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1

哈尔滨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滥用职权案发场景全汇总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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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疫情是一面镜子,照出了逆行者的担当,也照出了个别公职人员的失守。当“放行”变成“放纵”,当“人情”越过“红线”,擅自在疫情防控期间放行管控人员的行为,绝不仅仅是工作失误,而是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的刑事风险。本文以案说法,深度解析该类案件的案发逻辑、法律边界与辩护空间。


一、以案说法:一个“好心办坏事”的卡口负责人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地疫情期间,某街道办副主任赵某(化名,下称赵*)负责辖区内某封控卡口的管理工作。某日,其朋友王某(系密切接触者)欲强行离开封控区,赵*碍于情面,未按规定上报,直接指示安保人员放行。后王某被确诊,导致该片区封控时间延长五日,数百名居民被紧急隔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公共资源浪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擅自超越职权,决定放行管控人员,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要点透视

本案触及滥用职权罪的三个核心构成要件:

  1.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滥用职权,即非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或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
  3. 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擅放管控人员”正属于典型的超越职权行为——有权管理封控,无权擅自放行。一旦造成疫情扩散、隔离扩大、物资浪费等后果,即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二、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重点:疫情防控领域)

根据司法裁判与实务观察,滥用职权罪在疫情防控中常见的案发场景可归纳为以下十余类,每一个都可能是“雷区”:

(一)擅自放行管控人员类

  • 卡口负责人指示放行密接、次密接或红黄码人员;
  • 隔离点工作人员允许隔离对象外出购物、串门、探视;
  • 转运人员私自变更隔离地点或让被转运人员中途下车;
  • 社区干部隐瞒重点地区返乡人员信息,不落实居家隔离措施。

(二)滥用通行证件类

  • 违规为亲友、企业发放车辆通行证、人员出入证
  • 利用职权伪造、涂改通行证明,帮助他人跨区域流动;
  • 在查验环节故意不核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报告。

(三)指令虚报瞒报类

  • 授意下属篡改疫情统计数据、监测数据;
  • 对上级督查组隐瞒封控漏洞,指令工作人员统一口径;
  • 将阳性病例以“疑似”或“普通感冒”上报,延误处置。

(四)违规审批与物资分配类

  • 未按程序审批即擅自解除隔离或解封区域;
  • 将防疫物资、捐赠物资优先分配给“关系户” 或个人利益相关方;
  • 挪用防疫专项资金,用于非防疫用途并审批签字。

(五)拒不执行上级指令类

  • 对上级明确的封控要求以“因地制宜”为名变通执行;
  • 拒不配合流调溯源,指令下属拖延、拒绝提供数据;
  • 私自降低消杀频次、放宽隔离期限标准。

(六)其他衍生场景

  • 利用“白名单”权限审批非必需企业开工复产;
  • 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插队接种疫苗或做核酸;
  • 在急诊救治中,非医护人员滥用职权拒收患者导致不良后果。

以上场景,只要造成“重大损失”,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谓“重大损失”,既包括经济财产损失,也包括社会影响、恶劣舆情、群众恐慌、防控体系失灵等无形损失。


三、立案标准:到底“损失多严重”才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常见认定情形包括:

| 损失类型 | 具体标准 | |---------|---------| | 死亡/重伤 |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 | | 经济损失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 人身损害 | 造成严重中毒、重伤等,未达上述数量但情节恶劣的 | | 社会影响 |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重大舆情事件 | | 疫情防控特殊情形 | 违反疫情防控决策,导致疫情传播扩散、隔离人数扩大、防控体系失灵、医疗资源挤兑等 |

注意:“恶劣社会影响”不一定要有经济损失数额。宁*案中,仅因擅自放行一名风险人员导致上万居民封控,即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四、辩护要点:不是所有“擅放”都构成犯罪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提醒公众与同行关注以下辩护空间:

1. 主体身份之辩

  • 若行为人系志愿者、保安、网格员等非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能不满足滥用职权罪主体要件(但不排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其他罪名)。
  • 需审查是否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有无正式文件或事实委托关系。

2. 因果关系之辩

  • 损害结果是否完全由“擅放”造成?若被放行者最终未感染、未传播,或即使不放行也会因其他原因导致同等损失,则因果关系可能断裂。
  • 需排除其他介入学因素(如当地已出现社区传播)。

3. “重大损失”之辩

  • “隔离人数增加”是否必然归责于行为人?需计算统计学上的增量风险,不能简单将整个封控区的隔离全部归因于一次擅放。
  • 经济损失认定需要审计报告支持,不能将防控常态化支出全部计入。

4. 主观故意之辩

  • 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超越职权而故意为之。若因情况紧急、上级默许、程序混乱导致误放,可能认定过失犯罪或无罪。
  • 注意区分“擅放”与“紧急避险”——如为救助生命(孕妇临产、突发疾病)而紧急放行,可能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5. 量刑情节之辩

  •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救(如召回被放行人员、挽回损失)均可争取从宽处罚。
  • 疫情特殊时期,社会影响认定需依法,不宜片面扩大“恶劣影响”。

五、给公职人员与普通民众的警示

  • 对公职人员:疫情防控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每一次“通融”,都可能将自己送入刑途。务必记住:程序比效率更重要,汇报比决定更安全
  • 对普通民众:不要动辄找关系、走后门要求“放行”。一旦对方因你而被判滥用职权罪,你可能构成教唆犯或共同犯罪,同样面临法律制裁。
  • 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应细抠“损失”证据链,申请调取防控指挥部文件、流调报告、财政支出凭证,多作客观化论证

六、结语

疫情之下,法律没有“特殊通道”。擅放一个人,可能毁掉一座城的防疫成果,也毁掉自己的职业生涯。滥用职权罪的红线,碰不得。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附:与该类案件相关的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1. 问:在哈尔滨道里区,社区干部擅自放行红码人员,但该人后来核酸阴性,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是否构成需看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若未造成实际传播或严重恐慌,可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能受党纪政务处分。

2. 问:大庆市某卡口执勤民警私自放行密接者,被放行者回村后导致多人隔离,该民警会被判多久? 答: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刑期视情节、后果、悔罪表现而定,若认罪认罚且积极补救,可争取缓刑。

3. 问: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向朋友泄露密接者名单,算滥用职权吗? 答:泄露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同时滥用职权且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数罪并罚。

4. 问:齐齐哈尔某隔离点保安不是正式公务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若保安系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构成;若仅为劳务派遣且未经授权,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5. 问:疫情期间哈尔滨南岗区某街道办副主任口头同意居家隔离人员外出买菜,发生感染,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答:若其明知规定不允许外出,仍故意放行,属于滥用职权;若因疏忽未落实管控,可能属玩忽职守。需结合具体证据定性。

6. 问:牡丹江某干部擅自为亲戚发放通行证,没有造成疫情传播,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答: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可能仅作为违纪处理。但若累计发放数量大、造成通行秩序混乱,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7. 问:佳木斯市某村支书隐瞒返乡人员信息,不落实隔离措施,后果严重,应定什么罪? 答:可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择一重罪处罚。实务中多以滥用职权罪起诉。

8. 问:哈尔滨松北区某转运司机让隔离人员中途下车买东西,如何定性? 答:司机若系受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属于超越权限,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若致疫情扩散,将面临刑事追诉。

9. 问:伊春市某领导指令下属修改疫情数据,但没有造成传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修改数据严重违反防控决策,若造成社会公信力下降等恶劣影响,可认定“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10. 问:黑河市某检查站辅警放行无核酸证明车辆,导致车内确诊,辅警会被判滥用职权吗? 答:辅警是否构成,取决于是否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务”。通常辅警协助执法可视为从事公务,若符合其他要件,可以构成。

11. 问:绥化市某干部未按程序解封封控小区,导致居民走出后确诊,量刑会考虑哪些因素? 答:考虑被告人的动机、放行人员数量、最终感染人数、经济损失、舆情影响、是否自首、是否赔偿等。

12. 问:哈尔滨市平房区某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优先安排亲属接种疫苗,此事被曝光,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若未造成重大损失,一般以违纪处理;但如果导致他人因无法接种而感染并引发严重后果,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3. 问:鹤岗市某隔离点管理人员允许隔离人员互相串门,导致群体感染,该管理人员最高可判多少年? 答:滥用职权罪的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多人感染、封控延长等可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4. 问:双鸭山市某县卫健局局长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复工,后企业爆发疫情,该局长如何定罪? 答: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15. 问:哈尔滨市呼兰区某社区书记指示工作人员删除“未做核酸”人员记录,应如何处理? 答:行为可能导致漏管失控,若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可构成滥用职权罪,相关记录删除行为还可能涉及伪造公文。

16. 问:大兴安岭地区某干部在疫情期间拒不执行上级封控指令,会直接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如果拒不执行指令并产生严重后果,属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若仅是消极对抗但未造成损失,可能仅受行政处分。

17. 问:七台河市某医院管理者非国家机关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若该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管理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滥用职权罪。若为民营医院,则可能构成其他妨碍传染病防治犯罪。

18. 问:哈尔滨市五常市某乡镇干部为朋友返回风险地区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如何量刑? 答: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若造成疫情扩散,后果严重,刑期会相应加重。

19. 问:疫情结束后,还会追究当时擅放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答:刑法追诉时效为五年,情节严重的时效为十年。若在时效内,仍可追诉。司法实践对涉疫犯罪多为从严从快处理。

20. 问:律师在滥用职权罪案件中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答:应重点论证无社会危险性、已固定证据、认罪认罚、愿意配合调查,并提交单位担保或保证人,争取在侦查阶段取保。

21. 问:尚志市某干部擅自放行人员,但该人员是他亲属,是否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答:徇私舞弊系滥用职权罪的情节加重犯。为亲属私利放行,属于“徇私”,可能在量刑时从重处罚。

22. 问:巴彦县某卡口值班人员没有检查任何证件就放行,后查出司机是密接,该值班人员是故意还是过失? 答:不检查而放行,若属应当检查但疏忽,可能是玩忽职守;若明知对方是密接而故意不查,则属滥用职权。主观心态需结合聊天记录、证言等证据。

23. 问:哈尔滨市阿城区某干部在接到举报后仍不采取措施,任由管控人员离开,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属于“不作为”形式的滥用职权,如果负有法定职责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造成重大损失,可以构成。

24. 问:同江市某工作人员擅自将被隔离的儿童交给其家属,后儿童成为确诊,责任如何划分? 答:工作人员擅自作出决定,未按规定程序,属于超越职权;家属明知隔离仍接收,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共犯。

25. 问:延寿县某干部放行的管控人员未感染,该干部的滥用职权罪可能不被起诉? 答:有可能。若确实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或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决定。但若引发群众恐慌、网络热议,仍可能起诉。

26. 问:讷河市某社区工作人员将“黄码”人员信息删除,目的是减少隔离数量,被查出后如何定性? 答:删除信息会导致防控漏洞,涉嫌滥用职权。若造成漏管人员感染他人,则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27. 问: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干部在检查站对熟人车辆免检放行,收受一条烟,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受贿罪? 答: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若受贿数额不足3万元,仅认定滥用职权罪,受贿作为处罚情节。

28. 问:望奎县某村主任擅自将村口路障移开,方便村民出入,后引发多人感染,该村主任是否有罪? 答:村主任协助政府实施防疫管理,属于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移开路障违反防控指令并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29. 问:路径:哈尔滨市依兰县某干部在防控期间利用职权为自家超市进货开绿色通道,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答:若其使用职权不属于其职务范围,或未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仅违纪。但如果因该商品传播病毒或引发聚集,则可能被追诉。

30. 问:穆棱市某干部蓄意放行重点疫区人员,该人员后来主动报备并隔离,没有造成传播,还要追究吗? 答: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且放行行为本身已造成防控秩序破坏,即使未实际传播,也可能因“恶劣社会影响”被认定;但情节轻微可不起诉。

31. 问:哈尔滨市双城区某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朋友删除“时空伴随”数据,导致朋友漏管,该行为如何定性? 答:属伪造、变造管理数据,滥用职权。若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构成滥用职权罪;未造成后果可能给予政务处分。

32. 问:宾县某干部在隔离点值班期间饮酒、脱岗,导致隔离人员逃离,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 答:脱岗不作为且放纵逃离,若故意放走,则属滥用职权;若因疏忽致人逃离,则是玩忽职守。关键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

33. 问:哈尔滨市香坊区某交警为赶时间送物资,擅自放行无证车辆,后被查出该车系疫区来的,交警有何风险? 答:若交警明知无证仍放行,属于滥用职权;若不知情只是未严格查验,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受行政处分。

34. 问:肇东市某干部擅将封控区域降级为管控区域,导致管理强度下降,造成疫情反弹,如何处置? 答:属于典型的超越职权调整防疫级别,造成重大后果可认定滥用职权罪。尤其要与上级指挥部指令对照,判断是否有决定权。

35. 问: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工作人员透露内部流调轨迹,导致被隔离者家属上门闹事,构成滥用职权吗? 答:泄露内部信息,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如果属于利用职权非法提供信息),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若引发恶性事件,将追究刑事责任。

36. 问:泰来县某乡镇干部在封控区发现熟人后,私自将其送出,被监控拍到,检察院已介入,律师应如何辩护? 答:重点审查该熟人是否最终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无计算依据。同时争取认罪认罚,若风险人员未感染且未引发传播,可争取相对不起诉。

37. 问:海伦市某防疫专班负责人,在“清早”提前解封某单元,结果一名隔离户核酸阳性,法律责任多大? 答:提前解封若违反规定且与感染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需要结合核酸检测时间线判断损失是否属于“重大”。

38. 问:哈尔滨市方正县某干部擅自决定免除某企业全员隔离义务,企业员工确诊后导致工厂停产,该干部如何赔偿? 答:刑事上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上由国家赔偿后追偿。若个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追究其个人责任。

39. 问:克东县某工作人员利用“防疫工作群”指挥权,将私人购物信息发给各卡口要求放行,是什么性质? 答:超越职权为个人利益使用防疫通道,若造成不良影响或疫情风险,构成滥用职权罪。若物品涉疫,后果更严重。

40. 问:哈尔滨市延寿县某村支书在全员核酸时,只给“关系户”做,其他村民不通知,后一名未检测者确诊,该支书构成何罪? 答:属于不作为的滥用职权,故意漏检,导致疫情传播,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应从严惩处。

41. 问:富裕县某干部协同他人伪造解除隔离证明,文件发给隔离人员让其离开,该干部会被怎么判? 答:伪造证明并放行,属滥用职权和伪造公文,择一重罪。若造成传播后果,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上。

42. 问:哈尔滨市通河县某卡口工作人员接受请托放行一名外出就医的老人,老人属风险地区返回,后确诊,能否以免责? 答:若老人有紧急就医需求,且履行了部分报备程序,可能构成紧急避险或违法阻却事由。但若故意隐瞒行程,则仍需承担罪责。

43. 问:林甸县某社区书记以“便民”为由,允许快递员自由进出管控区,导致输入病例,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答:擅自放宽管控政策,导致疫情输入,属于超越职权,可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出发点便民,也不能抵扣刑责。

44. 问:哈尔滨市平房区某部门领导为了迎接检查,指使下属编造封控记录,实际并未封控,该领导风险大吗? 答:编造记录并虚假执行,背离职责,若因此造成漏管,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若未造成后果,可能仅行政处分。

45. 问:饶河县某干部在疫情封闭期间,利用职权给自己的亲属办理“防疫协查员”证,混出城区,亲属于高风险区返回,如何定性? 答:干部滥用职权发放证件,亲属持证离开并返回,若导致疫情传播,干部构成滥用职权罪,亲属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6. 问:哈尔滨市依兰县某公职人员随意拍摄隔离点内部视频发到朋友圈,引起恐慌,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答:滥用职权拍视频泄露内部信息,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违反保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47. 问:明水县某乡镇干部没有及时将密切接触者信息上报,而是自己安排送医,最后误诊导致扩散,该干部是否负责? 答:若其违反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擅自处理,导致延误处置,可构成滥用职权罪。需审查其有无专业判断权。

48. 问:哈尔滨市双城区某医院院长(事业编制)将发热病人安排至普通病房,导致多人感染,院长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院长系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滥用医疗管理职权,违反防控规程,造成疫情传播,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49. 问:方正县某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刀切”封住所有乡村道路,导致救护车无法通行,患者死亡,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答:若其有权决定封路但未保留应急通道,属于不恰当行使权力,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滥用职权罪。核心是是否超越权限和程序。

50. 问:哈尔滨市直机关某处长为了给女儿送饭,闯卡并责令民警放行,事后被处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放行,妨害公务秩序,若造成恶劣影响或致管控失灵,可构成滥用职权;若情节较轻,可能仅作行政处罚。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为普法宣传,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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