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视角下“花钱捞人”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花钱捞人”类案件常因被害人请托事项不正当而引发争议。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依法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避免客观归罪,从而为被告人提供精准有效的辩护。本文结合一起真实判例,剖析此类案件的辩护路径与要点。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4485号刑事判决书,法院查明:
2017年10月,谢某一等人(另案处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查获,谢某一等人被羁押。被告人孙某对被害人高某(谢某一的母亲)谎称花钱疏通关系可以将谢某一等人取保释放出来,高某让其儿子谢某二与孙某见面商量,孙某提出支付人民币50万元便可将谢某一等人保释出来,并谈好先行支付人民币35万元,等人保释出来后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15万元。
随后,谢某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5万元给孙某。在无法将谢某一等人取保的情况下,孙某仅退还13万元,并谎称剩余22万元已交给他人办理取保事宜,实际却用该款为自己购置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案发后,孙某家属赔偿被害人25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争议焦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此类案件中,辩护人常见的辩护逻辑是:被告人主观上确实在为被害人“办事”,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被害人花钱“捞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应受到刑法保护。然而,本案判决明确否定了上述观点。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
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这一认定的关键在于:孙某在无法完成请托事项后,并未如实告知被害人,反而谎称款项已交给他人办理,且将剩余资金用于个人购车。这种事后隐瞒真相并处分款项的行为,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不正当,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三、辩护方法与具体步骤
刑事辩护中,处理此类“花钱捞人”型诈骗案件,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工作:
1. 审查资金流向,捕捉“非法占有”的直接证据
资金流向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辩护人应当第一时间阅卷,逐笔梳理被告人收取款项后的去向。若款项被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偿还债务或购置奢侈品,则极易被推定为非法占有。
本案中,判决书载明:
孙某于2017年12月18日退还了高某人民币13万元,并谎称剩下的22万人民币已交给他人办理谢某一取保的事情无法退款,并用该款为自己购置了一部本田雅阁小车。
这笔购车支出成为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事实。辩护时若发现款项确有用于请托事务的合理支出,应逐项举证,切断“非法占有”的证据链。
2. 核实“办事”能力与真实性,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辩护人需要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办事”的现实能力或渠道,是否实际实施过请托行为。如果被告人只是基于朋友关系或信息差夸大能力,且确未将款项据为己有,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但本案中,孙某既无实际能力,也未将款项用于疏通关系,而是直接购车自用;在被追问时仍继续虚构“已交给他人”,其欺骗行为已经超出民事欺诈的范畴。辩护人应重点辨别被告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避免将单纯“办事不成”等同于诈骗。
3. 关注退赔与谅解情节,争取量刑从宽
即使定罪无法推翻,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仍是从轻处罚的重要筹码。判决书显示:
案发后,孙亚飞的家属向高某赔偿了人民币25万元,取得了高某的谅解。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与求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启动退赔协商,促成被害人谅解,为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奠定基础。
4. 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谨慎对待推定
如果控方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存在其他合理怀疑(例如款项确实用于请托但被中间人欺骗),则应主张不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资金流向清晰,被告人欺骗行为明显,故难以推翻定罪。
辩护策略应理性务实:在事实无法改变时,将重心放在量刑辩护、认罪认罚从宽以及缓刑适用上。
四、判决书原文节选
为进一步说明法院的裁判逻辑,以下引用判决书关键部分(姓名已作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与求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五、延展与提示
“花钱捞人”型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被害人往往因请托事项“见不得光”而怠于报案,这反而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但法律并未因被害人给付目的不法而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因为诈骗罪保护的核心是财产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作为刑事辩护人,我们既要敢于为被告人依法辩护,也要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在证据缝隙中寻找空间,在量刑情节上尽力争取。若您或亲友面临类似刑事指控,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0306刑初4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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