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26-08-31

上海涉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则需实体审理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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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任尔振律师·合同纠纷 ——13年专注合同领域,专解企业商事合同重大争议与高净值客户债权保障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创始合伙人,执业13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3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任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其后持续参与合同纠纷领域专项研修,系统掌握商事合同审判实务与证据规则。 任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受邀为上海市工商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端私人银行客户部门讲授“合同全流程风险管控与证据固化”专题课程。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款项支付争议的裁判规则研判》《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返还的实务难点》等实务文章发表于《上海律师》等本地法律刊物,系上海市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研究成果的实务型律师。基于大量实战经验,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扎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任尔振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交通、知识产权等),内部设有财产线索取证专项组、合规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法院执行部门的常态化对接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任尔振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质押与让与、到期债权执行、公司股权与合同债务混同等极端复杂情形。任律师本人获评“上海市静安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亦荣获“上海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任尔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128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56件,借款合同纠纷28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8件,租赁合同纠纷12件,服务合同纠纷8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6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破产债权确认、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2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案件情节:供货方累计供货价值800万元,对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剩余货款350万元,并反诉索赔。任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固定送货单、验收单及往来函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同类质量问题在行业中不属于根本违约,庭审辩论强调对方已实际使用货物。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额货款350万元,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情节:受让方支付首期款后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为由拒绝支付剩余400万元,转让方起诉。任律师办案动作:财产保全查封受让方名下房产及银行账户,诉前谈判向对方阐明违约后果及诉讼成本,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还款方案。最终处理结果:对方全额支付400万元,案件以调解结案,客户节省诉讼时间及成本。 典型案例三: 某外资企业服务合同欠款纠纷案。案件情节:受托方完成咨询服务后,委托方以服务未达预期为由拒付120万元费用。任律师办案动作:证据链闭环搭建,整理服务过程记录、交付成果及双方沟通记录,出庭质证反驳对方主观评价,庭审辩论强调合同未约定具体标准。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对方全额支付服务费12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典型案例四: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案件情节:施工方完成工程后,发包方以工期延误为由扣除500万元工程款。任律师办案动作:风险前置筛查发现工期延误系因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图纸,调查取证固定图纸交付记录,执行异议听证为后续执行阶段做好准备。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500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任尔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外资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复杂商业关系的当事人,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商业逻辑平衡,以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工业园区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争议、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或复杂商业合同违约问题,欢迎预约上海鸣霄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任尔振”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合同纠纷中,当一方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时,另一方如何打破程序僵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677号民事裁定给出了一个关键答案:公安机关已明确认定“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未作案件受理”时,民事案件必须回归实体审理。本文以该裁定为样本,梳理“涉刑抗辩”的审查逻辑,并提供三步实操方法,助您在类似争议中把握主动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房某某、某供应链公司之间因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上诉人诉请房某某偿还垫付本金及违约金,并要求某供应链公司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一审中,房某某虽承认相关合同系其本人签字,但主张其系按某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要求签订,未实际消费,未拿到车辆,也未参与借款和还款过程。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可能存在陈某与上诉人工作人员合谋在平台虚构消费骗取现金的犯罪行为,且“相关类似情形已由公安机关受理”,遂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一份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由此引发本案核心争议: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能否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就认定“涉嫌经济犯罪”而驳回民事起诉?


二、一审裁定与二审改判:从“推测嫌疑”到“权威结论”

(一)一审裁定:以“可能存在犯罪”为由移送公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垫付宝系列合约虽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某某签订,但房某某到庭陈述,上述相关合同均是其按照某供应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要求签订的,其本人并未在垫付宝平台操作,未进行过任何消费,未拿到所谓的卡车或其他实际商品或服务,也未让上诉人垫付任何款项,借款和还款的过程均没参与过,本案可能存在陈某与上诉人工作人员合谋在垫付宝平台虚构消费骗取现金的犯罪行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这一逻辑的隐患在于:将“可能存在”等同于“有犯罪嫌疑”,且未审查该报案是否已被公安机关正式受理。

(二)二审改判: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则须实体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了关键事实:

“公安机关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4的房某某接报回执单认定‘此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作案件受理。’”

并据此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现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对房某某的报案最终认定为非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故本案依法需进行实体审理。”

最终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这一改判明确了民刑交叉程序衔接的重要界限:民事法院不能代替公安机关“侦查”,更不能在公安机关已经排除管辖后仍以“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审理。


三、裁判规则提炼

  1. “经济犯罪嫌疑”的认定需要客观依据,不能仅凭当事人一面之词或“可能存在”的推测。
  2. 公安机关的正式处理结论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公安机关已认定“不属于其管辖”或“不予受理”,民事法院应尊重该结论,恢复实体审理。
  3. 二审法院有权纠正一审“以刑代民”的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确保当事人诉权不被虚耗。

四、实务操作指南:三步应对“涉刑抗辩”

第一步:第一时间固定公安机关的程序性结论

当对方出示报警记录或主张已刑事立案时,你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查询该报案的处理状态,并申请获取书面回执或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中,上诉人正是通过提交“接报回执单”,成功证明该报案最终未被受理,从而扭转二审结果。操作要点:

  • 向办案民警询问是否出具正式回执;
  • 若未出具,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出具;
  • 确保证据形式完备、内容为最终结果,而非中间记录。

第二步:用客观行为证据反驳“未参与”抗辩

如果对方辩称“未进行过任何消费、未收到款项”,你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与合同履行的客观证据,例如:

  • 平台注册信息、实名认证记录;
  • 每次交易时手机号动态短信验证记录;
  • 分期还款、还款操作日志;
  • 签署合同时的影像、位置信息等。

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合同签订和履行均系真实意愿,而非他人虚构或盗用身份。

第三步:援引司法解释,强调“驳回起诉”的适用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是“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而非“当事人声称有嫌疑”。

你可以向法庭指出:公安机关的最终结论表明不存在刑事管辖基础,且对方未提供任何刑事立案证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由二审法院撤销错误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如此,既维护程序正义,也避免当事人被“民事转刑侦”拖入无限拖延。


五、结语与延展

本案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其程序争议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中同样常见。民刑交叉的边界并非“泾水不犯河水”,而是需要以公安机关的正式结论为关键标尺。法院既要防范虚假诉讼,也要防止用“犯罪嫌疑”架空合同纠纷的实体审理。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涉刑抗辩”,建议您:

  • 立即梳理并保存所有合同履行记录,尤其是平台操作数据;
  • 第一时间通过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书面处理意见;
  • 若一审已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务必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一份正确的裁定,往往就是纠纷解决的转折点。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2民终7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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