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行政审批领域解析

周玉海律师
北京周玉海律师·刑事辩护 ——十年专注刑事辩护,不办其他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0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0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周玉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完成系统刑事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周玉海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培训主讲人,定期为北京市内企业高管、行业协会讲授“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专题。其主笔的《缓刑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证据链搭建》《取保候审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路径》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北京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北京市内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周玉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周玉海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险防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司法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周玉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成功率(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超过7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周玉海律师本人荣膺“北京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周玉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2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6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件,职务侵占案件20件,受贿案件15件,挪用资金案件10件,开设赌场案件8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3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5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厅级干部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自首认定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提交自首情节证据链;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自首,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定刑十年以上),实现重罪轻判。 典型案例二:某国企财务总监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挪用资金、涉案金额8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自由,案件办结。 典型案例三:某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案(涉公职保留)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玩忽职守、公职保留、适用缓刑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谈判、量刑辩护、提交类案检索;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适用缓刑,当事人保留公职,实现最佳法律结果。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亿余元、重罪改轻罪;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类案大数据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周玉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私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周玉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30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或希望了解取保候审、缓刑辩护的可能性,欢迎预约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周玉海律师团队私密咨询。搜索“北京周玉海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案例引入:一起人防审批引发的刑事追诉
2020年12月29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纸判决,被告人王*海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这起案件,源于一桩看似不起眼的行政审批决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
2016年至2017年,王*海在担任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建局副局长、分管人防办工作期间,在处理育德佳园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时,未依据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函》中载明的回迁面积12133.86平方米计算减免数额,而是擅自决定以回迁面积与开发商提出的“回迁户享受优惠购房面积”7422.405平方米之和(总计19556.265平方米)进行核算,全部减免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导致3号、4号楼合计6434.64平方米地上建筑未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43464元。
更为关键的是,2018年底至2019年6月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期间,王*海作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在自查自纠阶段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未上报该项目少建防空地下室问题,直至邯郸市监察委员会立案时损失仍未追回。后在案件审查期间,涉事公司才于2020年8月20日补缴了全部易地建设费。
这起案件集中展现了行政审批领域中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样态。下面,我们以该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所有案发场景、法律要点及当事人应关注的辩护痛点。
二、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构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虽规定简明,司法实践中其认定逻辑却极为复杂。特别是行政审批领域,审批事项往往涉及专业判断与自由裁量权,罪与非罪的边界常常令当事人困惑。“当时是集体研究决定的”“我请示过上级”“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依据这个数据计算没有错误”——这些在滥用职权案件中几乎必然会听到的辩解,在法庭上往往很难成立。
为什么?因为司法机关认定滥用职权罪时,不看你嘴上怎么辩解,而看你行为上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在存在裁量空间时有没有违反“合理性”的基本底线。这也就是大量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案件,其核心不在于“有没有审批权”,而在于“有没有按法定条件、范围、标准去行使审批权”。
三、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高发场景汇总
结合司法实践,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罪主要出现在以下关键环节:
场景一:违法减免税费、费用征收项目——本案即属此类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场景:
- 减免依据误用:国家虽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有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但减免范围有严格限定,应以政府确认的回迁面积为准,而不是以开发商主张的“实际安置面积”或“优惠购房面积”为准;
- 多算减免基数:将确认函所载回迁面积12133.86平方米,擅自扩大到19556.265平方米;
- 倒签审批时间:将实际2017年3月办理的审批手续,倒签为2016年2月15日,使减免手续在形式上“符合”政策时限要求;
- 前期已缴费用抵顶他楼:将原本已缴纳的80万元易地建设费抵顶5号楼应缴费用,使3、4号楼应缴费用全部“归零”;
- 专项治理期间未自查上报,贻误追缴时机。
此类场景普遍存在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教育费附加征免、水土保持费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规费缓缴或抵顶等。
场景二:违法批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违法予以批准。典型案例包括:
- 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缺少必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施工许可证发放;
-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评审批通过;
- 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获得相关资质许可;
-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获得立项审批。
这类案件中一个特别需要警惕的细节是“倒签时间”和“补办手续” :很多经办人员以为事后补签、倒填日期可以“抹平”程序瑕疵,但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的重要证据,甚至在法庭上会成为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事实。本案中,王*海一方将2017年3月办理的审批表填为2016年2月15日受理,正是此类行为的典型体现。
场景三:违反审批程序,擅自简化或变通
行政审批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但实践中以下做法极易滑入犯罪:
- 越过程序环节直接审批:如未经集体讨论、未经过专家论证、未进行公示等即直接审批;
- 先批后审、未审即批:在材料不齐、条件不清的情况下先行批准;
- 将本应分开审批的事项合并处理变相规避监管;
- 以会议纪要、领导指示代替法定审批依据;
- 将应当依法招标、拍卖、挂牌的事项直接指定。
场景四:滥用自由裁量权,显失公正
行政审批中并非完全没有裁量空间,但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有合理依据。以下情况极易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
- 相同情况不同处理:同类项目、同类条件,甲项目减免、乙项目不减免;
- 明显偏离通常标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参照类似情况或上级指导意见,而是自行“创新”标准(如本案中自创“回迁面积+优惠购房面积”的核算方式);
- 无正当理由给予特定相对人优惠:与开发商、投资人之间存在私人交情、利益输送的情况下给予特殊照顾;
- 解释法律规范明显错误:对明文规定作出相反理解,或将不相关条款强行嫁接作为依据。
场景五: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型滥用职权)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滥用职权罪只惩罚“乱作为”,而忽略了“该审批不审批、该查处不查处、该追缴不追缴”的不作为同样可能构成本罪。典型情形包括:
- 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查处后不跟踪落实;
- 在专项治理、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发现问题;
- 发现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后不纠正、不上报;
- 对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审批申请拖延不决、消极应付。
本案中,王*海在专项治理自查阶段未发现、未上报问题,检察机关正是将这一不作为事实作为其滥用职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指控。
四、从本案看: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辩护痛点与细节
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在滥用职权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最应关注以下痛点细节:
痛点一:“政策理解分歧”能否成为出罪理由?
王*海及辩护人提出:“棚改项目是第一例,减免算法在国家文件中没有详细说明依据是哪个数据,也请示过市人防办,参考过其他地方,认为依据这个数据计算没有错误。”此类辩解在滥用职权案件中几乎必然出现。
但从判决结果看,法院对此并未采纳。要避免这一辩解被“击穿”,当事人需要注意:
- 对政策理解存在分歧的,应通过书面请示、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等形式留下充分依据,而不能仅凭口头请示便采取非常规做法;
- 政策确无明确规定的,应参照最相类似的规定或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倾向意见执行,并保留沟通记录;
- 只有在穷尽解释方法后仍存在多种合理选择的场合,当事人主张“认识错误”才有辩护空间。
痛点二:“集体研究”能否规避个人刑事责任?
王海辩称“擅自决定是不对的”,意即并非其一人所为。但法院认定,王海与裴某同意后共同决定,并未因“商量过”而否定其个人责任。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
- 集体研究≠集体负责:行政审批机关的内部审批流程不能改变对外作出审批决定的主体身份;
- 个人在集体讨论中起关键作用、拍板决定的,仍要承担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 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的人,即便不是最初提议者,也属于“决定和处理事项的人”。
因而,在案件辩护中,分析当事人在审批链条中的角色、签字时间、意见内容、是否起决定作用是极为关键的工作。
痛点三:“国家损失后续追回”能否免除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海以滥用职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案发后涉事公司补缴了全部易地建设费,国家损失已经挽回。但需要特别指出,损失是否追回影响的是量刑而非定罪。滥用职权罪属结果犯,只要在滥用职权行为实施时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即已构成犯罪既遂,事后挽回只能作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对于当事人而言,案发后积极追缴损失、如实供述事实、争取自首认定,是获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痛点四:“按规定作了请示”能否免责?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会说“我请示过领导”“是领导让我办的”。但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精神,明知审批违法仍然执行的,或者有审查把关职责但放弃原则、盲目服从的,不能以“执行领导指示”为由免除刑事责任。本案中,承办人王*海在审批表上签字时虽然只是“服从科长安排”,法院并未因此免除其责任。反过来,领导指令的书面证据有时可以作为证明“非个人擅自决定”的辅助材料。
痛点五:自首与认罪认罚的节点控制
王*海系接到监察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认定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获得了重大从宽处理。这提醒当事人和辩护人:在监察调查阶段即应重视配合度与供述策略,尽早形成自首、坦白情节,对全案处理结果至关重要。
五、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核心辩护要点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以下审查要点往往关系到成败:
(一)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 审批决定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有无正式的任职文件、分工通知等书面依据。
(二)职权行使行为
- 是否确实实施了“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 审批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原文、起草说明、上级批复是否全部调取;
- 是否存在政策依据不明或确有歧义的情形;
- 是否存在书面请示、会议研究记录、领导批示等证据能够佐证当事人并非一人擅断;
- 审批表格中各环节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时间和意见内容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损失结果认定
-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通常为30万元以上);
- 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有无争议,是否扣除了已缴纳款项、合理减免部分;
- 损失结果是否在案发前已通过补缴等方式挽回。
(四)因果关系
- 国家损失与当事人的审批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 是否存在第三方(如开发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断因果链条的情形;
- 专项治理中未发现未上报能否独立构成本罪或加重责任。
六、案外反思: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预防
对于行政审批领域的公职人员,本案的教训极为深刻:
- 审批自由裁量权不等于任意裁量权:要严格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级批复和业务指导为基准行使权力;
- 政策不明时的正确做法:及时书面请示上级业务部门,留存答复意见,切忌口头请示后擅自变通;
- 集体研究程序要有效留痕:会议记录、讨论意见、表决情况应如实记载并归档保存;
- 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环节不可应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报、追缴,是阻断刑事风险的关键窗口;
- 切勿倒签文件和补办手续:倒签行为在刑事程序中往往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的手段,将大大增加行为的不法色彩;
- 保持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清廉边界:审批人员与开发商等相对人之间的非正常经济往来,往往会成为“滥用职权”的动因,并同时触发受贿罪指控。本案王*海正是因为收受鼎峰公司所谓“顾问工资”、购房优惠共计8.4万元而被另行认定受贿罪,最终数罪并罚,不可不谓深刻教训。
七、结语
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运行最为集中、最易滋生违法的环节之一。每到年关岁末,翻开各地法院的刑事判决,“滥用职权罪”在审批领域的高频出现令人触目惊心。无论级别高低、金额大小,一旦越过法律边界,行政审批权所伴随的刑事风险便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头顶。
本案中,王*海的教训揭示了一条清晰的逻辑链:一次擅断的审批决定 → 一次倒签的时间 → 一次专项治理中的隐瞒不报 → 即便事后补缴全部损失,也难逃刑事追责的结局。 而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交织,更使得审批领域的犯罪往往呈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特征。
对于广大审批岗位的公务人员而言,敬畏法律、敬畏制度、敬畏规则,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办事,不仅是对国家利益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自身职业生涯和人身自由最基本的负责。
八、附:滥用职权罪(行政审批领域)常见问题问答
问:我们单位在审批棚改项目时,开发商提供的回迁面积和政府部门确认函上的回迁面积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行政审批必须依据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公文确定事实基础。如果政府确认函已载明回迁面积,应当以该确认函为准,开发商自行测算的面积不能作为审批依据。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作出机关出具书面变更文件,不能擅自采纳开发商主张的数据。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问:行政审批中我确实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算不算滥用职权? 答: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或者违法处理公务。如果是政策文件确实存在歧义,且行为人经过了必要的请示、论证、参考同类做法等审慎程序,存在较大的出罪空间。但如果没有留痕、没有请示、没有参照,仅凭个人理解作决定,风险极高。
问:我是按照分管领导的指示签字审批的,现在领导被查了,我会被追究吗? 答:有这种风险。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审批依据不足但仍然签字同意、放弃审查把关职责的经办人员,也可能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具体是否追责需要看你对审批事项的审查义务范围、主观明知程度以及在整个审批链条中的作用。
问:我们人防审批中减免了开发商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后来开发商把费用补缴了,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损失追回后一般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滥用职权罪在损失发生时已经既遂,事后补缴不影响定罪。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一般超过30万元),仍有可能被移送起诉。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综合评估风险。
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出了问题是集体负责,还是个人负责? 答:集体研究不等于免责。在行政审批中,对审批决定行使了审核权、批准权的个人,尤其是提出关键意见、拍板决定的人员,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与会人员中提出反对意见并有据可查的,一般不承担责任。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此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也可能被追诉。具体标准需要结合案件情况由司法机关综合认定。
问:我是区住建局的事业编制人员,能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答:事业编制人员并非当然排除在滥用职权罪主体之外。如果在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具有行政审批职责,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主体。海淀区某住建部门就曾有事业编制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问:审批时开发商提供了虚假材料,我审核没发现,出了问题算不算滥用职权? 答:这需要区分情况。如果虚假材料在正常审查程序下难以发现,且你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虚假材料明显矛盾、真假明显可辨却未审查,或者你与开发商存在利益往来,就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有利益往来的,还会涉及受贿问题。
问:我在行政审批中只是盖了个章,别的都是别人办的,我有责任吗? 答:盖章本身就是行使审批权的一种方式,意味着你对该审批事项进行了确认。如果你对审批事项负有实质性审查职责,仅盖章不审核,出了问题仍然可能被追究责任。建议保留好审批材料、审核记录等证据,证明你已尽到审查义务。
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 答: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表现为积极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事项;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会竞合或难以区分,但定性不同会直接影响量刑。如果被指控滥用职权罪,可以审查行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适时提出定性异议。
问:我们区行政审批局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划分不清,出了问题算谁的? 答:权限划分不清的,要看实际行使审批权的主体是谁、谁在审批文件上签字、谁实际作出了审批决定。职责交叉不是免责理由,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行使职权的主体确定责任人。建议在案发前建议所在单位明确审批权限划分,规范审批流程。
问:我在审批中参考了其他区县的做法,结果全市标准不统一,我按外区县的做了,现在被查了怎么办? 答: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不能当然免除责任,关键在于参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其他区县的做法本身也是错误的,不能作为你合法审批的依据。这种情形下,如果上级业务部门有明确指导意见且你能够举证,对辩护有一定帮助。
问:我们单位档案管理的审批材料被篡改了,但不是我改的,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这需要查明篡改的时间、人员和目的。如果审批材料被事后篡改是为了掩盖违法审批的事实,参与或者明知篡改行为的人员将面临更重的责任。如果并非你篡改,但你在审批时已经发现问题并放任通过,仍然存在责任风险。建议积极提供线索查明事实。
问:我收到监察委的电话通知后自己去说明了情况,算自首吗? 答:监察委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王*海案中就是因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而获得自首认定。自首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务必珍惜第一次到案的机会,如实、全面供述。在此之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供述范围和策略。
问:滥用职权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还能争取不起诉吗? 答:可以争取。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损失已挽回、认罪认罚,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需要尽早委托律师进行充分的辩护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
问:我是审批窗口的工作人员,领导让我先收材料后补手续,我照做了,现在被追责怎么办? 答:先收材料后补手续如果违反了法定审批程序,且后续导致了违法审批结果,窗口工作人员如果明知程序违法仍然配合,存在被追责的风险。建议如实说明情况,重点说明你只是按领导指示执行、未参与审批决定、对后续审批结果没有决定权。保存好领导指示的相关记录或证人证言。
问: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除了金钱损失,还包括哪些? 答:除了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其他严重损害后果。行政审批领域常见的是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认定,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和因果关系,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审计。
问:我在审批中确实有违规,但结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还会被追责吗? 答:如果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会作为犯罪处理。但可能会面临党纪政务处分。如果已造成损失并在案发前全额追回,仍可能被追诉,但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问:涉嫌滥用职权罪后,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合适? 答:越早越好。监察调查阶段律师虽然不能会见,但可以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走向、代为申诉控告;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阅卷、会见、提交法律意见,是辩护的关键时期。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为王*海争取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我是开发商,向审批人员提供了项目资料并请求加快审批,现在审批人员被查了,我会被牵连吗? 答:如果只是正常申请审批、提供真实材料、催办进度,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向审批人员输送利益(如行贿),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将面临行贿罪或诈骗类犯罪的刑事风险。建议尽早咨询律师,评估自身风险,必要时配合调查。
问:人防审批中减免易地建设费,哪些情形是合法的? 答: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且减免面积严格限定在政策确认的安置面积范围内,才属于合法减免。超出政策范围、扩大减免基数、自行创设减免条件的,均属违法。审批时应逐项对照政策原文,留存计算依据和过程。
问:我任职期间审批的项目后来发现有问题,但我已经调离原单位了,还能追责吗? 答:可以追责。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行政审批领域许多案件是在当事人调离甚至退休后被追诉的。王*海案中,其在2019年即被免去副局长职务,但仍在2020年被追诉并判刑。
问:滥用职权案的证据主要有哪些类型,我该怎么配合? 答:主要证据包括:任职文件、分工文件、审批表原件、会议纪要、请示批复文件、政策依据文件、损失计算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在调查阶段如实供述即可,不必自行扩大责任范围,也切忌隐瞒事实。
问:我让下属在审批表上代签我的名字,实际审批内容我并不清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让下属代为签字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如果代签的审批内容最终构成滥用职权,你作为审批权的实际享有人,即便不清楚细节,也可能因疏于管理、放任签字而产生刑事责任风险。如果明知审批内容违法而让他人代签,则属于故意规避审查,责任更重。
问:我单位进行行政审批时,我提出了不同意见但没被采纳,要不要担责? 答:如果你对违法审批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有记录可查,一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在会议记录中保留书面异议的重要性所在。建议在审批过程中对明显有疑问的事项提出书面或者可留痕的异议。
问:我在审批时觉得开发商提交的材料没问题,后经鉴定材料是伪造的,我会被追责吗? 答:如果材料伪造水平较高、在正常审查条件下难以察觉,且你没有主观明知或者过失,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你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明显违反了基本的审查规范,则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建议尽早固定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审查职责。
问:涉嫌滥用职权被留置了,家属应该怎么做? 答:一是保持冷静,不要试图串供、毁灭证据或者四处打听案情;二是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由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三是配合律师准备委托手续,关注办案期限;四是不要相信所谓“托关系”“捞人”的说法,以免被骗。
问:我在审批中减免了企业的费用,但企业实际是符合条件的,只是我计算方式不对,算滥用职权吗? 答:如果企业确实符合减免条件,仅是计算方式存在瑕疵,但最终减免金额没有超出实际应当减免的范围,没有造成国家损失,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计算方式错误导致减免金额超出应减免范围,造成了国家损失,仍然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问:我不是领导,只是普通经办人员,领导怎么说我怎么干,会有刑事风险吗? 答:有。经办人员同样负有依法审查、依法办理的职责,如果在审批过程中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审批内容违法,仍然按照领导指示办理,并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损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在操作中,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的审批事项提出书面异议。
问:我们局的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负责制”“容缺受理”,会不会增加滥用职权的风险? 答:容缺受理、首问负责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便民措施,但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审批条件。在实行容缺受理时,必须明确后补材料的具体期限和审核责任,如果因容缺受理而忽视了对关键要件的实质性审查,造成了违法审批后果,审批人员仍然可能承担责任。关键是程序要规范、留痕要完整。
问:我是某区住建委的工作人员,我们在人防审批中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该怎么办才安全? 答:对于审批中遇到的政策空白或者模糊地带,最安全的做法是书面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留存请示和答复文书。如果上级答复仍然是“酌情处理”,则还应当在本机关内部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再参照最相近的规定审慎执行。切勿根据个人理解直接确定标准,更不要和申请人“商量”着办。以上做法同样适用于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等本市各区审批部门。
问:滥用职权罪的判决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答:可以。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滥用职权罪在涉及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适用缓刑会较为慎重。尽早认罪认罚、积极挽回损失、取得自首或坦白情节,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另外需要关注的是,如果同时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后是否仍可适用缓刑,需要结合具体刑期和情节综合判断。
问:我已经被监委立案调查了,还有机会争取不被移送起诉吗? 答:有机会。监察法规定,经过调查认为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移送起诉。但这需要你在调查阶段如实配合、积极退赃退赔,并委托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向监察机关反映意见。王*海案中,如果其滥用职权罪未因损失追回而被免予刑事处罚,则两罪并罚的刑期将明显更重。
问:我是审批部门负责人在出差期间由副职代签的审批,出了问题我是否有责任? 答:这要看单位内部是否有明确的授权制度和代签规则,以及审批事项本身是否合法。如果你对代签审批事项事先知情或事后追认认可,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对代签事项一无所知,且单位制度未授权副职代行审批权,则责任可能主要由实际代签人承担。但作为部门负责人,如果存在管理监督过失,也可能被追究党政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问:我在办理审批时,收受了申请人的好处费,但审批结果本身没有违法,这个构成受贿罪吗? 答: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审批结果本身违法,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即可能构成受贿罪。这就是为什么收受“顾问费”“咨询费”“辛苦费”也同样有刑事风险。如果审批结果本身违法并造成国家损失,则还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问: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了,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一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并非如此。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刑事犯罪构成的门槛有本质区别。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参考,但还需要进一步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反之,如果行政行为尚未被法院否定,刑事案件也可以独立启动,刑事诉讼不受行政诉讼结果限制。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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