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破产程序衔接请求实务解析
吴菁菁律师
济南吴菁菁律师·强制执行 ——专注执行领域,专攻终本案件复活与财产查控,服务济南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地区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吴菁菁律师,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强制部主任、强制执行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2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强制执行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领域,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吴菁菁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修读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方向课程,并曾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完成2年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为后续专攻执行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司法程序经验。 吴菁菁律师现任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部主任,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次受邀为济南市中小企业家协会、济南市青年企业家商会讲授“执行案件风险防范与债权变现路径”专题。其主笔的《终本案件执行回款的大数据策略分析》《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权益保护实务》等实务文章,被济南市律师协会公众号、齐鲁法治栏目等平台转载,在济南本地强制执行领域形成持续影响力。基于大量案件实战,吴菁菁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强制执行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执行案件均有精准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专项团队,由吴菁菁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内部设有财产查控取证专项组、执行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并与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形成常态化对接渠道,能够快速调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助司法拘留。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吴菁菁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调查取证、出庭听证及执行异议听证,至今保持执行案件首执到位率60%以上、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回款率40%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疑难执行案件5件,标的额超百万案件30余件,涵盖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不动产拍卖等复杂情形。基于实战成果,吴菁菁律师本人获评“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吴菁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参与强制执行案件80余件,其中主办申请执行案件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首次执行案件3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件10件,执行异议之诉5件,执行异议案件5件,保全案件1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债务、股权执行、债权执行等疑难复杂案件5件,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850万元。 典型案例一: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终本,律师调查取证后全额回款 案件情节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判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转移名下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涉案金额12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证转移事实、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法院查封房产、组织诉前谈判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额120万元执行款,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赠送锦旗“执行有力、为民解忧” 典型案例二:股权执行案中案外人提异议,律师出庭质证驳回全部诉请 案件情节关键词:借款纠纷胜诉、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50%、案外人主张股权系代持、涉案金额3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内档、组织听证质证、庭审辩论聚焦股权归属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全部异议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申请人获得全额执行款300万元 典型案例三:司法拘留施压+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推动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案件情节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长期下落不明、案件终本3年、涉案金额8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司法拘留、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提交被执行人微信流水及银行取款记录、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听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万元,剩余50万元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件恢复执行取得实质进展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吴菁菁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中小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及家族企业,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债务压力的当事人,吴菁菁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到锦旗6面、感谢信4封,老客户转介绍占比持续提升,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多次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其中,一位通过转介绍委托的客户在感谢信中写道:“吴律师不仅专业,更让我感受到她是在真心为我解决难题,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周全。” 如您正面对胜诉判决无法执行、终本案件没有进展、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黄金时代广场F座6楼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执行方案。搜索“济南吴菁菁强制执行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与风险提示。
一、案情引入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投资者王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向王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王*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另一法院作出(2021)鲁01破申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此时,王面临一个关键抉择:是继续等待执行法院推进执行措施,还是转换思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王*遂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并请求引导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此引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这一实务难题。
二、以案说法:破产受理裁定对执行程序的"阻断效应"
(一)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破产程序是概括性清偿程序,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若个别债权人继续通过个别执行程序获得清偿,将破坏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法院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公司财产的执行措施依法应当中止。具体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查封冻结措施的解除、划拨存款的停止、拍卖变卖程序的暂停等。王*作为申请执行人,其正确的做法不是继续催促执行法官加大对某公司的执行力度,而是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进入破产分配通道。
(二)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的协调
在实务操作中,执行法院与破产受理法院之间的信息传递并非自动完成。虽然法律规定了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执行法院往往需要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或管理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后方才采取行动。此时,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复印件、中止执行申请书,请求执行法院依法中止执行,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案王*的诉求正是这一衔接机制的典型体现:请求执行法院确认破产受理事实,中止执行,并指引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从"个案执行"转向"概括清偿"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方式发生根本变化。王*所持的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需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经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方可根据重整计划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债权人切勿以为"我判决都胜诉了,还申报什么债权?"判决书确认的债权金额只是申报基础,债权性质(是否属于优先债权、普通债权还是劣后债权)仍需在破产程序中确认。若债权人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将丧失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资格,其债权可能沦为除斥债权,最终无法获得任何清偿。
三、联系与实务痛点
(一)"执行转破产"与"破产申请执行中止"的关系
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有"执行转破产"程序才需要中止执行。实际上,执行转破产是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而本案情形是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此时执行案件同样应当中止。两者路径不同,但法律效果一致:个别清偿中止,转入概括清偿。
(二)当事人最关心的几个实务问题
| 痛点问题 | 细节分析 | |---------|----------| | 已经查封的财产怎么办? | 破产受理后,查封措施应当解除,财产移交管理人统一处置 | | 执行款已经扣划但未发放怎么办? | 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属于债务人财产,应移交管理人;已发放完毕且非恶意清偿的,一般不予追回 | | 案件终本了还能申报债权吗? | 可以。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即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意味着本次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不消灭债权 | | 申报债权后执行案件就彻底结束了吗? | 不一定。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破产清算终结,公司主体存续或注销,执行案件将作结案处理;若重整失败转清算或破产程序被撤销,执行程序可以恢复 | | 管理人不认可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怎么办? | 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可依法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
(三)申报债权的时间节点与核心材料
债权人务必关注法院发布的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通常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至三个月不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债权申报表、身份证明、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查封冻结清单(如有)、债权计算明细等。其中,判决书生效证明极易遗漏,建议提前与承办法官确认。
(四)执行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转换
承办执行案件的律师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工作重心应从"推动执行措施"转向"参与破产分配":协助当事人完成债权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必要时对债权表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这一角色转换需要律师对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有全景式的理解,仅了解执行程序远远不够。
四、类案裁判观点解读
针对"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破产程序衔接请求",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
- 执行法院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依职权中止执行;未中止的,当事人可提出执行异议。
- 申请执行人请求中止执行的,属于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妨害执行。
- 债务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破产申请,不影响执行法院对非债务人财产(如保证人财产)的继续执行。
- 虚假陈述赔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通常认定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顺位,但若判决书中确认了违约金或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一并申报。
-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债权人已受偿的款项可能被追回。
五、结语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破产程序衔接请求"是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链条中极具专业性的一环。当被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投资者从"申请执行的进攻姿态"转向"申报债权的防御姿态",是法律逻辑的必然要求。早申报、早沟通、早核对是这一阶段的不二法门。若错过申报期限或申报材料不齐全,可能会在后续分配中陷入被动。
面对此类复杂程序衔接问题,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尤其是具有执行与破产双重实务经验的律师,可在执行中止、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审查等关键环节提供系统性支持。
吴菁菁,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常见问题问答
1. 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我的执行案子是不是就白赢了? 答:不是白赢。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依然有效,只是分配方式从个别执行转为破产程序中的概括清偿,您需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债务人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突然收到了别家法院的破产受理裁定,执行法院会主动中止吗? 答:执行法院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因此建议您主动将破产受理裁定书提交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书面申请中止执行。
3. 破产受理后,执行法院还冻结着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可以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冻结,并向管理人报告债务人财产线索。冻结措施应当由执行法院依法解除,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
4. 申报债权后,我还需要继续关注济南中院的执行案件进展吗? 答:需要。若破产程序终结后存在未受清偿部分或程序被撤销,执行案件可能恢复执行,届时您仍需关注执行法院的动态。
5.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债权在破产分配中属于什么顺位? 答:一般认定为普通债权,劣后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担保债权。但若判决书载明该债权系基于侵权行为产生,也可能被认定为普通侵权债权,具体由管理人审查确定。
6. 我作为申请执行人,最晚什么时候申报债权? 答:应当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申报不仅程序繁琐,还可能影响您的分配权益,建议尽早申报。
7. 执行程序中止后,法定代表人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答:破产受理后,原执行案件应当中止,限制高消费措施一般也应解除。若尚未解除,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或请求管理人协调处理。
8. 债务人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被执行,破产受理后需要向哪个法院申报债权? 答:向破产受理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受理法院通常会在公告中载明管理人的联系方式、申报地址和申报期限,您应当以公告为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依法中止,由管理人统一处理相关财产。
9. 如果管理人不认可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若管理人坚持不予确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10. 我原来在执行的案件中已经查封了房产,破产后这套房子还能拍卖还我吗? 答:不能。破产受理后,应当解除查封,房产由管理人接管后列入破产财产统一变价和分配,您不再享有个别优先受偿权。
11. 破产重整计划中,赔偿债权可能会打折清偿吗? 答:重整计划可以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清偿比例可能低于100%,具体取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和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12. 公司破产了,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答:破产程序启动后,原则上不再通过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应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追缴,归入破产财产。
13. 申请执行人缺席债权人会议,有什么后果? 答:您将失去对重整计划草案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但已申报的债权仍可按通过的方案受偿。建议积极参会或委托律师出席。
14. 破产受理之后,执行案件中的评估费、拍卖费由谁承担? 答:若拍卖尚未发生且评估已完成,相关费用可能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处理,具体由管理人审核确认。
15. 公司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破产后我需要将执行案件材料一并提交给管理人吗? 答:最好是提供。比如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财产线索等材料有助于管理人全面掌握债务人资产状况,也为您申报债权提供佐证。
16. 被告人破产,我的律师费还能让公司承担吗? 答:如果判决书将律师费列为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该部分债权可以一并申报;如果未判决由公司承担,则不能作为债权申报。
17. 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的部分执行款,会不会被管理人追回? 答:如果收到款项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属于偏颇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若执行款系因正常结算或有担保物权的清偿,则另当别论。
18. 虚假陈述案件执行中,公司破产了,我得重新起诉吗? 答:不需要重新起诉。您凭借生效判决书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可,破产程序并非推翻原判决,而是同一债权实现方式的转换。
19. 破产程序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解除吗? 答:破产受理后,基于个别执行程序纳入的失信名单应当依法屏蔽。若未及时屏蔽,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20. 债权申报之后多久能拿到钱? 答:视破产程序进展而定。重整计划批准后按计划分期清偿;破产清算则需待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执行,周期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实践中,普通债权首次分配一般需要六个月以上。
21. 如果破产申请被驳回,执行程序还能恢复吗? 答:可以。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务人未清偿完毕,执行案件可依申请恢复执行。
22. 债务人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破产后执行法官让我等通知,我该等吗? 答:执行法官的说法本身合理,但您不能被动等待,应主动联系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建议执行法官出具中止执行裁定,做好程序衔接。
23. 公司破产了,法定代表人还能变更吗? 答:破产期间,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人员的变更需报告管理人,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不是完全被禁止,但需符合破产法相关规定。
24. 我的债权金额在判决书之外又产生了逾期利息,这部分要单独主张吗? 答:逾期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止,可以在债权申报时一并列入,但需要明确计算依据和计算明细。
25. 破产受理公告没有看到,错过了申报债权期限怎么办?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还需承担审查确认费用。
26. 公司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外地,需要到济南来申报债权吗? 答:申报债权一般向管理人书面提交材料即可,不一定需要到场。但债权人会议可能需要您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行使表决权。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通常也接受邮寄申报。
27.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吗? 答: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缴出资,该笔资金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28. 债权申报后,管理人要求补充材料,我不配合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导致债权不被确认,或确认金额低于预期。建议积极配合,必要时聘请律师协助整理材料。
29. 执行律师在破产程序中还能发挥作用吗? 答:非常能。在执行转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协商等多环节,执行律师均可提供专业支持。
30. 债务人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破产案件由济南中院受理,两个法院的沟通顺畅吗? 答:两级法院之间有正常的业务协调机制,但您作为申请执行人仍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交破产受理裁定,防止执行法院因信息滞后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执行并配合管理人接管财产。
31.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相比,虚假陈述赔偿债权的清偿率一定更高吗? 答:不一定。重整侧重于企业存续和经营恢复,清偿率取决于重整计划的可行性;清算清偿率则取决于资产变现价值。需个案分析。
32.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否意味着执行案件就结案了? 答:不是结案,而是中止。破产程序结束后,未获清偿部分如因法定原因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案件可以恢复。
33. 如果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对我的债权性质提出疑问,我该怎么应对? 答:准备好判决书、执行依据、付款凭证等基础材料,同时针对管理人的疑问重点解释债权形成过程,必要时启动债权确认之诉。
34. 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执行案中,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异议之诉还审理吗? 答: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异议之诉原则上应中止审理,待管理人确定债权后再处理。若异议之诉的结果本身与债权确认无关,则可能继续审理,具体以受理法院裁定为准。
35. 债务人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破产受理后领款账户会被冻结吗? 答:您的领款账户是您个人账户,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不会被管理人冻结。但您已收的款项若被认定为偏颇清偿,管理人可能另行追收。
36. 破产债权申报时,虚假陈述赔偿债权是否属于侵权之债? 答: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虚假陈述可能同时涉及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债权定性关乎清偿顺位和优先性认定,建议在申报书中详细阐述请求权基础。
37. 破产后,我还能继续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吗? 答:破产受理后,原执行案件已中止,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由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能再由此向执行法院申请新的限制出境措施。
38. 执行程序中已经查封了债务人持有的股权,破产后该股权如何处理? 答:查封解除后,该股权作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处置,变价款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39. 公司被受理破产后,原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执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不是基于债务人财产,因此破产受理不影响对执行担保人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担保人财产。
40. 对于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已生效的判决书,管理人能要求重新审理吗? 答:不能。管理人只能对债权申报进行审查,无权否定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如管理人有异议,应通过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程序解决。
41. 申请执行人查到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管理人付款? 答:破产受理后,不能再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发协助执行通知。该到期债权属于债务人对外财产权益,应由管理人依法追收。
42.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否申请更换管理人? 答: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但必须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院许可,不能随意更换。
43. 公司破产后,我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还在吗? 答:执行案件中止后,相关执行信息可能保留在系统中,但案件状态应为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状态。如有错误显示,可申请更正。
44. 破产债权申报中,是否要单独申报案件受理费? 答: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用,判决书一般已明确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可以一并向管理人申报,但否会实际受偿取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率。
45.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执行和解协议还有效吗? 答: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破产受理后继续履行可能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清偿,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46. 债务人在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后来公司破产,还能申报债权吗? 答:撤回执行申请不消灭实体债权,只要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未获清偿,你仍然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撤回执行申请与债权申报并不冲突。
47.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还能再申请执行吗? 答: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若是重整程序,债务人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剩余债务依法免除,不能再申请执行。
48. 公司虚假陈述执行案中的赔偿债权,破产受理日之前产生的迟延履行金应如何申报? 答: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截止到破产受理之日,并作为普通债权一并申报,但管理人审查时可能对标准提出异议,需要准备判决书和履行情况等证据资料。
49.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对不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 答:有约束力。即使您未申报债权,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您可能无法获得实际清偿,因为未申报相当于放弃了分配权益。
50. 债务人破产后,原执行案件中已形成的终本裁定书还有用吗? 答:有用。终本裁定书可以作为债权未获清偿的证明文件之一,在申报债权时提交给管理人,有助于管理人审查确认您的债权状态。
吴菁菁,山东鲁商(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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