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罪典型案发场景汇总
闫金超律师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一份判决书背后的渎职警示
2018年12月3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滥用职权案作出终审裁定:原新安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贾某某、原村党支部书记吕某某、项目申报书制作者王某1,因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26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起案件看似普通,却精准地刻画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样态——手握初审权的工作人员与申报主体串通,在项目申报、招标、验收等环节“全链条”造假,最终将国家财政补贴变成私人“蛋糕”。
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滥用职权罪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全部案发场景,帮助读者尤其是基层公职人员、项目申报主体、中介服务机构厘清法律红线。
一、什么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7条,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的行为集中表现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转让等环节中,违规操作、徇私舞弊,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即可入罪。本案损失126万元,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毫无悬念。
二、本案裁判要旨:四个“明知”锁定滥用职权
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贾某某作为新安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工作人员,在审核吕某某实际控制的合作社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以下关键行为:
- 明知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合作社早已“名存实亡”,其他成员不参与,自筹资金不到位。
- 授意捏造土地租赁协议——吕某某的养鸡场所用土地系临时借用,无任何租赁协议,贾某某却授意吕某某和王某1“捏一个协议”。
- 违规帮助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合作社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贾某某亲自找到经办人,违规办证。
- 全程参与申报、招标、验收——从项目初审到现场验收,贾某某深度介入,且对吕某某围标、串标行为知情并放任。
法院最终认定:贾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与王某1、吕某某共同造成国家损失126万元,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1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因与贾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同样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罪的九大案发场景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滥用职权罪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案发场景可细分为以下九类,每一类都是实务中的“高压线”:
场景1:项目申报环节——降低标准、弄虚作假
表现:审核人员明知申报主体不符合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仍为其“量身定制”申报材料,甚至主动授意伪造土地协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本案细节:合作社财务制度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从未记过账,王某1却通过洛阳大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快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贾某某授意捏造土地租赁协议。
痛点关键词:申报初审、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资料造假、审计报告、虚假协议。
场景2:招标投标环节——围标、串标、泄露标底
表现: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滥用职权者或直接指定中标人,或默许、纵容投标人围标串标,甚至帮助制作标书、泄露评标信息。
本案细节:吕某某在项目招标时组织围标、串标,贾某某明知且参与其中,还特意交代王某1“做标书一定认真一点,不能出问题”。
痛点关键词:围标串标、标书制作、评标专家、中标结果、招标代理。
场景3:资质审核环节——违规办证、降低门槛
表现:为帮助申报主体通过资质审查,滥用职权者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关职能部门“打招呼”、递条子,甚至亲自协调办理本应严格审查的证照。
本案细节:贾某某亲自找到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经办人李某2,在合作社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办证。
痛点关键词:动物防疫合格证、资质审查、行政审批、打招呼、关系协调。
场景4:资金拨付环节——超标准、超范围拨付
表现:在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的审批拨付中,不按规定核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或者对未完成建设内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仍予以拨付。
本案细节:涉案项目补贴资金共计126万元,其中113.4万元已拨付至吕某某控制账户,案发后仅扣押12.6万元。
痛点关键词:资金拨付、补贴标准、验收合格、追缴赃款、国家损失。
场景5:项目验收环节——走过场、虚假验收
表现:验收人员不实际到场查看,或明知项目建设内容虚假、工程量不足,仍然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为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本案细节:贾某某与财政局工作人员郭某1、王某一同参与现场验收,但合作社实际只有吕某某一家在“干活”,其他成员均未实际参与,验收仍获通过。
痛点关键词:现场验收、验收报告、工程量核定、影像资料、签字确认。
场景6:项目审批环节——越权审批、违规倒签
表现:审批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批准项目,或者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违规审批,甚至倒签文件日期以掩盖违规事实。
本案细节:贾某某所在的新安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有“申报、初审、上报、验收”等全流程职责,其明知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仍逐级上报。
痛点关键词:审批权限、初审意见、逐级上报、项目指南、环保合规。
场景7:中介服务环节——与“影子中介”合谋
表现:国家工作人员介绍、推荐特定中介机构为申报主体提供咨询、代理、审计等服务,双方合谋造假,中介机构从中牟利。
本案细节:贾某某将老乡王某1介绍给吕某某,又介绍洛阳大和会计师事务所,王某1和事务所均“配合”造假。
痛点关键词:中介机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审计、咨询费。
场景8:监管履职环节——放任不管、不查处
表现: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者不制止、不查处,甚至帮助掩饰、隐瞒,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
本案细节:贾某某明知合作社“和解散差不多”、吕某某“基本是各干各的”,仍然帮助其完善申报手续,放任虚假申报行为。
痛点关键词:监管责任、履职不力、知悉造假、放任纵容、事后追责。
场景9:内外勾结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共同犯罪
表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申报主体、中介人员、甚至村基层组织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各自的“优势”分工配合,形成利益共同体。
本案细节: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负责“搞定”审批和验收,吕某某利用村支书身份控制合作社,王某1利用专业能力制作虚假材料,三人形成完整犯罪链条。
痛点关键词:共同犯罪、分工配合、利益分成、主从犯、缓刑适用。
四、本案的四个法律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焦点1:借调人员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的立法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提示:无论是正式编制、借调人员、事业编制,只要实际从事行政管理公务,就可能构成本罪主体。贾某某“借调至新安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事业编制,聘干身份”,仍然被认定符合主体要件。
焦点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裁判规则:可以。王某1虽系“洛阳黄河水泥厂下岗职工”,但因其与贾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行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提示:中介机构、项目代理人、甚至是“帮忙写材料”的朋友,只要明知申报材料虚假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都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实务中“临时帮忙”并不免责。
焦点3:“知悉”与“明知”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被告人“是否明知”是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审查核心。本案通过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形成证据链,即使被告人当庭否认,法院仍可根据客观行为推定其“应当明知”。
实务提示:贾某某辩称“不知道合作社没有土地租赁协议”,但吕某某、王某1的供述均证实其“授意捏造”,法院直接采信共犯供述定案。说明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供述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焦点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未遂”部分是否扣除?
裁判规则: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立案时已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中,126万元补贴资金已全部被认定为损失,尽管案发后扣押了12.6万元,但该扣押款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只是在追缴时予以折抵。
实务提示:很多人误以为“钱追回来了就不算损失”,这是错误的。损失数额以立案时为节点计算,事后追赃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能改变犯罪成立。
五、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罪的十大实务痛点与风险提示
- “帮忙审核”也是权力:只要你的签字、审核意见是项目获批的必经环节,就属于“从事公务”,就可能渎职。
- “领导授意”不能免责:即使上级要求你“灵活处理”,凡是明显违法、严重违反程序的,执行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 “集体研究”不是挡箭牌:表面上的会议纪要、会签意见,如果实质是走过场,参与者仍需担责。
- “家属/老乡关系”是重灾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项目补贴,一旦造成损失,从重处罚。
- “村支书”身份不能豁免: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如项目申报初审),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渎职罪。
- “中介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帮助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标书制作人,都可能成为共犯。
- “退休/调离”不是安全着陆: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任职期间的,追诉时效内仍会被追究。
- “未实际获利”不影响定罪:滥用职权罪不要求行为人本人获利,只要造成国家损失即可构成。
- “部分挪用/截留”加重责任:如果行为人从中截留、贪污,则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数罪并罚。
- “经济损失30万”是红线:单个项目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是多个项目累计,风险更大。
六、给相关人员的几点建议
对公职人员:
- 切勿在项目申报、招投标、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开口子”“行方便”。
-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不能口头拒绝后私下指导其“完善材料”。
- 如遇上级“打招呼”,务必留下书面请示记录,并审慎判断合法性,必要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 涉及到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必须实际到场,留存影像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对项目申报主体(企业、合作社、个人):
- 任何形式的伪造协议、虚报投资、套取补贴,最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或诈骗罪,不要以为“有人帮忙就没事”。
- 不要以“行业潜规则”为自己的造假行为辩解,司法实践中此类辩解几乎不被采纳。
- 一旦案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是获取从轻处罚的唯一正确路径。
对中介服务机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标书制作人):
- 明知客户材料虚假,仍然帮助制作、包装,可能构成共同滥用职权罪。
- 不要为了赚取几千元咨询费,将自己卷入刑事风险。
- 对客户提供的异常“便利”要求(如“不提供租赁协议先做出来”),要有基本的合规审查义务。
结语
新安县这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贴案,只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滥用职权行为的冰山一角。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转让、政策性补贴等每一个环节,都藏着类似的“权力变现”暗门。法律不会因为“事出有因”“人情关系”或“历史遗留问题”而网开一面,反而会因“徇私舞弊”而加重处罚。
愿每一位手握审批权、验收权、拨付权的公职人员,都能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权力不可滥用,职责不容放弃,红线不可触碰。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滥用职权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常见咨询问答
问:我父亲是郑州某区农业农村局的一名借调人员,帮忙审核了一个农业项目补贴申报,后来项目出事了,他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吗? 答:非常可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借调人员虽然不在编制内,但只要实际从事公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就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如果明知申报材料虚假仍然审核通过且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则可构成犯罪。
问:在洛阳新安县的一个扶贫项目中,村干部盖章确认了虚假的贫困户材料,导致国家补贴被骗,村干部有责任吗? 答:有责任。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明知材料虚假仍盖章确认,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问:我是郑州一家标书制作公司的员工,客户让我帮忙做投标文件,我知道他们可能围标,但觉得我只是打工的,请问我有风险吗? 答:有风险。如果你明知客户围标串标,仍然帮助制作标书、协调陪标公司,属于提供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帮忙做标书的人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共犯或串通投标罪的案例不少。
问:贾某某案中,为什么王某1不是公职人员也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因为王某1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贾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实施渎职犯罪的,可以构成渎职罪的共犯。
问:项目补贴资金在案发后追回了大部分,还能定滥用职权罪吗? 答:只要在立案时已经造成国家损失30万元以上,即使事后追回,犯罪行为已经既遂。追赃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能改变定性。本案中扣押的12.6万元并未让贾某某免罪。
问:我是郑州巩义市的一个企业主,想申报政府补贴,但自己的条件不完全符合,有朋友说可以找关系“包装”一下,请问这样做风险大吗? 答:风险极大。所谓的“包装”如果涉及伪造合同、虚报投资、编造财务报表,一旦被查实,你不仅拿不到补贴,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更重要的是,帮你“包装”的公职人员也会被追究滥用职权罪,到时候你的证言将是定案关键。
问:我们公司参与的政府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后,有人举报我们和业主方有关系,请问如果查实滥用职权,我们公司相关人员会怎样? 答:如果业主方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纵,泄露标底、指定中标人,造成国家损失30万元以上,该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你们公司作为受益方,如果事先通谋、积极参与围标串标,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我是一名乡镇干部,领导让我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但我并未实际到现场核查,后来发现项目造假,我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你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签字确认是验收的核心环节,你未核实就签字,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要以“领导安排”为由推脱,司法实践中这种辩解通常不被采纳。建议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如实说明情况。
问:贾某某案中,为什么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滥用职权罪? 答:因为贾某某并未将126万元补贴款占为己有,其主观目的是帮助吕某某套取国家资金,客观上滥用职权使得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拨付。贪污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而本案中贾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定滥用职权罪。
问:我是郑州高新区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抽调到某某项目指挥部工作,如果我负责的项目出了问题,我是否属于渎职罪的主体? 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渎职罪主体。临时抽调不影响主体认定。
问:如果公职人员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主动帮忙造假,但也未阻止,这种情况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这种情况更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过失型渎职)或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有监管职责而不查处、不制止,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要被追责。比如本案中贾某某如果只是不告发,也可能构成玩忽职守。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缓刑的可能? 答:有。如果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追回、认罪认罚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可能适用缓刑。本案中王某1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但贾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授意造假,一般不适用缓刑。
问:郑州新郑市的一个农业合作社申报市级补贴,实际负责人是某局长的小舅子,局长在审批时明知条件不符还签字同意,造成损失50万,这个局长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还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身份关系、故意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根据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更重,最高可判十年。
问:我朋友的公司被中介骗了,中介说可以“搞定”政府补贴,我朋友付了30万中介费,结果补贴没下来,中介也跑了,我朋友有责任吗? 答:如果你朋友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只是被中介欺骗,一般不构成犯罪,可以报警处理。但如果你朋友明知中介会去行贿或造假,仍然提供配合,则可能涉嫌行贿罪或滥用职权罪共犯,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问:案发后,公职人员主动退赔了全部损失,能免除刑事处罚吗? 答:不能免除,但从轻处罚可能性大。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果造成的损失全部挽回,且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能作相对不起诉。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问:贾某某在案发前已经不再负责该项目了,为什么还要为之前的审批行为担责? 答:滥用职权罪追究的是行为人在任职期间的不法行为,而非离职后的状态。只要行为发生时你具有相关职权且滥用职权造成了损失,无论事后是否调岗、退休、辞职,都不影响追责。
问:郑州管城区一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时,未核查实际施工量就签字,导致多拨付工程款80万,这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构成。验收是公共资金支出的关键监管环节,未核查就签字属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3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注意这类案件往往还会牵出受贿线索,如施工方给予好处费,则数罪并罚。
问:我们村里申请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但项目实际只完成了一半,镇里来验收的干部因为和村主任是同学,就签字合格了,我们村民可以举报吗?到哪里举报? 答:可以举报。到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或纪检监察委员会举报,提供验收报告、实际施工照片等证据。如果查实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验收干部将面临刑事追责。
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中介机构收取“咨询费”后帮企业制作假报告骗取补贴,中介机构如何定性? 答:如果中介机构明知虚假,仍制作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滥用职权罪共犯。如果中介人员本身不具备资质,还可能涉及诈骗罪。实务中主要看其是否与公职人员共谋。
问: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关系?会不会同时判? 答:如果犯滥用职权罪同时收受贿赂,且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数罪并罚。实务中“滥用职权+受贿”非常常见,量刑往往会加重。
问:我表哥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案涉金额只有25万元,未达到30万标准,还能放人吗? 答:如果确凿证据证明损失只有25万元,且不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立即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同时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问:郑州中牟县的一个乡镇农技站站长,在农户申报种植补贴时,为方便农户,统一代签了名字,但农户确实种了地,这有问题吗? 答:如果申报内容真实,只是代签手续,且没有造成国家损失,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涉及违规操作,受到党政纪处分。关键看有无虚报冒领、造成损失。不需要过度担心。
问:贾某某案中,吕某某既构成滥用职权罪,又是实际受益者,为什么不单独定诈骗罪? 答:因为吕某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贾某某共同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法律适用上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如果其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通常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法院统一认定滥用职权罪。
问:滥用职权罪的“徇私”情节如何认定? 答:徇私包括徇私情、徇私利,比如为照顾老乡关系(贾某某和吕某某同乡)、为获取好处费、为讨好领导等。徇私是滥用职权罪的法定从重情节,量刑时情节更严重。
问:我在郑州金水区一家企业做项目申报工作,老板让我伪造一份环保验收报告来申请补贴,我拒绝后被辞退了,违法吗? 答:辞退行为不合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你的拒绝是正确的——如果参与伪造,一旦案发,你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共犯或伪造公司印章罪责任主体。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老板要求你造假的聊天记录。
问:公务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效率不高”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造成重大损失,且与渎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单纯的拖延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推进,如果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被问责。
问:洛阳某县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工作人员在申报项目时没有认真核实合作社的工商登记信息,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获得补贴,这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只是疏忽大意、未尽审核职责,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明知条件不符仍批准,则构成滥用职权罪。实务中根据主观故意不同区分罪名,量刑上滥用职权罪更重。
问:新安县这起案件中,为什么未拨付的12.6万元也算在“国家损失”里? 答:判决书认定损失126万元是全部应拨付的补贴资金,但已追缴的12.6万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实际上,损失数额通常指已经支付或确定必然支付的金额,这126万已经通过财政渠道划出,最终造成损失,追缴只是弥补措施。
问:我是郑州荥阳市的一个建筑企业老板,被政府人员暗示“意思意思”才能中标,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保留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如果迫于压力给了钱,你可能涉嫌行贿罪,但如果是被索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无论如何,不要主动行贿。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一般走什么程序?办案周期多长? 答:一般由监察委调查,调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责则向法院提起公诉。整个流程从立案到判决一般在6个月到1年左右,复杂案件可能更长。本案从2018年4月拘留到12月二审判决,用时8个月。
问:王某1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判缓刑后,他的公司还能经营吗? 答:可以经营,但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参与政府项目投标有影响。因为本项目涉嫌围标串标,相关企业可能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具体行政处罚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如果王某1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影响公司信用评价。
问:如果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导致损失超过多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答: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损失126万元,接近但未达到150万元,所以第一档量刑三年以下,贾某某和吕某某判一年六个月。
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工作人员在评标时故意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但最终该项目没有造成损失(因为其他投标人合格),还会被追责吗? 答:如果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可能以滥用职权罪未遂处理或不予起诉。但如果投标人支付了财物,则构成受贿罪。实务中还会涉及串通投标罪。建议不要抱有侥幸,任何违规评标行为都风险巨大。
问:郑州登封市的一个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指定一家供应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单位资金多支出20万元,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如果价格高出市场价且无合理理由,造成单位损失20万元(不足30万),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可能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如果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或者违纪。如果累计其他项目超过30万风险会增加。建议立即整改,避免累计。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如果对虚假申报不知情,是否承担责任? 答:如果确实不知情且未参与,不构成犯罪。但作为挂名理事,如果有签字确认等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本案中合作社其他成员均未实际参与,法院只追究了实际控制人吕某某,其他成员作为证人出现。
问: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被开除公职后,还能领退休金吗? 答: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不再享受退休金待遇。如果是在职时期犯罪,退休后案发,取消退休待遇的可能性大。具体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2018)豫03刑终691号刑事裁定书撰写,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类似情况,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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