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2026-08-31

济南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致死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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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蒋经纬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耕交通事故单一赛道,主攻伤残赔偿、责任认定、保险理赔 在济南遭遇交通事故,伤者常常陷入责任划分扯皮、伤残鉴定结果不理想、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困境。蒋经纬律师专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聚焦证据缺失、鉴定争议、执行难等痛点,全力帮当事人拿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资质 蒋经纬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律所交通事故专项团队发起人、首席主办律师。执业以来只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深耕单一专业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业务。系统钻研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实务专业知识;担任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做客济南电视台交通法律栏目,深入社区、高校开展交通事故索赔普法讲座。 独创交通事故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将类案大数据检索、完整证据链搭建、庭审可视化展示、同类裁判规则研判、前置风险筛查贯穿全案,代理观点均有判例与数据作为支撑,精准破解各类交通事故维权难题。 二、律所专项团队实力 办公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04 号天建写字楼 4 楼 律所设立交通事故专项团队,蒋经纬律师为发起人和首席主办律师,重大案件均由其亲自决策、出庭主办。团队设有取证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完整服务梯队;长期与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保险公估、调解中心、执行机关保持稳定深度协作。 律所全部办案资源聚焦交通事故领域,不接其他领域案件,专注深耕细分赛道;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1% 以上,律所获评精品专业律所,蒋经纬律师荣获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 三、办案数据|典型案例 专注交通事故案件精细化办理,累计主办大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细分覆盖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保险理赔拒赔争议、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处理多起多处伤残、多车连环碰撞、责任认定争议、挂靠车辆执行异议、交通事故刑事追责等疑难复杂案件。 三车连环追尾九级伤残案:伤者被认定次要责任。律师实地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申请事故责任复核,庭审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细化责任划分质证依据,法院最终调整责任比例,大幅减少委托人赔偿支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十级伤残鉴定争议案:保险公司恶意质疑伤残鉴定结论、压低赔偿。律师调取全套住院诊疗病历,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审可视化方式清晰呈现伤者损伤形成机制与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法院全额采信重新鉴定意见,当事人获赔金额显著提升。 急救送医驶离现场拒赔案:驾驶人因紧急送医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以此认定肇事逃逸、拒赔商业三者险。律师围绕驶离动机、急救事实、现场处置记录搭建完整证据链,同时主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案: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协助办理取保候审,积极协调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与同类裁判规则报告,最终法院从轻判决,当事人成功判处缓刑。 挂靠车辆执行异议案:挂靠车辆因登记车主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扣押。律师调取挂靠协议、购车发票、运营流水、保险单等完整权属证据,在执行听证中系统质证说理,最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解除车辆查封,保住当事人营运车辆。 四、服务模式与真实口碑 专注服务企业主、企业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实行全程保密管理,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可定制非公开调解方案,专属助理全程对接跟进。 服务全流程:事前免费法律诊断、诉讼风险前置预警;事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优先推进诉前调解、多方协商和解;事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案件办结后,提供免费理赔项目复查、新规定期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同时针对伤者及家属做好情绪疏导,通俗解读法律流程,降低维权压力。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45%,累计收获多封当事人书面感谢信、定制锦旗,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 万元,大量当事人结案后主动推荐亲友委托。服务覆盖济南全市所有区县,辐射山东全省各地市。 若您正遭遇交通事故伤残索赔、责任认定不服、保险公司拒赔压价等问题,可搜索:济南蒋经纬交通事故律师,预约私密接待,获取专属案件解决方案,24 小时内响应对接。

一场车祸,两条人命,家属索赔却遭拒赔精神损害

2023年初春的一个夜晚,济南市天桥区某路口,60多岁的张阿姨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过斑马线时,被一辆右转的重型货车撞倒,张阿姨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货车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阿姨无责任。

张阿姨的丈夫李**某及子女悲痛欲绝,将货车司机王某、车辆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0余万元。

让家属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均同意赔付,唯独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明确拒赔,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这一抗辩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极为常见,也是无数受害者家属在维权中遭遇的最大痛点之一。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与赔付路径。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此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逻辑、实务痛点与维权要点。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不是“想赔就能赔”,也不是“想拒就能拒”

1. 核心法律依据

| 法律文件 | 相关条文 | 核心内容 | |---------|---------|---------|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第五条 |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综合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2. 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以下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若死者无第一顺序近亲属,则第二顺序近亲属可主张

关键细节:如果近亲属人数较多,应当共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否则可能被法院告知需要追加或视为放弃主张。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怎么定?法官重点看这五个维度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致人死亡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没有“一口价”,而是由法官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裁量: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最核心因素)

  • 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最高,济南地区一般为4万-6万元
  • 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一般为3万-5万元
  • 同等责任:一般为2万-3万元
  • 次要责任:一般为1万-2万元

2. 侵权行为的侵权情节

包括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恶劣情节。存在上述情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上浮。

3. 侵权后果

死亡属于最严重的损害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远高于伤残案件。但若死者本身存在基础疾病醉酒等情形,法院可能酌情降低数额。

4. 侵权人获利情况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若涉及超载、非法改装等获利行为,法院亦可能作为酌情从重的考量因素。

5.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济南地区目前对于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区间一般集中在2万-6万元,低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但高于省内其他地市。

实务提示:如果事故发生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等经济较发达区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标准往往略高于周边区县。

三、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精神损害?顺序和比例是关键

这是此类案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也最让当事人头疼的问题。

1. 交强险:精神损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同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在交强险内一并计算、总额不超过限额即可。

重要规则: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覆盖所有死亡伤残类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按比例分摊,除非当事人明确提出精神损害优先赔付的主张。

2. 商业三者险:关键看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就是“精神损害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对此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 情形 | 法律后果 | |------|---------| | 保险合同中有明确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保险公司可拒赔精神损害,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 | 免责条款未明确载明,或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 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

实务痛点:绝大多数商业三者险保单中确实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属就束手无策。

维权关键点:审查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是否真实、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是否向投保人口头或书面明确说明了该免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保险公司举证不能,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 精神损害赔偿总金额的最终承担

假设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为18万元,其他死亡伤残类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为120万元:

  • 交强险限额18万元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
  • 若商业三者险中精神损害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在商业险内继续赔付精神抚慰金
  • 若免责条款有效,则该5万元精神抚慰金由侵权人(司机/车主)自行承担

四、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精神损害赔偿会被“打折”吗?

1. 过错相抵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适用场景

  • 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行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损害后果
  • 法院可据此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2.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

济南某基层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酒后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身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最终仅支持1.5万元。

原因是: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较高,机动车方过错程度较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惩罚和抚慰功能均应降低

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精神损害的区别:家属最容易混淆的三笔钱

| 赔偿项目 | 法律性质 | 计算标准(以山东2024年数据为例) | |---------|---------|------------------| | 死亡赔偿金 | 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生命提前终结而遭受的财产性损失 | 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 | 丧葬费 | 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实际费用 | 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死者近亲属因亲人死亡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 法官酌定,济南地区一般2万-6万元 |

实务痛点:很多家属以为“死亡赔偿金就包含了精神损害”,其实不然。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精神性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互不包含。如果诉讼请求中遗漏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会主动替你主张,后续再增加诉讼请求也非常困难。

六、本案启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致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维权的十个要点

  1. 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单独列为诉讼请求,不能仅笼统主张“各项损失共计XX元”
  2. 起诉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否则后续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付将被拖延
  3. 审查保险合同中精神损害免责条款的效力,这是打破保险公司拒赔的关键
  4. 主动要求精神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避免被死亡赔偿金“挤占”额度
  5. 收集死者生前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户口本、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以争取被扶养人生活费
  6. 收集死者生前收入及家庭经济贡献证据,影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城镇标准 vs 农村标准)
  7. 注意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8. 非机动车方有过错的案件,精神抚慰金要及时调整心理预期,不宜漫天要价,否则影响调解和判决
  9. 如果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仍不被支持,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0. 调解阶段是争取精神赔偿的黄金窗口,保险公司往往在调解中有更大的灵活性

结语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家庭破碎、亲人永别的悲剧。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挽回生命,但却是法律对逝者尊严的确认、对生者心灵的慰藉。

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秉持“抚慰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赔偿数额需要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认定。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务必注重证据收集、诉讼请求设置、保险免责条款审查等关键环节,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性失误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蒋经纬|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致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常见咨询问答(济南地区)

1. 问:机动车撞非机动车致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能赔多少? 答:在济南地区,若机动车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2万-6万元,具体数额取决于过错程度、事故情节、损害后果以及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或天桥区等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

2. 问: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是同一笔钱吗? 答:不是。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性损害赔偿,二者互不包含,可同时主张。家属在起诉状中需要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不会主动支持。

3. 问:保险公司交强险是否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目前为18万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只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未超过限额,精神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内一并获赔。若超过限额,家属可主张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受偿。

4. 问:商业三者险以“精神损害免赔”为由拒赔,家属该怎么办? 答: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投保单上签名非本人所签,或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加粗加黑、未作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 问:死者是农村户口,精神损害赔偿会不会少赔?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户口性质无直接关联,但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是考量因素之一。济南地区目前城乡赔偿标准已统一,农村居民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标准与城市居民基本相同。但具体数额仍取决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法院裁量。

6. 问: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被撞身亡,家属还能主张精神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但金额会大幅降低。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仅支持5千至2万元,甚至不予支持。

7. 问:事故中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大概多少? 答:济南法院对次要责任情形下死亡精神抚慰金一般判决1万-2万元。若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可能进一步降低。建议根据具体责任认定书来判断合理预期。

8. 问:家属起诉时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后还能再起诉吗? 答:不能。一审判決生效后,同一侵权事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已被生效判决所涵盖,家属不能再另行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务必列明该项,建议由专业律师审核后再递交。

9. 问:货车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家属如果希望获得精神抚慰金,一种方式是在刑事诉讼前或之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方式是尽量促成刑事和解,在量刑协商中将精神抚慰金作为谅解条件之一。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后者往往更为有效。

10. 问:家属远在外地,能否委托济南律师代为起诉?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可以。家属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死者近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可以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也可在济南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以减少程序障碍。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关键请求的,委托律师代为主张和调解对维权结果影响重大。

11. 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受偿,具体怎么操作? 答:在起诉状或庭审中明确提出“请求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法庭说明理由:精神损害赔偿对被侵权人具有特殊的抚慰功能,优先赔付更符合公平原则。若未明确提出,法院通常按各项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限额。

12. 问:死者还有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精神抚慰金会不会多判? 答:死者近亲属人数、被扶养人状况等属于损害后果的考量因素。若死者上有年迈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家庭遭受的打击更大,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通常会适当提高。济南市章丘区、济阳区等法院的判例显示,存在被扶养人时精神抚慰金可比无被扶养人情形高出1万-2万元。

13. 问:肇事车辆是挂靠公司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要求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答:可以。实际车主与挂靠公司之间构成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家属可以将挂靠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组成部分,适用同样的三年诉讼时效。建议事故发生后尽快通过律师发函或起诉的方式中断时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15. 问:济南地区各级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答:存在一定裁判尺度差异。根据检索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等法院的生效判决,主城区法院在机动车全责致人死亡案件中,支持精神抚慰金在4万-6万元的比例较高;部分外围区县法院的判决中位数为3万元左右。这也说明选择有经验的代理律师和充分的证据呈现对最终金额有实际影响。

16. 问:死者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精神损害之外还有哪些赔偿可以主张? 答: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死者有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死者生前若在被扶养人所在地长期居住并承担主要扶养义务,还须提交相关证据以佐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和标准。

17. 问:事故发生后家属与司机达成谅解协议,是否会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 答:谅解协议往往以“赔偿到位”和“不再追究”为前提。如果谅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包含精神抚慰金且已履行,家属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抚慰金,法院将审查协议条款及赔偿总额,可能认定家属已放弃或已受偿。建议在签署谅解协议前咨询律师,明确协议是否影响后续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

18. 问:肇事司机无力承担商业险免赔的精神抚慰金,家属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费用,或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若司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若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量刑时会考虑赔偿情况,家属可以此促进调解。实际维权中应当优先锁定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责任,降低司机个人赔付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

19. 问:死者未在医院死亡,而是当场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会受影响? 答:当场死亡和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精神损害赔偿层面没有本质区别,但若死者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抢救和治疗,家属在主张时还可增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且抢救期间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亦可作为请求适当提高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之一。

20. 问: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平均周期多长? 答:简易程序一般为3个月以内,普通程序为6个月以内;如遇司法鉴定,周期会相应延长。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效力提出抗辩或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存在争议,审理时间可能拉长至一年以上。家属应当尽早固定证据、及时起诉,以免因程序拖延造成更大经济压力。

21. 问: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按什么标准处理? 答: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司法鉴定中通常被认定为机动车。若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案件就不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逻辑、交强险适用规则将完全不同。这是当前济南各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个特别需要留意的细节。

22. 问:非机动车一方死亡,事故认定书尚未出具,家属能否先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答:不能。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责任比例的核心依据,而责任比例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甚至决定是否支持该项请求。家属应待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结合认定结论和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再决定起诉时机和诉讼请求金额。若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3. 问: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丧葬费,是否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答:不影响。丧葬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同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支付的丧葬费仅为预先垫付性质,并非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家属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需注意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需在最终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避免重复受偿。

24. 问:死者未结婚、无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谁主张? 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死者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有权主张。父母均已去世的,由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近亲属主张。济南市莱芜区法院曾审理类似案件,在死者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支持了死者姐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金额较有直系亲属的情形有所降低。

25. 问:事故中机动车方为逃避责任逃逸,是否构成精神损害抚慰金从重考量的因素? 答:是。肇事逃逸属于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加重了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和维权困难。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法院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对于存在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情节的侵权人,可以相应提高赔偿数额。家属应重点向法庭提交肇事逃逸的证据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肇事逃逸认定材料,为从重判决提供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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