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8-31

佛山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疫情擅放管控人员解析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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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秦增添律师·刑事辩护 ——24年专注刑事辩护,高净值人士刑事风险防控与重罪轻辩实战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秦增添律师,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4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24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秦增添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秦增添律师现任云浮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刑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内多家高校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商会、企业家协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刑事合规与企业家刑事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证据链审查路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东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东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秦增添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全流程管控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秦增添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4名、法务助理3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同的办案闭环。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秦增添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率达35%以上、重罪改轻罪成功率超4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涉外纠纷、涉企刑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超过150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数亿元的经济犯罪、公安部督办的跨境赌博案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秦增添律师荣膺“云浮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刑事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秦增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63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18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2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0件,开设赌场案件60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40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资金)50件,其他经济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10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外因素等疑难复杂案件156件。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票据诈骗、涉案承兑汇票金额1亿余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不予批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闭环搭建、提交类案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公安部督办、李某某、跨境开设赌场、涉案赌资20余亿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组织调解、出庭质证、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第一被告李某某终获缓刑,避免长期羁押对企业经营造成致命影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秦增添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秦增添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0余封、定制锦旗2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2.3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6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 佛山及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广东省同级地区。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企业合规风险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迫切需求,欢迎预约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佛山秦增添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多地出现因擅自放行管控人员而被以滥用职权罪追责的真实案例。从乡镇干部到社区工作者,从隔离点负责人到高速卡口执勤人员,都可能在特殊时期的“一抬手”“一点头”之间滑入刑事犯罪深渊。本文从刑事辩护律师视角出发,结合真实判决书逻辑,全面梳理“擅放管控人员”型滥用职权罪的所有案发场景,并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辩护等核心痛点展开深度分析。

一、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造:先看懂“犯罪密码”,再谈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适用该罪名,必须把握四个构成要件:

| 要件 | 法律要求 | 疫情期间常见争议 | |------|---------|----------------| | 犯罪主体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保安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 主观要件 | 故意滥用职权(过失不构成本罪) | 是“明知故犯”还是“工作失误”“执行力不足” | | 客观要件 | 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 | 违反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决定放行管控人员 | | 结果要件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传播风险是否现实发生、隔离费用、停工停产损失如何计算 |

辩护关键: 并非所有“放人”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了该职权”、是否造成了“可归责的重大损失”。

二、以案说法:某区隔离管控组副组长张*明擅放密接者案

2021年8月,某市发生本土疫情。张明任该市某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隔离管控组副组长,负责集中隔离点解除隔离审核工作。8月11日,张明的朋友刘某(化名)致电张明,称其表哥李某强(化名)是密切接触者,但已被隔离满14天且两次核酸阴性,希望张明帮忙“通融”一下,让李某强提前解除隔离回家照顾老人。

明在未核实李某强是否符合解除隔离条件、未向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请示的情况下,碍于朋友情面,电话通知隔离点工作人员王(化名):“先放人,手续后面补。”李某强于当日下午被解除隔离回到居住地。8月13日,李某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导致该小区被封闭管理,32名居民被集中隔离,产生隔离费用及防疫支出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事后,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对张*明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放行不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张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协助追查密接者,且李某强最终被治愈出院,未造成人员死亡等更加严重的后果,法院最终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给所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警示是: 疫情管控命令就是“高压线”,任何“人情通融”“口头变通”“先放后补”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一旦跨过红线便没有“后悔药”。

三、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疫情防控期间擅放管控人员的八种典型形态

根据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公开的判决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笔者将“擅自放行管控人员”类滥用职权罪的案发场景归纳为以下八种类型。几乎所有的该类案件,都可归入其中一种或几种场景组合。

场景一:隔离场所“人情感性”式擅放——最典型、追责率最高

案情画像: 集中隔离点负责人或驻点干部接受朋友、同事、亲属请托,在未严格审核解除隔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签署解除隔离通知书或者电话通知放行正在接受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或其他重点管控人员。

高频细节关键词: 请托、电话交代、微信打招呼、事后补签、解除隔离审批表空白签字、口头承诺、核酸检测报告未出先放行、闭环转运空档。

罪名认定逻辑: 这种场景中行为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明知对方不符合解除条件仍签名或者指令放行。实践中基本没有“过失”辩护的空间,辩护重点往往集中在“后果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

场景二:卡口查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式擅放——最难取证的灰色地带

案情画像: 高速路口、国道省道卡口、火车站出口、机场关卡等交通检疫站的执勤民警或工作人员,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行程卡带星号的人员,未按规定拦截、劝返或移交属地管控,而是直接放行。更常见的情形是,司机塞一包烟、说两句好话,执勤人员就挥挥手放行。

高频细节关键词: 卡口执勤记录、交接班记录、车辆放行台账、扫码截图、身份证核验、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更新不及时、值班领导不在场、单人执勤漏登漏报。

罪名认定逻辑: 这类案件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查看健康码而放行,应评价为过失(玩忽职守罪);如果是看到红码仍放行,则属于故意滥用职权。但实践中也有很多以滥用职权罪起诉,理由是“形式上是放行了,根本上是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擅自作出决定”。

场景三:转运环节“先斩后奏”式擅放——各环节衔接期最易出事

案情画像: 负责重点人员转运的工作人员,在从隔离点转运至定点医院、方舱医院或下一隔离场所的过程中,故意绕路送管控人员回家探望、取物,或者因管控人员强烈要求而中途放其下车。还有一种情况是,目的地接收方以“名额已满”“条件不具备”为由拒绝接收,转运人员擅自将人员留在非管控区域。

高频细节关键词: 转运交接单、押运记录、车辆GPS轨迹、下车地点监控、拒收证明、临时安置指令、闭环运输、防护服脱卸、物品传递。

罪名认定逻辑: 这类场景中“擅自”的特征最为明显。转运人员本无决定解除管控的权力,私自作出放行决定即是越权。但经常出现多主体(司机、随车工作人员、隔离点人员、接收点人员)扯皮问题,责任划分是辩护焦点,对“究竟是谁决定放行的”这一证据链的质疑往往能动摇定罪根基。

场景四:闭环管理“变通执行”式擅放——以“人性化”为名触犯法律

案情画像: 封控区、管控区或闭环管理区的管理人员(居委会干部、物业负责人、网格员等),面对居民“家中有病人”“幼儿无人照看”“需要外出买菜”等现实困难,突破统一规定,“灵活变通”地放行居民外出。或是对本应“足不出户”的居家隔离人员,允许其在小区内活动、进出单元门。

高频细节关键词: 外出通行证违规发放、门磁报警未处置、居家隔离承诺书未签署、只封条不落锁、小区侧门管理松懈、志愿者私自替居民传递物品出围挡。

罪名认定逻辑: 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大,因为“变通执行”很容易与“应急处突”“合理裁量”相混淆。辩护律师常从“行为人是否有自由裁量权”“是否有上级默许”“当地疫情风险等级”等方面展开。但如果导致封控区人员大量外溢并造成他人感染,司法实践中极少采信“人性化”辩解。

场景五:数据核查“走过场”式擅放——电子围栏时代的“致命疏忽”

案情画像: 负责疫情信息核查、比对、推送的工作人员,对上级推送的密接、次密接、红黄码人员数据不认真核查,或是在流调溯源过程中遗漏关键信息,将本应继续隔离的管控人员错误标记为“已管控”“已解除”,造成系统自动放行。甚至个别工作人员在核查流调数据时,仅凭一个电话问询就认定“无风险”直接解除关注。

高频细节关键词: 流调报告、信息比对台账、健康码转码权限、大数据推送名单、人工核查记录、电话随访录音、系统操作日志、账号密码管理、批量转码。

罪名认定逻辑: 这类案件有相当部分被定滥用职权罪,原因是行为人拥有转码、解除管控的系统权限,明知规则而违规操作,足以推定放任故意。但更深层次的辩解空间在于:系统BUG、数据延迟、操作界面不明确等技术性因素导致的“误操作”,可能直接影响主观故意认定,进而改变案件定性。

场景六:现场处置“接警不处置”式擅放——消极不作为的刑事归责

案情画像: 负责涉疫警情、投诉举报处置的公安民警或街道干部,接到群众举报“某隔离人员擅自外出”“某棋牌室违规营业”“某居家隔离人员私自出门”等线索后,不出警、不核实、不上报,放任管控人员脱离管控。

高频细节关键词: 接处警记录、举报投诉单、回访记录、值班日志、出警视频、电话通话记录、请示汇报群消息、警力调配。

罪名认定逻辑: 滥用职权罪通常表现为积极作为,但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同样可以追责——行为人负有管控职责,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这种场景中,辩护重点往往在于“行为人是否知悉该线索”“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由他人处置”“是否超出其管辖范围”等关键细节。

场景七:领导指令“奉命行事”式擅放——责任切割难度最高的情形

案情画像: 基层工作人员在上级领导(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的口头指示、电话授意或微信安排下,放行某管控人员。常见话术是:“听我的,先放,责任我来负”“这人是我亲戚,你按我说的办到时候我给你签字”。事后一旦被追责,上下级都想推卸责任,而基层人员往往成了“替罪羊”。

高频细节关键词: 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口头指令、事后补签审批单、领导口头承诺“兜底”、内部工作群撤回消息、手机通话详单、单位班子会记录。

罪名认定逻辑: 这是刑事辩护中极其重要的突破口。真正需要审查的核心问题是——下级是否具有独立的审核职责。如果上级指令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如“不要扫码直接放行”),下级明知其违法而执行,那么下级本身也有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将责任完全推给上级。但如果下级并不了解放行对象属于管控人员,只是被动执行了上级作出的一个“形式合法”的指令,则可能被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辩护实务中,调取通讯记录、证人证言以证明“行为人并未超出一般执行者的角色”,是可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关键。

场景八:集体研究“责任摊薄”式擅放——形式合法背后的实质违法

案情画像: 某些部门负责人为避免个人承担风险,组织“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对不符合解除管控条件的重点人员作出放行决定,并制作会议纪要、签到表。表面上走了集体决策程序,实际上是以集体决策的“合法外衣”掩盖违规放行的实质。案发后,与会人员各自辩称“只是参会,决定是大家一起做的”。

高频细节关键词: 会议纪要、班子会议记录、会签文件、未到会人员电话征询记录、会议通知、发言记录、“让我们共同研究”群聊、集体决策责任分担。

罪名认定逻辑: 决策程序严重违法、超越权限作出的“集体决定”,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但在辩护上,“集体研究”有助于弱化个人主观恶性、证明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该决定已经程序合法化”。辩护空间在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尽了作为参会成员的合理审查义务,以及其个人意见是否被记录、被采纳。

四、刑事辩护十大痛点:当事人最关心的细节,一文说透

针对上述八类场景,无论处于公安侦查、监察委调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家属最焦虑的普遍集中在以下十个痛点问题上。这些细节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痛点一:我到底算不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深度分析与辩护策略: 这是案件成立与否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最常见的无罪辩护突破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以下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居委会主任、村委会成员、社区网格员、志愿者、国企职工、物业保安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这并非绝对——如果该人员只是从事纯粹的体力劳动、后勤保障、技术维护等民间事务,没有行政管控职权,则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关键在于是否有“从事公务”的职责授权。例如,单纯负责搬运物资的志愿者放行管控人员,更可能被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其他角色,而非滥用职权罪主体。对主体资格的质疑,是最直接的出罪路径。

痛点二:“损失”怎样才算“重大”?

深度分析: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滥用职权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于疫情期间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以“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大量人员被隔离”“大范围封控”“巨额防疫支出”等认定“重大损失”。但这背后存在一个争论——如果把疫情防控本应发生的成本都算作“损失”,则几乎所有人都无法出罪。律师辩护时一定要紧盯“损失”的关联性、确定性和实际发生性,排除与滥用行为无关的费用,将“预期损失”与“实际损失”切割清楚。

痛点三:我并没有“故意”,只是工作疏忽大意,能成滥用职权罪吗?

深度分析: 这是“过失”与“故意”的边界争议。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正当性”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如果仅是应当预见可能放行管控人员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一般只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玩忽职守罪的立案门槛与量刑通常比滥用职权罪轻。实践中,检察机关倾向于将“明显违反规定”“经人提醒仍然放行”认定为间接故意,将“虽有怀疑但未进一步核实”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是否查看过系统、是否收到过提醒、工作流程是否存在漏洞)来还原主观状态,并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区分两罪界限,推动改变定性。

痛点四:我是奉命行事,领导让我放的,能免责吗?

深度分析: 这是一个高频但常被误解的问题。根据刑法理论,执行违法指令原则上不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辩护实务中,如果能够证明以下三点,则出罪可能性增加:一是行为人明确向领导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二是行为人已尽到审查义务,在形式上看该指令并无明显违法性;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性认识,没有认识到该人员属于管控对象。如果只是“领导说什么就做什么”甚至“主动积极执行”,则刑事风险极高。注意:不要销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会议记录、审批单都是证明“奉命行事”的关键证据。

痛点五:被监委留置了,家属可以会见吗?什么时候能请律师?

深度分析: 这是家属最焦心的问题。如果案件由监察委员会调查,那么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在留置期间,被调查人不能会见律师,家属也原则上不能会见,只有经办案机关批准才可以。这不同于公安侦查阶段的“律师可以会见”。家属能做的是:(1)尽快委托律师,由律师向监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诉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2)了解留置时间节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不超过三个月);(3)留置届满后案件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律师正式介入阅卷的关键节点。很多家属因为错过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黄金14天”未能及时阅卷提交不起诉意见,导致后续辩护被动。

痛点六:人已经被批捕了,还有机会取保候审吗?

深度分析: 批捕后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检察机关对涉疫渎职犯罪一贯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较高。辩护突破口在于:疫情风险已经消除、没有社会危险性、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经济损失、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等。此外,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上证明嫌疑人具有从宽情节的证据材料。如果案件被移送法院,开庭前还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痛点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该不该适用?从宽幅度有多大?

深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疫滥用职权案件中适用率极高。实践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获得缓刑的概率远高于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一般在10%—30%左右。但签与不签需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判断:如果证据明显不足、定罪存疑,盲目认罪认罚等于放弃无罪辩护;如果证据扎实、无翻盘空间,则通过认罪认罚争取缓刑是理性选择。律师要做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阅卷,向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在签署具结书前明确量刑优惠的幅度。

痛点八:“双开”是必然的吗?对公职身份的处分会受到影响吗?

深度分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因滥用职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即使判处缓刑,仍然会受到政务处分,通常也是“双开”。这意味着“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半”虽然免去了牢狱之灾,但职业生涯基本终结,养老金、医保待遇等也会受到影响。很多当事人对此毫无心理准备。刑事辩护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时,不能只看刑期,还要考虑处分后果。例如,争取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才能真正保住公职身份。

痛点九:案件在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是怎样的?会不会拖很久?

深度分析: 涉疫案件走“快速办理”通道的较多,但也不排除部分案件因监委调查、补充侦查等程序拖延数月甚至一年以上。大体时间线如下:

  • 监察委调查/公安侦查:2—6个月(留置最长6个月)
  • 检察院审查起诉:1—6个月(可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 法院一审:2—6个月(可延期审理)
  • 二审:2—4个月

也就是说,一个案件走完全部程序,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半以上。实践中,当事人即使最终被判处缓刑,也往往已经经历了数月的羁押。因此,审前辩护(争取不批捕、不起诉)非常重要,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要“坐牢等待”。

痛点十:有没有争取不起诉或者撤案的可能性?

深度分析: 有,但门槛较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涉疫案件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常见理由包括:(1)未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2)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3)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4)行为人系受指使、受蒙蔽参与,主观恶性小。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和沟通说服检察官。除了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外,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同样是推动不起诉的重要筹码。

五、结语与警示:疫情防控中的“放行权”不是“人情筹码”

透过上述案发场景梳理,可以清晰看到一条规律:滥用职权罪在疫情防控中呈现出“权力化、放行化、人情化、口头化”四大特征。那些动辄觉得“放一个人没什么”“先放再说”“领导同意就行”的侥幸心理,是绝大多数当事人滑向犯罪深渊的起点。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我深切感受到:许多当事人并不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而是在特殊时期的一念之差、一次侥幸、一声招呼之下被推上被告人席。但法律的底线不会因“情有可原”而松动,尤其是疫情防控这一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

在此,向所有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给出如下合规建议:

  1. 能不口头办的事坚决不口头办,所有放行决定必须书面审批、留痕备查;
  2. 所有请示和答复通过工作群、公文系统流转,不要靠私人电话和微信“点对点”沟通;
  3. 严格遵守分级审批权限,不越权、不代签、不事后补签
  4. 对任何请托、说情保持高度警惕,明确告知对方“这违反防控规定”并记录;
  5. 保留证据意识:如果被迫执行违法指令,立即以书面形式表达异议并归档。

一旦卷入刑事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且务必注意:监察委调查阶段不要盲目相信“说清楚就放你走”的说法,不要毁灭证据、不要串供、不要私下与同案人员或家属对口径。任何人面对调查都会紧张,但越早获得专业法律帮助,越能在程序中争取主动。

法律有尺度,也有温度。但温度永远在尺度之内。

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附:滥用职权罪·擅放管控人员相关高频问答

Q1:佛山禅城区的社区干部,因接受朋友请托放行了一名红码人员,但没有造成任何人感染,现在被监委调查,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A: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红码人员违规放行本身就极易被认定为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不一定要实际发生感染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在调查阶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重点说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Q2:我在佛山顺德区一家隔离酒店当保安队长,半个月前酒店里一名隔离人员翻墙跑了,酒店经理让我别报警,我后来也没有上报,现在经理被抓了,会牵连到我吗? A:可能会被牵连。作为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你有义务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隔离人员脱管情况,明知其脱离管控而不报告,属于不作为。如果被认定为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建议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强调你只是听从经理指示,并非主动放任,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保存好。

Q3:广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到领导电话让放行一个疑似病例家属,放行后那人确诊了,领导却否认打过电话,我该怎么办? A:这是典型的“奉命行事”辩护点。当务之急是提供通话记录、周边证人证言证明领导确有电话指示。如果有微信记录或录音,更是关键证据。如果你事先不知道被放行人员是疑似病例家属、不知道其属于管控范围,则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在监委调查阶段就递交法律意见,争取不被移送起诉。

Q4:江门市某高速路口执勤人员,因为车流量大忙不过来,没有逐一查验全部乘客的行程码就放行了一辆车,事后发现车上有密接者,这种情况会被定滥用职权罪吗? A:这种情况更可能被评价为玩忽职守罪(过失犯罪),而非滥用职权罪(故意犯罪),两者的量刑差别较大。关键要证明你当时并不明知该车辆上的乘客属于管控对象,纯粹是因为工作量大、人手不足而未能逐一查验。建议收集值班记录、当日车流量数据、排班表等,向办案机关说明客观条件,争取以玩忽职守罪定性甚至不予立案。

Q5:珠海市某小区物业经理私自给业主发出入证,该业主是居家隔离人员,外出后确诊导致整个小区被封控,物业经理会承担什么责任? A:物业经理若被认定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便主体资格不成立,也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实践中,类似情况多数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建议从“物业经理是否有权发放出入证”“其是否知晓该业主属于隔离管控人员”两个角度进行辩护,争取改变定性或降低量刑。

Q6:中山市某镇卫健分局的工作人员,在系统上错误操作,把一名次密接人员的健康码从红码转成了绿码,导致其自行离开属地,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A:如果纯粹是操作失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缺乏故意。但需要防范被指控为“明知规则仍违规操作”的间接故意。建议立即通过系统日志、后台操作记录证明操作过程与失误原因,同时主动联系该人员核实行踪、防止后果扩大,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放任。

Q7:惠州市某隔离点负责人,擅自同意一名隔离人员外出购买个人物品,该人员外出期间与多人接触,虽未导致感染,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会被追刑责吗? A: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没有实际感染,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样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不过,最终是否起诉还取决于当地检察机关对“恶劣社会影响”的把控尺度。建议围绕“该外出时间极短”“未造成大范围传播”“外出人员全程佩戴口罩”等细节提出不应认定恶劣影响的意见。

Q8:东莞某三甲医院一名医生,给不符合出院标准的隔离人员出具了“可以解除隔离”的证明,导致其脱离了管控。医生算滥用职权罪吗? A:如果该医生在疫情管控中接受了政府委托从事公务,具有出具解除隔离证明的权限,其明知不符合出院标准而出具证明,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是纯粹的医疗机构内部行为,则可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核心是该医生是否具有行政委托身份。

Q9:肇庆市某村村委会主任,在封村期间私自放行村民外出参加丧事,导致多人隔离观察,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下一步家属该做什么? A: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疫情管控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主体。家属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目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会见,了解具体细节,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情节轻微、已获村民谅解,仍有争取不批捕或取保的空间。

Q10:我在佛山高明区某隔离酒店工作,一名隔离人员用床单结绳逃跑,我发现后没有立即上报,而是先报告给了部门经理,经理说“先别管”,后来人找到了,我现在被移送审查起诉,还有机会不起诉吗? A:有机会,但需要尽快争取。本案关键在于“延迟上报”是否属于“明知且放任”还是“因汇报程序延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你第一时间向经理汇报,只是没有越级上报,主观上并没有放任其脱逃的故意,辩护空间较大。建议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阅卷,向检察机关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起诉意见。

Q11:汕头市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去管控一名密切接触者,他先去处理了另一宗警情,等到达时该人员已经外出,并导致多人被隔离。该民警构成什么罪? A:这类情形属于未能及时履行职责,更接近玩忽职守罪而不是滥用职权罪,关键看是否有主观故意。如果只是因为警力不足、处置不及时而非故意拖延,应当定玩忽职守罪。该罪的立案标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只是导致一人外出后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实际传播,不一定能构成犯罪。建议收集接处警记录、当日警情排班、车辆路线等还原客观原因。

Q12:清远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在未核实情况下签署了解除隔离通知单,但事后发现该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此前检测为阴性,签署时阴性结果刚好出来,这种情况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A:这种情况存在辩护空间。如果签署时依据的核酸检测报告确实是阴性,只是因为病毒潜伏期导致后续转为阳性,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明知不符合条件而签署”,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强奸不得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建议全面调取当日检测报告、实验室结果出具时间、签署时间等证据以证明签字时点。

Q13:韶关市某集中隔离点的一名工作人员,因担心隔离人员情绪失控,未经请示就放其到楼下散步,虽然只有20分钟且未接触他人,仍然被起诉,这种案件应该怎么辩护? A:辩护重点一是“违规程度轻微”,二是“未造成传播风险”,三是“主观恶性和危害性小”。散步20分钟未接触他人,与擅自放行外出办事、接触他人有本质区别。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在审判阶段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Q14:河源市某镇干部在高速卡口值班时,因司机态度恶劣,故意不放行一辆符合通行条件的物资运输车辆,导致一车蔬菜腐烂,司机损失数万。这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A:构成滥用职权罪。虽然本案放行的对象不是“管控人员”,而是有通行资质的物资车,但滥用职权的本质是“滥用了手中权力”。主观上明知符合放行条件而故意刁难,且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话达到立案标准),已是滥用职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损失金额不足30万元,则未达到立案门槛,检察机关通常不予立案,这一点是重点辩护方向。

Q15:我在湛江市某隔离点担任信息录入员,因输错信息导致一名应被隔离的人员被系统自动标记为“已隔离”而未实际收治,后来该人员确诊,我要承担责任吗? A:如果你是事务性工作人员,不具备管控决策权,通常不宜直接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主体。但要防范被指控为“帮助他人逃避管控”的共犯。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系“因为工作量大、系统界面不清”而发生失误,且未从中获取好处,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较大。

Q16:茂名市某公安局干警在疫情管控卡口,为帮助一名朋友通行,未按规定查验其48小时核酸证明便放行,而该朋友正好是确诊患者的密接者,该干警会面临什么处罚? A:该干警主观故意明显,涉嫌滥用职权罪。即使未被判实刑,也很可能会被“双开”。从辩护角度而言,可重点从“未造成实际传播后果”“朋友并非红码或确诊人员”“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切入,争取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Q17:阳江市某疫情防控专班工作人员,将内部掌握的次日封控名单提前泄露给亲友,导致多名管控人员在封控前逃离,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A:泄露疫情管控信息造成管控人员逃跑的,属于滥用职权罪中“以权谋私”的典型情形。如果未收取财物,主要涉嫌滥用职权;若收取了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辩护重点在于核实泄露信息的具体范围、是否被用于逃避管控、行为人主观意图以及造成的实际影响。

Q18:云浮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在接到上级要求“严格落实居家隔离足不出户”的通知后,考虑到村里实际情况,默许一名隔离人员下地干农活,结果被巡查发现,该书记有什么法律风险? A:该书记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基层组织负责人,主观上已明知违反规定而仍然默许,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但考虑到“下地干农活”属于户外开放空间,且未造成感染传播的后果,情节相对轻微,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有现实可能,但必须依靠律师的专业辩护推动。

Q19:在佛山南海区,一名隔离酒店员工收受隔离人员亲属的香烟和红包后,将手机借给隔离人员与外界联系,但该隔离人员未逃跑,只是打了个电话,这名员工构成犯罪吗? A:如果只是借手机通话、没有协助逃离管控,尚难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放行”行为。但收受财物本身可能违反廉洁纪律,如果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且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情节,可能构成受贿罪。建议不要心存侥幸,尽快将财物上交并如实说明情况。

Q20:梅州市某社区工作人员在核对隔离人员名单时发现少了一人,但未及时上报,第二天才发现此人已乘坐高铁离开。事情发生后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这是否属于“不作为”型滥用职权? A:属于负有核查管控职责的工作人员未能履行上报义务的不作为。如果查明其主观上属于“怕担责刻意隐瞒”,则滥用职权罪成立;如果是因为工作疏忽、第二天才核查出来,宜定玩忽职守罪。辩护时请重点调取排班表、交接班记录、群消息通知记录,证明你没有故意隐瞒。

Q21:潮州市某酒店集中隔离点负责人,在半夜接到隔离人员突发疾病的紧急情况,未经请示便拨打120将其送医,之后被指控擅自放行隔离人员,这种情况如何辩护? A:这是紧急避险或职务授权的正当行为。隔离人员突发疾病,生命健康面临紧迫危险,拨打120送医是合理措施,不属于“擅自放行”。应当强调紧急情况和职责冲突中的“合理裁量权”,并申请调取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建议坚定做无罪辩护。

Q22:揭阳市某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对流调报告时发现一名密接者信息被遗漏,他联系不上该人员后便在系统中标注“已联系上”,后该人员确诊并造成多人感染,罪名是否成立? A:该工作人员负有追踪核实职责,却在未实际联系上密接者的情况下虚假标注,属于滥用职权、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角度可放在“系统操作规范是否明确禁止标注‘已联系上’”“行为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上,若属于过失,则改定玩忽职守罪。

Q23:汕尾市某交通场站值班人员,在查验时发现一名红码人员,情急之下让其“自己打车去隔离点”,该人员离开后失联,值班人员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这种情况属于未按规定移交吗? A:是的。红码人员按规定必须由负压救护车转运或专人专车闭环转运,任何形式的“自行前往”都违反了疫情管控规定。该值班人员虽然在主观上“以为让他自己过去就行”,但作为专业人员,应当明知这一行为会造成脱离管控的风险,构成间接故意。辩护可以从其文化程度、培训情况以及是否有人指导等方面主张其缺乏违法性认识,但从宽幅度有限。

Q24:我在佛山市三水区一家企业担任保安,政府要求厂区封闭管理,我私自放行了一名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该人员是密接者,导致全厂停产,我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A:如果你仅是企业内部保安,不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疫情管控公务的人员,一般主体不适格,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能因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比如导致大规模扩散),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还要看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Q25:肇庆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负责督查药店落实“退烧药登记”制度,因与一药店老板熟识,未按要求上报该药店多次违规销售退烧药的信息,后因购药者未被追踪导致疫情传播。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A:该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明知药店违规不上报,属于滥用职权中的“不作为”形式。若其行为与后续疫情传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重点在于证明“漏报”是基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包庇,并质疑传播后果与其不上报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

Q26:江门市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时,因人手不足,临时安排一名志愿者负责扫码,结果该志愿者放走多名未采样人员,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吗? A:要看该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核和管理职责。如果明知志愿者未经培训而放任其负责关键岗位,未尽管理义务,有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悉志愿者无法胜任,则不宜追责。重点考察排班安排、培训记录和现场管理情况。

Q27:我亲戚在佛山工作,他因疫情管控期间擅放人员被刑拘,属于佛山哪个法院管辖?家属在外地,可以委托外地律师吗? A:一般由犯罪地(佛山)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外地律师完全可以接受委托,刑事辩护律师没有地域限制,但需要注意看守所会见和法院开庭都在当地进行。家属应当尽快与律师签署委托手续。为了提高沟通效率,建议选择熟悉佛山当地司法实务、有涉疫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

Q28:深圳某街道执法队协管员,在封控区巡查时发现一名隔离人员翻墙外出,他拍下视频发到工作群后没有上报,群里有领导回复“收到”但未做指示,后来该人员确诊。协管员有责任吗? A:协管员发现问题后已在工作群报告,已尽到基本报告义务。若领导“收到”后未作指示,责任主要在于具有处置权限的领导。协管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其报告方式不当(如仅发给朋友未发给领导),则另当别论。这个案例说明“留痕上报”在刑事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价值。

Q29:在珠海隔离酒店,一名隔离人员伪装成保洁员离开房间,保洁员发现后没有核实,事后确认该人员已逃离。保洁员有刑事责任吗? A:保洁员作为后勤服务人员,一般没有管控隔离人员的法定职责,除非事先被明确告知并赋予监督权限。如果没有相应职责,即便发现异常未上报,也仅违反内部管理制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有专门培训要求其发现异常必须报告,则可能按玩忽职守的共犯处理。

Q30:惠州市某社区网格员,在核查居家隔离人员时,敲门无人应答,在电话联系不上后未上报,而是直接在台账上写“已核查”,次日该人员出现在外市被确诊。网格员的行为如何定性? A:这也属于“不履行职责”的典型情况。如果查明确系偷懒隐瞒、弄虚作假,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是连续敲门无人、手机联系不上,未能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则可能只是一种履职瑕疵,不构成犯罪。律师应当调取通话记录、微信消息和现场记录,证明其并非“故意不核查”。

Q31:中山某镇一名负责居家隔离管控工作的辅警,接受隔离人员微信转账500元后,未按规定上门贴封条,导致该人员自由外出。该辅警涉嫌什么犯罪? A:该辅警可能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收受500元虽未达到受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3万元),但该笔款项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体现了主观恶性。虽然受贿罪因金额不足不成立,但滥用职权罪成立。如果累计收受多人多笔款项超过3万元,还可能数罪并罚。

Q32:东莞某企业被政府征用为隔离场所,企业负责人私自允许两名隔离人员使用员工食堂,后这两名人员确诊,企业负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A:企业负责人属于受政府委托协助从事疫情管控工作的人员,允许隔离人员使用公共食堂,扩大了传播风险,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可能。辩护重点在于“使用食堂”是否属于日常就餐需求、是否与其他人员接触、是否造成实际传播后果以及是否有政府默许。

Q33:河源市某乡镇卫生院院长,在接诊一名发热病人时,未按规定将其留观并上报,而是开了药让其回家。后该病人确诊并导致多名医护被隔离,院长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是否成立? A:如果该卫生院院长具有疫情防控“首诊负责制”的法定义务,明知发热病人必须上报仍让其中离开,属于滥用职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果他是明知故犯,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是误判病情、过度自信,则宜定医疗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关键看主观状态以及是否违反了明确的发热门诊管理规定。

Q34:湛江市某港口码头工作人员,负责对下船船员进行健康码核验,因贪图方便,用自己手机代船员扫了多个健康码,未逐一核对本人身份,导致一名红码船员漏检上岸。这种情况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A:扫码核验是疫情管控的关键环节,代扫代替核验属于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如果确认该工作人员明知扫码规则而故意不执行,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是因为船多人少、时间紧迫而违规操作,可在过失范畴内辩护,争取较轻处理。

Q35:我在佛山南海区某社区负责居家隔离人员物资配送,我利用职务便利将隔离人员的信息透露给了一名记者,记者上门采访导致隔离人员暴露。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如果该信息涉及疫情防控中的内部信息,且泄露行为与隔离人员暴露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以权谋私)。如果记者未进入管控区域、未造成传播风险,情节可能较轻,但仍可能被追究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建议积极消除影响,避免后果扩大。

Q36:汕尾市某隔离点护士,因同情一名隔离人员家中孩子无人照顾,将其“放行”了3小时回家安顿孩子,返回时被发现。护士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A:虽然事出有因,但擅自让隔离人员脱离管控仍属于滥用职权。案件主要看有没有造成传播风险和实际后果。如果该人员返回后核酸检测阴性、未接触任何外人、仅为安顿儿童且时间极短,辩护空间集中在“显著轻微”上,可争取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但必须意识到,隔离期间脱离管控本身就是严重违规,不能抱有幻想。

Q37:潮州市某公安局领导,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一名朋友“打招呼”,要求隔离点负责人对朋友的儿子“重点照顾”——单独居住、提前解除隔离。后朋友的儿子被提前放行并确诊。该领导构成何罪? A:该领导利用职务影响力“打招呼”,属于违法干预疫情防控的滥用职权行为。即使他没有直接作出放行决定,但其行为与放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隔离点负责人明知不符合条件而执行,属于共犯。二者均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Q38:江门市某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置一宗涉疫投诉时,未经调查便在系统内回复“已核实无风险”,导致未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投诉人后确诊并传染多人。该工作人员涉嫌什么罪名? A: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具体看该工作人员是“明知有问题故意虚假填报”还是“偷懒没有实际调查却轻信无风险”。如果是前者,属于故意;若是后者,则属于过失型渎职。辩护时通过后台操作记录、当日通话记录等还原其真实主观状态,并争取以过失犯罪定性,从轻判罚。

Q39:佛山顺德区一名隔离人员家属,向社区干部行贿5万元,要求将居家隔离的家属转至条件更好的酒店,社区干部收钱后违规操作却被发现。该社区干部涉及哪些罪名? A:该社区干部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收受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擅自变更管控措施,属于滥用职权。如果数罪并罚,刑期会明显增加。此时需要认真考虑是否做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争取在数罪并罚基础上获得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Q40:清远市某集中隔离点负责人,因为上级领导说“隔离人员情绪不稳定,可以先放两个缓解压力”,便把两名情绪激动的隔离人员放走。后该领导辩称只是开玩笑,负责人面临什么风险? A:该负责人很可能独自承担责任。疫情管控中,领导口头“随便说说”与正式指令有本质区别,作为专业管控人员应辨别其性质,不能仅凭一句模糊口头表态作出如此重大的决定。辩护时需调取、保存与领导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通知领导出庭作证,还原当时的语境。

Q41:阳江市某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药店违规向无核酸证明人员销售退烧药,但因为该药店是其亲戚开的,他仅口头警告并未立案。后购药者确诊导致疫情扩散,执法人员的责任如何认定? A:执法人员明知违规不查处,属于滥用职权中的“徇私舞弊”情节。不仅涉嫌滥用职权罪,还因造成疫情扩散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种情形下,争取“情节严重”降档或缓刑的空间较小,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在监委调查阶段争取认定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Q42:云浮市某村防疫卡口工作人员,与一名被要求居家隔离的村民发生口角,一怒之下将他从卡口放了出去,喊道“有本事你走”。该村民离开后确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 A:这一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职权中的“发泄私愤”式放人,主观故意非常充分,没有任何“疏忽”空间。再加上造成了确诊后果,大概率会被从重处罚。如果事后主动协助追查、配合流调并促使村民尽早隔离,可能被认定有悔罪表现,但想争取不起诉基本不可能,重点是争取较轻刑罚。

Q43:我因疫情管控期间擅放人员被羁押在佛山市看守所,已经一个月了,家人非常担心。请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A:在公安侦查阶段(刑拘30日内)和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批捕前的7日)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涉疫渎职案件在实践中的取保难度较大,建议律师介入后围绕“社会危险性”逐项分析:是否有前科、是否串供、是否有逃跑风险、是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如果案件由监察委留置,则留置期间不能申请取保,需待移送检察院后启动。

Q44:佛山禅城区一名党员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留置三个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家属一直没能会见,下一步家属可以做些什么? A: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家属可以委托律师立即进行阅卷,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取保候审申请”。此时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了解全案证据,家属应当积极协助律师准备:前科证明、工作表现证明、悔罪书、退赔款项、谅解书等材料。利用好“移送审查起诉后30日”这个黄金窗口,第一时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往往能改变案件走向。

Q45:汕头市一名街道干部因擅放隔离人员被立案,家属担心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如果最终被判缓刑,子女还能通过政审吗? A:如果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包括缓刑),就属于“受过刑事处罚”,会对子女报考公务员(尤其是公检法岗位)的政审产生实质性影响。这是很多当事人最焦虑的隐性后果。从辩护策略上,如果案件存在争议空间,应当穷尽程序手段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如果确实避无可避,则应积极促成相对不起诉,这是保住政审资格的最后窗口。

Q46:茂名市某机关工作人员,因疫情擅放人员涉及滥用职权罪,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单位说要开除公职。认罪认罚是不是签早了? A: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放弃辩护权,但在量刑协商中已经接受了确定的建议。如果单位最终“双开”是纪律处分的结果,与是否认罪认罚没有直接关系——刑事判决是以“有罪”为前提的,只要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哪怕缓刑),政务处分大概率是必然后果。如果非常在意公职身份,需要回到“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能够不起诉”的根本问题上重新审视,建议律师重新阅卷评估,必要时在庭审阶段就定性问题作最后的努力。

Q47:我在惠州某隔离点负责安保,一名隔离人员暴力闯卡逃离,我追了一段没追上,但幸好没有造成传播后果。我要担心被追责吗? A:如果隔离人员是暴力闯卡,属于其单方实施的行为,超出了你的合理防控能力范围。只要你已经尽力追拦并及时上报,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关键是有没有“追了一段没追”与“根本没追”的区别,后者可能因未履行安保职责而构成过失渎职。

Q48:佛山一名社区工作者因擅放红码人员被刑事立案,但该人员最终核酸检测为阴性,没有造成任何传播,也未导致他人隔离。这种情况还有必要请律师吗? A:非常有必要。虽然未造成实际传播,但检察机关可能以“造成严重传播风险”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人已释放、未造成隔离费用和经济损失的情节,是争取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核心论据。律师的作用是通过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把这个“无后果”的情况充分固定下来,防止被“拔高”认定。

Q49:我在江门市某酒店当前台,被临时安排负责登记隔离入住人员信息。一名客人自称是隔离人员但拒绝提供信息,我直接给他办了入住,事后发现他正是脱管的确诊患者。我有刑事责任吗? A:如果你没有被明确赋予登记、核查、管控隔离人员的职责,只是临时帮忙,一般不具备滥用职权罪主体资格。但仍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间接风险。建议尽快保存监控和登记记录,向办案机关说明当时的工作流程、培训情况和上级指示,争取不被追诉。

Q50:东莞某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在发热门诊接诊时未按规范让患者留观,而是开了退烧药让其回家,后患者确诊并导致数十人隔离。该医生被以滥用职权罪起诉,是否能够以“医疗行为并非行政管理”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A: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辩护方向。如果该医生仅仅是履行医疗职责,并未被政府明确赋予疫情行政管理职权,则不属于滥用职权罪主体,更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注意,如果地方政府已明确发文要求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疫情防控中承担特定管理职责,则可能被认定为主体适格。有无书面授权、岗位职责文件是决定这场辩护成败的关键。

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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