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9-01

北京借款与办事费之辩:诈骗罪辩护的破局关键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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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玉海律师·刑事辩护 ——十年专注刑事辩护,不办其他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0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0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周玉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完成系统刑事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周玉海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培训主讲人,定期为北京市内企业高管、行业协会讲授“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设”专题。其主笔的《缓刑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证据链搭建》《取保候审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务路径》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北京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北京市内少数持续输出刑事辩护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周玉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周玉海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与风险防控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司法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周玉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整体辩护成功率(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超过70%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刑事案件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专业团队”,周玉海律师本人荣膺“北京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周玉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案件200余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类案件(含合同诈骗、贷款诈骗)6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件,职务侵占案件20件,受贿案件15件,挪用资金案件10件,开设赌场案件8件,其他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32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5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厅级干部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自首认定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提交自首情节证据链;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自首,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法定刑十年以上),实现重罪轻判。 典型案例二:某国企财务总监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800万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挪用资金、涉案金额8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证据链闭环搭建、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恢复自由,案件办结。 典型案例三:某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案(涉公职保留)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玩忽职守、公职保留、适用缓刑争议;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谈判、量刑辩护、提交类案检索;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适用缓刑,当事人保留公职,实现最佳法律结果。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特大传销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①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3亿余元、重罪改轻罪; ②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庭审辩论、证据链审查、类案大数据检索、风险前置筛查; ③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重罪改轻罪。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周玉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公职人员、高净值家庭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私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情感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刑事指控的当事人,周玉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8封、定制锦旗15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30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15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刑事指控,或希望了解取保候审、缓刑辩护的可能性,欢迎预约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周玉海律师团队私密咨询。搜索“北京周玉海刑事辩护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诈骗罪案件往往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水岭。①本文以(2019)京0115刑初973号判决书为样本,拆解辩护人如何从“借款”与“办事费”的性质之争中寻找突破口,揭示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于细节处见真章,于定性中求公正。②无论您是当事人、家属,还是法律从业者,掌握这套分析方法,都将成为读懂刑事案件的关键能力。③

一、争议焦点:两笔款项的性质认定——借款还是诈骗赃款?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指控“以给被害人赖某办理向监狱送菜业务有关系,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赖某现金人民币65000元”,后又“以借款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赖某人民币8000元后失联”。

此处“王某某”系对原判决书“王磊”的模糊处理。

辩护人面临的核心争点在于:第一笔65000元,虽有“打点关系”之名,但能否从证据链上证明被告人虚构事实?第二笔8000元,白纸黑字标注“借款”,是否应被剥离出诈骗数额?③

二、分层拆解:从判决原文看辩护的三个实操步骤

第一步:锁定定性争议——从“以借款为由”的措辞入手

判决书原文记载:“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王磊又以借款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赖某人民币8000元后失联。”

此处“王磊”系对原判决书“王磊”的模糊处理。

辩护实务要点:

  • “借款”一词表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外观。若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因经济困难未能及时还款,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事评价。
  • 辩护人需重点审查:被告人收款后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是否具备归还能力?失联的客观原因是什么?②

第二步:审查证据闭环——现金交付的真实性

判决书认定第一笔65000元系“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鑫巴蜀饭店内”现金交付。对此,辩护人应核查:

  • 被害人是否具备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银行记录?
  • 现金交付是否有第三方见证?饭店监控是否留存?
  • 被告人对此笔款项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被诱供、逼供情形?

正如判决书所列证据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条、到案经过……”——辩护人需逐一质证,尤其是“收条”的真实性、形成时间及内容完整性。③

第三步:探索量刑辩护空间——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

判决书原文明确载明:

“鉴于被告人王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王磊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王磊亦表示认罪。”

此处“王磊”系对原判决书“王磊”的模糊处理。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当庭不持异议,这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在该案中得到体现。判决对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在判决主文中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七万三千元。

从辩护策略看:

  • 若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刑期往往有大幅下调空间;
  • 若对“非法占有目的”提出合理怀疑,则可能争取到更改罪名为民事欺诈甚至存疑不起诉的转机;
  • 即便定性无法推翻,辩护人仍应就“如实供述”的认定时点、退赔情况等争取最大化从宽幅度。①

三、延展思考:辩护如何从“被动应付”走向“主动控局”

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刑案件,但其中隐藏的辩护切入点在重罪案件中同样适用。结合本案及常见实务经验,建议如下:

  1. 程序层面:简易程序简化的是庭审流程,绝非辩护思维。辩护人应通过阅卷发现程序瑕疵,守住正当程序底线。②
  2. 实体层面:“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成立的灵魂要件。辩护人需从资金去向、双方关系、事后态度三个维度构建无罪的证据闭环。③
  3. 制度层面: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工具,在量刑协商中为当事人争取实质利益。
  4. 社会层面:诈骗罪被害人的损失挽回,往往比单纯惩罚被告人对社会秩序的修复更为重要。辩护律师可在“退赔-谅解-从宽”的链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①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指控,获取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越早,维权空间越大。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5刑初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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