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政诉讼中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的审查与采信要点
王德生律师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通道,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当行政赔偿或行政协议纠纷中涉及专门性问题时,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案关键,而“过错参与度”类鉴定意见的审查采纳,更是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本文以一例医疗损害再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下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与采信路径,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审查切入点:鉴定意见的异议与质证路径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不服,往往以“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参与度比例明显不当”为由提出异议。前述判决书中,上诉人关某某即主张“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279号鉴定意见书关于参与度的确定与事实不符”,认为原审法院“未予审查认定上诉人所患医院存在的其它重大过错”。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最终采纳了该鉴定意见。
具体方法及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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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审查:核对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此为采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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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审查:分析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是否全面、鉴定分析过程是否符合逻辑与医学常理。本案中,上诉人质疑医院未提供手术录像、术后讨论记录、封堵器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认为“在上述拒证的情况下,法院及鉴定部门无法就其过错进行全面、客观地评定”,但法院未予支持,关键在于原审已依法委托重新鉴定,且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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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对抗:当事人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案中关某某为此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4504元,但法院认为“鉴定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反映出在现有规则下,鉴定人出庭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
二、责任比例认定:单方委托鉴定与重新鉴定的依据
判决书中另一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0)临鉴字第769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定医疗过错参与度60%-90%、伤残八级,而再审法院未予采纳。这涉及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的重要证据规则——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问题。
相关法律依据与要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同样具有参照价值。
- 本案中,某医院对上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后因上诉人拒绝配合活体检查导致伤残鉴定无法进行,法院据此驳回了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操作指引: 对于本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一旦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准许,原单方鉴定意见将难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而非自行委托;若已自行委托,应做好对方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对准备。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配合法定鉴定的不利后果
判决书查明:“2014年11月4日,某医院对上诉人关某某的伤残等级提出鉴定申请……2015年4月17日,上诉人出具声明,称不再对关某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2015年11月26日,因被鉴定人关某某未进行活体检查,无法进行鉴定,特将此退鉴。”法院据此认定“关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中的同类规则: 在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处罚等案件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如拒绝查体、拒不到场、拒不提供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这在客观上构成一种“举证妨碍”,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因自身行为导致证据无法取得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风险提示: 若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应通过书面异议、申请其他专业人员辅助质证等法定途径提出,而非消极拒绝配合。否则,不仅无法推翻鉴定意见,还可能因妨碍诉讼秩序而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虽是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但其反映的“过错参与度”鉴定意见审查规则,在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同样适用。例如,在行政机关违法履职造成损害的赔偿纠纷中,法院往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行政行为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评定。行政相对人若对鉴定意见不服,应重点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材料完整性、鉴定方法科学性等角度提出实质性质疑,并尽可能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需要提醒的是,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通常强于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更应重视鉴定程序的启动时机与配合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救济机会。遇到复杂鉴定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围绕“证据三性”构建系统的质证意见,方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1民再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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