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1

哈尔滨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典型案发场景全汇总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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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尤其在行政审批领域,由于权力集中、自由裁量空间大,极易成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今天,我们结合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真实判决,以案说法,深度剖析行政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案发场景、法律边界与辩护要点,为广大公职人员敲响警钟,也为涉案人员提供参考。


一、案情回顾:一个行政审批科长的“权力变现”之路

被告人胡*,原系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人防科)科长。2012年至2020年期间,他利用负责人防工程审批、人防费核定、经手向县委巡察组提供资料等职务便利,不仅在行政审批环节大肆贪污、挪用、受贿,更滥用职权,在明知相关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违规为其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造成1800.496万元人防费流失。最终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

该案庭审中披露了大量细节:胡*要求企业将人防费存入自己掌控的人防办账户,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资金流向;倒签审批文件时间;虚开收款收据;私自出具虚假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单》——这些手法,几乎涵盖了行政审批领域滥用职权罪的所有典型场景。


二、滥用职权罪在行政审批领域的高发案发场景汇总

结合实务经验和本案证据,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罪通常出现在以下环节:

1. 违规减免法定收费项目

这是最常见的案发场景。行政审批人员对依法应当全额征收的费用(如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等),擅自决定减免、缓收,或者故意降低收费标准,造成国家规费流失。本案中,胡*对跃航公司、华恩公司、赛奥孚公司等企业,在明知未足额缴费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的“已缴清”核定单,直接减免人防费数百万元。

2. 倒签、补签行政审批文件

为了掩盖违规审批事实,一些审批人员将审批文件的时间人为提前,使其看起来在法定期限或正常流程内完成。本案中,胡*为赛奥孚公司出具的核定单,时间倒签至2014年11月15日;为华恩公司出具核定单,倒签至2014年3月25日。这种“时间伪造”行为,一旦与实际缴费记录、施工许可时间比对,极易暴露,是案发后认定滥用职权的重要书证。

3. 违规出具“正在审批”或“已审批”的证明文件

在项目尚未通过正式审批时,行政审批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在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等书面说明,使其得以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后续手续,从而规避法定审批程序。本案中,胡*为安通公司出具“正在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的说明,帮助该工程在未缴纳人防费的情况下顺利通过规划审批和工程验收。

4. 擅自拆分审批权限或越权审批

部分审批人员将本应由集体讨论、上级审批的项目,拆分为若干小项目自行审批;或对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直接拍板,事后补单。本案披露的“一审一核”制度中,胡*作为科长可在无主任签字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最终审批意见,这种制度漏洞被其利用,成为滥用职权的温床。

5.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篡改

行政审批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图纸、面积、造价等核心数据进行修改,或者不审查真实情况,仅根据申请人要求填写核定内容。本案中,胡*为青溪新城装饰市场出具核定单,将总建筑面积9万多平方米的项目写成2.7万平方米,应建人防面积缩水至原来的三分之一,导致人防费流失326万余元。

6. 在项目验收、产权登记环节“网开一面”

行政审批的最后一公里往往是竣工验收和产权证办理。如果审批人员明知项目未缴纳费用或未按标准建设,仍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出具竣工备案清单,则构成滥用职权。胡*在巡察组进驻期间,负责汇总竣工验收备案清单,却利用该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某隐瞒侵吞人防费的事实,甚至篡改上报数据,这既是滥用职权,也是受贿。

7. 利用信息报送机会隐瞒真实情况

在上级检查、巡察、审计过程中,行政审批人员故意隐瞒或篡改自己经手审批项目的数据,致使监督失灵,国家利益持续受损。本案中,胡*在县委巡察组专项巡察人防系统时,主动删除了自己及张某某涉案的项目信息,掩盖了1800余万元的流失,导致巡察未能发现问题。

8. 以“暂缴款”“预付款”名义规避监管

为了将公款截留、挪用或侵吞,审批人员往往要求企业将费用缴纳至自己控制的账户,而非财政专户。本案中,胡*要求赛奥孚公司、璐高公司、安通公司等将人防费以“暂缴款”名义存入人防办账户,再通过伪造对账单、提现、转账等方式予以侵吞。这种做法既构成贪污,同时因未按规定要求全额缴纳至财政专户,也属于滥用职权。

9. 伙同其他工作人员、中介或社会人员共同操作

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并非单人能够完成,往往需要窗口受理人员、会计、代理记账人员、中介机构等配合。本案中,胡与张某某互相包庇,张某某侵吞人防费,胡为其隐瞒;胡*还借用许某、唐某的公司账户走账,利用房地产中介变现房屋差价。这种“窝案”“串案”是滥用职权案件的一大特点。

10. 对催缴义务不作为,放任费用流失

实质上的“不作为”也可构成滥用职权。当行政审批人员明知企业未缴或未足额缴费,既不出具核定单,也不进行催收,而是故意拖延、放任,导致超过追缴时效或企业注销,费用无法追回,同样属于滥用职权。本案中,胡*在给企业出具核定单后,从未催收过剩余款项,甚至明确表示“只要不被查到就不用缴”。


三、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犯罪主体

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胡*虽为事业单位编制,但担任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属于在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主体要件。

2. 客观表现

一是“滥用职权”行为,包括:

  •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
  • 玩弄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权限、目的行使职权;
  •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放弃职责。

二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胡滨滥用职权造成人防费流失1800万余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 主观方面

多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本案中,胡*在明知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人防费的情况下仍办理审批手续,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4. 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界限

实务中,行政审批人员往往同时实施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行为。应注意:

  • 如果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同时触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般应当数罪并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 如果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非故意越权)造成损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两罪在主观方面和法定刑上存在差异。
  • 如果行为人在滥用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上缴的费用非法占为己有,则另构成贪污罪,应当与滥用职权罪并罚。

四、相关当事人最关心的8大痛点与辩护要点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因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被调查,以下问题至关重要:

痛点1:纪委监察委留置期限

被监委留置后,家属最常见的疑问是“人关在哪里?能不能见面?”根据《监察法》,留置期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留置期间家属不能会见,但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罪名和基本情况,可以在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会见。

痛点2: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是否包括事后退回的费用?根据司法解释,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追回的款项不能抵扣已经造成的损失,但可以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本案中,虽然案发后人防费大部分已被追回,但法院仍认定损失数额为1800万余元,仅对追回部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痛点3:认罪认罚与自首的认定

很多当事人关心“主动交代问题能否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故对其受贿罪认定为自首,获得从轻处罚。而在滥用职权罪上,其仅属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但因认罪认罚,也获得了从宽处理。

痛点4:数罪并罚会不会“超期”

当一人犯多罪时,如何计算最终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本案胡滨四罪分别量刑合计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但并罚后决定执行十八年,体现了“限制加重”原则。辩护律师应当在数罪并罚的计算规则上充分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刑罚结构。

痛点5:行政惯例是否能作为免责理由?

有些审批人员辩称“当时的操作都是这样,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明确:行政惯例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如果长期形成的习惯本身就是违法的,则不能免除个人责任。胡*在庭审中也承认“人防费核定存在一定操作空间”,但这并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

痛点6:追赃退赔能否减轻刑罚?

本案中,胡*在案发前退出贪污款90余万元,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监委追回部分人防费,法院在量刑时对这部分进行了酌情从轻。因此,积极退赃退赔,尽量挽回国家损失,是获取从宽处罚的最直接途径。

痛点7: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家属最急迫的问题是“能不能取保候审?”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取保候审的难度极大,但并非完全不可能。如果涉案金额刚过立案线、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没有社会危险性,仍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滥用职权造成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原则上会采取羁押措施。

痛点8:上诉与改判空间

一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可以上诉。上诉理由可以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量刑情节、数罪并罚计算等多角度展开。但职务犯罪案件二审改判率较低,需要律师深入研读卷宗,寻找程序瑕疵或新证据,绝不能无的放矢。


五、公职人员必须牢记的“三个红线”

  1. 审批权限不等于个人权力。任何行政审批权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依据,没有依据的减免、缓收、变通,都是职务犯罪。

  2. 程序合规不等于实体合法。领导口头认可、集体会议纪要、历史惯例都不能替代法定条件和法定材料。尤其是涉及国家规费的减免,必须由法定权限机关依法作出。

  3. “为公”不能掩盖“谋私” 。即使没有收受财物,但出于人情、友情、领导压力、部门利益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一点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尤为突出。


六、结语

行政审批领域的滥用职权案件,往往伴随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一旦案发,不仅个人前途尽毁,还会累及家庭和单位。但从辩护角度而言,准确把握罪名界限、严格审查损失数额、积极争取自首认罪、促成追赃退赔,仍然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合理的量刑空间。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面临此类调查或诉讼,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切莫拖延等待,错失最佳的取证和沟通时机。


七、相关高频问答(附哈尔滨地区实务参考)

1. 问: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答:滥用职权罪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即可刑事立案;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是导致人员伤亡等其他后果,另有标准。

2. 问:行政审批人员擅自减免人防费,可能构成什么罪? 答: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如果收受企业财物的,还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3. 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单是什么? 答:它是人防部门在建设单位不建人防工程、按程序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出具的凭证,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和产权证的前置文件。

4. 问:在哈尔滨道里区人防窗口,企业没有缴纳人防费但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出核定单,是否违法? 答:当然违法。未缴费就出具核定单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如果造成国家费用流失3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如果收取好处,还涉嫌受贿。

5. 问: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答:常见辩点包括: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损失数额计算是否准确、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

6. 问:行政审批人员因不懂业务造成审批失误,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如果系业务水平不足、疏忽大意,而非故意滥用职权,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两罪法定刑相近,但主观要件不同。

7. 问:在哈尔滨南岗区一家开发公司未缴纳人防费,审批科长多次催促补缴但企业一直拖延,后科长因其他事被查,是否追究该科长滥用职权? 答:如果该科长已经履行了催缴职责,无故意放纵行为,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但如果催缴流于形式,且后续审批照常放行,仍可能被追责。

8. 问:滥用职权案件中,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答:一般以立案时实际仍未被追回的费用为准,但追回前已经造成的损失也计入。案发后追回的款项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9. 问:行政审批中的“集体研究决定”能否免除个人责任? 答:如果集体研究程序本身是违法的,参与决策的成员仍可能被追责,只是对不同人员的责任大小不同。

10. 问:哈尔滨市呼兰区某住建局科员违规给开发企业出具开工证明,造成后续无法征收配套费,会被判几年? 答:如果损失超过1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若数额在30万至150万之间,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1. 问:留置期间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吗? 答:可以。但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只能向监委了解基本情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立即会见并阅卷。

12. 问: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并罚后刑期怎么算? 答: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刑期,且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二十年。

13. 问:在哈尔滨阿城区做审批工作,被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监委未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能算自首吗? 答:如果交代的是不同种罪行,可能以自首论;如果交代的是同类罪行,一般算坦白。需要律师根据具体笔录情况论证。

14. 问:人防费缓缴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答:如果缓缴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不属于滥用职权;如果无依据、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决定缓缴并最终造成损失,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15. 问:家属如何确定人关在哪里? 答:被监委留置的,会在留置地点,具体位置一般不公开,但监委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的除外)。移送拘留后,家属会收到看守所通知。

16. 问:行政审批人员收受企业2万元,并帮企业免了30万人防费,应如何处理? 答:受贿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数额较大),滥用职权造成30万元损失也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两罪并罚。

17. 问:哈尔滨市双城区在办一个住宅项目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要求企业把费交到个人账户,这是否违法? 答:违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交入财政专户,任何要求交至个人账户的行为均涉嫌贪污、挪用或者滥用职权。

18. 问:滥用职权案中,上级领导口头“放水”但无书面指示,下级审批人承担责任吗? 答:下级审批人不能仅凭上级口头指示而违法审批,若明知违法仍实施,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19. 问:在哈尔滨尚志市,企业未足额缴纳人防费但已出具人防核定单,事后被审计发现,该审批人员如何自保? 答:建议立即向所在单位或纪委如实说明情况,积极追缴损失,争取挽回后果,并委托律师在调查阶段及早介入,争取从宽处理。

20. 问:滥用职权罪可以判缓刑吗? 答:如果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但不足150万元,且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悔罪较好,法院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但损失超过150万元的,一般不再适用缓刑。

21. 问:人防费核定单盖了人防办审核专用章,但实际未收款,这种文件有效吗? 答:无效且不合法。是否收款应以财政专户的入账凭证为准,核定单不能代替实际收款。这类虚假核定单是滥用职权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22. 问:哈尔滨市五常市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协助办理人防审批,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若其经授权从事公务,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23. 问:审批人员没有收钱,但碍于情面违规审批了项目,会造成什么后果? 答:即使未收钱,只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不是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只是从重处罚情节。

24. 问:为掩盖滥用职权事实而篡改台账,会追加罪名吗? 答: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实务中一般作为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或从重情节,不另行数罪并罚,但若情节严重,也可并罚。

25. 问:在哈尔滨宾县行政审批中心,审批科长明知项目未缴纳人防费,仍签字通过竣工验收,该行为如何定性? 答:属于生地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人防费流失即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若通过竣工验收使项目获益,还可能构成受贿。

26. 问:授权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会不会加重审批人责任? 答:首问负责制是内部服务制度,不影响刑事犯罪认定。但授权越明确,职责就越明确,滥用职权的行为也就越容易被认定。

27. 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哪个更重? 答:两罪基本法定刑相同,但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从刑事政策看,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时往往会更重。

28. 问:哈尔滨市巴彦县发生一起人防费流失案,监委已经立案,企业还能补缴吗? 答:可以补缴,补缴后可以减少损失,但不会因此撤销案件,只可能作为从宽情节。同时刑事责任仍由审批人承担。

29. 问:人防费核定流程中,哪些岗位最容易涉罪? 答:窗口受理员(材料初审)、审批科长(核定)、分管领导(签批)、财务人员(收款、对账)均可能涉罪。尤其是一审一核的审批权集中岗。

30. 问:犯罪证据中银行对账单被伪造,如何识破? 答:法院会调取银行原始流水进行比对,只要对账单与真实银行数据不一致,即可以认定伪造。伪造对账单的行为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但实务中多作为主观故意证据。

31. 问:行政审批人员被留置后,工资待遇怎么处理? 答:留置期间停发工资,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予以扣减。移送法院判决后再根据生效判决处理。

32. 问:哈尔滨市依兰县有类似案件,家属想会见,应该找哪个部门? 答:案件在监委阶段由监委办案,不能会见;移送检察院后,家属可以委托律师,由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33. 问:滥用职权罪中的“徇私舞弊”是什么含义? 答:指徇私情、私利,包括贪图钱财、照顾亲友、讨好领导等。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34. 问:对于只造成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滥用职权案,量刑重点是什么? 答:主要是损失数额。30万至150万,三年以下;超过150万,三至七年。同时结合是否追回、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综合评价。

35. 问:企业主动行贿让审批人员“帮忙”免缴人防费,企业会构成行贿罪吗? 答:如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企业及负责人可能构成行贿罪。但实务中,企业往往因被索贿而作为证人出现,需要具体分析。

36. 问:哈尔滨市通河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审批时只看了企业交费回单的照片,没核实真伪,造成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答:如果主观上明知可能是假的,或严重不负责任未核实,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如果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技术性失误,一般不构成犯罪。

37. 问:滥用职权案中“损失”是否包括未收到的利息或违约金? 答:一般只计算本金损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滞纳金、违约金不计入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38. 问:审批人员违规审批后,项目因质量问题被拆除,是否还要追究该审批人员的滥用职权责任? 答:质量后果与审批行为可能分属不同责任领域,但滥用职权造成人防费流失的事实独立存在,不影响追责。

39. 问:在哈尔滨市木兰县某审批局,工作人员将审批权限授受给实习生代签字,发生错漏,谁承担滥用职权罪责任? 答:真正行使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及授意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实习生若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一般不单独构成此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40. 问:审批人员被举报滥用职权,监委立案前主动向单位纪检说明问题,算自动投案吗? 答:如果是在司法机关立案后发现前的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但监委留置前的主动说明需要具体证据支撑。

41. 问:滥用职权罪可取保候审吗? 答:在侦查阶段一般难以取保,但若涉案金额较小、有自首或重大立功、且无社会危险性,律师可以申请取保,能否成功取决于案件情况。

42. 问:哈尔滨市延寿县法院审理行政审批滥用职权案,证据中只有企业证人证言,没有书证,能否定罪? 答:言词证据可以定罪,但需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实务中法院较为看重书证,如无书证,公诉机关举证压力较大,律师可据此质证。

43. 问:滥用职权罪中“国家利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包括国家财产、财政资金、税费收入、国有资产等,也包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其他重大损失。

44. 问:行政审批人员因滥用职权被免职后,还能争取不起诉吗? 答:如果犯罪数额较小(刚过30万),且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检察院可以作相对不起诉。数额大则一般起诉。

45. 问:哈尔滨市方正县人防办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将人防费存入单位自设账户,后该账户资金被挪作他用,相关审批责任人有什么风险? 答:这种“历史惯例”不合法,责任人可能涉嫌挪用公款、贪污或滥用职权。如果审批责任人明知账户违规仍安排企业缴入,则属于共同犯罪。

46. 问:企业通过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审批人员未发现,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答:若审批人员已经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因企业造假隐蔽而未能识别,一般不构成犯罪;若审批人员与该企业串通或故意放水,则构成滥用职权。

47. 问:行政审批中“容缺受理”会带来刑事风险吗? 答:容缺受理有政策依据且按程序操作,没有问题。但若利用容缺受理之便,在法定材料未补齐情况下直接作出实质审批决定,造成损失,则涉嫌滥用职权。

48. 问:哈尔滨市双城区某审批科长,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违法出具施工许可证明,导致项目未建人防工程,他会被怎样追究? 答:可能被追究滥用职权罪。招商引资任务不能作为违法审批的挡箭牌,但可以作为衡酌从轻情节。

49. 问:被留置后,什么时间节点请律师最有效? 答:留置期间就可以委托律师,律师虽不能会见但可以整理辩护思路;移送检察院当天即可申请会见并阅卷,越早介入越好。

50. 问:如果对一审滥用职权罪判决不服,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上诉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同时建议律师全面阅卷,针对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起草书面意见,必要时申请二审开庭或调取新证据。


张欣然,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书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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