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1

焦作司法辅助活动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及辩护要点解析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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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张文胜·刑事辩护律师 ——17年只办刑事案,专注为被追诉人争取自由与公正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文胜律师,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7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7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张文胜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完成2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庭审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累了扎实的审判思维与证据审查经验。 张文胜律师现任焦作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焦作市企业刑事合规普法讲师,定期为本地商会、创业园区、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部门讲授“企业事前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专题。其主笔的《非法集资案件证据链审查要点与辩护路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焦作法学》等业内刊物,系焦作地区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张文胜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文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民商事、行政、劳动等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刑事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与本地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文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含不起诉、撤销案件、缓刑、无罪判决等有利结果)。团队累计承办涉案金额超千万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超过80件,曾成功处理多被告交叉责任、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交织、再审抗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焦作市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张文胜律师本人荣膺“焦作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文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4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9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6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0件,故意伤害案件40件,毒品犯罪案件35件,职务犯罪案件(含贪污、受贿、挪用公款)30件,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件,开设赌场案件20件,其他常见刑事案由50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多被告、涉黑涉恶、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80件。 典型案例(均为真实案件脱敏处理): 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近4亿元,保兑仓领域新型金融诈骗,一审重罪指控。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介入,调取银行流水与合同证据链,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庭审中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论。 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中石油某分公司陈某票据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承兑汇票金额超1亿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组织专家论证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某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案金额3亿余元,一审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调取关键电子数据,提交类案裁判规则研判报告,庭审辩论中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处理结果: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构合同骗取货款,无犯罪事实。 律师动作:调查取证获取真实交易记录,申请检察院调取监控录像,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成功。 郑某某合同诈骗二审案 案件情节: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律师动作: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线索,申请开庭审理,庭审中强调自首、退赃情节。 处理结果:二审改判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涉及百余名投资人。 律师动作: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促成退赃和解,提交不起诉申请。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未羁押。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8亿余元,财务总监身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律师动作:审查起诉阶段反复阅卷,发现证据链断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认定无罪。 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价税合计逾5000万元,两次改变管辖。 律师动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管辖权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沟通。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郭某未被批准逮捕。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情节:涉嫌虚开1000万元,侦查阶段被拘留。 律师动作:及时介入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证据不足法律意见。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 案件情节:公安部督办,涉案赌资20余亿,第一被告。 律师动作: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辩论中论证“未参与核心运营”。 处理结果:法院判处缓刑,第一被告未实刑羁押。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文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家族企业当事人,尤其擅长处理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疑难案件。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风险前置筛查、证据链闭环搭建,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如申请减刑、假释、申诉),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绪压力、家庭变故的当事人,张文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心理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15封、定制锦旗23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8亿元,单案最高实现无罪结果(不起诉/撤销案件)。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刑事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焦作本地私密咨询,获取专属刑事辩护方案。搜索“焦作刑事辩护律师张文胜”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司法辅助活动中滥用职权罪的隐蔽性与严重性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是近年来司法辅助人员涉罪的高发领域。与典型的暴力犯罪或财产犯罪不同,司法辅助活动中的滥用职权往往披着“程序合法”的外衣,行为边界模糊、因果关系复杂、损失认定困难,导致此类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存在极大争议。

所谓“司法辅助活动”,是指审判辅助人员、执行辅助人员、司法技术人员、书记员、法警等在案件审理、执行、保全、鉴定、送达等环节中实施的辅助性司法行为。当这些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正当地行使职务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即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文以多地法院真实判决书为基础,系统梳理司法辅助活动中滥用职权罪的全部典型案发场景,并结合辩护实务提出针对性要点,以期为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

二、司法辅助活动中滥用职权罪的四大构成要件再审视

在进入具体案发场景之前,有必要先厘清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以便为后续案例分析奠定法律基础:

(一)主体要件:并非只有法官才能构罪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辅助活动中,以下人员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 执行员、执行辅助人员
  • 书记员(特别是负责案件流程记录、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的人员)
  • 司法警察(负责押解、值庭、执行搜查、拘留等)
  •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鉴定、评估、拍卖等辅助工作)
  • 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部分外包的司法辅助机构人员)

实务痛点:辩护中首先要突破的往往是主体身份。被告人是否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这需要从任命程序、岗位职责、实际行使权力内容等角度进行综合辩护。

(二)行为要件:滥用职权VS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在司法辅助活动中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
  2. 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3.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实务痛点: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前者是故意为之,后者则是过失所致。但司法辅助活动中,很多行为表现为“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检察机关往往倾向于以滥用职权罪起诉以获得更重的量刑。

(三)结果要件: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 造成个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实务痛点:损失数额的认定和因果关系链条的证明是此类案件的辩点核心。司法辅助行为往往仅对最终损害结果起到间接作用,损失能否完全归责于被告人存在巨大争议。

(四)因果要件:介入因素对因果链条的切断

司法辅助活动通常处于整个司法链条的中间环节,从滥用职权行为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存在诉讼程序、上级审批、其他司法人员的独立判断等大量介入因素。这些介入因素是否足以中断因果链条,直接影响定罪。

三、司法辅助活动滥用职权罪全部案发场景汇总(以案说法)

场景一:执行环节中违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典型案发场景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蔡某系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2017年至2019年间,蔡某在办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在未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等名下的查封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所得款项未依法纳入执行案款账户,而是擅自挪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多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受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置查封财产,致使公共财产和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场景特征总结:

  • 执行员未经评估拍卖程序,私自变卖查封财产
  • 变卖款项未入执行款专户,截留挪用
  • 在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强行处置
  • 违法解除查封措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
  • 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依法审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场景二:审判辅助中伪造、变造送达回证,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何系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书记员。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何在负责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的送达工作中,为图省事,在未实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伪造被告签名和送达回证,致使法院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后被告知悉判决后申请再审,经再审改判,导致原审判决被撤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造成法院承担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书记员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辅助活动中滥用职权,伪造送达回证,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后改判,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场景特征总结:

  • 送达程序中的弄虚作假:伪造签名、虚构送达时间地点
  • 未穷尽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或缺席审理
  • 电子送达记录造假,擅自确认当事人已收悉
  • 公告送达材料造假,缩短公告期限

场景三:执行款分配环节中的暗箱操作,优先照顾特定债权人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马某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2018年至2019年,马某在协助执行法官办理一起涉及20余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时,在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过程中,接受债权人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按照债权比例公平分配的800万元执行款,擅自提高周某的分配比例,导致其他债权人分配数额大幅减少,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马某在参与执行款分配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执行款分配的比例原则,擅自调整分配方案,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场景特征总结:

  • 分配顺序不按法律规定(如未优先保障工人工资、税款、抵押权)
  • 分配比例随意调整,缺乏合法依据和合议程序
  • 隐瞒可供分配的财产线索,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 拖延分配时间,利用时间差为特定当事人转移财产提供便利

场景四: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环节中违规干预,造成错误裁判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某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负责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2017年,徐某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时,接受原告方请托,在选定鉴定机构过程中未按规定从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摇号确定,而是直接指定了与原告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某造价咨询公司。该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严重低估工程造价达200余万元,导致案件判决严重不公,被告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新鉴定后造价认定相差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徐某违反对外委托鉴定管理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指定鉴定机构,且与受委托机构存在不正当往来,其滥用职权行为与错误鉴定结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场景特征总结:

  • 未从名册中随机选定鉴定机构,而是内定指定
  • 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品后违规操作
  • 干预鉴定人的独立鉴定过程,提出倾向性意见
  • 对鉴定时限和质量不进行监督,放任明显错误的鉴定结论进入审判程序
  • 在诉前调解阶段滥用鉴定委托权,增加当事人负担

场景五:保全措施实施中的随意性——超标的保全、错误保全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朱某系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2019年,朱某在协助法官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保全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朱某在未认真审核保全标的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将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查封,且未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导致被申请人的公司账户冻结时间长达8个月,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最终被迫停业。经查,被申请人因违法保全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后经国家赔偿程序获得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朱某在执行保全措施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超标的保全,且未依法制作财产清单,致使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场景特征总结:

  • 明显超出申请保全的范围或价值进行查封冻结
  • 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导致损失扩大
  • 保全财产不制作清单,导致后期认定困难
  • 错误保全案外人财产,且不予纠正
  • 保全过程中未依法妥善保管被保全财产,致使财产毁损灭失

场景六: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执行拘留中滥用职权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杨某系某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2020年,杨某在执行押解一名涉嫌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王某前往拘留所的路上,接受王某亲友的请托,在未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解开王某的手铐让其与亲友交谈,后王某趁机脱逃,导致案件审理严重受阻。杨某事后为掩盖事实,向上级谎报王某系因身体不适就医时脱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司法警察杨某在押解过程中违反警务操作规程,擅自解除戒具,致使被拘留人脱逃,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场景特征总结:

  • 押解途中擅自打开戒具,允许被押解人与外界接触
  • 看管过程中不履行看管职责,擅离岗位
  • 执行搜查时未依法出示证件和搜查令
  • 采取强制措施时超出必要限度,造成被采取强制措施人人身伤害

场景七: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呈报环节的违规操作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苏某系某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兼司法辅助人员。2015年至2019年,苏某在办理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接受多名服刑人员家属请托,在罪犯病情鉴定、悔改表现评估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帮助不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获得减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导致多名罪犯脱离监管后重新犯罪,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苏某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部分已被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但对其弄虚作假呈报减刑的行为,法院最终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苏某身为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刑罚执行辅助工作的人员,在申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被违法减刑或暂予监外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场景特征总结:

  • 伪造或帮助伪造罪犯悔改表现评分
  • 制作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
  • 违反公示程序,暗箱操作
  • 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影响合议结果

场景八:案件流程管理环节中的篡改办案节点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陈某为某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审限监督)。2018年至2020年,陈某接受多名案件当事人的请托,利用其负责案件流程系统信息维护的便利,多次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篡改案件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扣除审限事由等关键节点信息,帮助案件规避审限监督,超长期未结案件多达30余件。陈某从中收受好处费12万元。部分案件因拖延审理,导致当事人企业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陈某在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违反审判管理相关规定,篡改案件信息,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审判管理工作秩序,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场景特征总结:

  • 篡改立案日期和分案信息,影响案件公平分配
  • 虚假录入审限变更信息,掩盖超审限
  • 违规操作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泄露审判秘密
  • 影响案件分案,使特定承办法官获得或回避特定案件

场景九:司法辅助外包人员违规操作引发的刑事责任风险

真实判决书案情: 某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辅助事务外包的相关规定,将部分送达、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外包给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被告人罗某系该服务公司派驻法院的送达组组长。2019年至2021年,罗某在负责送达工作中,多次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对应当送达的应诉材料不送达、不退件,而是直接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法院,导致法院在被告未应诉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多起案件被告败诉后提出申诉。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罗某虽系外包公司人员,但其实质上是在法院从事司法辅助公务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其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职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特征总结:

  • 外包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时,可成为滥用职权罪主体
  • 在送达、扫描、卷宗整理等环节造假、拖延
  • 与当事人或律师不正当接触,泄露案件信息
  • 外包合同中的职责权限与实际行使权力不一致时的身份认定

场景十:司法技术辅助人员擅自处置涉案财物

真实判决书案情: 被告人钱某系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工作人员,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2017年至2020年,钱某在负责保管刑事案件涉案赃款赃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保管的涉案黄金饰品、高档烟酒等物品私自取出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共计价值25万元。因钱某变卖物品后未能归还,导致刑事判决追缴退赔无法执行,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钱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管涉案财物这一司法辅助工作中滥用职权,擅自处置涉案财物,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鉴于其将变卖所得用于非法活动,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场景特征总结:

  • 涉案财物台账登记不实,帐实不符
  • 未经审批程序,私自借用、转移、变卖涉案财物
  • 保管措施不符合规范,导致涉案财物损毁
  • 对贵重财物的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四、司法辅助活动滥用职权罪辩护实战要点

要点一:主体身份之辩——外包、聘用人员能否构成犯罪?

这是司法辅助活动中滥用职权案件辩护的第一道防线。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辩护切入:如果当事人系纯劳务外包人员,其仅从事无实质裁量权的体力劳动或事务性工作(如单纯的档案扫描、驾驶车辆等),不具备“从事公务”的核心特征,则不构成本罪主体。

要点二:职权依据之辩——是否属于“滥用”?

滥用职权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权。辩护中必须审查:

  • 行为人是否具有独立的事项决定权?
  • 行为是否经过了上级领导审批或合议程序?
  • 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但该违规仅涉及内部工作纪律而非法定权限?

要点三:损失认定之辩——重大损失的计算方式

司法辅助环节中的损失往往具有间接性和多因性。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

  • 损失是否因被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行为介入所致?
  • 损失的数额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专业评估?
  • 在共同滥用职权中,各行为人所起作用与损失的因果关联程度如何?能否切割或减轻责任?

要点四:罪数形态之辩——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司法辅助环节滥用职权经常伴随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辩护中需要注意:

  • 收受财物数额是否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
  • 如果仅有收受少量财物而违法行为后果并不严重,能否仅以违纪论处?
  •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例如未达到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门槛),从而不构成犯罪?

五、结束语

司法辅助活动中的滥用职权罪,因其行为隐蔽性强、因果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是当下刑事辩护中的新兴疑难领域。从法院执行局的违规处置查封财产,到书记员伪造送达回证,从司法技术室违规指定鉴定机构,到外包人员的违法送达——每一个看似“程序瑕疵”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的风险。

对于涉案的司法辅助人员,一旦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切忌盲目认罪或完全对抗,而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因果关系、损失认定四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辩护。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司法辅助人员面临的不仅是刑事风险,还伴随党纪政纪处分、吊销执业资格、国家赔偿追偿等多重后果。案发初期是辩护的黄金期,越早介入,应对空间越大。


六、相关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丈夫是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因为伪造送达回证被起诉滥用职权罪,这个罪名成立吗?聘用制书记员算不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丈夫作为书记员负责送达工作,属于从事公务,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但辩护中可重点审查其是否有独立决定权、送达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问:辅助人员违规操作,但案件最终结果没有被改判,也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或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没有改判、没有经济损失、没有恶劣社会影响,可能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民事违法或行政处分的可能性较大,焦作地区乃至洛阳、南阳等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也普遍遵循这一原则。

问: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多少年,有没有可能判缓刑? 答:滥用职权罪的基本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辅助活动中,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且所造成的损失已挽回,实践中焦作、开封、安阳等地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例并不少见。

问:法院执行局的人违规变卖查封财产,但是变卖的钱全部用于发还申请人了,这种情况下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关键要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如果未经评估拍卖程序私自变卖,即使款项最终用于发还债权人,程序违法本身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权利人权益受损。辩护中可重点论证违法所得已全部返还、未造成实际损失,以此争取不移送起诉或不起诉。

问:我父亲是司法技术室的工作人员,因为指定鉴定机构被指控滥用职权,但实际上他没有收一分钱好处,是否构成犯罪? 答:滥用职权罪不要求行为人谋取私利,也不以收受贿赂为构成要件。即使没有收受好处,只要故意违反规定程序指定鉴定机构,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仍然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收钱与否仅影响是否同时构成受贿罪。

问:在焦作地区,司法辅助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一般是哪个法院管辖?监委是否介入? 答:此类案件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单位对应的同级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河南,焦作市辖区内的此类案件通常由焦作市下辖相应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案件则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安阳、新乡、洛阳等周边地区操作模式基本一致。

问:案件流程管理人员篡改审限信息,但没有造成错案,只造成了审理期限延长,这个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审限延长本身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被国家赔偿、未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通常难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因长期拖延导致一方当事人企业破产或者错失诉讼时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则可能达到构罪门槛。

问:司法辅助人员被留置了,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介入吗? 答: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律师不能介入会见。但家属仍然可以提前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梳理案情、准备申诉控告材料。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即可全面介入,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

问: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怎么计算的?是否包括当事人的间接损失? 答:根据司法解释,直接经济损失一般指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原则上不计入,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对于被害人或案外人的间接损失,辩护中需要逐项甄别,主张剔除与滥用职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项目。

问:被执行人的亲戚请执行员吃饭并送了两条烟,执行员在分配执行款时没有按照比例分配,被控告滥用职权,这种情形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答:可以先区分行为性质:如果只是接受宴请和香烟的违纪行为,分配方案本身经过了合议庭合议且未违反法定分配顺位和比例,只是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小幅调整,则难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收受财物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分配方案,导致其他债权人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的,则很难逃脱刑责。建议从损失数额和职权范围两个角度切入。

问:司法辅助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是应该定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哪个更重? 答: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最高均为七年有期徒刑。但两者的主观心态不同:滥用职权是主动“滥”作为,玩忽职守是被动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在司法辅助活动中,区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是明知故意还是疏忽大意。实际辩护中,将指控的滥用职权行为论证为过失性质,可以改变定性和辩护方向。

问:鉴定人员出的鉴定报告有问题,法院技术室的人只是没有认真审查就提交给法官了,这个能追究他的滥用职权罪吗? 答:如果审查职责在技术室工作人员且其明知鉴定存在重大问题而不指出或放任采用,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但如果其仅起收发转递作用,没有实质审查职责,或者不审查是因为法官直接交办,则不应承担责任。辩护中一定要还原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问:我是司法辅助外包人员,工作合同上是某人力公司,不是法院的人,最终会不会比正式在编的人员判得更轻? 答: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上可以作为酌情考量因素。因为外包人员所受培训程度、职权明确程度、工资待遇均与在编人员不同,法院可能结合其认知能力和期待可能性大小从轻处罚。南阳、洛阳等河南多地法院对此均有从宽判例。

问:滥用职权案件被调查了,什么阶段聘请你介入最合适? 答:理论上越早越好。虽然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会见,但从被带走的那一刻起就可以提前准备:了解涉嫌罪名、梳理涉案事实、预判调查方向、安抚家属并启动相关程序。实践中,我们大量案件都是从监察委谈话之初就介入指导,效果远好于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委托。

问:司法辅助人员滥用职权,如果主动退还收受的好处并且赔偿了损失,能够不起诉吗? 答:退赃退赔、自首坦白是法定从宽情节。如果涉案金额不大、损失已经弥补、社会影响有限,检察院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焦作及河南省部分地区已有类似不起诉案例,关键是要把握调查阶段的陈述机会。

问:法院的法警在看管被告人时玩手机,导致被告人自残,法警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如重伤、死亡)且法警主观上系过失,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能证明其故意放任结果发生,也可能被定滥用职权罪。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主观心态的界定以及自残行为是否属于法警能够预见和防止的范围。

问:书记员在庭审记录中故意遗漏关键质证内容,导致当事人上诉被驳回,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书记员故意遗漏庭审记录内容,属于在司法辅助活动中滥用职权的典型表现。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仅导致上诉被驳回而实体裁判结果并无不公,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因记录缺失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被错判,则后果严重。

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给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缓刑,但法院没有采纳,这种情况能否上诉? 答:可以上诉。如果认罪认罚是建立在检察院的量刑承诺基础上,而法院最终未采纳量刑建议且判得更重,被告人有权上诉。上诉后是否可能被加刑,需要由二审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判断,实践中因检察院抗诉导致的加刑风险需要综合评估。

问: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协助法院做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接受当事人吃请后出具了有利的评估报告,致使不符合缓刑条件的人被判了缓刑。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属于司法辅助活动。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导致不符合缓刑条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如果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罪。但需要证明评估意见对法院判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在辩护中可以争取。

问:我不是法官也不是书记员,只是法院的司机,帮领导传话给案件当事人,法院会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吗? 答:司机一般不从事公务,如果没有具体的事务处置权,只是单纯的传达信息,很难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但如果司机在法院安排下还承担了送达文书、保管案卷材料等公务职责,并在其中弄虚作假,则另当别论。

问:执行局的法官助理错误的把案外人账户冻结了,导致案外人公司倒闭,这个责任是法官助理承担还是法官承担? 答:关键在于谁制作并签署了冻结裁定。如果是法官助理自作主张,法官不知情,助理可能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助理只是按照法官指令操作,则应追究下达指令的法官的责任。辩护中需要对工作分工、审批流程进行仔细还原。

问:滥用职权罪和民事赔偿有什么关系?刑事判了之后被害人还能起诉要求国家赔偿或者民事赔偿吗? 答:可以并行。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判决不能当然免除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被害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权利。如果相关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赔偿后还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也是实践中不少司法辅助人员最担心的后果。

问:我在河南某法院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有人出钱让我抽出某案件的卷宗材料,我抽出来了但还没交给对方就被发现了,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答:你这种情况更可能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滥用职权罪的未遂问题。如果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滥用职权罪的损失要件尚未满足,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犯罪未遂。但擅自抽出卷宗本身就是严重违纪,监察委可能介入调查,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应对。

问:司法辅助人员滥用职权案件中,法院对于“恶劣社会影响”是怎么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司法解释对“恶劣社会影响”没有明确数额标准,实践中主要看:案件是否被媒体广泛报道、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信访危机、是否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是否导致司法裁判被广泛质疑。在辩护中如果能够证明影响范围有限且已及时纠正,可争取不认定该加重情节。

问:如果当事人在监察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了,会有什么后果? 答:翻供会丧失坦白或自首的认定,从而失去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实践中,如实供述后翻供又被重新认定的,量刑往往比始终如实供述要重。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谨慎决策是否翻供,切忌因道听途说或盲目听信他人而改变陈述。

问:我爱人是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审查的,有当事人央求她立案时少报诉讼标的额以降低诉讼费,她照做了。后来案件胜诉了,对方申请再审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这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降低诉讼标的额逃避诉讼费,属于违反立案规定的行为。如果减少的诉讼费数额不大(不满20万元),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能受到政务处分。当然,如果多次操作、累计金额较大,或者导致管辖权错误进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则刑事风险显著上升。

问:司法辅助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违法查封导致申请执行人错过了最佳处置时机,反而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个损失怎么算?是谁的损失? 答:这是执行滥用职权案件中常见的复杂问题。被查封财产因处置时机不当而贬值的损失,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这个损失与市场波动、迟延履行等客观因素之间需要做比例分割。在焦作地区有过类似案例,法院最终仅认定30%的损失由执行人员承担,体现了损失认定中的审慎原则。

问:律师在法院立案时跟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串通,让工作人员把案号排后一点以延长举证期限,这种行为双方各自构成什么犯罪? 答:立案庭工作人员如果故意违规调整案号、改变立案顺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律师如果与工作人员通谋,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不过实践中此类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审限失控等严重后果,通常以违纪处理。

问:基层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人员没有按照随机原则选定拍卖机构,而是直接找了一家熟人公司。拍卖公司低价拍卖导致财产损失,技术辅助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答:法院的技术辅助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辅助人员就要对拍卖公司的所有低价处置行为承担责任,需要综合分析拍卖公司的独立责任及其与辅助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谋。

问:案发后当事人已经辞职离开法院了,还能追诉吗? 答:可以。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内,即使行为人已离开原单位,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辞职后不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影响对行为时身份的认定。

问:当事人被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同时又被单位处分并被要求承担国家赔偿追偿责任,三个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吗? 答:可以,刑事追诉、行政处分、经济追偿是三条平行的责任追究路径,互不排斥。律师的作用是在三条路径中合理协调、统筹应对,争取在某一环节获得从宽处理,从而带动其他环节的有利结果。


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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