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2026-09-01

郑州监管履职缺位型滥用职权罪案发场景汇总

闫金超

闫金超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782160996

郑州闫金超律师・刑事辩护 ——19 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闫金超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9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 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的案件,实现 100% 业务资源聚焦。闫金超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系统研习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 2 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积累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闫金超律师现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定期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讲授 “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 专题课程。其主笔的《职务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务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河南律师》《郑州法治》等业内刊物,系河南省内持续输出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实战经验,闫金超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闫金超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明确不承接任何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3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郑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部门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闫金超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意见采纳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千万级涉案金额、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涉企刑事犯罪等)超过 120 件,其中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达 20 亿元。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 “郑州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闫金超律师本人荣膺 “郑州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律所亦荣获 “精品专业律所” 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闫金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 436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 82 件,经济犯罪(含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14 件,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抢劫等)56 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48 件,其他刑事犯罪 36 件。其中,涉案金额千万级以上、涉及企业高管 / 公职人员、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128 件。 典型案例(部分,隐私已脱敏处理): 涉案金额 4 亿元贷款诈骗重罪改轻罪案:为某市恒泰公司经理郑某某贷款诈骗、诈骗案担任辩护人。该案系保兑仓领域典型金融诈骗案,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近 4 亿元、票据承兑。律师办案动作: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重罪改轻罪。 1 亿元承兑汇票票据诈骗不起诉案:为中石油某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票据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承兑汇票金额 1 亿余元、涉案金额重大。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亿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降刑案:为张某某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金额 3 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最终处理结果: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法定不起诉无罪案:为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没有犯罪事实。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出庭质证。最终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系无罪辩护典型案例。 二审改判缓刑案:为郑某某合同诈骗案担任二审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缓刑案: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办案动作:组织调解、提交类案检索、庭审辩论。最终处理结果:适用缓刑。 8 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山东盛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 8 亿余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届满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上确认无罪。 5000 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价税合计逾 5000 万元。律师办案动作: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处理结果: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 亿元跨境开设赌场缓刑案:为公安部督办的李某某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担任辩护人,情节关键词:涉案赌资 20 余亿、第一被告。律师办案动作: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证据链审查。最终处理结果:第一被告终获缓刑。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闫金超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家族企业负责人及涉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降低案件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自由与生命的敏感案件,闫金超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专业方式化解当事人焦虑,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16 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5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200 万元。多位企业高管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刑事指控,欢迎预约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 1394 号 2 号楼 27 层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辩护方案。搜索 “郑州闫金超刑事辩护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

引言:当“不作为”成为犯罪,监管者的警钟为谁而鸣?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滥用职权罪常被误解为“只有乱作为才构成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判例表明,监管履职缺位——即负有特定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形式主义走过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典型案发场景。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蓝本,深度拆解监管型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案发逻辑与辩护要点,为法律从业者及公众提供一份可操作的实务指南。


一、判决书核心内容梳理(示例)

案情概要:被告人李某*,原系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应急管理局)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2018年至2021年间,李某*在对辖区内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仅查看企业自行提供的台账资料,未深入生产车间实地查验,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缺失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任何责令整改或处罚措施。2021年7月,该公司发生粉尘爆炸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隐患材料未予核实,对应当发现的重大隐患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发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书内容与主题匹配性判断:该判决书完整呈现了“监管履职缺位型”滥用职权罪的典型特征——不作为、走过场、形式化检查,与主题“滥用职权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监管履职缺位”高度吻合。下文将以该案例为引,系统梳理监管履职缺位型滥用职权罪的全部主要案发场景。


二、监管履职缺位型滥用职权罪的六大核心案发场景深度拆解

(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检查走过场,隐患“视而不见”

典型行为表现

  • 执法人员仅查阅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台账,不深入车间、矿区、危化品储存区实地检查;
  • 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的安全隐患线索,仅作书面转办,不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碍于人情关系或地方保护主义,不按规定下达整改指令或实施行政处罚;
  • 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未进行复查验收即默许其擅自恢复生产。

入罪关键节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后不处置” 均可构成滥用职权。司法实践中,只要监管人员未尽到基本审慎注意义务,且危害后果与其不作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追责。

(二)生态环境监管领域:放纵污染,包庇违法排污

典型行为表现

  • 对辖区内企业偷排废水、废气、固废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接到举报后不现场取样监测;
  • 在环评审批中,未对企业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核实,随意出具合格意见;
  • 对已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到期后不组织验收,放任其继续生产排污;
  • 为规避上级督察,提前向违法排污企业通风报信,帮助其伪造达标排放数据。

高频涉案岗位: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环评审批科、乡镇环保所负责人。

(三)食品安全与药品监管领域:审批流于形式,风险失控

典型行为表现

  •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未进行现场核查即签发放证;
  •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未及时启动召回和追溯程序;
  • 对举报的“黑作坊”、非法添加等线索,以“人手不足”为由拖延查处;
  • 在药品GSP/GMP认证检查中,仅核对文件记录,不核实仓储温控系统运行数据。

辩护关注重点:需区分“因客观条件制约未能发现”与“因主观懈怠未予发现”。若监管人员已按照既有工作流程操作,但受限于检测技术或人员编制等客观原因,则可能在主观要件上存在抗辩空间。

(四)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市场领域:验收走过场,质量隐患埋雷

典型行为表现

  • 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未实地勘验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仅凭施工方提供的自检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即擅自开工的项目,不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 对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审核,未入户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入住;
  • 对房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的风险预警不重视,未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损失认定难点:该领域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往往包含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如房屋价值贬损、购房者群体性维权产生的政府善后支出等。辩护人需对损失评估报告的鉴定范围、计算方法进行严格质证。

(五)国土资源与矿产资源监管领域:违规审批,纵容非法占地采矿

典型行为表现

  • 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不巡查、不制止、不报告,或仅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跟踪执行;
  • 在土地出让、采矿权审批中,未核实申请主体资质和用地规划,违规通过初审;
  • 对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行为,以罚代刑,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中,敷衍塞责,未及时发现险情导致人员伤亡。

案例延伸: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王*明,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对辖区内17宗违法用地行为仅作口头提醒,未依法立案查处,致使基本农田被大量毁坏,最终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六)财政资金与专项补贴监管领域:审核“睁眼瞎”,国家资金流失

典型行为表现

  • 对企业申报的专项补贴、扶贫资金材料,未实地核实其经营状况和项目真实性,仅做形式审查即拨付资金;
  • 对已经发现的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不依法追回已发放资金;
  •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中,对明显的围标串标迹象未启动调查程序;
  • 对社保基金、医保基金的支出异常数据,不及时核查处理。

损失计算特点:以“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损失金额”为直接认定依据。若涉案资金被追回,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但不影响滥用职权罪的成立。


三、监管履职缺位型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一)主体要件:哪些人属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国家机关内设机构中具体从事监管业务的公务员——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科科长;
  2.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受委托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中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
  3.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乡镇安监站聘用人员(需结合具体授权范围判断);
  4.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聘用的协管员、执法辅助人员(司法实践中有争议,需结合其是否实际行使了监管职权)。

(二)客观要件:如何界定“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 类型 | 具体表现 | 司法认定难度 | |------|----------|-------------| | 不作为型 | 应当履行监管职责而不履行 | 较低,需证明“作为义务”的存在 | | 形式履职型 | 表面上履行了程序,但实质走过场 | 中等,需证明“形式化”与“实质不负责” | | 放任默认型 | 明知违法行为存在而不查处 | 较高,需证明“明知”的主观状态 | | 滥用自由裁量型 | 违法降低处罚标准、减免处罚 | 中等,需比对法定处罚幅度 |

(三)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辩护攻防的“主战场”

控方证明路径:监管失职行为(不作为)→ 危险状态持续存在 → 危害结果发生 → 若非监管失职,结果可以避免。

辩方抗辩要点

  1. 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如第三方故意破坏、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等;
  2. 结果归属争议——损失是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多重因素叠加所致;
  3. 损失数额排除——将政策性亏损、商业风险等不属于玩忽职守直接后果的金额剔除。

四、监管履职缺位型滥用职权罪的辩护实务要点

(一)重视审前辩护,争取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已积极挽回损失的案件,应重点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监管人员积极组织救援、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且其不作为行为在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中占比较小的情形。

(二)精确把握“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

判断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需综合考量:

  • 是否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监管义务,还是仅有工作瑕疵;
  • 是否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还是一般性履职差错;
  • 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是否具备履职条件(如人员极度短缺、经费不足、技术手段限制等)。

(三)审慎对待“一票否决”式的责任追究

实践中存在将一切事故后果简单归因于监管责任的做法。辩护时应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防止“背锅式”入罪。

(四)关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运用

监管类案件多数伴随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监管人员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的,应尽早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同时,对自首的认定不应过于狭窄——只要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即应认定自首。


五、给监管人员的法律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1. 保留完整履职痕迹: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复查报告、影像资料等,既是履职凭证,也是出罪依据;
  2. 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行政处罚的减轻、从轻处理,必须书面载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3. 严格执行“闭环管理”:发现隐患→下达整改→跟踪复查→销号归档,任何环节不得缺失;
  4. 警惕人情干预与地方保护:上级口头指示、同级说情等,务必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5. 定期更新专业知识:对分管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环保排放指标等,应保持持续学习,避免因业务能力欠缺被认定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结语

监管履职缺位型滥用职权罪,是悬在所有公权力监管者头顶的一把利剑。它警示我们:法律不问“无心之失”与“有意放纵”之间的简单界限,只看你是否在岗位上尽到了法律期待的审慎与勤勉。一份走过场的检查记录、一次敷衍的验收签字、一通不作深究的举报电话,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责的导火索。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唯有深入案件细节、精准拆解构成要件、审慎评估因果链条,方能在法律的缝隙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附:滥用职权罪(监管履职缺位类)常见咨询问答

1. 问:我父亲是应急管理局的科长,因为辖区企业发生事故被以滥用职权罪抓了,但他只是去检查过两次,真的没发现隐患,这种情况能无罪吗? 答:需要审查“没发现”的原因。若按照既定检查流程和应有的专业标准,隐患显而易见却未发现,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若受限于专业能力或客观条件确实难以发现,则存在出罪空间。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会见,梳理客观证据。

2. 问:在郑州金水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因一家餐饮店食物中毒事件被调查,他只是当时没去现场核查地址,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需要看未核查行为与中毒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是否存在主观过失。若许可证审批环节的疏漏并非造成食物中毒的直接主要原因,或损失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则不构成犯罪。目前可关注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3. 问: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排污企业只做了口头警告,没有下书面整改通知,结果企业继续排污造成河体污染,执法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这属于典型的“形式履职”型监管缺位。口头警告不产生法律强制力,若后续未跟踪检查,且环境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司法机关倾向于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建议搜集该执法人员是否已向领导汇报等证据,以证明已尽一定职责。

4. 问:我弟弟在郑州市中原区做建筑安全监督员,因为一个在建楼盘坍塌被刑拘,他其实只负责资料审核,不去现场是他的职责分工问题,这能免除责任吗? 答:首先需调取其岗位职责说明书。若内部工作分工明确规定其仅负责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由其他同事负责,则不宜让其承担现场监管缺失的责任。这是辩护中的重要突破口。

5. 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监管失职造成多少损失才够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但具体个案需结合损失类型、因果关系综合认定。

6. 问: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公司负责人和监管人员都被抓了,监管人员的责任会不会比企业主更重? 答:不一定。刑事责任的认定取决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若企业主故意隐瞒重大隐患且监管人员确实无从知晓,则企业主责任更重;若监管人员多次检查均走过场,对显而易见的隐患视而不见,则难辞其咎。

7. 问:我老公是巩义市某镇的国土所所长,因为村民违法建房他没制止住被追究刑事责任,他觉得特别冤枉,很多房子一夜盖起来,他根本来不及发现。 答:违法建筑的发现与制止确实存在时间差问题。辩护应重点强调:因其巡查频次符合规定、接到报告后已及时到场、已下达停止通知等情节,未能制止系因行政强制权限受限,而非故意或严重失职。

8. 问:监管人员被认定滥用职权罪后,对他的退休金、社保待遇有影响吗? 答: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被判处刑罚后通常会被开除公职,社保待遇亦受到重大影响。这正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现实痛点。对于临近退休人员,可在辩护中争取缓刑,以保留有限权益。

9. 问:在郑州高新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因未及时拆除违建导致火灾蔓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答:需分析火灾后果与违建未拆除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若违建存在本身并非火灾直接原因,且火势扩大系因消防设施不足等其他因素,则因果关系可能被削弱,从而不构成犯罪。

10. 问:我们单位领导让我在检查记录上补签名字,把以前没去检查的日期也补上,我签了,现在出事了我有什么责任? 答:补签检查记录属于伪造履职证据,若因此掩盖了真实隐患未整改的事实,并与后续事故后果有关联,将显著增加刑事责任风险。建议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补签经过,争取认定为从犯或情节较轻。

11. 问: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核心区别?监管失职一般定哪个罪? 答:滥用职权罪是“积极作为型”或“故意放任型”渎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不作为型”渎职。监管履职缺位中,若证据显示其“明知而不查处”,定滥用职权罪;若系“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则定玩忽职守罪。

12. 问:检察院已经对我立案调查,但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我现在请律师还来得及吗? 答:越早越好。立案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阶段,是律师开展调查取证、递交法律意见、争取不移送审查逮捕的黄金窗口期。等到批捕后再介入,辩护难度将大为增加。

13. 问:涉案损失数额鉴定报告明显偏高,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的亏损也算进去了,辩护律师能推翻吗? 答:可以且应当质证。损失鉴定报告不属于当然的定案依据,应从鉴定资质、鉴定范围、损失计算方法、是否排除市场因素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14. 问:我朋友在郑州市管城区卫健委工作,因为一家诊所虚假宣传的投诉没及时处理,后患者延误治疗死亡,卫健委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吗? 答:核心在于患者死亡与投诉未处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监管部门未及时查处虚假宣传,导致患者基于虚假信息就医并延误治疗,且死亡结果可归因于该延误,则刑事风险极高。

15. 问:监管人员自查发现辖区内存在监管漏洞,主动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弥补,但损失已经发生,能否免除责任? 答:事后补救不能免除此前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属于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若能证明其在发现漏洞后积极履职,且损失未进一步扩大,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16. 问:该案被上级部门以“督办”形式交办,是不是意味着认罪认罚就不能适用了? 答:不是。督办体现了案件的政治敏感性和重要性,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标准是嫌疑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是否满足法定条件。不过,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检察院对量刑建议的掌握可能更为审慎,辩护仍需全方面发力。

17. 问:在登封市的一个矿山事故中,镇安监办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他们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答:是否构成犯罪不以“有无法定执法权”为唯一标准。若其实际履行了监管职责,领取了相应工作补贴,且在履职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也可作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追责。

18. 问:我被纪委监委留置调查已经三个多月了,家属能见到人吗?可以请律师介入吗? 答:监察调查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家属也不应尝试接触,以免妨碍调查。但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做“外围辩护”——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客观证据、申诉控告、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9. 问:滥用职权罪有没有缓刑的可能? 答: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挽回损失、无前科劣迹的被告人,法院可能适用缓刑。但渎职类犯罪缓刑适用率相对较低,需在审判阶段充分说理和有效辩护。

20. 问:新郑市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因保障房分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数十套保障房被违规申请,会判几年? 答:该行为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刑法第397条,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同时存在受贿行为,将数罪并罚。

21. 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吗?包括证人证言和技术鉴定报告? 答:可以。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阅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严重影响侦查的秘密材料外,均应允许查阅。阅卷是发现案件疑点、制定有效辩护策略的基础。

22. 问: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审判中起什么作用?律师可以质疑其内容吗? 答: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通常作为书证使用,但不等同于最终定案依据。法庭应审查报告的制作程序、事实认定依据和责任划分逻辑。辩护律师可以在质证阶段对其证明力提出质疑,必要时申请事故调查组成员出庭作证。

23. 问:我单位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事故发生时A角休假,B角代管,但B角对业务不熟导致监管失误,A角有责任吗? 答:A角若已将工作交接完毕并履行了提醒义务,且休假安排经过了领导审批,则不应对B角履职失误承担责任。责任应归属于实际上履行监管职责的B角。

24. 问:在郑州经开区,市场监管人员因一家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未及时查处,后被平台商家销售假货导致消费者重伤,监管人员是否要承担刑责? 答:网络交易监管的职责边界和监管技术手段与传统实体经营存在差异,需要判断该电商平台是否属于其法定管辖范围、是否具备监管条件。若因监管技术或法律法规滞后原因未能发现,则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25. 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家属可以旁听庭审吗?需要注意什么? 答:公开审理的案件家属可以旁听,但需携带身份证件并遵守法庭纪律。建议家属注意庭审中不随意发言、不录音录像、不干扰法庭秩序,尊重合议庭程序安排。

26. 问: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答:可以,但存在程序上的冲突风险。若被告人对罪名和事实均认可,而律师坚持无罪辩护,需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实践中更常见的是“量刑辩护”——对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量刑情节展开辩论。

27. 问:我因监管失职被取保候审,现在想换工作,需要向办案机关报告吗? 答: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更换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否则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

28. 问:案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在量刑中权重有何区别? 答:直接经济损失是定罪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间接损失通常作为社会影响评价的参考依据。辩护中应明确区分两者,尽量将属于间接损失的金额从指控数额中分离。

29. 问:如果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企业存在私人借贷关系,但未收受贿赂,是否会影响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答:这可能作为其“徇私舞弊”的主观动机证据,可能加重处罚幅度。即使未达到受贿罪标准,也属于滥用职权罪的从重情节。

30. 问:荥阳市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因未核查购房者名下房产信息而错误发放购房补贴,被以滥用职权罪立案,涉案金额不到30万,如何应对? 答:首先确认损失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若未达到30万元,且无其他恶劣情节,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同时关注是否已追回相关补贴款项。

31. 问:律师提起管辖权异议在渎职案件中可行吗? 答:可以。渎职犯罪案件的管辖与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主要犯罪结果发生地等均有关系。若未依照规定确定管辖权,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32. 问:事故发生后,监管人员写了虚假的“已整改复查”报告,这在量刑上有什么影响? 答:这属于典型的伪造证据、掩盖事实行为,表明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通常会被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但若系在他人授意下所为,可争取认定为从犯。

33. 问:家人被异地纪委带走调查,我们怀疑是被冤枉的,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不要慌张,不要急于“找关系”处理,以免触犯法律。建议:立即委托律师,同时保存好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如任职文件、值班表、检查台账等,以备律师取证使用。

34. 问:新密市煤炭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因矿难被追责,之前他多次下达了停产指令但矿主拒不执行,他还能被定滥用职权罪吗? 答:若能证明确已下达了合法有效的停产指令,并已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穷尽行政手段,则其已履行了与其权限相适应的监管职责,不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5.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中可以申请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情节吗? 答:可以。若企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欺骗、伪造材料等方式导致监管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可以主张其过错减轻监管人员的责任,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

36. 问:案件从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可以第一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吗? 答: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即可以持“三证”到检察院案管部门申请阅卷,通常案管部门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建议第一时间阅卷,尽早掌握全案证据。

37. 问:监管人员在职期间正常履职,但下属具体经办人出了问题,领导要被追责吗? 答:若领导已尽到合理监督管理义务——如制定明确工作规范、开展培训、定期检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则不应对下属的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承担滥用职权责任。反之,若领导对下属长期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则可能被追究领导责任。

38. 问:在郑州市二七区,社区安全巡查员(非公务员)发现隐患后上报了街道办,但街道办没处理,出了事故,巡查员会被追责吗? 答:巡查员的职责在于“发现并报告”。如果已尽职报告,则不应因上级部门未及时处理而承担责任,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被上级的不作为所隔断。

39. 问:滥用职权罪能不能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答:可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相对较小、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40. 问:我父亲因为一次执法检查中未发现企业使用违禁化学品,后被查出该企业已持续违法生产多年,我父亲是否要承担以前所有年份的监管失职责任? 答:需看其任职时间与履职范围。若其在任职期间从未对该企业进行过相关检查,且该违禁化学品的使用属于行业常识无法发现的情形,则责任范围可能被限制在从其应当首次检查至今的时间段。

41. 问:在郑州中牟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因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审核不严,导致上百万元被骗补,以滥用职权罪公诉,农机经销商被抓了,我们还有辩护必要吗? 答:辩护空间在于经销商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的欺骗行为是否足以使正常的审核程序无法识别,若经销商造假手段过于隐蔽,审核人员已尽到审慎义务,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42. 问:监管人员被追责后,单位为其垫付了赔偿款项,这笔钱日后会被追偿吗?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因此,滥用职权罪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仍需面临民事追偿风险。

43. 问:家属想为被留置的当事人送衣物和生活费,是否合法? 答:在监察调查期间,家属可以向留置场所提交衣物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现金通常会存入其个人账户。但所有物品均需经审查,不得夹带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或通讯工具。

44. 问:滥用职权罪案件一般要经历多长时间?从被留置到一审判决通常需要多久? 答:留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延长一次(不超过三个月);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审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实际周期很可能超过一年。

45. 问:如果当事人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组会议上对某项监管决策投了反对票但被否决,事故发生后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答:能够证明其在集体决策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将异议记录在案的人员,依法可以不承担领导责任。这正是“权责一致”原则在渎职案件中的体现。建议寻找并保存会议纪要原件。


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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