗? 答:这个情况属于典型的“关系型”诈骗。虚构司法关系、承诺能“捞人”“取保”并收取费用的,如果根本没有办理能力和意愿,只是利用当事人急于求人的心理骗取财物,则构成诈骗罪。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因为“病急乱投医”容易上当。特别提醒:法律程序中的取保候审、缓刑等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切勿轻信“关系”。
13. 问:投资被骗后,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答:可以,但需要注意,诈骗罪中法院一般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因此通常不需要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追缴不足的部分,判决中会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实践中,更重要的是尽早向侦查机关提供涉案财产的线索,以便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14. 问:张某*案中为什么认定他是“自首”但仍然判了十年三个月? 答:根据《刑法》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张某*诈骗849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最低刑就是十年。法院认定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罪行,构成自首,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十年三个月是适当的。可以看出,自首在这种量刑起点较高的案件中,从轻的幅度也有限。而且,他上诉后否认犯罪,二审认为其不再具备认罪悔罪的态度,没有进一步从轻处罚的情节。
15. 问: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立案后案子被检察院退侦了两次,是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吗? 答:退侦不必然意味着不构成犯罪。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需要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退侦两次后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被害人,应当积极配合补充证据,提供线索,关注案件进程,如有必要可以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了解退侦原因和补充侦查方向。
16. 问:被“杀猪盘”骗了80万,已经报案一个多月了还没有立案,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受案后一般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可延长至60日)。如果超期未立案,您可以:一、向该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督察部门反映;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杀猪盘”类案件因涉及跨境、多个被害人、资金流向复杂,侦查初期需要时间梳理线索,建议您保持与办案单位的联系,如有新的证据及时补充。
17. 问:张某案中,被害人知道张某是蒙某公司的“派遣业务员”而非正式员工,这会影响诈骗罪的认定吗? 答:不影响。无论派遣还是正式,张某*利用了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和身份外观,使被害人误认为其有权代表公司开展合作。被害人正是基于对“知名公司业务员”身份的信赖才处分财产。这种“利用职务身份外观”的欺骗,是诈骗罪中典型的虚构事实方式。
18. 问: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案时,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答:被害人过错不是诈骗罪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存在明显贪图高额回报、轻信“低投入高回报”等情形,法院在量刑时可能酌情考虑,但幅度有限。核心还在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保护财产权人免受欺诈,不能因为被害人“不够谨慎”就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9. 问:案发后我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书,能减轻多少刑罚? 答: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是重要的从宽情节。根据司法实践,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通常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但如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仍然可能需要在十年以上量刑。退赃退赔的时机很重要——在侦查阶段退赃、审查起诉阶段退赃、审判阶段退赃的效果不同,越早退赃,从宽效果越明显。在深圳各法院的实践中,退赃退赔也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20. 问:被人以“做跨境电商代运营”为名骗了30万,合同签了,对方也做了些基础工作,属于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答:关键看对方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和履行意愿。如果对方确实开展了代运营工作(如下单、开店、基础维护),只是效果不佳,可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但如果对方虚构运营能力、无实际投入、以“刷单”“引流”等名义反复收费后不履行核心义务,则属于以合同为幌子的诈骗。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合同纠纷的区分需要综合判断履约能力、资金去向、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等要素。
21. 问:张某*案中法院判决没收手机作为作案工具,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手机作为张某*实施诈骗犯罪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22. 问:深圳盐田区居民在网上投资虚拟货币被骗,可以报案吗?公安局会受理吗? 答:可以报案。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诈骗的报案,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受理。虚拟货币投资类骗局(如虚假交易所、冒充“币圈大佬”等)是近年高发的诈骗类型。但需注意,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非法性特征,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区分正常投资与诈骗行为,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操纵后台等欺骗手段。建议保留所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平台截图等证据材料。
23. 问:诈骗案中“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0万以上,那张某*的849万为什么没有判无期徒刑? 答:数额特别巨大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具体判处多少年,还要综合考虑自首、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社会危害性等全案情节。张某*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且其家属未放弃退赔意愿,法院在十年以上幅度内从轻判处十年三个月,属于依法量刑、罚当其罪。
24. 问:一起诈骗案中的多名被害人,有的已经全额追回,有的没有追回,判决时会对被告人区别对待吗? 答:会的。被告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会区别对待——对已退赔并获得谅解的被害人对应犯罪事实部分酌情从轻处罚,对未退赔的部分则酌情从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政策导向。因此,对被害人而言,积极争取在诉讼各环节向被告人及家属主张退赔非常关键。
25. 问:我是深圳光明区的,发现被诈骗后应该先打110还是直接去经侦大队? 答:两种方式都可以。紧急情况下建议先拨打110报警,接警后会通知辖区派出所或刑侦部门处理,初查后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移交经侦大队办理。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涉案金额较大,您也可以直接到光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或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受案后出具受案回执,您应妥善保管该回执以便后续查询案件进展。对于重大复杂的诈骗案件,建议同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整理证据和撰写报案材料,以提高立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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