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2026-08-31

深圳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专利联营垄断效应审查要点

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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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点

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交叉领域,专利联营(Patent Pool)的合法性与垄断效应审查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等之间的专利侵权及垄断纠纷案为样本,深入剖析法院对专利联营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审查路径与判断标准。

案情概要

某甲公司系某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其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等签署了《专利联营协议》,约定由某乙公司作为专利池管理人,负责对外进行打包许可。后某甲公司发现某丙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其持有的必要专利,遂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请求判令某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某丙公司抗辩称:某甲公司联合某乙公司等构成专利联营,该联营体在相关技术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利用联营机制固定许可费率、捆绑非必要专利、拒绝单独许可,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故某甲公司的专利权行使应受到限制,其侵权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案件核心争点

  1. 专利联营体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2. 专利联营的许可模式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某甲公司的专利侵权请求是否因垄断抗辩而应被驳回?

二、法院裁判观点:专利联营垄断效应的三步审查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垄断行为,具体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了递进式审查:

(一)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法院首先界定了相关技术市场,即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所涵盖的技术许可市场。在此基础上,法院未简单以“标准必要专利必然导致支配地位”为推定结论,而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联营体是否仅涵盖某特定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 是否存有替代性技术标准;
  • 联营体专利在整体标准中所占比例;
  • 被许可方是否具有合理的替代许可途径。

结论:该专利联营尚未达到排除有效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程度。

(二)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评估

对于某丙公司所主张的固定许可费率、捆绑非必要专利等,法院审查了专利联营协议的具体条款及其实施情况:

  • 联营体是否设置了对被许可人具有约束力的强制一揽子许可;
  • 许可费率是否经被许可方代表协商确定,而非单方定价;
  • 被许可方是否有权仅就其实际需要的专利单独谈判。

法院查明:该专利联营允许被许可方就非必要专利单独协商;费率设定基于被许可方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多轮谈判达成;同时联营体遵守了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故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

(三)利益平衡:专利联营的效率价值与反垄断法干预边界

法院进一步指出,专利联营具有整合互补技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标准推广的积极效应。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审查,应秉持合理分析原则,避免对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过度干预。在未有确切证据证明联营体实施反竞争行为的前提下,不宜认定其构成垄断。

(四)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驳回了某丙公司的垄断抗辩,认定某甲公司的专利权有效,某丙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三、深度解析:专利联营垄断效应审查的十大实务要点

1. 专利联营不等于垄断本身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多家企业联合形成专利池,就是“价格同盟”或“垄断组织”。实则,专利联营本身具有显著的效率价值,只有当联营机制被用于排除竞争、抬高价格等反竞争目的时,才可能触犯反垄断法。审查应聚焦联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

2. 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垄断作为抗辩,需要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滥用行为及竞争损害后果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原告则应对联营的合理性、FRAND合规性等积极抗辩事由进行举证。

3. 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承诺的联动审查

若联营体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遵循FRAND承诺。法院会重点核查许可费率是否公平、许可条件是否无歧视、是否拒绝许可善意被许可方等。本案中,联营体按照FRAND承诺进行许可,是法院认定不构成垄断的关键因素之一。

4. 市场份额计算与竞争约束分析

市场份额的测算不能仅看联营体专利数量占比。需考虑所在技术领域是否存在可替代的标准方案,联营体是否因网络效应形成进入壁垒,被许可方是否具有转向其他技术的实际可能性。这些细节直接影响支配地位的认定。

5. 禁令救济与“专利劫持”问题

专利权人在FRAND承诺下申请禁令,需以被许可方违反FRAND谈判义务为前提。法院对禁令申请的审查极为审慎,若发现专利权人利用禁令胁迫被许可方接受过高费率,可能反向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议权利人严格按照谈判框架逐步推进。

6. 专利联营协议的内部条款审查

审查应区分“核心限制”与“附带限制”。如固定联营体对外最低许可价格属于核心限制,通常被推定违法;而要求被许可方对联营体专利不进行挑战等条款,则需进行合理分析。需逐条分析联营协议的附加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

7. 善意谈判流程的证据固定

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被许可方,均应保留完整的许可谈判记录,包括谈判启动时间、双方报价、对FRAND的讨论、分歧焦点等。此类证据对于判断是否存在拒绝许可、歧视性报价等行为,具有决定性意义。

8. 劳动分工与垄断协议的风险边界

联营体内部若进一步划分市场、交换价格信息、协同对外行为,则可能落入横向垄断协议的范畴。但联营体基于专利合作而进行的统一对外许可,不必然构成垄断协议。关键看是否产生了竞争损害。

9. 反垄断抗辩失败后的侵权责任认定

被诉侵权人若专以垄断为由进行抗辩,在证据不足时应谨慎评估抗辩成功率。否则不仅抗辩被驳回,还将面临专利侵权赔偿、合理开支以及诉讼成本的额外负担。必要时可考虑以无效宣告或现有技术抗辩为辅助。

10. 多元救济路径:反垄断抗辩与反垄断举报/诉讼的选择

除了在侵权诉讼中提出垄断抗辩外,当事人还可考虑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另行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两种路径举证标准与救济效果有所不同,应结合个案证据状况选择最优策略。

四、给企业及律师的实务建议

对专利权人/专利联营管理人的建议

  • 完善内部专利必要性评估机制,避免将非必要专利纳入联营体系;
  • 建立透明的许可费率协商程序,记录咨询委员会会议纪要;
  • 严格遵守FRAND承诺,制定标准化的许可谈判流程,避免拒绝磋商的表象;
  • 在提起侵权诉讼或申请禁令前,先行评估被许可方的谈判意愿与FRAND履约情况。

对被许可方/潜在被告的建议

  • 在签订许可协议前,逐条审查联营协议条款,重点关注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与价格机制;
  • 若认为联营体存在垄断行为,应系统收集相关市场数据、联营体定价依据、同类许可市场费率及可替代技术信息;
  • 在侵权诉讼中提出垄断抗辩时,应谨慎评估诉讼风险与证据充分性;
  • 探索协商、调解、仲裁等多元替代方式,解决许可争议。

五、结语

专利联营垄断效应的审查,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市场竞争之间利益平衡的具体化。法院在本案中通过相关市场界定、竞争效果分析与FRAND合规性审查,清晰勾勒出专利联营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为同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照。

对于企业而言,专利联营不是“法外之地”,但也不应动辄被贴上“垄断”标签。唯有将合规理念嵌入联营治理结构,以透明的许可机制获取市场竞争的正当性,方能在技术与法律的双重博弈中行稳致远。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专利侵权与专利联营垄断纠纷常见咨询问答

1. 问:在深圳地区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主张原告的专利联营构成垄断来抗辩? 答:可以。深圳地区法院(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福田、南山、宝安等基层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可以主张原告利用专利联营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但这种垄断抗辩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证据。

2. 问:专利联营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 答:专利联营如果以固定对外许可价格、限制被许可方单独谈判、强制捆绑非必要专利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且未产生显著的效率效果,就可能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审查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判断。

3. 问: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是否一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答:不一定。若被许可方表现出拒绝接受FRAND许可的恶意,而专利权人已履行诚信谈判义务,则申请禁令具有正当性。反之,若专利权人利用禁令劫持被许可方,则可能构成滥用。

4. 问:专利联营垄断纠纷中,相关市场应如何界定? 答:一般界定为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所对应技术市场的许可市场。需分析该标准在终端产品中的不可替代性、联营专利在标准中的占比、替代技术标准的存在与否等。

5. 问: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打专利侵权官司,垄断抗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被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需要就原告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在被告完成初步举证后,会将证明联营行为合法合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

6. 问:专利联营中的许可费率应当如何制定才不违反反垄断法? 答:费率应当基于必要专利的实际价值,经过被许可方参与协商程序确定,且符合FRAND承诺,同时不得对不同被许可方实施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

7. 问:如果联营体拒绝许可给某些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呢? 答:如果该联营体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时,拒绝许可能破坏FRAND承诺,司法实践中通常予以否定评价。

8. 问:深圳市南山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联营垄断案件时,会关注哪些证据材料? 答:通常包括专利联营协议全文、必要专利评估报告、许可费率协商记录、FRAND谈判函件往来、市场份额统计报告、专家意见书等。

9. 问:专利联营体内的专利权人还能单独起诉侵权行为吗? 答:需要看联营协议是否将诉权统一委托给联营管理人。若协议约定联营体具有独家诉讼管理权,则专利权人单独起诉可能受到限制;若无此约定,专利权人仍可单独行使其专利权。

10. 问:深圳的公司在被诉专利侵权后,应如何收集垄断抗辩所需的市场份额证据? 答:可委托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出具相关市场分析报告,同时向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调取技术采纳率数据,并整理同类可替代技术的市场占有率及许可费率对比表。

11. 问:专利联营是否一定是为了垄断? 答:不是。专利联营能够有效整合互补技术、降低许可交易成本、减少专利诉讼风险,具有明显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滥用联营机制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非联营本身。

12. 问:相关市场中存在多个标准时,专利联营还能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吗? 答:可能性下降。若存在替代性标准及对应的专利池,则被许可方具有转向选择,联营体面临竞争约束,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3. 问:广东省内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垄断抗辩会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吗? 答:不一定。法院可能会先审查垄断抗辩是否具有成立的可能性,若无初步证据,通常不中止侵权审理;若证据较为充分,可能先行审理垄断争议,再决定是否继续侵权诉讼。

14. 问:联营体捆绑许可是否必然违法? 答:需要区分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若捆绑许可实质上迫使被许可方为不需要的专利支付费用,且无法单独协商,可能构成滥用。但若捆绑是基于技术实施的必要性且有正当理由,则不违法。

15. 问: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不对联营体产生约束力有什么后果? 答:FRAND承诺通常被视为对标准组织的单方承诺,构成合同义务。若联营体未履行,可能面临缔约过失责任、违约或滥用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责任。

16. 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会参考哪些裁判标准? 答:主要参考最高院司法解释、广东省高院及深圳中院的同类判决。同时注重个案平衡,强调审查联营体是否遵循FRAND义务以及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

17. 问:专利联营的许可协议中,地域限制条款是否合法? 答: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若地域限制具有合理商业理由且不实质性排除竞争,可能被认可。如果利用地域分割市场、限制跨界竞争,则可能构成垄断协议。

18. 问:某公司的专利联营体占有市场份额超过50%,是否当然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答:仅凭市场份额推定并不充分。法院还需考察竞争者的市场力量、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被许可方对专利的技术依赖程度及联营体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等综合判断。

19. 问: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胜诉后能否要求被告承担垄断抗辩造成的诉讼延迟费用? 答:一般来说,无正当理由的垄断抗辩不会直接导致赔偿责任,但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恶意拖延诉讼所增加的合理维权开支,法院可酌情支持。

20. 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是否曾经审结过专利联营垄断纠纷案件? 答:龙岗区法院主要处理一审专利侵权案件,若涉及垄断复杂争议,可能移送深圳中院管辖。当事人在龙岗起诉后若提出垄断抗辩,仍可能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1. 问:在专利联营体的许可谈判中,被许可方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谈判? 答:包括长期拖延回复、不出示任何实质性反报价、拒绝接受中立第三方评估、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署保密协议等。此类行为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有权申请禁令。

22. 问:专利联营的许可管理人在反垄断审查中承担何种责任? 答:管理人是联营协议的具体执行者,其定价、捆绑、拒绝许可等行为可能被视为联营体行为。如果管理人滥用管理权限,自身也可能被列为反垄断责任主体。

23. 问:深圳企业作为专利被许可方,若认为联营许可费用过高,可否单独起诉联营体? 答:可以,但必须证明联营体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许可费违反FRAND,才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议先通过谈判和调解机制尝试解决。

24. 问:什么是“必要专利”?判断是否必要的标准是什么? 答: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无法避免的专利,即不存在替代性非侵权技术方案。判断依据包括标准技术规范、权利要求的映射分析及同行业专家的技术评估。

25. 问:专利联营体固定许可费率是否等同于价格垄断? 答:不绝对。若费率是经过公平协商程序产生,且联营体相关市场份额不高、具有可替代技术,同时费率与专利价值相符,则不能被认定为价格垄断。

26. 问:深圳市盐田区某企业被诉侵权,拟以垄断为由抗辩,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有哪些? 答:应重点准备联营协议、许可费率构成依据、联营体在相关技术市场的份额证据、与联营管理人的谈判往来记录、FRAND承诺文本及同期同类产品的许可合同。

27. 问:反垄断抗辩与专利无效抗辩能否同时提出? 答:可以。二者在诉讼中可并行提出,无效抗辩针对专利效力本身,垄断抗辩针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同时提出能够在多个层面增加抗辩成功概率,但也需注意诉讼资源分配与策略组合。

28. 问:专利联营体在国外被认定垄断,对国内诉讼有何影响? 答:不同法域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不一。国外认定垄断并不当然导致国内联营违法,但可作为证据显示联营体的经营模式对被许可方存在不公,需结合国内竞争状况重新分析。

29. 问:深圳的联营体被举报垄断后,执法机构通常会从哪些方面调查? 答:首先核查联营体市场份额;其次检查许可协议是否包含限制性条款;再次评估联营体是否拒绝提供某些关键必要专利;最后分析许可费率是否畸高或者歧视。

30. 问:在专利联营中,专利权人能否单独对外许可,而不受联营体约束? 答:取决于联营协议是否约定独占许可权。如果专利权人独家授权联营体进行许可,自行对外许可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1. 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联营垄断纠纷的二审审理周期一般为多久? 答:根据法律规定,二审理清事实判决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实际上涉及复杂市场分析时可能延长至半年以上。

32. 问:联营体实施的专利池打包许可,是否要对被许可方的实际实施范围进行审查? 答:需要。如果被许可方仅实施部分专利技术,却必须接受全部专利打包许可,且不能剔除未实施专利,可能构成不合理的搭售安排,需进行合理性分析。

33. 问:深圳市坪山区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如果要适用反垄断法,应当如何选择法律依据? 答:应结合《反垄断法》《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行为认定问题的解答》等规定进行综合适用。

34. 问:专利联营体的独占许可是否会导致联合利润分配中的垄断问题? 答:好问题。若独占许可是为了统一经营而产生的合理安排,同时没有限制其他竞争者在不同技术领域中独立竞争,则通常不构成垄断;若以此划分市场和固定价格,则有垄断风险。

35. 问:被诉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垄断抗辩,法院会否据此降低侵权赔偿额? 答:一般不会直接降低赔偿额。垄断抗辩若不能成立,法院仅就侵权问题进行处理。但若确有证据显示专利权人在许可市场存在不当行为,法官可能在酌定赔偿时酌情予以考量。

36. 问:在深圳地区,专利联营相关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答:如果联营协议或许可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且仲裁事项不涉及强制性的公共垄断审查内容,那么仲裁具有优先效力。但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当事人可主张由法院或执法机构处理。

37. 问:专利联营协议如果未明确FRAND义务,是否影响垄断的认定? 答:会。FRAND承诺是衡量联营体是否合理行使权利的基准。未明确FRAND义务的联营,可能直接被认为许可条件不够透明、竞争性不足,审理中法院会特别关注其定价是否公平。

38. 问:光明区一家企业收到联营体的侵权警告函,应如何应对? 答:首先评估警告函列明的专利是否为其真实实施的专利,其次判断联营体的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最后根据需要回函表明许可意愿并提出合理反报价,保留证据用于后续谈判。

39. 问:专利联营是否可能被认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答:如果联营体与其下游被许可方签订协议限制被许可方的转售价格或者销售区域,则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但对联营体成员之间的许可安排,通常更侧重于横向垄断协议审查。

40. 问:深圳市龙华区企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诉原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若反诉符合起诉条件并与其他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法院可合并审理。常见做法是先行审理侵权部分,对反诉中的垄断争议部分单独判决,或建议当事人向执法机构另行举报。

41. 问:联营体内部某专利被宣告无效,是否影响联营体整体的垄断地位认定? 答:会有影响。关键专利的无效会直接影响联营体在相关技术市场上的专利数量和专利价值比重,可能削弱联营体的市场控制能力,进而影响支配地位的判断。

42. 问:在深圳的专利诉讼中,如何证明专利权人没有进行善意谈判? 答:需要提供谈判过程中的书面记录、邮件往来、会议纪要及报价单。若专利权人在谈判初期就突然申请禁令或提起侵权诉讼,且没有向被许可方披露具体侵权比对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善意谈判义务。

43. 问:专利联营体中的必要专利如果存在多个权利要求,审查时是否以整个专利为单位或以权利要求为单位? 答:法院在判断许可必要性时通常以权利要求为单位进行分析,不能简单以专利数量评价联营体强弱。需要结合技术标准的相关性,判断哪些权利要求构成实施标准所无法绕过的部分。

44. 问:反垄断抗辩在专利侵权中胜诉后,诉讼费及律师费如何承担? 答:若被告的垄断抗辩成功,法院一般判决原告承担诉讼费及被告合理诉讼开支,包括律师费。若抗辩失败,则由被告自行承担其相应的抗辩成本。

45. 问:深圳企业作为原告,起诉联营体垄断,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答:反垄断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深圳的当事人可在深圳中院或者在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46. 问:专利联营的许可合同中的“不争不抗条款”是否有效? 答:该等条款通常约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联营体专利提出无效或异议。该类条款若妨碍了专利无效审查机制,可能被认为具有排除竞争效果,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判断其效力。

47. 问:联营体是否符合安全港规则? 答:若联营体的相关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反垄断安全港标准(如20%-30%),通常被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涉及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核心限制时,不适用安全港规则。

48. 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联营垄断案件中,是否会引入技术调查官或专家辅助人? 答:会。在专利技术复杂或市场份额分析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深圳中院常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或允许双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技术及市场分析意见,辅助法官作出公正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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