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1

郑州行政审批环节滥用职权罪典型案发场景汇总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782160996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是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和审批岗位人员面临的极高风险罪名。很多当事人直到被纪委带走谈话时,才意识到自己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打个勾”“签个字”“催一下进度”的行为,已经触碰了刑事红线。

本文将以案说法,深度拆解行政审批环节中滥用职权罪的全部典型案发场景,为面临相关指控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最直接的辩护思路与风险警示。


场景一:违规“加速”审批,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绿灯

典型案例: 某市住建局建管处原处长赵某,在负责施工许可证审批期间,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请托,在明知该项目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仍然签字审批通过。后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法院认定赵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深度解析: 这是行政审批环节中最常见的案发模式。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只要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的缺失形式审查可见的瑕疵**,而你仍然签字同意,办案机关即会推定你“应当明知”。

辩点提示: 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任职文件、会议纪要、主管领导批示,判断是否存在集体研究上级指令。如果可以证明该审批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或者是执行上级明显错误的决定,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细节关键词: 审批单签字、材料补正通知书、容缺审批、超期审批、会议纪要。

场景二:擅自降低验收标准,导致国家专项资金重大损失

典型案例: 某县工信局项目科科长钱某,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在审核某科技公司申报的技改项目时,钱某擅自简化验收流程,仅凭照片和口头汇报即认定项目完成,导致2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被套取。法院认定钱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深度解析: 在资金补贴类审批中,“实质性审查”是法定义务。很多经办人为了图省事,将现场核查改为书面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后不再复核。一旦专项资金被骗取,无论是否收受好处,都可能被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明知故犯还是疏忽大意,但这在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

辩点提示: 如果办案机关指控滥用职权,可以重点论证你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定性为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通常低于滥用职权罪。

细节关键词: 现场核查记录、验收报告、第三方审计意见、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进度照片。

场景三:行政审批环节的“乱作为”——违反内部流程擅自拍板

典型案例: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科长孙某,为完成招商引资指标,在未经过科室初审、主管局长复核的情况下,直接利用个人权限为某空壳公司加急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随后利用该证骗取供应商货款后跑路,引发群体性事件。孙某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深度解析: 行政诉讼中强调“程序违法”,刑事审判中同样关注**“程序滥用”。即便是为了“工作大局”或“好心办坏事”,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单位明确的内部工作流程**,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辩点提示: 重点关注内部流程规定是否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如果单位内部制度不健全,或者领导口头授权过可以“特事特办”,那么该行政审批造成的后果,不应由经办人一人承担。

细节关键词: 业务操作规程、审批权限划分、授权委托书、系统操作日志、电子监察数据。

场景四:在行政审批中“选择性执法”,对特定对象网开一面

典型案例: 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处长周某,在审批某化工厂环评报告时,明知该项目距离居民区不足500米,不符合环评要求,但碍于朋友情面,在环评批复中出具了“原则同意”的意见。后被中央环保督察组查出,责令停产,周边群众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周某被起诉。

深度解析: 行政审批中的**“人情审批”是滥用职权罪的高发区。此类案件的危害结果往往不是直接的金钱损失,而是“恶劣社会影响”**。这是滥用职权罪中一个非常抽象的入罪标准。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或者上级领导批示,基本就意味着立案侦查的启动。

辩点提示: 此类案件的重点在于如何稀释“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能够证明在审批当时,相关标准尚未明确,或者项目符合当时的地方过渡性政策,那么就不存在“滥权”的行为基础。

细节关键词: 环评批复意见、规划红线图、群众信访记录、舆情摘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场景五:审批与监管脱节——盖章后就不管,导致无证经营蔓延

典型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科长吴某,负责辖区内临时建筑规划的行政审批。对于部分商户搭建的违章建筑,吴某在收取“城市管理费”后(不入账,用于科室福利),出具了临时审批手续,但在审批后不履行巡查、拆除的监管职责。导致该区域违章建筑泛滥,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吴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深度解析: 行政审批权往往伴随着后续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你签发了许可证,就等于对该事项后续的合规性作出了担保。如果审批后放任不管,致使无证经营或者违法建设持续存在并造成后果,同样会被纳入滥用职权罪的评价范围。

辩点提示: 要区分**“审批不当”“监管不力”**的界限。滥用职权罪规制的是审批行为本身,如果审批材料的真实性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发现,后续造成的损失应归责于监管环节,可能属于玩忽职守的范畴。

细节关键词: 日常巡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12345投诉工单、网格化管理台账、审批后回访记录。

场景六:在行政审批中故意拖延、刁难,造成行政相对人重大损失

典型案例: 某区规划局规划科科长郑某,因对某开发商不满,在该项目规划许可审批中故意压件不办,也不出具书面补正通知。导致项目停工烂尾半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最终破产。经查,郑某的行为并非收受贿赂,而是出于个人好恶。法院认定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深度解析: 滥用职权不仅包括“乱作为”,还包括“不作为”中的故意刁难。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明确承诺了办理时限。如果承办人基于泄愤、报复、刁难等不正当动机,利用自由裁量权故意拖延审批,致使行政相对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该损失同样可以评价为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后果。

辩点提示: 此类案件在辩护时,要重点核对受理凭证上的时间戳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材料确实不符合要求而导致退件,则不构成犯罪。

细节关键词: 一次性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批计时系统、邮寄送达凭证、信访投诉记录。

场景七:信息化时代的新型场景——违规修改系统审批参数

典型案例: 某市社保局待遇审批科科长王某,利用系统管理员的权限,偷偷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亲友的社保缴费基数调高,并审批通过了本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养老金申请,造成社保基金损失数十万元。王某以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深度解析: 随着政务上网,“系统权限”成为行政审批权的延伸。拥有系统修改权限的人员,如果在后台进行违规操作,通过篡改数据、绕过逻辑校验、事后删除日志等方式完成审批流程,其行为性质与传统的签字盖章并无区别,且取证更加隐蔽。办案机关会通过数据库日志审计恢复操作记录。

辩点提示: 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没有通知当事人质证,或者提取过程存在污染,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细节关键词: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系统操作日志、IP地址追踪、账号密码保管、数字证书。

结语

行政审批环节的滥用职权罪,是悬在广大基层公职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很多时候,仅仅是为了效率、人情或者一时的便利,就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雷区。

核心辩护思路总结:

第一,咬死“职权边界”。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区分“滥用”与“失误”。通过证据分析还原主观心态,争取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第三,盯死“危害后果”。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就不能定罪。 第四,审查“因果关系”。损失是行政审批造成的,还是市场风险、被害人自身过错造成的,必须切割清楚。

附:关于滥用职权罪(行政审批环节)的常见咨询问答

问: 我在郑州某区住建局工作,有个项目材料缺个章,领导让我先批了后面补,现在项目出事了,我会被刑事立案吗? 答: 会。在行政审批中,明知材料缺失仍然审批通过,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即便领导口头授权,也不能免除经办人的法定审查义务。建议立即与专业刑事律师面谈,做好电子审批记录的固定与应对准备。

问: 在行政审批中收取了对方一条烟,帮忙加快审批进度,但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 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滥用职权罪可能不成立。但收取财物可能涉嫌受贿罪,受贿罪不以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这一点必须高度警惕。

问: 我是洛阳高新区一家企业的经办人,去某局审批备案时,窗口人员故意刁难,拖着不办,导致我们错过了招投标,能否控告对方滥用职权? 答: 可以控告。故意拖延审批、不出具书面补正通知,属于滥用职权中的“不作为”形式。若因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 我们公司有个审批事项在开封市一直办不下来,后来给了办事员几千块钱好处费就办下来了,现在那个办事员被抓了,我会被追究行贿罪吗? 答: 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罪。但如果该审批事项本是你的正当权利,因对方故意刁难而被迫给付财物,可以主张是被索贿,不构成行贿罪。

问: 在行政审批环节中,我是负责初审的辅助人员,领导签字后才算数,现在领导出事把我供出来了,我该怎么办? 答: 在共同滥用职权案件中,初审人员往往被认定为从犯。你需要重点证明自己对核心违规事实“不明知”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建议在首次讯问时就委托律师介入,争取将责任切割至最小。

问: 河南新乡某局在审批老旧小区改造补贴时,我听信了朋友的虚假材料,没有实地核实就签了字,导致补贴被骗,这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答: 如果你与朋友没有共谋,主观上只是没有尽到审慎核实义务,应以玩忽职守罪评价更为准确。但实务中检察院更倾向于以滥用职权罪起诉,辩护律师需要从主观要件入手进行罪名之辩。

问: 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了,审批流程确实有瑕疵,但项目本身是合规的,会不会被起诉? 答: 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终结。如果项目本身合规,只是程序瑕疵,一定要强调“未造成实际损失”和“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建议说服办案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一旦起诉,即便判处缓刑,公职也将不保。

问: 在许昌市从事行政审批工作,如果审批时限快到了,只是先录入系统,后面再补审材料,这算滥用职权吗? 答: 这种“系统先行录入、纸质材料后补”的操作,属于典型的容缺审批。如果后补的材料是真实的,且审批结果无误,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最终结果是错误的,之前录入系统的记录就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问: 我是南阳某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是公务员,也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若受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问: 如果检察院认为我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但我没有收钱,也没有主观恶意,这样的指控成立吗? 答: 滥用职权罪的成立不要求“收钱”。只要有滥权行为,并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即可定罪。辩护重点应放在“影响”是否被夸大,是否归因于其他因素。

问: 在郑州航空港区,我们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某重点项目特事特办,现在项目出了问题,要追究我的责任,我明明只是执行者,这合理吗? 答: 对于集体研究决定的错误事项,参与研究并同意的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和责任大小予以区分。如果你是具体经办人,建议举证证明你曾提出过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这在后期责任划分中至关重要。

问: 我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为对方是上市公司,我们信了他们的品牌,简化了审查流程,结果对方造假,我心理上接受不了,能否作为抗辩理由? 答: 心理上的“被骗感受”不能作为免责理由。法律对行政审批人员提出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不过,如果该上市公司的造假手段极其隐蔽,超出了正常的审查能力范围,可以主张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问: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监委留置在平顶山,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答: 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家属最应该做的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前期辅导与证据梳理,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的辩护打下基础。一旦案件移送检察院,律师要第一时间申请会见阅卷

问: 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后果是否包括“间接损失”?比如我违规审批了一个项目,项目本身没损失,但导致上级取消了本市的某项资格,这算吗? 答: 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只是地方性资格被取消,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量化,建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寻找无罪或轻判的判例。

问: 在行政审批环节中,我只是在OA系统里点了“同意”按钮,实际审批单是别人签的,我是否有罪? 答: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OA系统中点击“同意”,即视为行使审批权。此时需要重点关注你是否具备该审批事项的法定权限。如果系统权限设置错误导致你无权而批,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问: 如果行政审批申请人的材料在提交时是合规的,但在审批期间政策变化导致项目违规,我还需要负责吗? 答: 行政审批的基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如果审批依据在申请时已经具备,后来政策变化不应对审批行为产生追溯力。辩护律师应重点收集申请受理时间**的证据,与变更后的政策文件进行比对。

问: 我在焦作某局做行政审批工作,因为业务量大,我让临时工帮忙审核并代签我的名字,现在临时工收钱办了不少违规审批,会影响我吗? 答: 会。你将个人审批账号或审批权限交由他人使用,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对于临时工收钱办事的结果,你至少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你对收钱一事不知情,或许可以切断受贿的共同故意,但仍难以摆脱滥用职权的嫌疑。

问: 对滥用职权罪判决不服,上诉有用吗? 答: 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滥用职权罪案的上诉,重点应从数额认定、因果关系中断、自首立功情节等角度切入。尤其是在郑州地区,二审法院对“情节恶劣”的把握标准与一审往往存在差异,建议抓住上诉不加刑的时机,由专业律师重新梳理全案证据。

问: 案发后,我主动写了检查,也主动退出了违规审批带来的好处(虽然我没收钱),这算自首吗? 答: 如果没有自动投案,也没有在被调查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仅靠写检查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认定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罪而言,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重要前提。

问: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单位要开除我,合法吗? 答: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在法院判决之前,单位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出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被判缓刑通常也会被开除公职,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之一,务必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这是保住工作的唯一希望。

问: 我们单位行政审批一直是先局长口头同意,然后补办公文,这种“先干后批”的习惯出了事,怎么承担责任? 答: “先干后批”在工程领域叫未批先建,在行政审批领域属于典型的程序倒置。一旦出事,审批链条上的所有人都会面临追究。此时辩护律师需要还原真实的决策过程,力争将责任锁定在最高决策者或实际受益人身上。

问: 在审批环节中,我仅仅是在专家评审意见表上签了“同意”,但专家意见是对方伪造的,我有责任吗? 答: 行政审批中的专家评审意见是重要的决策依据,但经办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果专家签名明显不一致或者评审机构不具备资质,你仍然签“同意”,则存在过失甚至滥权嫌疑。如果专家意见伪造得非常逼真,已经超出了普通人的鉴别能力,可以主张不具有主观罪过。

问: 我是郑州某区发改局的,审批通过了某企业的节能审查,但该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高耗能,被中央环保督察点名,这属于滥用职权吗? 答: 节能审查是对项目设计阶段的用能评估,不必然对企业的实际生产行为负责。如果在审批时,该项目的节能报告确实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则属于正常的行政审批行为,不应以事后企业违法生产来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

问: 涉嫌滥用职权罪,一般被关在哪里?郑州这边是看守所还是留置点? 答: 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一般羁押于纪委监委办案点(留置场所)。移送审查起诉后,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或第二看守所)。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应立即委托律师会见。对于决策型滥用职权案件,律师通过会见能够帮助当事人回忆关键的会议讲话内容,这是内部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问: 我审批了一个不符合条件的医疗诊所,后来该诊所出了医疗事故,但我审批时并没有收礼,只是看在老同学面子上,这种“人情审批”会加重处罚吗? 答: “碍于情面”侥幸心理是行政审批环节滥用职权案发的主要诱因之一。是否收礼影响的是受贿罪的认定,而滥用职权罪只看行为与后果。老同学关系会被认定为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情节,通常会增加基准刑的20%左右。提醒一句,涉及人身安全的行政审批(医疗、消防、食品)一旦出事,悔之晚矣。

问: 对于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是如何量化的? 答: 滥用职权罪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如果损失是直接由第三人追回或者全额退赔的,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问: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了招商引资,我们政府会议纪要里写了“边建边批”的指示,我按照纪要先给企业发了临时许可,现在企业未批先建被中央环保督察定性为违规,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 如果会议纪要内容明确要求“边建边批”,则属于单位决策而非个人滥用职权。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会议纪要签字齐全,程序合规,可以要求让会议决策者承担主要责任。

问: 请问涉及行政审批的滥用职权罪,案件周期一般多久? 答: 一般从监委留置到移送检察院需要3至6个月,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以到6个半月,法院一审一般在3个月以内。如果做不起诉辩护,黄金时间为批捕前37天。在这期间家属和律师应当将核心精力放在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与《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上。

问: 我在审批中确实有违规行为,但是因为我对单位贡献很大,连续多年获得先进个人,法官会考虑这些吗? 答: 过往的贡献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官在判决时可以参考。但这与“罪与非罪”无关,不能因为工作能力强就可以违法审批。坦白说,在郑州某区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一贯表现良好仅能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10%左右的刑期,但仍然很难改变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定性。

问: 如果是行政审批局窗口的编外人员,只是帮忙收件并录入系统,不参与实质审批,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 编外人员如果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单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编外人员与正式审批人员通谋,并为违规审批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所以,窗口编外人员一定要守住“收件不审件”的底线,不要因为好心或利益在审批表上多写一个字。

问: 我担心被同事连累,因为大家共用一个审批账号,平时都是他审批我帮他代签,现在他出事了,我该不该主动坦白? 答: 建议先咨询律师再决定是否坦白。如果你们单位确实存在账号混用的现象,你代签的行为属于违规,但如果是同事指使且你不知情,则可以主张被蒙蔽。盲目坦白可能将你从“证人”变为“同案犯”。在郑州本地实务中,这种情况需要律师介入帮助固定聊天记录证据来还原代签事实。

问: 滥用职权罪可以判缓刑吗? 答: 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徇私舞弊情节,并且全部退赃,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判缓刑的概率较大。如果判处实刑,对公职人员来说意味着开除公职,所以辩护目标应当首先放在不起诉上。

问: 行政审批的事后被查出问题,通常是通过什么渠道案发的? 答: 主要案发渠道包括:巡察组移交、审计部门移送、中央环保督察反馈、12345热线投诉引发倒查、同案犯检举、系统后台数据筛查。尤其是审计部门的大数据比对,能够精准定位审批时间与缴费时间异常重合的项目。如审计报告已经出具,说明案件已经进入实质调查阶段,应尽快寻求法律帮助。

问: 我在商丘市某局审批了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现在地块被收储了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但我上调了容积率,但容积率调整是市政府规定的,我还会有刑事责任吗? 答: 如果容积率调整确实是依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那么你是依法履职。但如果该市政府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审查批准该文件的执行人员仍然可能存在过错。此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该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效力问题,并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该文件作为证据。

问: 因为审批项目手续不齐全,后来申请人自己去补办了材料,现在案发,我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 如果审批的结果(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最终通过合法方式得以补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这属于事后弥补。虽然曾经的违规行为客观存在,但如果已经通过合法程序纠正了瑕疵,未造成损失,那么一般可以为不起诉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问: 在审批环节中,如果我没有签任何字,只是口头让人“看着办”,最后出了问题,有责任吗? 答: 如果“让人看着办”的人是你的下属,而你负有领导职责,那么你的授意属于指使,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下属反而是从犯。办案机关往往会通过询问笔录的细节描述来还原非书面指令,所以越是口头指令越要留心环境的监控记录,这往往成为还原指令的关键。


特别提示: 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辩护,必须从职权法定、损失认定、因果关系、主观故意四个维度同步展开。本文所涉案例均为基于实际类案改编的普法素材,旨在帮助读者理解法律风险,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