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2026-09-01

济南从训诫书看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审查要点

王德生

王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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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来源存在疑问时,法院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本文以(2016)鲁01行终399号行政判决为样本,聚焦“训诫书作为处罚证据是否合法”这一争议焦点,剖析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裁判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争议焦点:异地取得的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

本案中,上诉人董某某因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后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据该训诫书等证据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董某某上诉主张:“训诫书作为处罚证据来源不合法”,认为训诫书是北京公安机关出具给其本人的,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取得该训诫书的合法来源,属于非法证据。

该焦点实质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异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移交的《训诫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二、法院裁判逻辑:证据合法性的三步审查法

第一步:审查证据形式与来源

判决书原文指出:

“《训诫书》虽然是由北京市公安机关作出的,但最下方写着‘移交联’,即移交给外地其他公安机关。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取得该《训诫书》是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认为该项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通过对《训诫书》物理载体的审查(“移交联”字样),认定该证据系按程序移交取得,而非非法手段获取。这提示实务中,证据合法性的初步审查应先看证据载体是否具备法定移交或流转要件

第二步:审查办案机关管辖权依据

上诉人还主张“本案已有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被上诉人争抢管辖权,属于重复管辖”。对此,法院援引规章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上诉人董某某的居住地为济南高新区,故被上诉人高新区公安分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这一审查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不以违法行为地为唯一标准,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更为适宜”时同样具有管辖权。当事人质疑“重复管辖”时,法院优先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管辖连接点。

第三步: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明力

判决书在综合证据部分认定: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上诉人董某某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仍不改正,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行为。”

这反映出法院对训诫书并非孤立采信,而是结合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行政诉讼中,单一证据的合法性不足以支撑处罚决定,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达到“证据确凿”标准。

三、实务启示:行政相对人如何质证与维权

基于本案,我们总结以下步骤供行政相对人参考:

  1. 固定证据来源: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首先审查其来源是否在卷内体现,如调取手续、交接清单、制作机关印章等。
  2. 检验证据形式:若证据为异地机关出具,注意查看是否存在“移交联”“送达联”等专用联,不可仅凭个人手中副本否定其效力。
  3. 核查管辖依据:质疑处罚机关管辖权时,要求其提供“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合理理由,并对照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评估证据链完整性:单纯对抗单项证据往往无效,应重点分析处罚决定是否形成闭合证据链,是否存在矛盾或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四、延展思考

本案虽为治安处罚案件,但其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审查具有普遍参考价值。行政机关跨区域调取证据、内部协作移送,已成为执法常态。当事人若认为证据违法,不能仅凭主观推测,而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维度系统质证。

同时,本案也提醒行政机关:程序合规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在获取异地证据时务必通过正式协作机制并留存流转凭证,否则可能在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若您或身边朋友遇到类似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合法性争议,可结合上述方法论整理证据线索,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1行终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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