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子女继承权纠纷:继父母死亡时抚养状态认定要点
高鸣飞律师
[北京] 高鸣飞律师·家族私人律师与传承律师 ——21年专注家族财富传承,以专业与温度守护高净值家庭的核心资产与未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高鸣飞律师,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传承官,执业21年,自执业伊始即锚定家族财富传承与遗产继承法律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1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以外案件。高鸣飞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后多次赴香港、新加坡参与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高阶研修,系统掌握家族资产隔离、跨境继承、家族信托规划等前沿理论。 高鸣飞律师现任致公党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金融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研究会主任、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法律服务分会副会长。曾获评2014年ALB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亚洲法律领先律师、2015年ALB资本市场领域中国领先律师、2019年《家族企业杂志》最佳家族传承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奖、2020年胡润百富年度至尚优品传承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最佳表现奖、2021年ALB年度精品律所、2024年桂客年度专精特新律所奖、2025年律新社年度精品品牌律所、2025年要客最具影响力生活方式产业专业IP奖、2025年RBA百强私人银行中心最具价值合作伙伴等多项行业权威荣誉。 基于21年实务积淀,高鸣飞律师独创"家族传承风险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以司法大数据与裁判规则为支撑。先后主笔《家族企业股权继承中的法律风险隔离》《跨境遗产继承中财产追踪与证据链构建》等实务论文,多次受邀担任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高校商学院专题主讲人,系统输出"家族资产隔离与传承规划"专业课程。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由高鸣飞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家族财富传承与遗产继承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领域案件,确保所有专业资源与精力高度聚焦。 律所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调查专员4名,专注资产追踪、存款查证、股权穿透)、合规组(专职律师3名,负责遗嘱效力审查、家族信托方案设计、税务合规)、执行攻坚组(法务助理2名,对接法院执行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北京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高鸣飞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95%的扎实记录。 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遗产继承与家族财富纠纷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继承、境内外资产混同、家族企业股权与个人遗产交织、遗嘱效力争议、代持资产穿透等极端复杂情形。律所连续多年获评"精品专业律所""专精特新律所",高鸣飞律师本人荣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团队整体专业能力获得行业及客户高度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高鸣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遗产继承与家族财富传承案件6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遗产继承纠纷400件,继承纠纷(含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150件,家族财富传承综合规划(含家族信托、股权传承、资产隔离)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份遗嘱效力冲突、涉外财产追索、家族企业股权分割、多重代持资产穿透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一:家族企业股权继承纠纷 ①案件情节:某家族企业创始人去世,留有7份不同形式遗嘱,涉及企业股权75%、北京别墅3套、海外存款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继承人之间爆发激烈诉讼,部分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②律师办案动作:高鸣飞律师团队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北京地区近五年涉及多份遗嘱效力的裁判规则;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调取遗嘱订立时的视频录像、公证记录、见证人证言,锁定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出庭质证时采用庭审可视化呈现,将复杂遗嘱时间线、财产脉络、法律关系以图表形式向法庭展示。 ③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确认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有效,按照遗嘱内容分配全部遗产,驳回其他继承人全部诉请,客户顺利继承全部股权及核心资产,避免企业控制权旁落。 典型案例二:涉外遗产继承与财产保全 ①案件情节:被继承人系美籍华人,在北京、上海、香港共有房产8套,银行存款折合人民币1.2亿元,生前未立遗嘱,其中国籍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因继承权产生争议,部分继承人试图转移境外存款。 ②律师办案动作:高鸣飞律师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北京、上海房产,并协调香港合作律所同步冻结香港账户;通过调查取证,调取被继承人全部资产记录,完成跨境资产穿透;组织调解阶段,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平衡各方利益,减少诉讼消耗。 ③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出具保全查封裁定,成功冻结全部争议资产;经多次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客户作为配偶获得50%共同财产份额及继承份额,全额执行回款,单案最高保全资产价值1.2亿元。 典型案例三:高净值家庭遗嘱效力与信托规划 ①案件情节:客户为上市公司高管,身患重病,希望将名下价值8000万元的股权、房产、金融资产通过遗嘱与家族信托方式传承给子女,但担心配偶再婚导致资产外流,且部分资产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增值混同。 ②律师办案动作:高鸣飞律师团队进行风险前置筛查,全面梳理客户资产结构,出具婚前财产隔离方案;设计家族信托规划,将股权装入信托,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同步起草公证遗嘱,明确遗产分配,并同类裁判规则研判,确保方案符合北京法院最新裁判倾向。 ③最终处理结果:客户顺利签署遗嘱及信托文件,法院出具公证遗嘱公证书,家族信托成功设立,客户生前完成资产隔离,子女继承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客户配偶签署认可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高鸣飞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客户包括联合国第八任秘书长、博鳌亚洲论坛理事长潘基文先生,潘石屹家族廖婧女士,慧谷家族,传承家族俱乐部等。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家族情感创伤的当事人,高鸣飞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高净值客户占比超40%,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32封、定制锦旗4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3200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高端商会、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中心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遗产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规划、遗嘱效力争议或跨境资产继承问题,欢迎预约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高鸣飞家族私人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开启专属于您的家族传承法律保障。
引言:继子女继承权为何频发争议?
继承纠纷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历来是实务中的难点与痛点。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自动产生不同,继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核心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而扶养关系的认定,在继父母死亡这一时间节点上,又存在诸多细节争议——共同生活时间是否中断?经济供养是否持续?教育照料是否履行?这些问题的答案往往直接决定继子女能否分得遗产。
本文通过一则真实判决书,深入剖析继父母死亡时抚养状态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指引。
案情回顾:李诉王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祥(化名)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本案被告)。1998年,王祥与李芳(化名)再婚,李芳系丧偶后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李**(本案原告)。当时李**年仅9岁,随母亲李芳与继父王祥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王祥承担了李的学费、生活费,并在家长会上以父亲身份出席。2010年,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搬离家中独立生活。2015年,王祥与李芳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未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王祥因病去世,未留遗嘱。
王祥名下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王主张李系继子女,与王祥之间扶养关系已经中断,不享有继承权;李**则主张其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应当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随母亲与王祥共同生活多年,王祥在经济上负担了李的抚养费用,在生活上进行了照料和教育,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但2015年王祥与李芳分居后,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与王*祥的来往减少,扶养关系因客观情况变化而中断。据此,法院认定李不属于王*祥的法定继承人,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继父母死亡时抚养状态的司法认定逻辑
一、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并非“共同生活”即“形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什么构成“形成扶养关系”,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维度综合判断:
| 认定维度 | 具体内容 | 本案对照 | |---------|---------|---------| | 经济供养 | 继父或继母是否在金钱上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用,如学费、医疗费、生活费 | 王祥支付了李**的学费和生活费 | | 生活照料 | 是否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对其日常起居进行照顾 | 双方共同生活多年 | | 教育责任 | 是否在继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履行了教育、引导义务 | 王祥以父亲身份出席家长会 | | 持续时间 | 是否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非短暂或临时性 | 共同生活约12年 |
二、继父母死亡时抚养状态的“时间节点”判断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扶养关系一经形成,是否永久存续?
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扶养关系并非一旦形成即不可解除。若继父母死亡时,双方已不再共同生活、经济往来已经中断、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且这种状态持续较长时间,则法院倾向于认定扶养关系在继父母死亡时已经中断,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具体到本案,法院并未否认李与王*祥之间曾形成扶养关系,但认定在继承开始(即王*祥死亡)时**该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这一认定逻辑的深层理由在于:
-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继父母已不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也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利;
- 家庭关系软化事实——分居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联系与经济联系双重弱化;
- 防止“名存实亡”的关系阻却血亲继承——若已经中断的扶养关系仍赋予继子女继承权,将侵害亲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
本案判决对于“继父母死亡时抚养状态”的认定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路径:
- 形成扶养关系是享有继承权的前提,但并非充分条件;
- 继承开始时的扶养状态才是决定性因素;
- 若继父母死亡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与继父母分居多年且无经济往来,则扶养关系视为中断,继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一、对继子女一方的建议
- 证据留存意识:共同生活期间的缴费凭证、转账记录、家长会记录、日常合影等均可能成为证明扶养关系形成的证据,应妥善保存;
- 关注关系延续性:即使成年后独立生活,若希望保留继承权,应保持与继父母的探望、经济往来(如节日礼金、赡养费支付等),确保扶养关系在继父母死亡时仍然存续;
- 尽早主张权利:继承开始后,若与他方就继承权发生争议,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避免因迟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
二、对继父母一方的建议
- 提前订立遗嘱:若希望继子女继承遗产,应通过遗嘱进行明确安排,避免因扶养关系认定不确定引发诉讼;
- 书面协议:与继子女及配偶就扶养关系和财产安排签订书面协议,固定双方权利义务;
- 明确财产归属:涉及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时,建议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或遗嘱进行明确。
三、对亲生子女一方的建议
- 保留扶养关系中断的证据: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分居的证明、经济往来中断的流水记录等;
- 收集家庭关系状况的证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能影响法官判断;
- 理解并尊重继父母的真实意愿:若继父母确有意愿让继子女继承,追求公平合理的协商方案往往优于诉讼对抗。
法条速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结语
继子女继承权纠纷中,“继父母死亡时抚养状态”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遗产分配。曾经过往的抚养不能代替死亡时的现状——这是司法实践给我们的深刻提醒。无论是继子女还是亲生子女,都要明白: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动态的、可变的、以事实为基础的。在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遗嘱、协议等法律工具明确各方的真实意愿,才是避免继承纠纷的根本之道。
关于继子女继承权与抚养状态的常见问题解答(Q&A)
Q1:继子女与继父共同生活多久才能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 A1:法律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判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一般以3年以上作为参考)、经济供养的持续性以及教育照料的实际履行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认为,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更易被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
Q2:继子女已经成年,还能以继父母子女关系主张继承权吗? A2:关键看继父母死亡时扶养关系是否存续。如果继子女成年独立后与继父母的经济往来和生活联系已经中断多年,法院通常认定扶养关系已解除,不享有继承权。
Q3:继父母与继子女分居后,之前形成的扶养关系会自动解除吗? A3:分居是扶养关系中断的重要事实依据,但并非自动解除。法院需要综合分居时间长短、经济往来是否中断、继子女是否已独立生活等因素判断。分居后长期无来往的,扶养关系大概率被认定已经中断。
Q4:继子女与继父之间没有经济往来,但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A4:仅有共同生活而没有经济供养和教育照料,通常难以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要求继父母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支持这一理解。
Q5:继父母死亡时,继子女正在国外留学,是否还能继承? A5:如果继子女仍然依靠继父母的经济支持,即使人在国外,扶养关系仍然存续,可以继承。反之,如果已经不再接受继父母经济供养,则可能被认定为扶养关系中断。
Q6: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能否代表继子女主张继承权? A6:继承权的归属需要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来判断,不能由亲生父母代为决定。但未成年继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维护其继承权益。
Q7:继父去世后,继子女能否要求分割抚恤金? A7: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如果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一般可以主张分割抚恤金,但具体分配需法院根据亲属关系远近和生活紧密程度裁量。
Q8:继子女主张继承权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A8:建议收集:共同生活的户籍证明、学费缴纳凭证、日常转账记录、家长会记录、老师同学证人证言、继父母日常照料的录音录像、邻居证言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对形成于共同生活期间的书面凭证采信度较高。
Q9:继父母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不继承对方遗产”,继子女需要遵守吗? A9:离婚协议中对于继承权的放弃条款,对于继父母本人有效,但对继子女是否直接产生约束力存在争议。建议继子女以自己的名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通过书面协议固定。
Q10:继父母死亡时,抚养状态认定不清,应该去打确认之诉还是继承纠纷之诉? A10:可以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在诉讼中一并请求法院确认是否具有继承人资格。也可先提起确认之诉。实务中,直接通过继承纠纷解决更为高效。
Q11:继子女与继父之间虽然没有收养手续,但继父在遗嘱中提到继子女,可以继承吗? A11: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两个法律概念。即使没有扶养关系,继父也可以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继子女。但若遗嘱未明确,继子女只能依赖扶养关系的认定来主张法定继承权。
Q12:继父死亡时,继子女已与其亲生父亲恢复联系,并与继父关系淡化,扶养关系还有效吗? A12:与亲生父亲恢复联系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扶养关系消灭。法院关注的是继子女与继父之间的实际状态——经济往来、生活照料是否仍然存在。若无实际往来,继承权主张很可能不被支持。
Q13:继母死亡时,继子女能否继承其婚前财产? A13:如果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则继母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均属于遗产范围,继子女可以依法继承。若未形成扶养关系,则无权继承,除非继母遗嘱明确遗赠。
Q14:继父死亡后,继子女的继承份额与亲生子女相同吗? A14: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如果继子女与继父共同生活时间短、经济联系较弱,法院可以根据扶养义务履行程度适当调整继承份额。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曾以此为由进行不均等分割。
Q15:继子女能将继父的遗产份额转给自己的子女(继孙子女)吗? A15:如果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并实际继承了财产,那么这些财产成为继子女的合法财产,继子女可以自由处分,包括留给自己的子女。但若继子女自身没有继承权,则不能“转继承”——其子女自然也无权继承。
Q16:继承开始后,发现继父另有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亲生子女,继子女还有救济途径吗? A16:如果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继子女可审查遗嘱是否有效,例如是否存在伪造、受胁迫等情况。此外,如果继子女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必留份”或酌情分得遗产。
Q17:继父生前将房产过户给亲生子女,继子女是否有权主张该房产为遗产? A17:如果继父生前已通过买卖或赠与方式将房产过户给亲生子女,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继子女利益的情形,该房产已不属于遗产范围,继子女不得主张分割。
Q18:继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是否有继承关系? A18:继子女与继父的父母(即继祖父母)之间,若未形成抚养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定继承权。继子女只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能当然继承继祖父母的遗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贯彻了这一原则。
Q19:继父去世后,继子女未实际分得遗产,是否还要承担继父生前债务? A19:在遗产继承中,继子女作为继承人,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继父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放弃继承,则不承担债务。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
Q20:继父母死亡时,继子女年仅15岁,但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能否继承? A20:共同生活一年时间相对较短,法院主要审查这一年中继父母是否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经济供养、日常照料、教育管理是否落实。若证据充分,仍可能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反之,如果只是名义上的家庭成员,则难以认定。
Q2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否因继父母再离婚而解除? A21: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通常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消灭,扶养关系随之终止,继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但若继子女已由继父母长期抚养成年,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以共同生活事实和抚养持续性为判断基础。
Q22:继父母死亡后,继子女能否与亲生子女一起作为原告起诉分割遗产? A22:如果继子女的扶养关系被认定存续,可以与亲生子女共同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不是继承人,但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23:继子女在继父生前对其进行过赡养,但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能否主张继承? A23: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继子女虽未形成扶养关系,但若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主张酌分遗产。
Q24:继父死亡时,财产登记在其亲生子女名下,继子女如何维权? A24:继子女应首先收集证据证明该财产实际属于继父遗产,例如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内部协议等。若证据明确,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确认财产归属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Q25: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口头约定“以后财产有你一份”,是否有效? A25:口头约定在法律上难以构成有效的遗嘱。但如果该约定辅以实际履行——如继父持续为继子女购房出资等,可以作为扶养关系存在的佐证,间接影响继承份额的认定。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承诺,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Q26:继父死亡时,继子女尚未出生,是否享有继承权? A26:若继子女在继父死亡后才出生,此时继父母子女关系尚未建立,不属于继父的遗产继承人。胎儿仅在继承开始时已受孕的情况下享有预留份额。
Q27:继子女主张继承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A27: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继承权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超时效起诉是常见的败诉原因。
Q28:继父死亡时,继子女在国外无法回国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A28:可以委托代理人在国内参加诉讼。公证认证后的委托书需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必要时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庭审。但继子女需提前与律师做好沟通和授权安排。
Q29:继子女与继父共同生活期间,继父的暴力行为是否影响扶养关系认定? A29:如果继父对继子女实施暴力或其他严重侵害行为,可能否定扶养关系的正当性基础,继子女甚至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继承案件中,这种因素通常会导致不认定扶养关系形成。
Q30:继父生前将大部分存款转移给亲生子女,继子女能否追回? A30:如果转移行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且非正常处分,可能需要证明继父与亲生子女恶意串通损害继子女利益,或主张该行为属于对遗产的不当处分。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认转移行为无效。
Q31: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抚养教育期间,继父死亡,继子女的抚养费是否继续由继父的遗产支付? A31:如果继父死亡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且与其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以从继父遗产中获得适当的抚养费,作为遗产债务优先支付。但具体标准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遗产规模确定。
Q32:继父死亡后,继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继承权是否受影响? A32:不影响。继子女是否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并不当然改变与继父之间的扶养关系认定。关键还在于继父死亡时,双方之间的扶养状态是否存续。
高鸣飞,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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