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与辩护路径探析
博超律师
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将抽象构成要件与具体案件证据进行精准对接。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胜负手”。本文以(2019)粤0306刑初6005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剖析控方认定逻辑,并从辩护视角提炼出可复制的质证与抗辩路径。
一、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核心争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与普通诈骗罪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利用了“合同”这一交易工具。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而辩护律师则需从相反方向提出合理怀疑,打破推定链条。
二、判决书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书载明:
2018年1月份,被害人黄某到车X家购车,杨某接待了黄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向杨某支付订车款订购该车,随后黄某分多次向车X家支付了9000元人民币,向杨某支付了10007元人民币,杨某只向车X家公司上交了1000元用于订车,余款被其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9月2日,被害人黄某乙委托其朋友周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一辆荣威EI6汽车,随后杨某以深圳鼎X汽车联合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黄某乙签订了购车合同,为了取得黄某乙的信任,杨某使用假冒的深圳市鼎X汽车联合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盖在了该份购车合同。随后黄某乙通过周某分多次向杨某支付共计161500元人民币的购车款,杨某收到该购车款后并未去订购合同约定的车辆,而是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在“本院意见”部分,判决书进一步指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具有未退赃、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杨某系累犯……
上述内容清晰勾勒出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四个维度:履约能力(未实际订购车辆)、履约行为(收款后未做任何履约准备)、资金去向(用于个人挥霍)、欺骗手段(使用假冒公司财务专用章)。这些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推定链条。
三、辩护视角: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五步审查法
尽管本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仍应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精细化审查。具体可遵循以下五步:
第一步:审查合同缔结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调取行为人公司工商登记、经营状况、进货渠道等证据,判断其在签约时是否具备实际履约条件。若行为人有真实经营背景且货源明确,则不宜仅因事后未履约而推定非法占有。
第二步:审查取得财物后的用途
这是最关键的一环。注意区分“用于个人挥霍”与“用于合同履行中的合理支出”“偿还债务”“转借他人”等情形。若资金确有生产经营性流向,即使产生亏损,也不能当然认定非法占有。本案中,判决书反复强调“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辩护律师应重点核查该表述是否由充分证据支持,比如流水记录、消费凭证等。
第三步:审查是否存在履约行为
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只要行为人在签约后积极联系货源、安排物流、支付部分成本,则可能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本案中“并未去订购合同约定的车辆”等事实,直接推翻了履约行为的可能性,辩护空间相对有限。
第四步:审查欺骗手段的性质与程度
使用假冒公章、虚构单位名义等行为,通常被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强有力佐证。但若行为人只是对履行能力作出夸大宣传,未使用虚假文件,则更接近民事欺诈。辩护律师应评估欺骗行为是否达到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严重程度。
第五步:审查事后态度与补救措施
自首、退款、认罪认罚等情节虽然不能消除非法占有目的,但可能影响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进而在量刑中获得从宽。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即使未退赃,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体现从宽精神。
四、本案的辩护启示与延展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界限时常模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更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系统工程。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卷入此类案件,尽早获取专业法律帮助至关重要。辩护律师介入越早,就越有机会从资金流水、合同履行、沟通记录中找到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或“主观恶性较小”的证据,为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奠定基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背景下,律师仍需警惕“快速定罪”中可能存在的证据漏洞,确保每一份有罪供述都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
如需个案分析,请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专业律师。法律认定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0306刑初6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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