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寻衅滋事“随意性”认定的辩护路径与实务要点
闫金超律师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精准提炼法律争点,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本文以(2019)豫0191刑初1210号刑事判决为样本,聚焦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的司法认定难题,抽丝剥茧,提出可操作的辩护方法与步骤,帮助读者理解专业辩护如何实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精细切割。
一、从判决书原文看争议事实
根据该案判决书载明:
2017年6月17日,为揽住郑东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区地下道路施工调查四标工地内的洒水项目,朱某1(已判决)先后两次在该工地内闹事,阻碍该工地内的洒水车作业。当日18时30分许,朱某1纠集被告人朱某2(已判决)、朱某、朱某某等人到该工地项目部内,用钢管、铁锹等工具将工人谢某、王某、刘某打伤。
这段表述为辩护工作提供了两个关键信息:其一,本案并非“无事生非”,而是有着明确的利益动因——争夺洒水项目;其二,被告人朱某、朱某某系被“纠集”到场,并非事件的发起者。该事实与“随意殴打他人”的规范含义之间,存在天然张力。
二、“随意殴打”的规范解释与本案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可见,“随意”的基本特征是“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其危害本质在于恃强凌弱、罔顾社会秩序。而本案中,双方因商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行为人的目的指向具体、明确的“揽住洒水项目”,殴打行为是冲突升级的产物,而非无端发泄。严格从规范角度而言,这种行为更接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在未达到轻伤结果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升格为寻衅滋事罪。
三、辩护工作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面对类似案件,辩护律师可循以下路径展开工作:
第一步:深挖起诉书与判决书中的“矛盾起因”。 这是寻找“随意性”突破口的基础。本判决中“为揽住……洒水项目”即是最有利的辩点。辩护人应固定这一事实,并收集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现场证言等,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民事争议。
第二步:对比司法解释,构建“事出有因”的规范论证。 辩护人应当将行为人的动机、纠纷的历史渊源、冲突的即时情境纳入法律评价,向法庭阐明:本案不属于“无理取闹”,而是特定利益冲突下的过激反应,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
第三步:围绕证据审查被害人过错与冲突升级原因。 判决书虽未详细列明谢某、王某、刘某等被害人的过错情节,但辩护人在具体案件中应主动申请调取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接处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查明是谁先动手、是否存在防卫因素。若能够证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则直接适用司法解释“但书”出罪。
第四步:制定“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并行的备选方案。 即便定性辩护未被采纳,也应按照本案判决所确立的思路,积极运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酌定情节。如该案判决书显示: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二被告人均获缓刑,这正是量刑辩护取得实效的体现。
四、延展:认罪认罚背景下的辩护策略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适用了速裁程序,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地的背景下,辩护人尤其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尽早介入,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定性问题,避免“以认罪认罚换取低量刑”而牺牲无罪辩护空间。对于确实无罪的案件,仍应坚持法定标准,切不可因程序便捷而放弃实体辩护。
刑事辩护的战场,既在法庭上,更在证据与法律适用的细节中。倘若您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进行全案证据分析,切勿错失黄金辩护时机。
作者: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豫0191刑初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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