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非访处罚案中居住地公安管辖权争议解析
王德生律师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公权力滥用,同时为受侵犯的个人提供有效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某因“非正常上访”被户籍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继而提起行政诉讼,其争议焦点直指一个关键法律问题——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外地时,居住地公安机关是否享有管辖权?法院的裁判逻辑与论证过程,对理解行政诉讼的审查要点与基层执法边界具有典型样本意义。
一、案件由来:一次进京“非访”引发的跨区域处罚
2014年10月20日,原告王某因丈夫编制待遇问题上访,再次出现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次日,其居住地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分局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及第二十条第(四)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
王某不服,主张:自己系正常信访,北京公安均未处理,居住地公安无权处罚;且处罚前未依法告知,程序违法,系打击报复。被告则坚称:居住地公安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二、争议焦点:居住地公安能否管辖异地“非正常上访”?
(一)管辖规则:违法行为地优先,居住地补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违法行为地在北京,但北京警方仅对王某进行了训诫,未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居住地公安机关介入处罚。法院在判决中援引上述规定,指出:
“王丽荣的居住地在被告辖区内,被告长清区公安分局作为治安管理机关,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居住地管辖的适用条件为“更为适宜”。王某长期居住于长清区,其多次非访行为均被长清区公安分局处罚过,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统一调查处理,有利于查明前科情况、合并裁量、执行拘留,故属于“更为适宜”情形。
(二)原告的质疑与法院回应
原告提出:“有何证据证明原告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有,北京公安早就对我进行处理了,还能轮得到被告?”对此,法院并未直接否定,而是通过证据链条确认了“非正常上访”的事实:
“被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所作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原告以上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而中南海附近并非信访接待场所。原告进京上访,并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滞留,应受到行政处罚。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训诫书可以说明以上事实。”
这一认定说明,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仅要看处罚主体是否有管辖权,还要看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训诫书、工作说明、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的行为存在。
(三)程序合法性:告知义务的履行与证据固定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告知申辩权利”。法院审查了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程序证据,认为“被告的上述程序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处罚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质证细节:
“原告认为在处罚作出前,没有对原告进行告知,对原告申辩的内容,被告没有予以记录,所以原告不签字。被告认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虽然原告没签字,但告知笔录是合法有效的。”
这一细节提示我们:在行政诉讼中,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往往聚焦于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是否注明拒绝签字情况、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权。被告只要提供了完整的告知笔录,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字,也不必然导致程序违法。
三、深入分析:从本案提炼行政诉讼的审查方法与步骤
基于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审查类似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四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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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查职权依据。 确认作出处罚的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本案中,需要核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确认违法行为地与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若对居住地管辖有争议,应重点审查“是否更为适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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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审查事实证据。 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了询问笔录、训诫书、工作说明等。原告质疑“没有说明原告在何地方、何时间实施了何违法行为”,法院结合训诫书和信访工作组说明,认定王某“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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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审查法律适用。 确定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本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第二十条第(四)项(从重处罚)。法院认为,中南海周边并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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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审查程序正义。 核实是否履行了受案、询问、告知、审批、送达等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告知笔录、审批表、家属通知书等,形成完整程序闭环。即使原告不签字,只要笔录注明,法院仍予采信。
四、案例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无所作为”。恰恰相反,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公安机关的管辖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检验,明确了“非正常上访”并非法外之地,也划定了居住地公安跨区域执法的边界。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保留证据: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家属通知书等文书务必保存,它们是启动复议或诉讼的基础。
- 把握时效: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应在6个月内提出(本案发生在2015年,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为3个月,现在已延长)。
- 聚焦争议焦点:起诉时不要罗列泛泛的“打击报复”,而应围绕管辖权、证据充分性、程序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等具体争点展开,这样才能获得法院的实质审查。
- 寻求专业帮助:行政诉讼涉及专业法律知识,聘请律师帮助梳理证据、撰写起诉状、参与庭审质证,可以显著提高维权效率。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长行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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